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考研题库【经典教材课后习题】(15-18)章【圣才出品】
韩大元《宪法学基础理论》(复习笔记 第十八章 民族自治机关的宪法地位)【圣才出品】
第十八章民族自治机关的宪法地位一、民族自治机关宪法地位的历史演变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各少数民族在国家统一领导下,依据宪法的规定,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以实现各族人民当家做主的基本政治目标。
(2)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特点①维护国家统一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存在的前提;②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自治和区域自治的结合;③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是经济因素和政治因素的结合。
2.民族自治地方(1)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民族自治地方是指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行政区域,它是具有特殊性的地方行政区域。
建立民族自治地方必须遵循如下原则:①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②共同协商原则;③民族平等团结原则。
(2)民族自治地方的类型①以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的自治地方;②以人口较多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同时包括一个或几个人口较少的其他少数民族聚居区而建立的自治地方;③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联合建立的自治地方。
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1.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性质(1)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双重性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指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在国家政权机构体系中,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具有两重性质:①自治机关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与普通地方国家政权机关担负着共同的任务,即作为地方国家政权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的产生、任期、职权、工作制度等与普通地方政权机关相同;②因自治机关是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在自治机关的组成与权限等方面又有它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自治机关行使的自治权。
(2)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①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a.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有适当名额的代表;b.对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和比例,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根据法律规定作出决定;c.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每一聚居的少数民族都应有代表参加当地的人民代表大会。
宪法考研(经典教材课后习题-宪法的制定)【圣才出品】
第三章宪法的制定1.如何理解制宪权属于人民?答:(1)制宪权是制宪主体按照一定原则创造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一种权力。
它实际上是最高决定权的具体表现,即有权决定国家统治形态的阶级运用制宪权,具体创造宪法,以巩固统治关系。
(2)制宪权主体是制宪权得以运行的首要因素。
①西哀耶士曾认为,只有国民才能构成制宪权主体。
国民成为制宪权主体是现代宪法发展的基本特点,这表明政治社会中国民的宪法地位。
现代各国宪法中普遍规定,国民是制宪权主体。
国民作为制宪权主体,表明了制宪权的来源与权力享有主体,但它并不意味着全体国民都直接参与制宪过程,具体行使制宪权。
②在从君主主权向人民主权转化的过程中,只有国民中的一部分即人民才能充当制宪权的实际主体。
我国坚持人民主权原则,只有人民才是制宪权主体。
实际参与制宪过程的只是一部分国民或者经选举产生的代表。
2.制宪机关与宪法起草机关有何区别和联系?答:(1)制宪机关依据民意行使制宪权,具体负责宪法的制定。
实际行使制宪权的议会或代表机关一般由国民经过选举产生。
制宪议会不同于一般国会或民意机关,可不受旧宪法的约束,具有政治议会的性质。
