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立执法理念规范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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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执法理念规范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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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行政执法是行政法治系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律实施的重要阶段,

直接关系到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加强、改进和完善行政执法是贯彻依法行政原则,落实执政为民思想,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和谐社会必定是一个法治社会,是一个建立在良好的以法律为主导的规则体系下的公平、正义与秩序的社会。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重点要促进行政执法的依法、严格、公正和文明。当前应当在行政机关中广泛树立和谐执法理念,为和谐社会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目前,行政执法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导致行政管理的目的没有很好地实现,或者在行政执法中出现了一些如暴力执法等不文明、不合法的现象,造成了政府信誉的降低。因此,有必要从法学的视角来研究如何严格行政执法,提高服务质量,建设有限政府、阳光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本文从严格行政执法,提高服务质量出发,对我国行政执法中的相关问题展开一些分析探讨,以期能够促进我国行政法治的实现。

关键词:依法治国和谐执法严格执法行政执法依法行政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和谐执法关系到和谐社会建设的成败。规范行政执法,依法行政,是推进我国实现法治社会,更好地适应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全面协调发展的客观需要。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很大程度上对依法治国方略的实行具有决定性的意义。法治政府是法治社会实现的基本条件和主要标志。

一、行政执法概述

(一)什么是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指的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的能够直接或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是政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运用国家资源管理国家、社会的具体行政行为。它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时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将法律、法规和规章直接用于个人或组织,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得以实现的活动。行政执法是法律实施的重要阶段,这是因为行政执法所执行的正是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体现了国家对社会的行政管理。行政执法也是法制建设中的一个难点,这是因为掌握行政权的有关部门在管理活动中有着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任何权力都有腐败的可能,加上我国行政权一向比较强大,社会对行政权的监督力度有限,因此行政执法中还有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二)行政执法与其它法律的区别

行政执法与其他法律手段有一定的区别。本文将行政执法活动与立法活动和司法活动相区别,以此体现行政执法的不同之处。

第一、和立法活动相比较。和立法活动相比较,行政执法活动是对法律的执行,而立法是对社会利益的第一次分配,属于法律创制过程,而不是法律实施过程,两者在法律实施机制中属于不同的地位和阶段。

第二、和司法活动相比较。和司法活动相比较,行政执法活动是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而司法过程是为了解决社会纠纷。司法权具有被动性、终极性等特点,而行政执法活动却具有主动性,非终局性的特点。之所以说行政执法的非终局性,是因为行政执法本身也会进入司法审查的视野,如果行政主体违法执法,则会受到司法的审查,会被判决败诉,要求

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或者撤销行政行为。

二、行政执法的功能和作用

行政执法的功能与作用是多方面的。我们可以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分析:

第一,从执法与立法的关系来分析。立法是执法的前提,是执法的基础,没有立法,无法可执,无从谈执法。执法则是立法实现的途径和保障,没有执法,立法在很大程度上只能等于废纸一堆,立法调控社会关系的目的无从实现。

第二,从执法与公民权利、自由的关系来分析。实现、保障和维护公民权利、自由是执法的目的,离开了公民权利、自由,执法就失去了意义,而执法是公民权利、自由实现的手段,没有执法,公民权利、自由在很多情况下就可能成为“画饼”,而且随时可能被侵犯,被蚕食,被践踏。

第三,从执法与社会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的关系来分析,保障和维护社会秩序、市场经济秩序是执法的重要任务,离开了保障和维护社会秩序、市场经济秩序的任务,执法在很大程度上就失去了社会需要和存在的理由,而执法则是保障和维护社会秩序、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条件,没有执法,社会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将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混乱,人们将可能不得不恐惧地生活于某种“无序状态”中。此外,我们还可以从执法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关系来分析行政执法的作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是执法追求的理想目标,不讲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执法将失去灵魂,失去方向,而执法是建设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保障,没有执法,文明不仅不可能推进,而且还可能向野蛮倒退,回归野蛮。当然,执法本身亦应是文明执法。

三、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一)行政执法主体过多过滥,职能重复交叉,多头执法、多层执法、执法扰民现象比较普遍。如对个体商贩在街头摆摊设点的行为,工商、税务、市容和卫生等多家行政执法单位都有管辖权,其负面效应呈现最为直接,民怨较大,社会关注较多。

(二)行政执法中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轻视程序、恣意行政成为一种流弊,一种通病,行政执法人员不善于、不愿意按照法定程序行事,不严格遵守行政执法的步骤、方式、时限和顺序的规定。

(三)行政执法观念滞后,一些地方和部门片面强调管理,忽视服务,甚至出现从执法为名任意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长期以来舆论曝光的粗暴执法、野蛮执法、执法犯法事件与执法者观念陷入误区不无关系。某些执法者认为,法律是管老百姓的,执法就是用法律对付老百姓,执法者具有管人的权力,而老百姓只有接受管理的义务。此种现象在基层显得尤为明显。

(四)有些行政执法人员道德素质低下,法律意识淡薄,特权思想严重,公权意识差有一些执法人员,往往把手中的行政执法权力特殊化、私利化。这些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出现种种不正常的现象也就不难理解了。主要表现为:一是无视执法程序和裁量标准,以自己的主观意志为标准随意执法。二是乱收乱罚,搞“服务就是收费,管理就是罚款”,或者搭车收费、强行摊派,不惜损害或牺牲群众利益。三是只讲权利,不讲责任,服务意识淡薄,甚至漠视群众、敷衍塞责、失职渎职。四是态度蛮横,作风粗暴,耍特权,逞威风,在群众面前颐指气指,甚至作威作福、欺压群众。

四、严格行政执法提高服务质量的对策

(一)立法机关和国家高层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充分认识到利益驱动给国家各项行政事务管理带来负面作用的严重性,从而引起高度重视,争取从源头上堵塞漏洞。根除把行政执法也作为一项财政创收的渠道,衡量某一执法部门工作好坏的标准,应看该部门事项管辖范围内的社会秩序管理的如何。

(二)广泛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倡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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