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订后有关问题的解释口径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4572号(医疗体育类660号)提案答复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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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4572号(医疗体育类660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9.16•【文号】•【施行日期】2020.09.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4572号(医疗体育类660号)提案答复的函委员您好:你们提出的《关于鼓励生育,取消超生处罚的提案》收悉,经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妇联,现答复如下:一、工作现状和进展情况人口问题始终是影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全局性和战略性问题。
生育政策关乎群众切身利益、关乎经济社会大局、关乎民族长远发展,应积极稳妥地调整完善。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科学把握人口发展规律,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高度出发,先后启动实施单独两孩和全面两孩政策,迈出生育政策调整完善的重要步伐。
二、关于所提建议的答复(一)关于取消生育限制。
党的十九大提出“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加强人口发展战略研究”,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优化生育政策,提高人口质量”,为当前和今后工作指明了方向和重点。
我委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一方面,会同相关部门,着力完善生育友好型支持政策体系,减轻家庭生育、养育子女负担,充分释放全面两孩政策效应。
另一方面,会同相关部门和研究机构,加强人口监测、形势研判和重大问题研究,围绕进一步优化生育政策做好政策储备,提出对策建议。
(二)关于转变生育观念。
我委指导各地正确认识和把握人口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推动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顺利转型,实现由控制人口数量为主向调控总量、提升素质和优化结构并举转变,由管理为主向更加注重服务家庭转变,由主要依靠政府力量向政府、社会和公民多元共治转变。
当前,群众生育观念发生重大转变,少生优生已成为社会生育观念的主流,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传播手段迅速发展,育龄群众信息接收渠道发生转变。
女职工劳动保护100问解答(石家庄)
![女职工劳动保护100问解答(石家庄)](https://img.taocdn.com/s3/m/19ea37c30875f46527d3240c844769eae009a3fe.png)
女职工劳动保护100问解答(石家庄)一、女职工劳动保护范围1. 问:什么是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依据《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是指女职工享受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公民、职工享有的权益;同时,还享受国家对妇女规定的权益,包括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权益、财产和婚姻家庭权益以及人身权利。
女职工的特殊权益是指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妇女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外,还享有国家针对女职工的生理特点、体力状况、“四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 的特殊情况等,对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所给予的特别保护,主要包括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以及对女职工在“四期”的特殊劳动保护。
2. 问:女职工享有哪些劳动权益?依据《劳动法》,女职工享有的劳动权利和权益主要包括: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劳动安全卫生保障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保障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3. 问:什么是女职工“四期”保护?“四期”是指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保护,主要包括女职工在“四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孕期、哺乳期延长劳动时间和夜班劳动的限制,产假和哺乳假等规定。
4. 问:什么时间范围内算夜班劳动?这里的夜班劳动是指当日22 点至次日6 点时间从事劳动或工作。
5. 问:女职工禁止从事的劳动有哪些?矿山井下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每小时负重6 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 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 公斤的作业。
6. 问:女职工矿山井下作业的特殊保护是怎样的?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禁止从事矿山井下作业。
矿山井下作业包含煤矿、非煤矿山,各类矿山野外露天采矿(如露天煤矿、铁矿开采) 、井下(地下) 采矿、开凿隧道、修地铁、地下工程建筑等。
矿山井下作业接触多种影响安全健康的因素,如作业环境条件差,体力劳动繁重,长时间不良体位,或存在某些化学毒物等,因此,应当禁忌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作业,以保护她们的职业健康与生殖健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https://img.taocdn.com/s3/m/4cb476842dc58bd63186bceb19e8b8f67d1cef4e.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于2015年12月27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并自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这部修正案是对198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进行的全面修订,旨在适应我国人口形势、推进全面二孩政策,进一步规范和强化计划生育工作,保障家庭权益和人口健康发展。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共有七章六十一条,分别是总则、计划生育的服务、管理和监督、全面两孩政策、计划生育违法行为的处罚、法律责任和附则。
修正案明确提出,国家实施全面两孩政策,鼓励夫妻合理生育。
此举是基于我国人口发展趋势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变化,旨在解决老龄化严重、劳动力供给短缺等问题,促进人口均衡发展。
修正案明确规定,夫妻可依法自愿决定生育两个子女,并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预夫妻自愿生育行为。