宪法起草机构实际上是受制宪机关委托,代为起草宪法。
(2)制宪机关与宪法起草机关的联系①宪法起草机构是宪法文本的初创者,宪法起草机构的水平会影响到宪法草案的质量。
②制宪机关依赖宪法起草机构完成宪法文本的初创工作,没有起草机构宪法文本就没法形成。
③宪法起草机构起草的宪法草案需要制宪机关审查批准通过,才能成为宪法。
(3)制宪机关与宪法起草机关的主要区别①制宪机关是行使制宪权的国家机关,而宪法起草机构是具体工作机关,不能独立地行使制宪权;②制宪机关一般是常设的,而宪法起草机关是临时性的机关,起草任务结束后便解散;③制宪机关有权批准通过宪法,而宪法起草机关无权批准通过宪法;④制宪机关由公民选举产生,具有广泛的民意基础,而宪法起草机关主要通过任命方式产生,注重来源的广泛性。
周叶中《宪法》配套题库-章节题库-宪法关系【圣才出品】
第七章宪法关系一、概念题1.宪法权利行为答:宪法权利行为是指公民等宪法关系主体依法行使宪法赋予的权利的作为或不作为。
在政治关系层面,公民的宪法权利行为主要包括参政行为和政治抵制行为。
前者是公民对参政权,如选举、罢免、创制、复决等权利的行使,其目的在于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对政治关系运行产生积极影响;后者是公民对宪法规定的抵抗权,如罢工、游行、示威等权利的行使,其目的在于抵抗国家权力对个人利益的侵害。
2.违宪行为答:违宪行为是指以公民等的权利行为或国家的权力行为形式表现出来的、违反宪法的作为或不作为。
从性质上来说,违宪行为不是权利行为或权力行为,也不能成为宪法关系的客体,而是宪法关系的标的,或称之为宪法行为的标的。
违宪行为的形式包括:(1)公民的违宪行为。
公民违宪行使权利是个别化行为,对国家宪政体制的冲击力相对较小,在多数情况下,公民违宪行为同时也是违法行为,因而可以由各个部门法予以纠正和制裁。
(2)国家违宪行为。
必须将其纳入宪法关系的规范范围,即针对特定的违宪行为,建立起宪法监督或宪法诉讼法律关系,通过宪法手段对这种行为进行纠正、制裁和预防。
3.宪法关系与宪法体系(电子科技大学2007年研)相关试题:宪法关系(四川师范大学2014年研)答:宪法关系也称宪政法律关系,是指按照一定的宪法规范,在宪法主体之间产生的,以宪法的权利与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政治关系。
宪法体系是指一国宪法由不同渊源形式的宪法规范所组成的有逻辑、有系统的结构形态。
二、简答题1.简述宪法关系及其特点。
(北邮2009年研)答:宪法关系又称宪政法律关系,是指按照一定的宪法规范,在宪法主体之间产生的,以宪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政治关系,是立宪社会最为基本的政治秩序在法律上,尤其是在宪法上的表现。
宪法关系的特征和性质主要表现在:(1)宪法关系是特定社会民主政治关系的法律模式,同时对政治关系产生特定的影响。
宪法关系是民主国家政治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但它并不是对社会政治关系的简单重复。
宪法考研题库【经典教材课后习题】(11-14)章【圣才出品】
第二编宪法基本制度第十一章国家性质1.如何理解国体与政体的关系?你认为国体与国家的阶级本质是否等同?答:(1)国体与政体的关系①国体即国家性质,是指国家的阶级本质,即在一个国家里各个阶级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也就是哪个阶级是统治阶级,哪个阶级是被统治阶级。
政体是指拥有国家主权的统治阶级实现其国家主权的宏观体制。
②国体和政体的联系a.国体和政体在本质上是政治学概念,二者都是政治学的重要范畴。
b.传统理论认为国体与政体之间的关系是:国体决定政体,政体反映国体,二者关系非常密切。
当然,传统理论已经开始受到质疑。
比较容易接受的观点是:国体对于政体有制约作用,政体会反映一国的国体。
③国体与政体的区别a.国体是国家的阶级本质,即在一个国家里各个阶级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
因而可以分为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
政体是指拥有国家主权的统治阶级实现其国家主权的宏观体制。
b.国体相同的国家可能采用不同的政体。
国体不同的国家却可能采用相同的政体。
c.阶级本质与政权组织形式之间并无必然的、固定的对应联系。
古希腊采取奴隶制共和政体,在封建制国家中也出现过中世纪欧洲城市共和国和波兰共和国等典型的共和政体。
d.西方宪法学中只存在“政体”之说,不存在“国体”之说。
(2)国体与国家的阶级本质问题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①按照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在政治学上,国家性质指的是国家的阶级本质,即在一个国家里各个阶级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也就是哪个阶级是统治阶级,哪个阶级是被统治阶级。
它和国家本质、国体等是同义语。
②宪法学上,国家性质是指通过特定的宪法规范和宪法制度所反映的一国在政治、经济和文化方面的基本特征,它反映着该国社会制度的根本属性。
具体说来,宪法学上所称的国家性质是对客观宪法规范和宪法制度的总结,表现着特定国家政治、经济和文化制度的基本特征,反映特定国家所实行的社会制度的根本属性。
因此,它一般是指国家的根本制度。
③在宪法学上,社会各阶级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直接体现和决定国家性质,但其本身不是国家性质的全部,经济基础是国家性质的根本决定因素,社会文化制度是社会性质的重要因素。
