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案例分析及答案汇总
劳动法案例及答案
案例一2000年5月,某市东城区甲厂与西城区乙厂经协商,签订一份借调乙厂王某的合同。
合同规定:王某为甲厂从事技术传授工作两年,甲厂向乙厂支付技术服务费20万元,并由乙厂向王某支付工资。
2001年1月,该市南城区丙厂向王某发出邀请,愿高薪聘请王某到丙厂工作。
2001年2月,王某以技术传受完毕为由要求提前终止合同,甲厂不同意,双方发生争执,王某遂不再到甲厂上班而到丙厂上班。
无奈,甲厂向东城区劳动争议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王某赔偿损失。
【问题】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应当受理本案?为什么?2、本案应当如何处理?答案:1、会受理本案,王某与甲厂劳务合同未到期,属于劳动合同争议,属于劳动仲裁的调整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本案 2、案例二某酒店与某大厦签订了租赁合同,租赁大厦八层。
之后,酒店将该摊档租赁给聂某经营“面老大”,并允许其使用该酒店的营业执照进行经营。
2006年7月24日聂某雇用索某在面食摊做工,双方口头约定月工资1500元每月,索某因聂某拖欠工资离开工作岗位,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其支付拖欠的工资2600元。
【问题】索某与酒店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索某与聂某或酒店形成劳务关系?答案:1、聂某与索某属于民事雇佣关系。
2、某酒店与聂某形成劳务关系,因为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平等,在人身上不具有隶属关系。
3、索某与酒店属于劳动关系,聂某雇佣索某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内部承包人代表企业实施的劳动用工行为,其所雇佣的劳动者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因此索某与酒店形成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
案例三某房地产公司聘用了王小姐,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约定的试用期为三个月。
三个月期内,公司发现王小姐表现欠妥,工作能力不高,但是本人的工作态度较好,所以一方面担心王小姐的能力会不胜任工作,另一方面又希望给王小姐一个机会,如果王小姐的能力能够有所提升,在此情况下,公司倒是愿意继续留用王小姐。
在此情况下,公司想延长王小姐的试用期,不知是否合法?答案:公司与员工所约定的试用期是合法的。
劳动法经典案例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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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余某患抑郁症应休的医疗期为9个月还是24个月 ?理由是什么?
回答: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 规定》,实际工作年限为10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 年限5年以上10年以下的医疗期为9个月,同时,《 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的通知》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 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 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是否就能认为患有精神病的 职工就可以至少休24个月的医疗期,对此,法律规 定不够明确。
回答:根据《劳动法》及《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 补偿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案中厂方对刘某12个月的经济补 偿金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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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刘某可否要求补交社会保险 回答:刘某可以要求补交至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社 保金额。《劳动法》第一百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无 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 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8、因为在水泥厂厂区从事清洁工作,刘某是否可要 求做职业病鉴定? 回答:由于刘某在水泥厂厂区从事清洁工作,对于要 求的职业病鉴定要求,厂方在刘某离职前对其必须进 行健康检查,如果异常现象,对于刘某的要求可以予以 拒绝.
