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森林防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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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森林防火责任追究暂行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消防管理

【发文字号】永政发[2009]16号

【发布部门】永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12.15

【实施日期】2009.1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森林防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永政发〔2009〕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永州市森林防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永州市森林防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严格森林防火工作责任

制,有效预防和减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森林防火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森林防火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县区(管理区)、乡镇(街道办事处)以及国有林(农)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有森林防火任务的单位,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县区(管理区)、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主要领导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负总责,政府分管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林业局局长、防火办主任、乡级林业站站长和国有林(农)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行政主要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根据全国、全省森林防火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对森林防火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森林高火险期内,对本级政府批准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与气象部门建立森林火险监测和预报台站,建立联合会商机制,及时制作发布森林火险预警预报信息;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对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火灾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按照有关要求对森林火灾情况进行统计报告;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信息。

第四条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市、县区(管理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履行相应职责,并对所联系县区、乡镇(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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