宪法考研(经典教材课后习题-宪法的概念)【圣才出品】
第一章宪法的概念1.为什么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答: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是宪法在法律上的特征,也是宪法与普通法律最重要的区别之一。
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取决于三个方面的因素:(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国家的性质、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的结构形式、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职权等最重要的问题,都在宪法中作出了明确规定。
这些规定不仅反映着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主要内容及其发展方向,而且从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上规范着整个国家的活动,因而与其他法律所规定的内容通常只是国家生活中的一般性问题,而且只涉及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某些方面或某一方面相比,宪法具有国家总章程的意义。
(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①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
②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具体说来:①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是依法特别成立的,而并非普通立法机关。
②通过或批准宪法或者其修正案的程序,往往严于普通法律,一般要求由制宪机关或者国家立法机关成员的2/3以上或者3/4以上的多数表决通过,才能颁布施行,而普通法律则只要立法机关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即可。
2.为什么说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答: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就明确宣布,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
列宁也曾指出:“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可以从宪法的内容及精神的方面来理解:(1)宪法的内容表明了“宪法是公民权利保障书”。
①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诸如国家的性质、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的结构形式、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职权等最重要的问题,都在宪法中作出了明确规定。
周叶中《宪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考研真题详解(宪法的概念)【圣才出品】
第一章宪法的概念1.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考点难点归纳】考点一:宪法的特征(见表1-1)★★★★表1-1 宪法的特征要点一般特征考点二:宪法的定义和本质(见表1-2)★★表1-2 宪法的定义和本质考点三:宪法的分类★★★1.资产阶级学者传统的宪法分类(见表1-3)表1-3 资产阶级学者传统的宪法分类划分标准2.马克思主义学者的宪法分类马克思主义宪法学者把宪法分为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和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它是以国家的类型和宪法的阶级本质为标准来划分的。
其最鲜明的特点在于揭示了宪法的本质,反映了宪法的阶级属性。
3.其他的宪法分类(见表1-4)表1-4 其他的宪法分类1.2 课后习题详解1.为什么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答: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是宪法在法律上的特征,也是宪法与普通法律最重要的区别之一。
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取决于三个方面的因素:(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宪法是国家的总章程,国家的性质、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的结构形式、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职权等最重要的问题,都在宪法中作出了明确规定。
这些规定不仅反映着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主要内容及其发展方向,而且从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上规范着整个国家的活动。