劳动法案例考试答案完美打印版
案例一、肖某是上海一中日合资企业的员工。
公司没有汽车和专职司机,为了工作与一家出租汽车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
他偷偷配了公车钥匙。
某年7月,他乘司机不在,与同事开车出去,被领导发现,肖某与同事受到罚款处罚。
按理说,肖某应该吸取教训。
但同年8月,他又开着公车带女友兜风。
为了不让公司发觉,他将油箱里的汽油加满,又让人氢记程器往回调,自以为做得天衣无缝。
谁料,就在他偷偷送车回单位时,恰巧碰上了一个日方管理人员。
公司以肖某偷开公车,屡教不改、弄虚作假为由,与肖某解除了劳动合同。
丢了工作的肖某,很不服气。
于是以公司从未向他宣传过规章制度、处理过重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公司对此解释:公司有《业务规定》,入职培训时,就明确告诉员工,非司机人员不得驾驶公车。
但肖某却对此置若罔闻,屡屡违反。
因此,公司解除了与他的劳动合同。
案例分析显然肖某私配公司使用车辆的钥匙,在管理人员不知情的情况下开车外出办私事的行为,在任何一个单位都是不允许的,已经违反了劳动纪律这没有问题。
但是这种违纪行为是否就一定要受到解除劳动合同的结果呢?这需要公司就这种处罚行为有一个事先的公示,也就是要告诉职工这种行为可能带来了的处罚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可见是否履行了公示程序,成了本案的争议焦点。
公司为了证明它履行了公示程序,找来了一位证人,他与肖某一样也是公司的业务员,他证明在他来公司之初,公司人事部门的人曾在与他谈话时讲过,公司使用的车辆不允许非司机人员驾驶,否则将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当时办公室里只有他和那位人事部门的负责人。
此外公司一方再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曾向肖某明示私开车辆将被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仲裁委在对该证人证言进行评议后认为:首先,证人现在仍是公司的职工,公司有可能对证人施加压力影响他客观作证,该明证人属于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其次,即便是证人所陈述的都是事实,那也只能证明公司向证人本人宣讲过有关规定,而不能证明公司向其他员工宣讲过规定,更不能证明向肖某本人明示过有关规定,所以对公司这方面的证据不够充分,由于公司不能证明向肖某明示过有关的规定,所以公司以肖某违纪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缺乏明示程序,违反了有关的司法解释,因此只能够裁决公司败诉。
劳动法法律案例分析题库(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题1. 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大型制造企业,由于经营不善,公司决定裁员以降低成本。
公司向全体员工发出通知,决定裁员100人,其中乙员工因表现不佳被列入裁员名单。
乙员工认为公司裁员的理由不充分,且其职位在公司中具有关键性,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问题:(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甲公司裁员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乙员工是否可以要求甲公司支付赔偿金?(3)若乙员工胜诉,甲公司应如何处理?2. 案例背景:丙公司与丁员工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丁员工的月工资为5000元,加班费按每小时50元计算。
丁员工在工作中因工受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治疗期间,丙公司未支付丁员工工资及医疗费。
问题:(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丙公司是否应承担丁员工的治疗费用及赔偿?(2)丁员工是否可以要求丙公司支付赔偿金?(3)若丁员工胜诉,丙公司应如何处理?3. 案例背景:戊公司与员工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戊公司为员工提供住宿。
员工入住后,发现宿舍条件较差,存在安全隐患。
员工向戊公司提出改善宿舍条件,但戊公司未予以理睬。
问题:(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戊公司是否应保障员工的住宿条件?(2)员工是否可以要求戊公司改善住宿条件?(3)若员工胜诉,戊公司应如何处理?4. 案例背景:己公司与员工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员工每月工资为8000元。
合同履行期间,员工发现己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工资,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问题:(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己公司是否应按约定支付员工工资?(2)员工是否可以要求己公司支付赔偿金?(3)若员工胜诉,己公司应如何处理?5. 案例背景:庚公司与员工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员工的工作时间为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
然而,庚公司实际安排员工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10小时。
问题:(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庚公司是否应按约定安排员工工作时间?(2)员工是否可以要求庚公司支付加班费?(3)若员工胜诉,庚公司应如何处理?二、答案解析1. 案例一:(1)甲公司裁员不符合法律规定。
劳动法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乙于2010年2月1日入职甲公司,担任技术研发岗位。
甲公司规定,所有员工入职时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乙因个人原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乙在甲公司工作期间,双方未发生任何劳动争议。
2015年1月,乙向甲公司提出离职,并要求甲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甲公司认为,乙在入职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由乙承担相应责任,拒绝支付双倍工资。
乙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公司未与乙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否应支付乙双倍工资?三、法律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四、案例分析1. 甲公司未与乙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在本案中,甲公司规定所有员工入职时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乙因个人原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因此,甲公司未与乙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成立。
