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长效机制的政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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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长效机制的政策研究
一、我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现状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只是知识产权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

知识产权服务贯穿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各个环节。

我国自2007年l1月起,从总体设计、规范引导和启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出台了多项政策性文件,用以指导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的建设和运行。

迄今为止,全国已有多家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获准成立并投入运行。

1.我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的四种模式
根据对各地知识产权法律援助工作的调研,本文总结出四种典型的援助模式,分别为南京模式(司法行政机关主导型)、武汉模式(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主导型)、杭州模式(民办非营利性组织)和上海模式。

上海对知识产权援助模式进行了新的探索,上海市知识产权援助中心提供“一般咨询”和“专项援助”两种服务形式,将“无偿援助”与“有偿援助”进行了有机的结合。

2.我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存在的问题
(1)维权援助工作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层级低
目前,关于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仅有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的《指导意见》。

这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于维权援助中心建设的指导性文件,法律层级较低,不能有效保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制度的推行和实施。

(2)知识产权行政职权划分分散
根据现有的行政机关职权划分,各地方知识产权局负责当地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商标专用权的管理工作,文化局负责著作权的管理工作,林业、农业行政机关负责植物新品种的管理工作。

此外,还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秘密、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分别归属于不同的行政机关管理。

行政管理职权的划分,一方面有利于不同种类知识产权的管理,充分发挥行政机关的不同资源优势,避免权力过于集中。

但另一方面也造成知识产权的维权援助工作协调、协作困难,很难统一开展工作。

(3)援助条件不具体,援助内容有限
根据《指导意见》,可以申请维权援助的对象是:一是因经济困难,不能支付知识产权纠纷处理和诉讼费用的中国公民与法人;二是遇到难以解决的知识产权事项或案件的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缺乏具体的标准来界定“经济困难”和“难以解决”,各地的标准也不尽相同,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维权援助条件的混乱,使得维权援助工作难以深入开展。

此外,由于缺乏制度上的支持和保障,除部分先进城市外,现阶段的维权援助方式仍以提供口头或书面咨询为主,能提供的援助内容有限。

二、河南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现状
1.完善了12330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工作体系
为了理顺全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工作体系,加强省辖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工作,河南省在许昌、周口、漯河、济源、汝州等地设立了中国(河南)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分中心并开通了“12330”知识产权举报投诉电话,推动了当地和全省的维权援助和举报投诉工作,得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高度认可和表扬。

2.积极推进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
河南省知识产权事务中心积极推进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组织省辖市知识产权局、律所、专利代理机构及有涉外业务的企业,开展海外知识产权培训。

3.组建了知识产权志愿者队伍
为进一步推进“河南省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的实施,河南省知识产权事务中心面向全社会(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大中学生等)招募知识产权志愿者队伍,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志愿者方面的建设及相关活动。

4.存在的主要问题
(1)总量有差距
河南省知识产权拥有总量与河南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不相适应,与发达省市相比,专利申请量还有很大差距,与中部其他省份相比也有一定差距,制约了河南经济的发展。

(2)发展不均衡
从河南省专利的构成来看,发明专利偏少,大部分集中在科技含量较低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就专利申请的主体来看,个人和工矿企业所占比重较大,高校和科研院所较少。

(3)维权意识淡薄
专利保护意识淡薄,宣传不力。

许多有创新技术的企业不知道要申请专利保护自身利益或者申请了专利的企业也没有很好地利用。

虽然我省成立了维权中心,但辐射范围不广、工作面不大、宣传效果不尽如人意,而且援助专项资金也无法满足所有申请的需求,缺乏与拥有大量知识产权的省内大中型企业的长期合作,缺乏全省维权工作联动的工作体系。

三、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长效机制的建议
1.明确责任主体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的目的是鼓励创新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公共服务属性,此点与法律援助相似,所以知识产权法律援助的职责应由政府机关承担,将知识产权法律援助纳入知识产权局的职责范围较为合适。

另外,考虑到知识产权的高度技术性,在援助实施过程中可能涉及律师、技术专家、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等多个主体,建议各地方以知识产权法律援助会员单位的形式,将援助实施主体纳入统一的管理平台,通过立法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以确保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2.合理界定组织结构
《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法律援助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也就是县、市、省三级地方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及组织层级较为刚性。

《指导意见》规定,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可以结合当地实际设置”,约束力较低,造成各地援助工作发展不平衡。

考虑到知识产权援助案件数量远少于普通法律援助案件,但复
杂性高于普通法律援助案件,因此,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不在“多而全”,而应力求“精”。

一般而言,知识产权援助案件数量与地方经济成正相关,各地方财政状况也由经济发展程度决定,因此,可以用GDP数值作为确定援助机构管理层级的主要依据。

3.开辟权利救济途径
《指导意见》没有赋予申请人权利救济途径,不利于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对援助机构和援助工作的监管。

因此,可以借鉴《法律援助条例》来完善知识产权援助制度:申请人对知识产权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援助条件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援助条件的,应当责令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援助。

根据我国法律援助制度,法律援助经费有以下几个渠道:财政支持,专款专用;鼓励有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援助;设立“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鼓励社会捐助。

但是,目前多数地方并没有将知识产权援助经费单列为财政开支项,经费来源缺少制度保障,严重制约了知识产权援助工作的开展。

建议在借鉴“财政保障、社会捐助”模式的同时,可以试行“有偿援助”模式。

对于那些通过援助胜诉,获取巨大经济收益的当事人(如获得巨额侵权赔偿金的),收取一定比例的办案费用,以减少行政成本。

4.建立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协调协作制度
为解决行政职权分散造成的维权阻碍,需要建立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协调协作制度。

例如建立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知识产权工作联席会议等组织,由省、市政府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加强横向联系,协调知识产权工作。

在此基础上,建立长效协调协作制度和案件转交机制,统一受理,依职转交,保障维权途径畅通,切实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益。

5.建立行政、司法联络联接制度
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同行政、司法机关的联络联接制度,例如各级维权援助中心同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的案件转交制度,案件由维权机构统一受理后,依程序转交到有关部门处理,疏通维权渠道,节省维权成本。

此外,加强维
权援助同司法的联络联结,逐步做到维权援助和司法审判的互通信息,共享资源,进而实现维权援助案件的处理结果作为司法审判的重要参考依据。

6.维权援助公共服务体系功能平台的建设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公共服务体系功能平台包含两大主要内容,一是维权援助机构的建设,包括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知识产权评估机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律师事务所、科研院所等;二是维权援助硬件建设,如维权援助信息化建设等。

平台的构建以维权援助中心为核心,以提升维权援助服务质量为重点,包括提升维权援助中心的协调组织能力、提升维权援助人才素质、加强维权援助工作监管等。

7.建立知识产权社会法庭
知识产权社会法庭作为人民调解机构,在加强业务指导的同时,应为其正名定位,理顺知识产权社会法庭的管理体制,规范社会法庭法官的选任、调解程序,提供必要经费,促进知识产权社会法庭的运作,更好地发挥诉前调解作用。

此外,需要加强相应的立法,从立法层面明确知识产权社会法庭司法确认书的效力及救济程序,增强社会法庭调解书的权威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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