此外,修正案还增设了对计划生育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和措施,加大了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非法进行节育手术、强迫堕胎等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
修正案还明确了政府、企事业单位等相关机构在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和监督方面的职责和义务,要求全面改进和提高计划生育服务质量,推进计划生育服务能力和水平的现代化。
通过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网络,提供全方位、覆盖面广的服务,同时加强生育保健和优生优育工作,促进健康孕育和优生优育。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还加强了对社会保障政策的保障力度,保障遗孤、留守儿童、独生子女等特殊群体的权益,确保他们的基本权益得到保护。
此外,修正案还强调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禁止以任何形式进行性别歧视和家庭暴力。
修正案的实施对于推进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规范化、精细化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全面两孩政策的实施,有利于平衡我国的人口结构,缓解老龄化压力和劳动力短缺问题。
同时,新修正案的出台还进一步促进了妇女权益的保护,提高了计划生育服务质量,推动了人口和社会发展。
2020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解读.doc
![2020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解读.doc](https://img.taocdn.com/s3/m/07881ad9011ca300a7c3906e.png)
2020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解读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后对社会有什么影响呢,下面我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2019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的解读,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深圳"落地"执行需等《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后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昨日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
草案中明确,全国统一实施全面二孩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根据全面二孩政策的新形势,草案中规定,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至于生育假如何延长,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等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至于市民关心的"全面二孩"政策何时落地深圳问题,南都记者了解到,根据此前深圳"单独二孩"政策的放开步骤来看,需要等《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后,才能"落地"执行。
修法程序上如同"单独二孩"一样,先由广东省卫计委提出修改方案,报请省政府批准。
省政府再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修订相关条例,修订草案获批后才正式落地。
二胎门诊:每天都有市民要求加号深圳政策还未落地,"全面二孩"政策一出,深圳各大医院妇产科和生殖中心的医生们的门诊量都在增加。
南都记者从深圳多家医院了解到,每天都有市民要求加号。
龙岗区人民医院自"全面二孩"政策出台后就设立了"二胎咨询诊室",由医院产科专家领衔坐诊,每天来咨询的有45-60个人,年龄在30到45岁之间,孩子小的才几个月,大的已经上初中了。
妇科学科带头人、深圳市妇幼保健院院长姚吉龙博士介绍,全面二孩受惠人群为70后,而最小的70后也已36岁,超过35岁即为高龄孕产妇,考虑到高龄女性生育二胎的风险增加,市妇幼在红荔、福强两个院区都开设了二胎门诊。
有需要的市民来到二胎门诊,可立即建立二胎档案,接受专家指导,同时可优先做产检和在医院分娩。
国家计生委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意见
![国家计生委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7f75ca084531b90d6c85ec3a87c24028915f85d8.png)
国家计生委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2002.01.11•【文号】•【施行日期】2002.0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国家计生委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意见(2002年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颁布第63号令予以公布,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现就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贯彻落实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域的一部基本法律。
它首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地位,将具有中国特色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成功经验上升为国家的法律制度,把国家推行计划生育的基本方针、政策、制度、措施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为进一步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治理人口问题,为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它的颁布实施是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是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最根本的保障和最有力的推动,对于加快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建设,全面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颁布实施顺应了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客观要求,通过依法规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行政行为,明确规定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为构建以《宪法》为依据、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为基本法律、以行政法规、地方法规为主体、以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相配套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体系框架奠定了坚实基础,为依法治理人口与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维护、实现和发展广大群众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合法权益开辟了广阔的道路。