002第一章 刑法学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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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单元刑法基本知识
一、刑法的概念
(一)、刑法的概念:
在中国古代,刑与法是不分的,《说文解字》:“法者,刑也”。
刑法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的政治和经济统治,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给予犯罪人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简单的说,刑法就是国家对罪犯定罪判刑的大法。
广义的刑法—是指以国家的名义颁布的一切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综合统一的法典形式的刑法和针对某类犯罪而制定的单行刑事法规,相关司法解释,还包括其他法律规范中有关犯罪和刑罚的规定。
狭义的刑法—是指以国家的名义颁布的系统地、专门地规定犯罪和刑罚并形成一定体系的法律,通常称“刑法典”。
(二)、刑法的分类:
1.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根据刑法范围的大小)
普通刑法,是指效力及于一国领域内任何地区和个人的刑法规范。这种刑法规范具有普遍适用的性质,通常不局限于某一类主体,也没有特殊的时间、地点限制,是国家刑法的基本构成部分。普通刑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现行刑法典,还包括作为刑法典补充的并具有相同效力范围的其他单行刑法。
特别刑法有两层含义:
一是作为普通刑法的对称,指国家为了适应某种特殊需要而颁布的效力仅及于特定人、特定时间、特定地点或特定条件的刑事法律。可以将其分为以下几种:
(1)时间的特别刑法,例如战时特别法。
(2)地域的特别法,例如特定地区的戒严法。
(3)对人的特别刑法,例如军事刑法。
(4)对事的特别刑法,例如禁酒法令。
二是作为现行刑法典的对称,指国家为了弥补现行刑法典的不足而颁布的一切刑法规范。指现行刑法典以外的一切有关犯罪及其刑罚的法律规范。
2.单一刑法与附属刑法:(根据法规的独立性和附属性)
单一刑法,是指某一法规的内容全部是刑法规范或者基本上是刑法规范。单一刑法又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刑法典,其内容均为刑法规范。二是单行刑法,是为了补充、修改刑法典而颁布的刑法规范。
单行刑法的内容基本上是刑法规范,但也不排除在个别单行刑法中包含某些非刑法的内容。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禁毒的决定》,既包括对贩毒等犯罪行为的刑罚处罚的内容,又包括对吸食、注射毒品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
附属刑法,是指非刑事法律中有关犯罪及其刑罚的规定,又称为非刑事法律中的刑法规范。在这些法律中,刑法规范不是主体部分,因而称为附属刑法。
例如:《集会游行示威法》第30条规定:“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刑法的特征:
1.调整对象和范围的特殊性
刑法所保护的是受犯罪侵害的各方面的社会关系。民法、行政法等部门法律都是调整一定范围内的社会关系的,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为广泛。凡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就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例如民法是调整一定范围内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经济法调整的只能是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
但在这一点上,刑法是一个例外。刑法不以特定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而是以特定的调整方法使它与其他部门法律区别开来。
刑法的调整对象不限于某一类社会关系,而是调整各个领域的社会关系。仅以调整对象为标准,无法把刑法与其他部门法区别开来。任何一种社会关系,只要受到犯罪行为的侵犯,刑法就规定对这种行为予以一定的刑罚处罚,从而使这种社会关系进入刑法调整范围。在这个意义上,刑法可以说是其他部门法的保护法,没有刑法作后盾和保证,其他部门法往往很难得到彻底的贯彻实施。就惩治违法行为而言,其他部门法可以说是“第一道防线”,刑法则充任“第二道防线”的角色。
2.任务和实现任务方法的特殊性:刑法主要用刑罚方法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3.强制程度的严厉性
任何法律都具有强制性,任何侵犯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干预。例如,违反民法的,要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要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等等。但是,所有这些强制,都不及刑法对犯罪分子进行刑事制裁即适用刑罚严厉。刑罚不仅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财产,限制或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剥夺犯罪分子的政治权利,而且在最严重的情况下还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
二、刑法的目的和任务
(一)、刑法制定的目的和根据
1.刑法制定的目的:
刑法第1条“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做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可见,刑法的目的就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刑法的目的不能只是保护人民
德国著名法学家拉德布鲁赫,李斯特的学生,在其著作《法学导论》讲到:“自从有刑法存在,国家代替受害人施行报复开始,国家就承担着双重责任:正如国家在采取任何行为时,不仅要为社会利益反对犯罪者,也要保护犯罪人不受受害人的报复。现在刑法同样不只反对犯罪人,也保护犯罪人,它的目的不仅在于设立国家刑罚权力,同时也要限制这一权力,它不只是可罚性的缘由,也是它的界限,因此再现出悖论性:刑法不仅要面对犯罪人保护国家,也要面对国家保护犯罪人,不单面对犯罪人,也要面对检察官保护市民,成为公民反对司法专横和错误的大宪章。”
2.刑法制定的根据:
根据刑法第1条,一是宪法,二是事实根据。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我国一切立法的根据,也是制定刑法的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和司法实践经验是我国刑法制定的事实根据。
(二)、刑法的任务
刑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根据这一规定,刑法的任务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说明:
(一)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的统一
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是密切联系的有机统一体。只有惩罚犯罪,才能更好地保护人民;只有保护人民,才能更有效地惩罚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保护人民主要是指保护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具体而言,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这是我国刑法的首要任务。国家安全是国家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前提。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经过长期浴血奋战和艰苦卓绝的斗争而取得的革命胜利成果,是我国人民根本利益的集中体现。没有巩固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就没有中华民族的振兴,就没有人民的一切。为此,我国刑法将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列于各类犯罪的首位,置于刑法分则第一章,对之规定了严厉的刑罚。
2.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我国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直接关系到政权和制度的巩固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