2. 甲公司未支付双倍工资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在本案中,甲公司未与乙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在乙入职后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
因此,甲公司应当向乙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3. 双方权利义务的平衡在本案中,乙作为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存在一定过错。
但甲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与乙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存在责任。
因此,在处理本案时,应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
五、仲裁结果根据以上分析,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甲公司未与乙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乙在入职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存在一定过错,但甲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与乙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存在主要责任。
劳动法案例分析题
劳动法案例分析题1(附答案)1 何某与刘某系某企业的职工,何某于1999年1月与企业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刘某于2000年9月与企业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的试用期为6个月。
何某因身体不适向企业提出调换工作岗位的申请,并提供了医院证明。
刘某于2001年1月因喝酒在岗期间与同事打架,并将同事打伤。
2001年2月企业以何某不能胜任工作,刘某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了与何某和刘某的劳动合同。
何某与刘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试分析:(1)该企业解除何某与刘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合理?为什么?(2)本案应如何处理?2 周丽从四川来京打工,2001年8月被一家个体餐馆招为厨房勤杂工,双方口头约定周丽每月的工资450元,另外,餐馆每天免费提供两顿饭,如发生其他费用,餐馆概不负责。
2002年3月,由于连日加班,周丽在切肉时不小心把左手食指切断,为接指花去医药费5000元。
周丽同乡告诉她可以要求老板支付医疗费和营养补助费。
周丽随后向老板提出医疗费和营养费请求,该餐馆老板拒绝了周丽的请求,并解雇了周丽。
2002年4月,周丽向北京市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试分析:(1)该餐馆的作法是否正确?为什么?(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如何裁决本案?参考答案:1.答案:(1)该餐馆的做法不正确。
(2分)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3分)该餐馆属于个体经济组织,应适用劳动法。
该餐馆与周丽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周丽在工作中受伤,属于工伤,餐馆应承担周丽的医疗费和营养费。
(4分)(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作出如下裁决:餐馆负担周丽的医疗费和营养费(3分),并不得解雇周丽。
如果周丽愿意解除劳动关系,餐馆应当依法支付给周丽伤残补助金等。
(3分)2.参考答案:(1)企业不应解除与何某的劳动合同。
(1分)依照《劳动法》第26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应先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案例分析题【范本模板】
劳动法案例分析题1(附答案)1 何某与刘某系某企业的职工,何某于1999年1月与企业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刘某于2000年9月与企业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的试用期为6个月。
何某因身体不适向企业提出调换工作岗位的申请,并提供了医院证明。
刘某于2001年1月因喝酒在岗期间与同事打架,并将同事打伤。
2001年2月企业以何某不能胜任工作,刘某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了与何某和刘某的劳动合同。
何某与刘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试分析:(1)该企业解除何某与刘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合理?为什么?(2)本案应如何处理?2 周丽从四川来京打工,2001年8月被一家个体餐馆招为厨房勤杂工,双方口头约定周丽每月的工资450元,另外,餐馆每天免费提供两顿饭,如发生其他费用,餐馆概不负责。
2002年3月,由于连日加班,周丽在切肉时不小心把左手食指切断,为接指花去医药费5000元.周丽同乡告诉她可以要求老板支付医疗费和营养补助费.周丽随后向老板提出医疗费和营养费请求,该餐馆老板拒绝了周丽的请求,并解雇了周丽。
2002年4月,周丽向北京市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试分析:(1)该餐馆的作法是否正确?为什么?(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如何裁决本案?参考答案:1。
答案:(1)该餐馆的做法不正确。
(2分)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3分)该餐馆属于个体经济组织,应适用劳动法。
该餐馆与周丽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周丽在工作中受伤,属于工伤,餐馆应承担周丽的医疗费和营养费。
(4分)(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作出如下裁决:餐馆负担周丽的医疗费和营养费(3分),并不得解雇周丽.如果周丽愿意解除劳动关系,餐馆应当依法支付给周丽伤残补助金等。
(3分)2。
参考答案:(1)企业不应解除与何某的劳动合同.(1分)依照《劳动法》第26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应先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法律案例分析题库(3篇)