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三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三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https://img.taocdn.com/s3/m/0577baa103d276a20029bd64783e0912a2167c34.png)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管理的、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为主要服务内容的各级计划生育科研院(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所、室)、指导中心和生殖健康服务中心。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是指由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的、内设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业务科室的综合医院、卫生院、门诊部和妇幼保健院(站、所).80年代初以前,我国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是由卫生部门管理,由医疗、保健机构承担的。
进入80年代以来,由于人口形势的严峻和实现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迫切需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运而生。
目前,全国已有306个地(州、市)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占全国地、市总数的81%以上;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2457个,约占全国县(市、区)总数的90%,乡(镇)服务站(所)38629个,约占全国乡(镇)总数的88%。
初步形成了全国性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承担了农村地区的大部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12万人,成为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一支主力军。
据统计,全国年均实行节育手术约2000万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了手术总量的70%以上,有的省、自治区可达90%。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为完成国家人口计划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也成为我国农村地区预防保健体系的一部分。
除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外,我国医疗、保健机构也承担了一部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尤其是在城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主要由医疗、保健机构承担,在农村,乡、镇卫生院也承担了大量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经过建国50多年的努力,我国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已基本建立,这些医疗、保健机构也是由各级政府投入建设的,属于公共卫生资源。
宪法 第二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宪法 第二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https://img.taocdn.com/s3/m/609e47ada1116c175f0e7cd184254b35eefd1a34.png)
宪法第二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国家推行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国际上关于计划生育的概念联合国文件中所指的计划生育,是指夫妇和个人自由负责地决定自己生育子女的数量和间隔。
它有以下特点:一是强调计划生育属于夫妇和个人的权利,是一项基本人权,由夫妇和个人根据自己和家庭的利益作出。
二是强调夫妇和个人在生育的数量和间隔上具有自由和负责地作出决定的基本权利,反对政府进行干预。
三是政府在计划生育中的作用主要是针对信息和服务的不足,为生育者提供帮助。
但是,联合国人口文件中计划生育的概念存在很大的局限性:一是过分强调计划生育的个人权利性质,忽视了个人权利与群体权利之间的关系。
二是所谓对子女和社会“负责”的原则实际上难以实现。
三是不利于发展中国家解决人口过度增长的问题。
二、我国计划生育的概念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人均自然资源占有量在世界上相当低。
建国以后很长一段时间内,受“左”的思想影响,我们片面强调“人多力量大”的口号,没有实施人口控制,致使人口增长的速度远远超过国民经济增长的速度。
仅从1949年到1982年的情况看,我国的经济增长速度并不很快,而每年人口的自然增长率却达到20%。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人口发展面临的实际情况是: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经济总量还比较低,各地发展很不平等,建立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还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过程;在一些农村地区,由于经济发展比较落后和缺乏老年社会保障制度,父母常常靠多生多育子女来增加家庭收入和维护老年生活保障;受封建传统的影响,人们还不同程度地存在性别歧视的观念,以及传统大家庭的观念等。
实际情况表明,人口问题是制约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性因素,是否实行符合我国国情的计划生育政策,直接关系到国家经济文化的发展速度,关系到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和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
生育政策对人口变化的影响
![生育政策对人口变化的影响](https://img.taocdn.com/s3/m/01e20c9c370cba1aa8114431b90d6c85ec3a888c.png)
生育政策对人口变化的影响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发展和人口问题的逐渐凸显,生育政策成为促进人口变化的重要手段之一。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生育政策对人口变化的影响。
二、生育政策的历史演变1.1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中国实施了计划生育政策,以控制人口增长。
政策的具体措施和实施情况直接影响了人口变化的趋势。
1.2生育政策的调整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结构的改变,中国逐步调整了生育政策,比如允许部分夫妻生育二胎等。
这种政策的调整也对人口变化产生了重要影响。
三、生育政策对人口数量的影响3.1人口数量的控制生育政策的初衷是控制人口数量,防止过快增长造成的社会问题。
通过限制生育行为,使人口增长得到一定程度的控制。
3.2人口减少的挑战然而,随着生育政策的实施,人口数量出现下降趋势,这给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人口减少可能导致劳动力短缺、老龄化问题等。
四、生育政策对劳动力市场的影响4.1劳动力供求关系变化生育政策的实施使得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发生变化。
随着人口数量的减少,劳动力市场竞争加剧,也可能导致劳动力市场的动态调整。
