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立法条文)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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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
委員會審議階段
由吳靄儀議員動議的修正案
條次建議修正案
4 (a) 刪去建議的第2(1)(a)條而代以–
“(a)蓄意推翻中央人民政府而加入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交戰
的外來武裝部隊或繼續作為其中一分子;”。
(b) 在建議的第2(1)(b)條中,在“鼓動外來武裝部隊”之前加入“以說
話、文字、動作、言論表達以外的方式”。
(c)刪去建議的第2(3)條。
(d)在建議的第2(4)(c)條中,刪去末處的句號而代以分號。
(e)在建議的第2(4)條中,加入-
“(d)(i)任何抗議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外國或外國政府交戰的
作為,不構成第(1)款的罪行;
(ii)任何意圖或效果為向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交戰的外國
或外國政府提供醫療或人道協助作為,不構成第(1)
款的罪行;及
(iii)任何意圖提倡和平或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停止與任
何外國或外國政府交戰的作為,不構成第(1)款的罪
行。
”。
(f)刪去建議的第 2A(1)條而代以–
“(1) 任何藉使用嚴重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穩定的武力或
嚴重犯罪手段,或藉進行戰爭蓄意推翻中央人民政
府,即屬顛覆。
”。
(g)刪去建議的第2A(3)條。
(h)在建議的第2A(4)(b)條中-
(i) 刪去“符合以下說明的任何作為” 而代以“符合以下說明的
任何蓄意的暴力作為”;
(ii)刪去在“而且-”之後的所有字句而代以-
“ (vi) 屬香港法律所訂,及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
處監禁7年或以上的罪行,
而為免生疑問,下述行為不屬“嚴重犯罪手段”-
(vii)任何倡導、抗議、異議或工業行動;
(viii)在公開或其他場合的和平倡導,目的是進行第
9D(3)條所界定的“訂明作為”。
”。
(i)刪去建議的第2B(1)條而代以–
“(1) 任何人藉戰爭或使用嚴重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完
整的武力或嚴重犯罪手段蓄意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某
部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分離出去,即屬分裂國
家。
”。
(j)刪去建議的第2B(3)條。
(k)在建議的第2B條中,加入-
“ (5) 為免生疑問,現聲明任何基於在《國家安全(立法條文)
條例》(2003年第號)生效時已存在的分離狀態所作的
作為並不構成第(1)款的罪行。
”。
(l)刪去建議的第2C條。
新條文在緊接第5條之前加入-
“4A. 取代條文
第4條現予廢除,代以-
“4. 對叛國、顛覆及分裂國家的審訊的限制
對第2(叛國)、2A(顛覆)或2B(分裂國家)條所訂罪
行的檢控,不得在犯該罪行的日期的3年後提
出。
”。
”。
6 (a) 刪去建議的第9A(1)條而代以–
“ (1) 在不抵觸第9D條的條文下,任何人–
(a)故意煽惑另一人即時犯第2(叛國)、
2A(顛覆)或2B(分裂國家)條所訂罪
行;或
(b)故意煽惑另一人即時於香港或其他地
方進行會嚴重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
穩定的公眾暴亂,
而煽惑的性質及作出煽惑所處的情況足以令該另一人相
當可能(如屬(a)段適用的情況)即時被慫恿犯該等罪行或
(如屬(b)段適用的情況)進行公眾暴亂,即屬煽動叛
亂。
”。
(b)在建議的第9A條中,加入-
“(1B) 對第(1)款所訂罪行的檢控,不得在犯該罪行的日期
的6個月後提出。
”。
(c)在建議的第9A(2)(a)條中,刪去“終身”而代以“7年”。
(d)在建議的第9A(2)(b)條中,刪去“7”而代以“5”。
(e)刪去建議的第9C條。
(f)刪去建議的第9D(2)條。
(g)在建議的第 9D(3)(c)條中,刪去“改變中華人民共和國或香港特別
行政區(視屬何情況而定)的法律所規定的任何事宜;或”而代以“改變或消除中華人民共和國或香港特別行政區(視屬何情況而定)的任何事宜;”。
(h)在建議的第9D(3)(d)條中,刪去“消除任何在或傾向在中華人民共
和國或香港特別行政區人口中不同組別之間製造怨恨或敵意的任何事宜為出發點,指出該事宜。
”而代以“改變或消除或引起注意任何在或傾向在中華民共和國或香港特別行政區人口中不同階層之間製造怨恨或敵意的任何事宜為出發點,指出該事宜;或”。
(i)在建議的第9D(3)條中,加入-
“(e)進行新聞報道。
”。
7 (a) 刪去建議的第18B條。
(b) 在建議的第18E條中-
(i) 在標題中,刪去“或9C”;
(ii)刪去所有的“或9C (處理煽動性刊物)” 。
8 (a) 在第(1)(b)款中,刪去第12(1)條建議的“國家安全”的定義而代
以–
“ “國家安全”(national security) 指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
完整及獨立自主,但不包括維護政府免受尷尬
或防止政府的錯誤被揭發,或隱瞞其與公共機
構運作有關的資料,或鞏固某種主張或鎮壓工
潮;”。
(b) 加入-
“(3)第12條現予修訂,加入
“(8) 在本部而言,任何已在公眾流
通領域公布或從其他方面可
取得的資料、文件或其他物
品的披露,均推定為不具損
害性。
(9) 在本部而言,任何揭露政府或
政府官員濫權或違反信託或基
於其他公眾利益而披露的資
料、文件或其他物品,須視為
非損害性的披露。
”。
”。
10 (a) 在建議的第16A(2)(a)條,刪去“危害國家安全”而代以“對國家安
全造成真正和重大的損害”。
(b) 在建議的第16A(2)(b)條中,刪去“的性質屬若被未經授權而披露
便相當可能會危害國家安全者”,而代以“若被未經授權而披露便
相當可能會對國家安全造成真正和重大的損害”。
附表刪去在“(顛覆)”之後的所有字句而代以“或 2B(分裂國家)”。
”。
第3條
附表刪去“(顛覆)”之後的所有字句而代以“或2B(分裂國家)”。
”。
第5條
附表刪去“4、” 。
第13條
附表刪去在“代以”之後的所有字句而代以“第2、2A、 2B 或9A
第14條條”。
”。
附表刪去“或9C”。
第15條
附表刪去在“2A”之後的所有字句而代以“或2B條所訂的罪行”。
”。
第17條
附表在建議的第65F(4A)條中,刪去“或9C”。
第22條
附表刪去“2A、2B或9A(2)(a)” 而代以“2A或2B”。
第24條
附表刪去在“2A (顛覆)”之後的所有字句而代以“或2B (分裂國
第28 條家)”。
”。
附表在建議的第5(9)(b)條中,刪去“、9A (煽動叛亂)或9C (處理煽第29條動性刊物)”而代以“或9A (煽動叛亂)”。
附表刪去第(2)款。
第30條
附表刪去“、2B (分裂國家)或9A(2)(a) (因煽惑叛國、顛覆或分裂國家第35條而屬煽動叛亂)” 而代以“或2B (分裂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