第1篇一、选择题1.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下列哪项不属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A. 劳动者姓名B. 劳动报酬C. 劳动者工作地点D. 劳动者是否参加社会保险答案:D2.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A. 3个月B. 6个月C. 1年D. 2年答案:B3. 根据我国《劳动法》,下列哪项不属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A.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B.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C.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D. 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答案:B4. 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以下哪项权利?A. 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设施B. 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C. 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住房补贴D. 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子女教育补贴答案:A5.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下列哪项不属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A.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B. 用人单位未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设施C.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经调解无效D. 劳动者因个人原因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答案:D二、案例分析题1. 案例背景:某公司员工小王于2018年1月1日入职该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
合同约定,小王每月工资为8000元,每月加班费为100元/小时。
2018年5月,小王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并与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分析:(1)根据《劳动合同法》,公司应向小王支付多少经济补偿金?(2)如果小王在离职前一个月内加班,公司应支付加班费多少?答案:(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小王在公司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应支付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因此,公司应向小王支付8000元的经济补偿金。
(2)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小王在离职前一个月内加班,公司应支付加班费。
劳动法案例分析及答案汇总
劳动法案例分析及答案汇总一、案例一:劳动合同的签订与解除【案例】小明是一家公司的员工,工作了一年多,但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最近,公司突然以小明工作表现不佳为由,要解除他的劳动合同。
小明感到很困惑,不知道该如何维权。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本案例中,小明工作了一年多,但公司一直未与他签订劳动合同,这是违法的。
小明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对于公司以工作表现不佳为由解除小明的劳动合同,需要看具体情况。
如果小明的表现确实不佳,且公司有相应的考核制度和证据证明,那么公司是有权解除合同的。
但如果公司没有明确的考核制度或者证据不足,那么公司解除合同的行为可能是违法的。
小明可以通过劳动争议调解或者劳动仲裁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案例二:加班与休假【案例】小红是一家制造企业的员工,经常加班加点,而且节假日也不能休息。
小红感到身心疲惫,不知道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本案例中,小红经常加班加点,而且节假日也不能休息,这是违法的。
小红可以向公司提出异议,要求公司安排合理的休息时间。
如果公司继续强迫小红加班,她可以通过劳动争议调解或者劳动仲裁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案例三:劳动安全与保护【案例】小李是一名建筑工人,某日在工地上发生了一起安全事故,导致他受伤住院。
小李不知道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本案例中,小李在工地上发生安全事故,说明公司可能没有提供必要的劳动安全保护措施。
小李可以向公司提出异议,要求公司赔偿医疗费用、工伤赔偿等损失。
如果公司不予理睬,小李可以通过劳动争议调解或者劳动仲裁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劳动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一家知名电子产品生产企业,成立于1998年,主要从事手机、电脑等电子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该公司拥有员工约2000人,其中生产一线员工约1200人。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该公司为了降低成本,提高生产效率,对生产流程进行了大幅度的调整,其中包括缩短员工休息时间、提高劳动强度等措施。
然而,这些调整并未得到员工的认可,反而引发了劳动争议。
二、案例描述2019年5月,该公司宣布对生产流程进行调整,要求员工每天工作时间从原来的8小时延长至10小时,每周工作6天。
同时,为了提高生产效率,公司取消了原有的休息日,改为实行轮休制。
这一调整引起了部分员工的强烈不满,他们认为公司的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员工代表与公司管理层进行了多次协商,但双方在加班费、休息时间等方面存在较大分歧。
员工代表认为,公司延长工作时间、取消休息日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加班费,并恢复原有的休息日制度。
而公司管理层则认为,调整生产流程是为了提高企业竞争力,符合企业长远发展需要,且公司已向员工支付了相应的加班费。
三、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2. 案例分析- 加班费问题: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的工时制度。
本案中,公司要求员工每天工作10小时,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
虽然公司支付了加班费,但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加班费: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典型劳动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电子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规模较大,员工人数众多。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公司业务不断拓展,导致员工工作压力增大。