4.2劳动力质量的提升生育政策的限制也使家庭更加注重培养子女的教育。
这对劳动力质量的提升起到了积极作用,有利于提高整体经济水平。
五、生育政策对经济发展的影响5.1人口结构变化生育政策的推行使得中国人口年龄结构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年轻人口减少,老年人口增加。
这对经济发展带来了挑战,但也意味着更多的消费和投资机会。
5.2综合人口政策的实施为了应对人口变化带来的挑战,中国逐渐实施综合人口政策,通过鼓励高质量的生育以及创造有利于家庭发展的环境,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六、生育政策对社会保障的影响6.1养老保险压力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加剧,社会养老保险面临较大压力。
生育政策的影响使得老龄化问题更为突出,社会保障体系亟需加强和完善。
6.2儿童教育压力另一方面,生育政策的限制也使得家庭更加注重子女的教育投入,儿童教育压力不容忽视。
人口生育政策演变解析
![人口生育政策演变解析](https://img.taocdn.com/s3/m/6a483341eef9aef8941ea76e58fafab069dc4497.png)
人口生育政策演变解析随着时间的推移,中国人口生育政策经历了许多变化。
本文将深入分析这些变化,并探讨背后的原因和影响。
一、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1979年,中国开始实施计划生育政策,旨在控制人口增长率并提高人口素质。
政府采取严格的措施,包括晚婚晚育、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子等。
这些措施在当时确实起到了抑制人口增长的作用,同时也为中国的经济发展提供了宝贵的机遇。
二、一孩政策的调整随着时间的推移,一孩政策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
一方面,字代表的一孩家庭在养老问题上面临挑战,缺乏足够的赡养能力。
另一方面,由于国家对于男性继承传统的重视,导致部分地区兴起了重男轻女的思想,性别比例失衡。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政府于2016年底开始全面放开二孩政策。
三、二孩政策的影响二孩政策的放开使得一些本来不愿意生育二孩的家庭选择了生育,使得跨国生育率有所回升。
然而,与此同时,也有一些家庭因为经济压力和教育负担增加而不愿生育二孩。
这种结果导致人口出生率的增长幅度并不明显,人口老龄化压力并没有因此得到显著缓解。
四、延迟退休政策的实施为了缓解老龄化带来的压力,政府逐渐推进了延迟退休政策。
这一政策意味着劳动力参与率的提高,同时也可以延迟养老金的支出。
然而,延迟退休政策也引发了一定程度上的争议,有人认为这会占用年轻人的就业机会。
五、人口老龄化的挑战人口老龄化是中国当前面临的严峻挑战之一。
由于长寿和生育率下降,老年人口迅速增长,并导致养老、医疗、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压力不断增加。
为了应对这一挑战,政府必须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提高养老服务质量,推出相关政策来促进老年人的参与和社会融合。
六、人口结构调整的意义与过去相比,中国的人口结构正在发生巨大变化。
人口的老龄化和劳动力减少将对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优化人口结构并提高劳动力素质变得尤为重要。
政府应该鼓励人们提高受教育水平,提供多样化的就业机会,以减轻劳动力短缺和加强竞争力。
七、人口流动的挑战和机遇近年来,中国的城市化进程加快,人口流动也显著增加。
(精)专项督导检查情况通报
![(精)专项督导检查情况通报](https://img.taocdn.com/s3/m/8c5bca1ae45c3b3567ec8b81.png)
专项督导检查情况通报专项督导检查情况通报发布时间:2020-05-27情况通报是通过描述对事情做重点性和针对性的情况介绍,使受文单位了解全局,更好的交流情况,正视问题,以达到推动工作的目的一种通报形式,那么专项督导的情况通报又是怎样的呢?下面第一范文网小编给大家带来专项督导检查情况通报范文,供大家参考!专项督导检查情况通报范文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20xx年3-6月,我委在全系统范围内组织开展了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专项督查工作。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专项督查总体情况及成效(一)周密部署,工作落实有力。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专项督查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xx〕292 号)下发后,各省(区、市)对专项督查工作高度重视,迅速进行部署,有步骤有计划地推进各阶段工作。
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共清理不合法执法主体45个,规范25290名执法人员资格,其中为15347名执法人员补发证件,调离执法岗位6869人,收回执法证等其他情况3074人;抽查案卷135713份,平均合格率为97%。
(二)完善制度,规范行政执法。
各地在开展专项督查过程中,深入推进卫生计生系统依法行政。
全国大部分地区建立了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也在逐步完善过程中。
各地以开展专项督查为契机,进一步规范了行政执法程序和行为,不断推进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三)深化服务,维护群众权益。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精神,各地简化生育登记程序,部分地区推行网上办证,探索多证合一,为群众提供便捷服务;认真落实各项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政策,重点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联系帮扶工作;实施生育关怀工程,提高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六号](https://img.taocdn.com/s3/m/e09aa07ef4335a8102d276a20029bd64783e629c.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年修正)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五章计划生育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https://img.taocdn.com/s3/m/61f2cb1566ec102de2bd960590c69ec3d5bbdb9e.png)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8.19•【分类】审议意见正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本次常委会会议于8月17日下午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
普遍认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策部署,重点围绕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等,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进行修改,是必要的;修正草案具有较好基础,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