而其他法律所规定的内容通常只是国家生活中的一般性问题,而且只涉及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某些方面或某一方面。
(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①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
②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①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是依法特别成立的,而并非普通立法机关。
②通过或批准宪法及其修正案的程序,往往严于普通法律,一般要求由制宪机关或者国家立法机关成员的2/3以上或者3/4以上的多数表决通过,才能颁布施行,而普通法律则只要立法机关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即可。
许崇德《宪法》章节题库(宪法总论)【圣才出品】
第一章宪法总论一、概念题1.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华农2011年研;南开大学2010年研;中山大学2009年研;中南财大2006年研]相关试题:(1)刚性宪法[四川师大2014年研](2)柔性宪法[电子科技大学2014年研]答:(1)刚性宪法是指创制宪法的形式和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具有特殊严格的要求,不论是制定宪法,修改宪法,还是解释宪法,都必须按照一套严格的法律程序进行。
刚性宪法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①制定或修改宪法的机关不是普通立法机关,而往往是特别成立的机关。
②制定或者修改宪法的程序严于一般的立法程序。
③不仅制定或修改宪法的机关不是普通立法机关,而制定或修改宪法的程序也不同于普通立法程序。
实行成文宪法的国家往往也是实行刚性宪法的国家。
(2)柔性宪法是指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
在柔性宪法国家,由于宪法和法律由同一机关根据同样的程序制定或者修改,因而它们的法律效力和权威并无差异。
实行不成文宪法的国家往往也是实行柔性宪法的国家,以英国为典型。
(3)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的宪法分类是英国学者蒲莱士最早提出来的,其分类的依据是宪法有无严格的制定和修改机关以及程序。
这种分类的意义是有限的:①刚性与柔性之分无从解释宪法修改的难度;②世界上大部分宪法属于刚性宪法,然而这些宪法往往也是千差万别。
2.规范宪法与名义宪法[武大2011年研]答:(1)这是以宪法的实施效果为标准对宪法进行的分类,由美国学者卡尔·罗文斯坦最早提出。
(2)规范宪法,是指宪法上的各种规范支配着政治过程,权力过程适应和服从宪法规范的宪法。
(3)名义宪法,是指宪法规范只是作为法的形式起作用,政治过程则不受宪法规范的制约即缺乏现实适应性的宪法。
3.宪法秩序[河北大学2014年研;北邮2010年研]答:宪法秩序是一种社会秩序,是指基于人们对一定社会规律的认识,通过制宪对该社会所需要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进行确认,形成一种宪法上的(应然)秩序,再通过宪法的各种调整手段,而将宪法上的(应然)秩序转变成实际上的社会秩序。
宪法考研(经典教材课后习题-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下)【圣才出品】
第十五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下)1.我国宪法所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通过哪些途径实现?答:总体而言,我国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主要表现在三大方面:一是物质保障;二是政治保障;三是法律保障。
具体分析如下:(1)宪法在确认公民基本权利时,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充分考虑现阶段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实际水平,来确认权利和自由的范围、内容以及对公民的保障。
具体表现为:①客观上十分需要而又非确认不可的就坚决写进宪法。
例如,1982年宪法中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和诽谤”的条款。
②能够做到的或者经过创造条件可以逐步实现的,就根据能够做到的程度,作出实事求是的规定。
如关于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宪法既规定国家举办各种学校,又规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以逐步满足广大青年和职工迫切要求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的需要,保证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③从实际来看,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不能做到的,宪法就不予确认。