根据公司规定,员工每周工作5天,每天8小时,但实际工作中,许多员工需要加班完成工作任务。
2020年5月,公司一名员工张三(化名)因工作需要经常加班,累计加班时长超过法定标准。
张三认为公司未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二、争议焦点1. 公司是否应支付张三加班费?2. 加班费的计算标准是否符合国家规定?三、案例分析1. 公司是否应支付张三加班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费。
具体标准为:(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本案中,张三在法定工作时间外延长工作时间,公司未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因此,公司应支付张三加班费。
2. 加班费的计算标准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应当以劳动者本人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收入为基数。
具体计算方法为:(1)加班工资=加班工资基数×加班时间×加班工资比例;(2)加班工资基数=劳动者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收入÷21.75。
本案中,张三的加班费计算如下:(1)加班工资基数=张三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收入÷21.75;(2)加班工资=加班工资基数×加班时间×加班工资比例。
根据张三提供的证据,公司未提供其工资收入证明,无法确定加班工资基数。
因此,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审理过程中,应要求公司提供相关证据。
劳动法律学案例分析答案(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员工人数约200人,其中生产车间员工100人,管理人员20人,技术人员30人,销售人员50人。
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按照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要求,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2019年,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裁员以降低成本。
公司管理层与员工代表进行协商,提出裁员方案:公司将在一个月内裁员30人,裁员人员按照以下标准确定:生产车间员工20人,管理人员5人,技术人员3人,销售人员2人。
裁员方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向全体员工公示。
在公示期间,部分员工对裁员方案提出异议,认为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裁员,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员工代表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要求公司撤销裁员方案,并依法支付赔偿金。
二、案例分析1. 裁员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因经营不善,需要裁减人员时,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同时,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本案中,某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裁员以降低成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然而,公司在裁员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未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2)未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3)未优先留用符合法律规定的人员。
因此,某公司的裁员行为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2. 裁员方案是否合理本案中,某公司裁员方案存在以下问题:(1)裁员人数过多,占公司员工总数的15%,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比例;(2)裁员人员分配不均,生产车间员工占比最高,达到66.67%,而销售人员占比最低,仅为6.67%。
劳动法案例及答案
一、2007年年底,“北大假博士”刘志刚(曾用名刘育豪)伪造了北大的本科、硕士、博士学历,应聘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以下简称郑州航院)教师职位,该学院信以为真,即与刘志刚商谈招聘事宜。
为了能让刘志刚毕业后到学院工作,郑州航院决定让其毕业前即可上班。
2008年12月份,刘志刚到郑州航院上班,学院按博士生待遇支付给刘志刚4万元安家费,三个月工资6000元,并分配120平方米住房一套。
刘志刚上班后,多次以自己是北大博士为由,要求提高待遇,不断和学院提出需要配置电脑、打印机和科研启动资金等要求。
郑州航院经向北京大学查询,发现刘志刚北大博士是假的。
问:1、该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答:无效,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对于“欺诈”劳动部解释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无论是用人单位欺诈劳动者还是劳动者欺诈用人单位,都会导致合同无效。
本案中刘志刚的行为无疑符合欺诈的特征。
他与郑州航院的劳动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2、劳动合同法中是如何规定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的?答:《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3、劳动合同无效由谁确认?答: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4、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即时解除其劳动合同?答:可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款规定: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5、劳动合同法中是如何规定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情形的?答:《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法法律知识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建筑装修业务的企业,成立于2005年。