7月初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中央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座谈会,委托上海、广东、山东、浙江、湖北、贵州、甘肃七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开展调研并通过视频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方面对修正草案的意见建议,还就修正草案主要问题与有关部门交换意见,共同研究。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8月18日上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意见,对修正草案进行了审议。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制工作委员会就修改方案征求了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意见。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修正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一、有些常委委员、部门和地方提出,随着我国人口发展变化形势,生育政策不断调整完善,在党中央决定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的背景下,修正草案中有关“控制人口数量”的表述需要进一步研究。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修改为“调控人口数量”。
二、修正草案删除了现行法第二十三条“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的规定。
有些常委委员、地方提出,现行法第四章章名是“奖励与社会保障”,其中关于延长生育假奖励、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等规定是上述内容的体现,也是相关具体政策措施的法律依据,今后仍将继续执行,建议保留。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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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8.17•【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草案)》的说明——2021年8月17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于学军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草案)》作说明。
一、修改的背景和过程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人口问题。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口问题始终是一个全局性、战略性问题,强调要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加强人口发展战略研究。
李克强总理要求,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优化生育政策,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
现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2002年施行,2015年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时进行了修改。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施行以来,对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适应我国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优化生育政策,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2021年5月,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了《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
根据工作部署,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订草案送审稿)》。
司法部征求了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地方政府的意见,会同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草案已经国务院第1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二、草案的主要内容草案共26条,主要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决定》要求,立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重点围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进行修改,同时强化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的保障,确保相关政策措施尽快落地实施。
2016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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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解读9月29日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以下简称新条例),再婚夫妻期待已久的再生育政策终于落地。
一、修改的主要内容(一)明确特殊情况再生育政策。
根据新条例,五种情形可以依法生育第3个或以上子女,具体包括:1.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两个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2.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3.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两个或以上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4.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生育一个或两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5.再婚夫妻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二)进一步延长合法生育的奖励假期。
为给产妇康复和婴儿成长创造更好环境,进一步鼓励广大群众积极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结合我省实际并参考外省规定,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奖励假,从三十日延长至八十日。
(三)取消对输精(卵)管复通手术的行政审批。
为进一步方便群众实施输精(卵)管复通手术,删除原第二十二条“已采取绝育手术的夫妻,符合法律、法规再生育规定的,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后,可施行输精(卵)管复通手术”的规定。
凡已经采取绝育措施的群众,不论是否符合再生育条件,均可自行到医疗机构实施复通手术。
(四)调整再生育审批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国家卫生计生委的建议,将再生育的审批机构由“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一步规范对再生育行为的管理。
二、修改的背景、过程和亮点2015年10月底,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作出“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以下简称“全面两孩”政策)”的重大战略决策后,广东省委、省人大和省政府高度重视、狠抓落实。