如由于大城市人口过于集中,造成大城市人口密集与生产、生活各方面不相适应的紧张状态,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不会发生重大改变,宪法就暂不确认1954年宪法中“公民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的条款。
(2)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具有法律保障和物质保障。
公民任何权利和义务的实现都离不开法律上和物质上的保障。
我国宪法在确认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同时,也规定了具体措施来保障它们的实现。
如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同时,宪法又规定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种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又如,宪法规定对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2.应该如何理解我国现行宪法中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公民基本义务之间的关系?答: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是指权利和义务互相依存、互相促进、互为条件的辩证统一关系。
周叶中《宪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考研真题详解(宪法的价值与作用)【圣才出品】
第八章宪法的价值与作用8.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考点难点归纳】考点一:宪法的价值(见表8-1)★★★表8-1 宪法价值要点考点二:宪法的基本价值(见表8-2)★★★★表8-2 宪法的基本价值要点考点三:人权和民主是宪法最核心的价值追求(见表8-3)★★★★表8-3 人权和民主是宪法最核心的价值追求要点宪法最核心、最考点四:宪法的作用★★★★1.宪法作用的概念和特点(1)宪法的作用,是指宪法规范通过调整宪法关系主体的行为从而最终对社会关系产生的影响。
(2)宪法作用的特点有:①本质——统治阶级根本意志的现实化。
②对象——宪法关系主体的行为和社会关系。
③作用——可能产生积极作用,也可能产生消极作用。
④发挥——有赖于一定的社会条件。
2.宪法的规范作用(1)宪法规范作用的主要方式(见表8-4)★★★★★表8-4 宪法规范作用的主要方式方式指引作用(2)宪法作用于公民和国家的方式的区别(见表8-5)表8-5 宪法作用于公民和国家的方式的区别3.宪法的社会作用(见表8-6)表8-6 宪法的社会作用8.2 课后习题详解1.宪法如何促进社会正义的实现?答:(1)正义是指人类普遍认同的崇高价值,而社会正义是其重要的内容之一。
社会正义主要指社会制度的公正性、合理性,其核心是社会分配制度的公正性问题。
(2)法律能够保障和促进正义价值,而作为根本法的宪法,对居于宏观方面的社会正义的实现,无论是实质方面还是形式方面,更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这主要体现在:①宪法通过确定民主的基本方式对社会利益进行分配。
政治关系的民主化是宪法的基本特征,正是通过这种“服从多数、尊重少数”的政治统治形式,宪法对社会的既有利益和预见利益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使其能够满足或者相对满足社会大多数人的利益要求;同时,将这种分配原则法律化、制度化,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
这种保护大多数人应得利益的分配方式,在理论上和事实上都被证实为最为公正、合理的形式。
宪法考研试题及答案
宪法考研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1. 我国宪法规定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是()。
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 全国人大常委会C. 国务院D. 国家监察委员会2. 根据我国宪法,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
A.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B. 劳动权和休息权C. 受教育权和文化权D. 所有上述权利3. 我国宪法规定的国家根本制度是()。
A. 社会主义制度B.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C. 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D.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4. 我国宪法规定的国家最高法律效力是()。
A. 宪法B. 法律C. 行政法规D. 地方性法规5.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的义务。
A. 遵守宪法和法律B. 维护国家安全C.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D. 所有上述义务6.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体现了()。