该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采用口头协议的方式与员工约定工资待遇。
由于近年来经济形势严峻,甲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导致公司拖欠员工工资。
2019年6月,甲公司拖欠了部分员工的工资,包括乙、丙、丁等三人。
这三人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甲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
二、案件事实1. 甲公司与乙、丙、丁三人于2018年10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约定每月工资为人民币5000元。
2. 2019年1月至5月,甲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乙、丙、丁三人的工资,累计拖欠工资共计人民币15000元。
3. 2019年6月,甲公司再次拖欠乙、丙、丁三人的工资,共计人民币10000元。
4. 乙、丙、丁三人多次与甲公司协商解决工资问题,但甲公司以公司经营困难为由拒绝支付工资。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及赔偿金。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甲公司拖欠乙、丙、丁三人的工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具体分析如下:1. 甲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甲公司拖欠工资的行为,侵犯了乙、丙、丁三人的合法权益。
2. 甲公司拖欠工资,导致乙、丙、丁三人无法按照约定获得劳动报酬,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劳动合同案例及答案(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关系的调整和劳动合同的签订日益成为企业和劳动者关注的焦点。
本案例将围绕一起典型的劳动合同纠纷展开,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和解决途径。
案例一:劳动合同签订不当引发的纠纷案例描述:张三(以下简称乙方)于2018年6月1日入职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担任软件工程师。
在入职时,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乙方每月工资为人民币8000元,年终奖为上一年度工资的10%。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年终奖。
2019年12月,乙方向甲方提出支付年终奖的要求,但遭到甲方拒绝。
甲方认为,乙方的工作表现不符合年终奖发放的条件,且合同中并未明确年终奖的发放标准。
案例分析:1. 劳动合同内容不明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本案中,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年终奖的约定不明确,导致双方产生争议。
2. 年终奖的发放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本案中,甲方与乙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未就年终奖的发放条件进行充分协商,导致合同条款不明确。
答案:1. 明确年终奖发放条件:建议甲方与乙方重新协商,明确年终奖的发放条件,如工作表现、工作成果等,并在劳动合同中予以体现。
2. 支付年终奖:鉴于双方劳动合同中关于年终奖的约定不明确,甲方应按照乙方实际工作表现和公司相关规定,支付乙方应得的年终奖。
案例二:劳动合同解除引发的争议案例描述:李四(以下简称乙方)于2019年7月1日入职某餐饮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担任厨师。
劳动法律法规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公司成立于2005年,是一家以生产电子产品为主的企业。
近年来,由于市场竞争加剧,公司业绩下滑,经营困难。
为了降低成本,公司决定裁员以减轻财务负担。
然而,在裁员过程中,公司未严格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执行,导致部分员工对公司的裁员决定产生质疑,进而引发了一系列劳动争议。
二、案例经过1. 裁员决定2018年5月,某公司宣布进行裁员,计划裁减员工总数10%。
裁员方案中,公司以员工工作年限、绩效等因素为依据,确定裁员名单。
然而,在确定裁员名单的过程中,公司未与员工进行充分沟通,也未征求员工意见。
2. 员工抗议部分被裁员工对公司的裁员决定表示不满,认为公司未履行法定程序,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员工们通过集体上访、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等方式,要求公司撤销裁员决定。
3. 劳动仲裁在员工的强烈要求下,劳动仲裁委员会介入调查。
经调查,发现某公司在裁员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未与员工协商一致,单方面决定裁员;(2)未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3)未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三、案例分析1. 违法裁员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或者全体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可以裁减人员。
而某公司在裁员过程中,未与员工进行充分沟通,也未征求员工意见,违反了法定程序。
2. 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某公司在裁员过程中,未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3. 未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某公司在裁员过程中,未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违反了法定义务。
四、案例分析结论某公司在裁员过程中,未严格遵守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劳动法经典案例及解析
劳动法经典案例及解析一、劳动法经典案例及解析1. 谢华与南京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谢华在南京某公司担任技术员,公司与其签订了一份三年的劳动合同。
在合同期内,公司要求谢华加班,但谢华拒绝。
公司因此解除了谢华的劳动合同。
谢华认为公司解除合同的行为违法,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解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因此,公司在未经谢华同意的情况下强制加班,导致谢华拒绝加班并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当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2. 李明与广州某公司拖欠工资纠纷案李明在广州某公司担任销售经理,公司因业绩不佳将李明辞退。