【原创】婚假、产假、护理假到底怎么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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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婚假、产假、护理假到底怎么休?随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的颁布实施,开炫劳动法部门收到了来自企业HR、法务专员等多方面的咨询,咨询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婚假、产假、护理假上。
开炫劳动法苑特将相关问题及我们的处理建议汇总如下,以期为读者朋友处理婚假、产假、护理假问题提供有益参考。
12016年1月1日至3月30日期间的婚假、产假、护理假是否需补休?1.1 关于产假及护理假:根据新条例的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新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即可享受女方延长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的待遇,所以,对于2016年1月1日及此后符合新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企业应按新标准给予产假及护理假;1.2 关于婚假:对于婚假,条例中没有规定溯及既往,那么13天的婚假自2016年3月30日起开始实施,在此之后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员工,即可享受13天婚假,不区分是否晚婚、是否再婚等情形。
2产假、婚假、护理假是否需要一次性休完,可否分段申请?2.1 关于产假是否需要一次性休完的问题:我们认为,产假是基于员工生育而产生的假期,是女性产后身体恢复的周期。
根据法律规定及实践,女职工怀孕生育的,可以在产前休假15天,生育津贴根据员工产假天数一次性计发,故我们认为除15天的产前假,剩余的法定产假应当连续、一次性休完。
2.2 关于护理假的申请有效期:我们理解,法律赋予该假期的目的在于安排男性员工在配偶生育期间予以陪护及照料,所以护理假通常应当在女职工产假期间休完。
2.3 关于婚假、护理假是否需要一次性休完的问题:目前法律及各省市的法规对婚假、护理假是否需要连续、一次性休完的问题未作出明确规定,我们建议企业可在规章制度(如:员工手册、假期管理制度等)中对婚假、护理假的有效期、申请手续、休假所需证明材料、是否允许分数次申请等问题作出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因为此问题直接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制定或修改相关规章制度应当经过法定的民主程序,并进行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以保障规章制度的合法性。
人口生育问题解析与政策制定
![人口生育问题解析与政策制定](https://img.taocdn.com/s3/m/444f309cb04e852458fb770bf78a6529647d35b4.png)
人口生育问题解析与政策制定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人口问题逐渐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人口生育问题涉及到国家的长远发展和社会稳定,因此,科学合理地解析人口生育问题,并制定相应的政策,对于实现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和谐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人口现状、人口生育率下降原因、人口结构调整、现行政策评估以及未来政策展望等各个方面,深入剖析人口生育问题,并提出合理的政策建议。
一、人口现状目前,我国人口总量已经达到了十几亿。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医疗水平的提高,人口普遍寿命得到延长,老年人口占比逐渐上升。
同时,高等教育的普及和女性社会地位的提升,使得妇女们更加倾向于追求事业和个人发展,导致生育率不断下降。
二、人口生育率下降原因1. 经济发展程度提高: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得到提高。
提高后的生活水平使得人们更重视个人发展和追求幸福感,因此追求高度的物质享受成为了他们的主要需求,而生育的意愿相对较低。
2. 教育水平提升:高等教育的普及使得妇女的社会地位得到提升,女性在工作和生活中更加独立。
而随之而来的是,女性更愿意选择追求事业和个人发展,而非过早生育。
3. 就业压力增加:由于经济的发展速度较快,劳动力市场竞争激烈,大城市中的工作机会更加有限,人们为了追求更好的职业发展,往往选择晚婚晚育。
4. 生活成本上升:随着社会的发展,生活成本不断上升,教育、医疗等方面的费用也逐渐增加。
这些因素使得很多家庭在考虑生育问题时都感到压力巨大,从而倾向于少生或不生育。
三、人口结构调整随着人口年龄结构的改变,老年人口占比逐渐上升,人口结构不平衡问题日益突出。
而这个问题将直接影响到社会的经济和社会支持体系。
因此,调整人口结构势在必行。
1. 鼓励生育政策:加大对孕妇和儿童的医疗保障力度,提供更好的生育和育儿环境,鼓励年轻夫妇生育。
2. 深化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质量,确保每个子女都能够获得良好的教育资源。
同时,为年轻夫妇提供更好的教育环境和终身学习的机会,使他们能够更好地平衡事业和家庭。
计划生育相关政策法规
![计划生育相关政策法规](https://img.taocdn.com/s3/m/e198fa3a0912a21615792905.png)
计划生育相关政策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文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宪法还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而《婚姻法》则将计划生育作为一个基本原则确立在总则之中。
计划生育1、对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而言,计划生育就是在全国或整个地区范围内,对人口发展进行有计划的调节,使人口的增长同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相适应。
对一个汉族家庭或一对汉族育龄夫妇而言,则是有计划的安排生育子女.《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1](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认识到全面加强中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艰巨性和紧迫性《决定》指出,人口问题始终是制约中国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
同时,必须清醒地看到,中国人口发展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复杂局面,低生育水平面临反弹的现实风险。
21世纪上半叶,将迎来总人口、劳动年龄人口和老年人口高峰。
今后十几年,人口惯性增长势头依然强劲[2],总人口每年仍将净增800-1000万人;难以适应激烈的综合国力竞争的要求;劳动年龄人口数量庞大,就业形势更加严峻;;出生人口性别比居高不下,给社会稳定带来隐患;流动迁移人口持续增加,对公共资源配置构成巨大挑战;贫困人口结构趋于多元,促进社会均衡发展的任务十分艰巨。
总之,人口众多、人均占有量少的国情,人口对经济社会发展压力沉重的局面,人口与资源环境关系紧张的状况,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2.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