A. 法治原则B. 民主原则C. 平等原则D. 公正原则7.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机构实行()。
A. 民主集中制B. 集体领导制C. 个人负责制D. 分权制8.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
A. 人民B. 国家机关C. 政党D. 社会团体9.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
A. 一律平等B. 有特权C. 有特殊权利D. 有优先权10.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障公民的()。
A. 财产权B. 言论自由C. 宗教信仰自由D. 所有上述权利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0分)1. 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义务包括()。
A. 遵守宪法和法律B. 维护国家安全C.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D. 依法纳税2. 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包括()。
A.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B. 劳动权和休息权C. 受教育权和文化权D. 宗教信仰自由3. 我国宪法规定的国家机构包括()。
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 国务院C. 国家监察委员会D. 最高人民法院4. 我国宪法规定的国家根本任务是()。
A. 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B. 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C.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D. 保障人民民主权利5. 我国宪法规定的国家基本政策包括()。
张千帆《宪法》(北大第2版)配套题库-概论课后习题(圣才出品)
第二部分课后习题第一编概论第一章宪法的基本概念与理论1.从“政治意义”和“法律意义”的角度如何对宪法进行界定?答:(1)宪法的政治意义①从静态方面来看,宪法规范国家应设置何种机关来行使统治权力并界定各机关的权力。
这涉及国家组织的权限界分以及公权力的合法性来源问题。
②从动态方面来看,宪法同样提供了规范国家公权力的运作以及其他政治行为的程序规定,例如国家权力机关的运作、法律的制定、行政与公权力的执行等。
因此,宪法便将国家的政治行为导入一个已经事先设想而形诸文字的“秩序与形式的状态”之中。
(2)宪法的法律意义①宪法节制各级法规(法律、行政命令等)与法理所形成的规范,与价值体系来规范国家的一切生活。
②确定国家发展的方向。
宪法“总纲”内的条文,使得国家政治、经济与社会具备“恒定性”,不会因为日后负责国家政策的决定者之更替,而变更了国家权力追求的理想路线,例如宪法的人权保障、国家权力的组织与界限之规定。
③宪法的价值判断条款可以积极地促进国家整体秩序的安定性与稳定性。
2.结合世界主要国家宪法产生与发展的历程,说明宪法的产生需要具备的条件。
答:(1)经济条件近代资产阶级宪法的产生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商品经济是宪法产生的经济条件。
在封建社会末期,资本主义生产方式逐步替代了封建生产方式。
资产阶级为了迅速发展资本主义经济,迫切要求废除一切封建主义的羁绊,建立自由竞争和平等交换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
这种经济形态对人的要求是人们必须成为具有独立人格主体,并且可以自由地占有财产。
这样的要求反映在法律上,是用根本法去组织政府并规范政府权力,防范权力专横并为公民的平等权利与自由提供保障,这就为宪法的产生和宪政制度的形成提供了经济上的动力。
(2)政治条件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和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建立是资产阶级宪法产生的政治条件。
资产阶级宪法是在摧毁封建专制制度、建立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的过程中产生的。
为了巩固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成果,防止封建势力复辟,促进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资产阶级便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来确认和巩固资本主义的民主制度。
周叶中《宪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考研真题详解(宪法渊源、宪法形式与宪法结构)【圣才出品】
第五章宪法渊源、宪法形式与宪法结构5.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考点难点归纳】考点一:宪法渊源与宪法形式(见表5-1)★★★表5-1 宪法渊源与宪法形式要点考点二:我国的宪法渊源与宪法形式(见表5-2)★★★表5-2 我国的宪法渊源与宪法形式考点三:成文宪法的结构(见表5-3)★★表5-3 成文宪法的结构考点四:宪法的序言(见表5-4)★★表5-4 宪法的序言考点五:宪法的正文(见表5-5)★★表5-5 宪法的正文5.2 课后习题详解1.宪法渊源与宪法形式有何不同?答:(1)宪法渊源与宪法形式的概念①宪法渊源是指宪法的来源,或宪法产生的原因和途径。
