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3)关税制度03章(本)-进出口商品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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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正在实施的《进出口税则》是以协调制度为基础编制 而成的。 它由税目和税率两个部分构成,其中税目部分包括税则号 列和商品名称,税率部分列出了普通税率、最惠国税率等 多栏税率,此外还包括类注、章注、子目注释和归类总规 则。 《进出口税则》中的注释和归类总规则与HS中的规定一 致,只是税则号列由八位数码组成,其中前六位数码与 HS的商品编码完全一致,只有第七、第八位数码才是我 国增设的子目,分别称之为三级子目和四级子目。 由于三级子目和四级子目是我国增设的子目,本国政府可 以对其进行适当的调整,所以每年我国都会根据需要对 《进出口税则》的内容作适当的修改,包括三级子目和四 级子目的条文,以及税率表中的税率。
B、缔约各方应按协调制度六位数级目录公布 本国的进出口贸易统计资料,缔约各方还可 在不影响商业秘密、国家安全等情况下,主 动公布超过上述范围的更为详细的进出口贸 易统计资料; C、缔约方在本国的税则目录及统计目录中增 列比协调制度六位数级目录更为详细的分类 细目时,这些细目必须在公约附件协调制度 目录所规定的六位数级目录以后增列和编号。
第一节 商品名称与编码协调制度
一、协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二、协调制度国际公约的主要内容 三、协调制度的基本结构
一、协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商品名称与编码协调制度》(The Harmonized Commodity Des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m,简称协调制度或HS)是国际 上通用的用途广泛的一种商品分类目录,它是 许多国家制定本国《进出口税则》的基础。
2、缔约方的主要权利及义务 (1)缔约方的权利 A、有权派遣代表参加协调制度委员会及有关的会议, 每一缔约国有一票表决权; B、可对理事会提出的修正案表示反对意见,并可以在 规定的期限内撤回反对意见; C、任何缔约国有权退约,除退约书另行规定了更迟的 失效期外,秘书长接到退约书一年后,退约即行生效。 D、缔约国可以在本国的税则目录及统计目录中,增列 比协调制度六位数级目录更为详细的分类细目。 E、发展中国家缔约国,可以根据其国际贸易格局或行 政管理能力,延期采用部分或全部的协调制度子目。
20 20 35 35 35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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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3.2010 ---镶嵌钻石的 7113.2090 ---其他 …… ……
三、我国进出口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品归类的法律依据
《关税条例》第三十一条: “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税则》规定的目录 条文和归类总规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 以及其他归类注释,对其申报的进出口货物 进行商品归类,并归入相应的税则号列;海 关应当依法审核确定该货物的商品归类。”
(2)缔约方的义务 A、必须保证从公约在缔约方生效之日起使其税 则目录及统计目录与协调制度取得一致,为此, 它必须保证在其税则目录及统计目录的制定中 做到: (a)采用协调制度的所有品目、子目及其相应 的编码,不得作任何增添或删改; (b)采用协调制度的归类总规则以及所有类、 章和子目的注释,不得更改协调制度的类、章、 品目或子目的范围; (c)遵守协调制度的编号顺序。
在1853年布鲁塞尔召开的国际经济大会上决定以统一的国际 关税目录作为国际统计目录的基础,开始了统一商品分类目 录的努力。 1913年在布鲁塞尔召开了第二届国际商业统计会议,批准制 订了一个统一的统计目录。 1927年召开的世界经济会议上提出要制订一个统一的海关税 则目录,并于1937年完成定稿,被命名为《日内瓦目录》 (Geneva Nomenclature)。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欧一些国家成立了欧洲海关同盟研究 小组,在《日内瓦目录》的基础上拟定了《布鲁塞尔税则目 录》(Brussels Tariff Nomenclature)并于1959年正式实施。 1974年该目录改称为《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目录》 (Customs Co-operation Council Nomenclature,简称 CCCN),逐渐成为众多国家制订本国海关税则的基础。 与此同时在1948年至1950年期间联合国统计委员会也研究制 定了《国际贸易标准分类目录》(Standard International Trade Classification,简称SITC),供各国进行外贸统计使用。
我国2007年进出口税则(第七十一章部分内容)
税则号列
…… …… 第三分章 珠宝首饰、金银器及其他制品 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制的首饰及其零件 -贵金属制,不论是否包、镀贵金属: --银制,不论是否包、镀其他贵金属:
货品名称
2007 进口税率(%)
最惠国 普通
亚太
协定税率
香港
……
71.13
7113.1110 7113.1190
---镶嵌钻石的 ---其他 --其他贵金属制,不论是否包、镀贵金属: ---黄金制:
20 20
130 130
16.5 16.5
0 0
7113.1911 7113.1919 7113.1991 7113.1999
----镶嵌钻石的 ----其他 ---其他: ----镶嵌钻石的 ----其他 -以贵金属为底的包贵金属制:
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于1970年向海关合作理事会建议成 立一个研究小组,负责研究创建一个能同时满足海关征税、 外贸统计、国际运输、原产地规则和贸易谈判等多用途商 品分类目录的可行性。该研究小组向海关合作理事会提交 了研究报告。 海关合作理事会于1973年批准了该报告并成立了一个协调 制度委员会,负责编写协调制度并起草有关实施的文本。 经过十多年的努力,在CCCN和SITC以及其他一些国际商 品分类目录的基础上编制的《商品名称与编码协调制度》 于1983年5月定稿,1983年6月《商品名称与编码协调制度 的国际公约》及其附件《商品名称与编码协调制度》在海 关合作理事会第61/62届会议上获得通过,并于1988年1月1 日正式生效,成为缔约国制定本国海关税则和外贸统计目 录的基础。 协调制度自1988年正式实施以来,每隔若干年就会对商品 分类目录作一次全面的修订,至今已进行了四次修订,从 而形成了1988年、1992年、1996年、2002年和2007年五 个版本内容不完全相同的商品分类目录。
三、协调制度的基本结构
2007年版的协调制度(HS)将国际贸易商品分为 21大类97章(其中第77章为空章),共有5052个 六位数级的商品编码。 该目录中具有法律效力的内容包括: 1、商品编码表中的品目和子目条文及其相应的数 字编号; 2、各种注释【包括在类标题下的注释(简称类 注)、在章标题下的注释(以下章注)以及类或章 标题下的子目注释】; 3、六条归类总规则。
《海关法》第四十二条: “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按照国家有关商品归 类的规定确定。 海关可以要求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提供确定 商品归类所需的有关资料;必要时,海关可以 组织化验、检验,并将海关认定的化验、检验 结果作为商品归类的依据。”
E、发达国家缔约方应向提出要求的发展中国 家,按照双方所同意的条件,提供技术援助, 特别是在人员培训、现行目录向协调制度转化、 对已转换的目录如何不断适应协调制度的修改 提出建议,以及在实施公约各项规定方面提供 技术援助。
公约还明确规定,协调制度作为附件是协调制 度公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附件与公约具有 同等的法律效力。 需要指出的是,协调制度国际公约是统一各国 商品分类目录的公约,不对各成员的关税税率 作出约束,即缔约国加入该公约并不用承担关 税税率方面的任何义务。
2、1949年以后的海关税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至今共实施了三部不同分类 基础的海关进出口税则。
(1)1951年开始以《苏联海关税则》等为基础的海关 税则。
(2)1985年开始以CCCN为基础的海关税则。 (3)1992年开始以协调制度为基础的海关税则。
二、我国进出口税则的基本结构
D、发展中国家缔约国如果部分采用协调制度,应对任 何一个五位数级子目项下的六位数级子目全部采用或全 部不采用;对任何一个品目项下的五位数级子目,也应 全部采用或全部不采用。对于部分采用协调制度的,其 不采用的第六位数或第五、六位数编号,应分别用“0” 或“00”代替。发展中国家部分采用协调制度,应在成 为缔约国时,将本国在公约对其生效之时不准备采用的 子目通知秘书长,同时还应将准备采用的子目一并通知 秘书长。 发展中国家缔约国部分采用协调制度,必须同意应尽最 大努力在公约对本国生效之日起5年内或在本国认为合 适的更长期限内全部采用六位数级的协调制度。
根据相关规定,我国进出口商品归类的法律依 据具体包括以下几项: 1、我国《进出口税则》中的归类总规则、类注、 章注、子目注释以及品目条文、子目条文。 2、《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 3、《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 4、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和 商品归类决定等。
中华民国成立后,北洋政府多次向英法等国提出修订税 则,直到1918年,英法等14国代表才同意组成“修改进口 税则委员会”,对《1902年进口税则》加以修订,修订 后的税则于1919年8月1日开始实施。 1921年,北洋政府要求各国按有关协议修订《1919年进口 税则》。1922年3月“上海修改税则委员会”成立,新修 改的进口税则于当年9月审议通过,10月公布,1923年1 月17日正式实施。 1928年12月,南京国民政府颁布了《中华民国海关进口 税则(1929)》,并于1929年2月1日开始实施。 1930年5月,南京国民政府国定税则委员会重新修订了 1929年的进口税则,并于1931年1月1日起实施。1931年5 月颁布了《1931年国定出口税则》,并于当年6月1日开始 实施。
第二节 我国的进出口税则
一、我国进出口税则的发展 二、我国进出口税则的基本结构 三、我国进出口商品归类的法律依据 四、我国进出口商品归类的管理 五、我国进出口商品的预归类与行政 裁定制度
一、我国进出口税则的发展
1、1949年之前的海关税则 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海关税则是清朝鸦片战争 之后的《1843年进出口税则》,这是中国第 一个不平等的协定税则。 1858年10月,英、美、法代表与清政府代表 谈判修订税则,并于1858年11月8日公布实施 修订的税则。 1902年外国列强与清政府谈判制订了新税则, 并于1904年正式实施。
关税制度
03
主讲:钟昌元
经济系财经教研室 上海海关学院 2011
第三章 进出口商品归类
第一节 商品名称与编码协调制度 第二节 我国的进出口税则 第三节 商品归类总规则*
本章学习要求
了解协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协调制度国际 公约的主要内容、协调制度的基本结构; 了解我国进出口税则的发展、基本结构; 掌握我国进出口商品归类的法律依据、商品 预归类与行政裁定制度; 理解六条商品归类总规则。
二、协调制度国际公约的主要内容
协调制度国际公约包括前言、正文以及附件。 其中正文共有20条内容,附件是协调制度目录。
1、协调制度国际公约的宗旨 该公约的前言部分阐述了协调制度的宗旨和 制定协调制度的原因。 其宗旨在于:便利国际贸易;便利统计资料 特别是国际贸易统计资料的收集、对比与分 析;减少国际贸易往来中因分类制度不同、 商品重新命名、重新分类及重新编号而引起 的费用,以及便利数据的传输和贸易单证的 统一。
1933年5月,南京国民政府宣布废止《1931年国定进 口税则》,实施《1933年国定进口税则》。 在财政危机和日本压力的内外交困下,南京国民政府于 1934年7月1日颁布实施了《1934年国定进口税则》。 同年6月颁布实施了《1934年国定出口税则》。 1948年南京国民政府加入关贸总协定后,将当时海关 执行的《1934年税则》修改为《1948年协定税则》, 并颁布实施。税率由原来的单栏改为双栏,即增加了 一栏为关贸总协定的减让税率,一律从价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