计划生育对人口的出生增长实行计划调节和控制,以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①一个家庭或一对育龄夫妇有计划地安排生育孩子的时间和数目,以适应家庭和社会的需要;②在一定社会范围内(如国家或地区)有计划地安排人口出生的数量和确定生育对象,即对人口发展进行有计划的调节,使人口发展同经济、社会的发展相协调。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https://img.taocdn.com/s3/m/3608664fb94ae45c3b3567ec102de2bd9605de11.png)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保护妇女生育自由和女婴权益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我国《宪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都对保护妇女权益作出了规定。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
”“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
”“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
”本法考虑到当前计划生育工作中一些地方出现的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以及歧视、虐待、遗弃女婴的情况,重申了这一规定。
所谓歧视妇女,是指违反男女平等原则,基于男女性别上的差异,而对妇女给予不公正对待的行为。
所谓虐待妇女,是指在家庭生活中,对共同生活的妇女从肉体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的行为。
我国是一个经历封建社会较长的国家,在许多人的心目中“重男轻女”、“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等封建腐朽的思想还根深蒂固。
因此,在一些经济、文化较为落后的地区,对于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歧视和虐待的现象时有发生。
这种歧视可能是来自家庭成员的,也可能是来自外界,往往给妇女造成很大的心理伤害。
而虐待通常是来自家庭成员,可能是丈夫,也可能是家庭中的其他长辈。
具体包括对妇女经常打骂、捆绑、限制人身自由,使其挨冻受饿,强迫从事过重劳动或者进行人格侮辱等。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同时规定,“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被歧视、被虐待往往忍气吞声,不敢站出来斗争,有些妇女认为生不了男孩或者不育都是自己的原因,殊不知生男生女,是否生育不完全取决于妇女。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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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综合管理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四章技术服务
第五章奖励与保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本省户籍或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公民。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宣传教育、技术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等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十三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制定计划生育自治章程,实行村(居)民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村(居)民委员会设立计划生育委员会,配备计划生育服务员,具体负责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有关单位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可以采用村规民约、合同、协议等方式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经县(市、区)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组织确诊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给予免费治疗,治疗费用由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予以保证。经治疗仍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的,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妥善安排,在工作和生活上给予照顾。对丧失劳动能力,生活确有困难的,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给予社会救助。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制度,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水平。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第二十七条 各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生殖健康服务制度,定期为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等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和保健服务。
第六条 一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应当执行本条例,并实行计划生育工作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负责制。
第二章综合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人口发展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切实措施,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逐级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定期进行考核,并将结果作为考核政府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依据。
二、婚假制度
按法定结婚年龄(男不早于22周岁,女不早于20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人员,2016年1月14日及以后登记结婚的,不再享受晚婚假;2016年1月14日前已经办理登记结婚手续,未休婚假的,可按照原规定享受晚婚假待遇。
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第二十三条 生育管理所在地一般为女方户籍所在地。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的,生育管理所在地为男方户籍地。
女方离开户籍地,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时间在半年以上的,经女方户籍地向现居住地履行委托手续后,可由现居住地进行生育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严禁弃婴、溺婴、非法收养。弃婴、溺婴、非法收养的,不予批准再生育。
第四章技术服务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和计划生育、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管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五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应当实行政务公开,安排再生育前应当公示,接受群众评议、监督。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计划生育工作队伍建设,保障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十七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
