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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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一、缴费时间: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按月征缴、按实征收;灵活就业人员在每年的6月30日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筹资标准:用人单位缴费按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7%缴纳,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低于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0%的,用人单位按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作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的2%缴纳;退休人员所在的单位,按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0%的3%为退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按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0%的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医疗待遇
(一)报销政策:
(二)个人账户:
(三)门诊慢性特殊病补助:补助标准1400元/年,认定一次享受3年,每年直接划入门诊个人账户。
四、特殊病种范围(十八种):⑴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伴高脂血症);
⑵慢性风湿性心脏病(心功Ⅲ级);⑶慢性肺源性心脏病(心功Ⅲ级);⑷原发性高血压Ⅱ、Ⅲ期(合并心、脑肾器质性损害一项或一项以上);⑸全瘫痪(肌力在Ⅰ级以内);⑹脑血管疾病(伴有并发症);⑺肝硬化(失代偿期);⑻糖尿病伴有心、脑、肾严重合并症;⑼慢性肾功能衰竭;⑽系统性红斑狼疮;⑾肺部结核(Ⅰ型肺结核除外);⑿慢性喘息性支气管炎;⒀甲状腺机能亢进症;⒁慢性
再生障碍性贫血;⒂血友病;⒃帕金森氏病;⒄肿瘤,⒅肝豆状核变性。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参保对象范围
具有我县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包括少
年儿童、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常住珙县的外籍人员。新生儿,父母参保即视同新生儿已参保,可以享受新生儿期疾病报销。新出生婴儿在出生后30日内凭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到所在乡镇参保缴费次月生效,否则再次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不予报销。超出30日办理参保手续的半年后生效。
二、2014年个人缴费标准
(一)在校大、中、小学生和未在校18周岁以下人员个人年缴费标准30元。
(二)18周岁及以上人员个人年缴费标准160元。
(三)18周岁及以上享受低保人员、重度残疾人员和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人员,个人年缴费标准104元。
(四)以下人员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
1.低保家庭中的在校学生,低保家庭中未在校的18周岁以下人员;
2.重度残疾的在校学生,未在校的18周岁以下重度残疾人员;
3.“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瞻养人或扶养人、抚养人)。其中,“三无人员”的筹资除中、省、市按规定标准补助外,不足部分由县城市医疗救助金补足。
三、参保缴费办法
(一)普通居民到乡镇缴费、办证并签定门诊协议。
(二)续保人员:原已在珙县参加居民医保的续保人员,带上户口簿和医疗证直接到乡镇办理续保手续。
(三)新参保人员:新参保人员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1份、1寸照片1张到乡镇办理参保手续,缴纳当年费用的自缴费之月起半年后生效。
四、缴费时间:每年10月至12月预缴下一年度的医保费,未在规定时间内缴费视为断保。
五、医疗待遇
慢性白血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免疫排斥药物治疗;精神病等六种特殊疾病发生的门诊医疗费,在一个年度内视同一次住院治疗。
(三)城镇居民门诊统筹待遇: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协议医院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统筹基金按50%支付,个人全年累计报销限额为120元。
其他有关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规定
一、城镇参保人员住院、报销有关政策和住院申报、咨询电话:
(一)县内及市一、二、三医院住院:持本人医疗证、身份证直接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住院申报和出院结算由医院负责,本人只结个人自付部分。
(二)市外住院:市外居住、出差、探亲住院,到当地医保定点的公立医院治疗,5天内向医保局电话申报。
(三)长期居住在市外的人员(一年以上),可在居住地选择1-3所定点公立医院作为本人的就诊医院,填写异地就医登记表(医保局领取)报医保局备案,发生疾病必须到所选1-3所医院住院方能报销。
(四)转诊转院:按照逐级转院的原则,根据县内二级以上医院转诊建议,经医保局审批后可直接转省级医院;市内无法医治的,凭宜宾市第一、第二人民医院病情诊断书直接转省级医院。原则上不得转省外医院。
(五)外伤病人全额垫付后到县医保局报销。
(六)住院申报、住院费用报账电话:4319935、4381270。医保缴费政策咨询电话:4381257。
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常见诊疗项目
(一)服务项目类:如超出标准的床位费、出诊、会诊、专家费、救护车费等;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如美容、矫形、生理缺陷治疗、体检、各种鉴定、医疗咨询、预防保健等;
(三)高档设备检查、治疗费用、新型的医用材料及家用仪(器)
等;
(四)治疗项目类:如镶牙、洁牙、气功、不孕不育、性功能障碍及性病的检查治疗等;
(五)其他:打架、汹酒、自残自杀、交通、医疗事故及康复疗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