然而,李明发现公司拖欠了他的工资,并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
解析: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因此,公司拖欠了李明的工资,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应当支付拖欠的工资。
3. 张三与北京某公司工伤赔偿案张三在北京某公司担任装饰工,因在工作中受伤,导致左腿残疾。
张三要求公司支付工伤赔偿金。
解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发生工伤的劳动者支付工伤医疗费、工伤补助金、伤残津贴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因此,公司应当为张三支付相应的工伤赔偿金。
4. 王小明与上海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案王小明在上海某公司担任销售员,公司因业绩不佳将其解除劳动合同。
然而,公司未经过法定程序解除王小明的劳动合同。
解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并承担劳动争议处理期间的工资支付义务。
因此,公司未经过法定程序解除王小明的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和工资。
5. 李丽与深圳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案李丽在深圳某公司担任财务主管,公司因经营困难将其解除劳动合同。
然而,公司未经过法定程序解除李丽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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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姐”于2008年1月1日与天马巴士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天马巴士有限公司招收“凤姐”为其企业职工,双方约定“凤姐”每月工资1200元,合同期从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止。
2009年3月10日11时许,“凤姐”驾驶天马巴士有限公司26路无人售票公共汽车到达公主坟起点站,天马巴士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及临时聘请的稽查人员在车门口叫门未开,遂从车窗爬进车内,从“凤姐”后座处搜得夹子一把及现金13.5元。
而后,根据车票票款统计出总额缺13.5元。
同日,天马巴士有限公司依照本单位《员工守则》第三章第二十九条第6项关于“司乘人员在无人售票车投币箱内(包括役币箱口)偷盗票款者,一律罚款10000元,并解除劳动合同予以辞退”的规定对“凤姐”作出巴字[2004]25号处罚通知:“一、罚款壹万元;二、没收赃款壹拾叁元伍角整及工具两件;三、解除劳动合同予以辞退。
”“凤姐”不服,要求撤销处分决定、恢复劳动关系、补发停工期间工资。
【问题】1.本案争议属于什么性质的争议?依法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2.“凤姐”能否直接向法院起诉?为什么?3.如果申请劳动仲裁,能否在仲裁中申请先予执行?应由哪个机构作出决定或裁决?4.通常情况下,如果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可在多长时间内向法院起诉?应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5.本案进入诉讼程序后,举证责任如何分配?6.仲裁裁决生效后,应当向哪个机构(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答案】1.本案属于劳动争议。
根据《劳动法》第77条规定,可以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申请劳动仲裁、向法院起诉四种方式解决。
2.不能。
根据《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采用仲裁前置,应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3.可以。
由劳动仲裁机构作出裁决。
4.15日以内向法院起诉,应向天马巴士有限公司所在地基层法院起诉。
5.“凤姐”对用人单位作出的罚款、解除劳动合同不服,向法院起诉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6.应向天马巴士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解析】1.《劳动法》第7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2.《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4条规定,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4.根据《劳动法》第83条规定,当事人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法院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本案中,“凤姐”不服劳动仲裁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天马巴士有限公司所在地基层法院起诉。
5.根据《民事证据规定》第6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因此,“凤姐”对用人单位作出的罚款、解除劳动合同不服,向法院起诉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6.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1条第2款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所以,应向天马巴士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例2 :国营某市轧钢厂发生下列纠纷:(1)工人赵某因身体有病被辞退,与厂方发生争议;(2)技术员钱某因未被允许参加全省轧钢行业技术员培训与厂方发生争议;(3)助理工程师孙某因未晋升工程师职务与厂方发生争议;(4)副总工程师李某因工资调整与厂方发生争议。
赵、钱、孙、李四人与厂方的争议经几次协商交涉均未能解决。
[问题](1)钱某、钱某、孙某、李某中哪几个人与厂方发生的争议属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所规定的劳动争议?(2)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哪几种方式解决?在运用这几种方式解决问题时,不同方式相互之间是什么关系?(3)解决劳动争议的各种方式的法律效力如何?[正确答案](1)赵某、钱某、李某与厂方发生的争议属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所规定的劳动争议(2)四种方式。
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但协商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也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起诉前必须先经过仲裁程序.(3)协商与调解达成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协议没有强制执行力;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劳动争议诉讼所产生的裁判,具有当然的强制执行力。
