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马来西亚康诺桥燃气电站谈EPC项目合同管理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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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介绍

马来西亚康诺桥燃气电站项目位于已有的康诺桥电厂内,是原电厂的扩建项目。该项目位于西马吉隆坡西南32公里的巴生谷,东距巴生市约3.2km。项目设计装机总容量净出力为384.7MW,是一套西门子SCC5-PAC4000F型机组及相关辅助设备组成的双燃料单轴联合循环机组电厂。

电厂除东面外,其余三面沿河,东侧为一高等级公路,扩建电站通过电缆沟接入已有升压站,间隔已预留。该项目由马来西亚国家电力公司(TNB)投资兴建,中国水电采用EPC方式承建,是中资公司在西马市场的第一个燃气EPC发电项目,是中国水电在海外的第一个联合循环发电项目。

项目合同

康诺桥项目合同模式为EPC合同,合同工期为28个月,合同金额分境外部分和当地部分两个部分。主要工作内容包括设计、采购、施工、安装和调试一台套384.7兆瓦F级单轴联合循环燃气电站。项目于2013年5月2日收到中标通知书时同期开工计算工期,合同签订日期为2013年7月15日,工期为853日历天,合同约定完工日期为2015年9月1日,合同实际完工日期为2016年2月26日,相比合同的计划完工日期延误了178天。

合同条件采用业主(TNB)修订后的FIDIC1999版黄皮书条款合同,合同总价类型项目,付款采用里程碑节点方式(共28个里程碑点),项目履约保函为合同总价的20%,质保期保函为合同总价的10%,合同语言为英语,适用法律为马来西亚法律。此外,业主对黄皮书99版的一般条款进行了修改,主要修订的内容包括:删除了13.8条款因成本改变的调整,此项条款主要为物价上升或下降引起的价格调整公式;删除了整个12条款竣工后试验;删除了14.5拟用于工程的生产设备和材料和14.9保留金支

付;增加了索赔的一个条款,命名为20.1A,在其中重点强调承包商需确保其他提交的索赔有书面证据,计算正确,索赔金额不得放入协商性的利润;修改了合同争议的处理程序步骤,从黄皮书里面标准的“DAB(争议裁决)—友好协商—仲裁”改为“友好协商—DAB—仲裁”。

本项目合同组成共分为15卷,具体如下。

卷1:主要包括合同协议书,附件A-中标通知书,附件B-合同的一般条款和特殊条款,附件C-表格A-E。

卷2:附件C-表格G-马来西亚国家电网规范。

卷3:附件C-表格H-U。

卷4:附件D-标后会议纪要,附件E-投标书,附件F-section4-业主要求,附件F-section5-技术要求(5.1-5.5)。

卷5:附件F-section5-技术要求(5.6-5.7),附件F-section 6-质检,试验及调试。卷6:附件F-section11-项目数据(11.1.1-11.1.8,主要包括地勘报告、天然气成分分析表、油分析报告、冷却水选择研究报告)。

卷7:附件F-section11-项目数据(11.1.9-11.1.13,主要包括TNB职业健康安全导则、现有天然气管道完工报告、发电机接入电网应用、河水和自来水水质分析);附件F-section11-图纸。

卷8:附件G-投标阶段技术与商务澄清答疑。

卷9:附件H-投标书技术部分卷1-1/3-兴趣函,投标书,授权书,偏差表以及投标人信息等表格。

卷10:附件H-投标书技术部分卷1-2/3-设备供应商清单及主要设备技术规范书,当地成分表等。

卷11:附件H-投标书技术部分卷1-3/3-HSE体系,性能保证值,财务报表以及银行信贷支持证明等。

卷12:附件H-投标书技术部分卷2-1/2-设计规范,技术规范书,图纸。

卷13:附件H-投标书技术部分卷2-2/2-技术参数表,施工方案。

卷14:附件H-投标书技术部分卷3-1/2-主机设备说明书。

卷15:附件H-投标书技术部分卷3-2/2-主机及辅机设备说明书;商务投标书(BOQ)。FIDIC1999红皮书版本比较偏向承包商,而FIDIC1999银皮书版本则比较偏向业主,FIDIC1999黄皮书版本的风险分担较为均衡,对承包商和业主都相对公平,但是由于业主对标准合同条件进行了修改,项目的绝大部分风险与责任均由承包商承担,索赔事项点减少,加之工期短,索赔资料要求提高,因此项目部的经营商务工作压力较大,项目的索赔难度较大。项目部的索赔主要是围绕以下四个方面来进行:业主耽误项目进展事件索赔(8.4条款);不可抗力事件(19条款);当地政府机构的延误(8.5条款);不良地质或水文条件引起的延误(4.12条款)。

合同索赔

康诺桥项目部共发生送索赔事项25项(其中有两项经过评估被撤销),综合索赔报告两份,道义索赔一份,共计索赔总工期215天,共计费用索赔为8036万马币。2016年9月,业主根据董事会的决定给予友好协商的提议为:同意70天延期索赔且不带费用(主要辅机设备因为台风延误到货6天+现场暴雨34天+有限开工通知30天),另外需延期罚款108天,按延期每天48.5万马币计算,业主计划罚款5238万马币。并且业主在信里明确表示,如果承包商不同意以上的提议,则就进行下一步争议裁决(DAB)。

合同争议

本项目的业主工程师为前业主(TNB)退休高管组成的一个咨询公司,非欧美成熟地区的独立咨询公司,因此项目执行过程中,公平公正大打折扣,对于承包商提出的所有工期与费用索赔请求,工程师均给予了拒绝和不批准。并根据条款3.5作出工程师决定,否决所有的承包商工期索赔。

按照合同争议解决程序三部曲,“友好协商—争议裁决(DAB)—仲裁”,2016年1月以来,双方根据主合同第1卷第20款,启动了友好协商以解决争议,分别召开了四次友好协商会议,但未能达成一致的友好协商解决方案。

因此,合同双方被迫启动争议解决程序第二步争议裁决(DAB)。2016年11月16日,承包商提请进行开始DAB争议解决程序。合同双方各自挑选DAB仲裁员,并将简历报送给对方,经对方无异议后,确认任命为DAB仲裁员。之后双方针对第三名仲裁员进行提名,并连同已确认的两名DAB成员,在会上交换了各自对推荐的第三名DAB成员的排名,会上将排名第一的,来自新加坡的人选确认为第三名DAB成员,即DAB主席(双方此前均建议由第三国仲裁员作为DAB主席)。后续三方协商DAB成员费用,即组成DAB仲裁庭,并召开第一次听证会,签订DAB协议(按照原主合同版本,只修改了DAB费用,支付条件保持一致,承包商先全部支付,由业主承担的50%的DAB费用,承包商按照合同支付条款向业主办理结算)。此后,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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