(二)有条件的单位,可以给予女方产后一年假期(含法定产假),工资照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第三十三条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夫妻一方是农村居民或者夫妻一方亡故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另一方所在单位全数发给。
第三十四条 生育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不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待遇。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民政、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工作。
第五条 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民政、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引导公民树立科学、文明的生育观念,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执行本条例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和社会保障措施,并根据需要设立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安排必要经费用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二条 省、市、县(市、区)和乡(镇)、街道、社区、村(居)民委员会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成立计划生育协会,协助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建立部门工作责任制,并进行考核奖惩。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财政应当安排必要经费对贫困地区、海岛、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第十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纳入现居住地的日常管理。
2.有条件的单位,可以给予女方产后一年假期(含法定产假),工资照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四)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三十九条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应当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对按照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登记服务的具体办法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二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再生育情形的夫妻,可以向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领取《申请再生育表》,经生育管理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再生育表》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再生育证明,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已申请并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享受下列一项待遇:
1.领取每年不低于一百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年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女方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哺乳假,工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一)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前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四)已合法生育的子女中,有经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或者确诊为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夫妻通过产前诊断和筛选可以再生育的;
第三十五条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改为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障金。
第三十六条 农村居民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在审批宅基地、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红等利益分配时,独生子女按照两人计算。农村承包土地和山林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独生子女家庭。农村扶贫应当把贫困的独生子女户和女儿户作为重点对象。
第二十八条 对接受节育手术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在国家规定的假期内,工资、奖金照发。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因配偶接受绝育手术需要照顾的,经手术单位证明,所在单位可以给予七天的假期,工资照发。对接受节育手术的农村居民,应当给予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农村居民、失业人员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应当给予奖励和照顾。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计划生育公益金。计划生育公益金由社会资助、财政投入等方面组成。计划生育公益金主要用于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或者死亡,夫妻不再生育等对象和对其他特殊情况进行扶持。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章奖励与保障
第三十条 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下列福利待遇:
(一)女方法定产假期满后,享受三十天的奖励假,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
(二)男方享受十五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第三十一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经申请,由生育管理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订后有关问题的解释口径
一、生育奖励保障政策
(一)女职工分娩后,其产假及有关待遇按下列规定执行: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产后假增加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