[考点集成]劳动争议按争议内容分为:(1)因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有关共时、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3)因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可分为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四个阶段。
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
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由职工代表和用人单位代表协商决定。
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案例3 :1998年1月,甲公司聘请王某担任推销员,双方签订承包合同,约定王某完成承包标准,每月基本工资1千元,超额部分按40%提成,若完不成任务,可由公司扣减工资。
该承包合同签订后,王某总是超额完成承包任务,但1998年8月,由于王某怀孕,身体健康状况欠佳,未能完成承包任务,为此,公司按合同的约定扣减工资,只发生活费,每月280元,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320元,其后,又有两个月均完成承包任务,因此,甲公司作出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王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述,要求补发所扣工资,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问:(1)甲公司扣发是否正确?理由(2)甲公司决定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为什么?(3)劳动争议仲裁该如何处理?按《劳动合同法》1。
可以扣发。
但是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2。
不合法。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3。
应当裁定补发工资,并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案例4 :周某2004年3月初次参加工作被某酒店招收为厨师,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2个月,进入酒店上班后,该酒店为其办理了失业保险,2004年6月,周某被确诊患有甲肝,7月1日酒店通知周某解除劳动合同并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7月6日周某将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在某市社会保险中心办理了失业登记,但是却没能领取失业保险金。
问:(1)单位出具解除合同证明为什么义务?法律意义是什么?(2)酒店与周某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为什么?1。
后合同义务,或附随义务;失业保险可以享受,自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已满1年的,可以据此享受;2。
应该提前一个月预告解除,或者另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立即解除。
案例5:张某自2003年开始在某高校食堂从事早点外卖工作,一直工作之2012年6月离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0年曾被校后勤安排照顾校领导,8个月期间工资按照1500月的标准照发,单位没有为其办理社保手续。
2013年8月份,张某想进行维权,请结合劳动法相关原理知识回答下列问题:1.本案中,张某的维权途径有哪些?那个必经程序?2.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如何规定的?具体处罚怎么计算,说明依据?3.假设张某在2006年1月1日与校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后2007年1月2日张某又与用人单位补签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那么张某是否与校方建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理由是什么?4.假设张某单位因合同订立时的客观经济条件发生变化想进行裁员时,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优先留用哪些人员?1年后招录时同等条件是否应当优先录用裁减人员?5.若你是张某聘请代理律师,请说明本案的诉讼请求?6.若你是校方的代理人,请说明代理此案件诉讼抗辩理由?7.设本案张某自2008年5月1日开始与校方签订期限为2年的书面劳动合同,试用期约定为3个月,是否合法?为什么?8.设上一问中,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因家庭经济负担过重,又在外B单位从事兼职,因精力有限导致耽误校方食堂生意,损失约1000元,问校方的损失怎么解决?依据何在?9.设本案中张某某日正常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现住院无钱治疗,想申请先于执行,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参考答案:1.本案中,张某的维权途径有哪些?那个必经程序?和解,调解,仲裁,诉讼,投诉。
劳动仲裁是必经程序。
2.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如何规定的?具体处罚怎么计算,说明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97条: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
注意:双倍工资仅限于1年内双罚,1年后不双罚,减去法律给的一个月宽限期限。
3.假设张某在2006年1月1日与校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后2007年1月2日张某又与用人单位补签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那么张某是否与校方建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理由是什么?没有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97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14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4.假设张某单位因合同订立时的客观经济条件发生变化想进行裁员时,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优先留用哪些人员?1年后招录时同等条件是否应当优先录用裁减人员?《劳动合同法》41条: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劳动者:(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