②宪法形式是具有宪法效力的规范和惯例所表现出来的样态。
(2)宪法渊源与宪法形式的区别①二者对于宪法的意义和作用不同:a.宪法渊源并非宪法,它仅仅是可能影响宪法产生和变动的因素。
宪法渊源是宪法的来源,不同国家宪法渊源的差异使各国的宪法各具特色,并影响宪法的产生和变动。
b.宪法形式则是已经具有宪法效力的规范或惯例的表现形式。
宪法的形式是宪法的外在表现,是宪法内容的载体,宪法的形式直接决定一国宪法的体系。
②二者的内容不同:a.宪法渊源的内容非常广泛,既包括动态的活动也包括静态的文件,既包括政治、宗教也包括宪法的制定活动等。
b.宪法形式作为宪法的载体,原则上只有与宪法内容相关的文件和惯例才能成为宪法形式。
因而宪法形式具有特定的内容,范围比较狭窄。
③二者在各国之间的差异程度不同:a.宪法渊源在各国具有趋同性,即各国的宪法渊源具有较大的相似之处。
b.宪法形式在各国的差异较大。
当今世界主要有两种宪法模式: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
成文宪法国家和不成文宪法国家在宪法形式方面差异很大,不成文宪法国家没有专门的宪法典。
④二者对于宪法的效力影响不同:a.宪法渊源并不决定宪法本身的效力,因而各国的宪法渊源对于各国宪法的效力并不产生直接的影响。
b.宪法形式对于宪法效力会产生影响,具有宪法典形式的国家的宪法效力原则上高于普通法律,但是没有宪法典形式的国家的宪法效力与普通法无异。
宪法考研(经典教材课后习题-宪法规范)【圣才出品】
第六章宪法规范1.宪法规范具有哪些特点?它与其他法律规范之间有哪些相同点和不同点?答:(1)宪法规范的定义和特点①宪法规范是指调整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
②宪法规范的组成:a.宪法制定规范。
指有关宪法制定权与制定方法、程序的规定,是宪法规范产生的法理基础。
b.宪法核。
又称“宪法的宪法”,指一种根本规范,它提供实定法客观合理性的依据,表明实定法创始的出发点。
c.宪法修改规范。
指有关宪法修改主体、修改程序方面的规范,它也把可以修改的宪法内容作为其调整对象。
d.宪法律。
宪法律是一种相对意义的宪法,可以成为宪法修改的对象。
③宪法规范的特点a.宪法规范的政治性宪法规范的政治性是宪法赖以存在与发展的重要条件,但政治性并不排斥其规范性。
b.宪法规范的组织性与限制性宪法规范是一种组织国家权力的规范。
国家权力通过宪法规范的运用得到合理的组织和分配。
c.宪法规范的最高性宪法规范作为一种根本性的法律规范,在法律规范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
d.宪法规范的稳定性与适应性宪法规范的稳定性与适应性价值并重。
稳定性价值不能制约适应性价值,同理,适应性价值也不能损害稳定性价值,要注意二者的平衡。
e.宪法规范的制裁性宪法制裁包括积极制裁、消极制裁。
在现代宪政运行中,宪法发挥其制裁功能主要是通过具体司法实践活动。
司法审查制度的运用虽然是宪法制裁功能基本的表现形式,但并不是唯一的形式。
f.宪法规范的原则性宪法规范具有原则性,宪法只能为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提供指导原则。
g.宪法规范的历史性与概括性第一,宪法规范是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具有历史性;第二,宪法规范是对社会生活中各种现象的高度概括(2)宪法首先是法,因而其与其他法律规范之间也有很多相同点,主要体现在:①二者都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都具有国家意志性。
②二者都具有法律的效力,即具有法律的强制约束力。
③二者都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
④二者的作用都在于提供行为的指引作用。
宪法考研(经典教材课后习题-宪法观念与宪法文化)【圣才出品】
第九章宪法观念与宪法文化1.宪法观念在哪些方面对宪法产生了实际影响?答:宪法观念是指人们对历史与现实中的宪法规范、宪法实施和宪政活动的认知和评价,它不仅仅是对宪法规范以及宪政实践的消极反映,而且对宪政实践有着巨大的能动作用,这主要表现在其对宪法的创制、宪法的实施、民主政治建设等方面。
(1)宪法观念对宪法创制的作用宪法创制也称宪法制定或立宪。
任何一部宪法都不会凭空产生,而由政治、经济、文化、历史传统等多种因素决定。
这些因素往往通过宪法观念对人们的立宪活动发挥作用。
宪法观念尤其是制宪权主体的宪法观念,是决定制定什么样宪法的主要因素,不同的宪法观念是导致世界上宪法千姿百态的原因之一。
(2)宪法观念对宪法实施的作用宪法要发挥作用就必须实施。
宪法实施与宪法观念可以相互促进,宪法观念在宪法实施中得到实现,同时在宪法实施中不断得到完善和发展,二者的良性互动必然导致宪政国家的实现,二者的恶性发展则可能导致对民主和人权的践踏。
尽管保障宪法实施需要多方面的条件,但人是最基本的,由于人的活动都受一定观念的支配,因此具有什么样的宪法观念,什么水平的宪法观念,对宪法实施就显得尤其重要。
(3)宪法观念对民主政治建设的作用宪法是民主事实的法律化,民主政治的发展过程和宪法制度的完善过程是一致的。
宪法观念是联系民主政治与宪法制度的中介,一方面,宪法观念是对宪法的认知和评价,另一方面,民主政治的运行必然与宪法观念相伴随。
因为宪法观念的某些内容,如代议制、分权思想、人权保障思想、法治理念本身就是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
要加强民主政治建设,就必须树立和增强公民的宪法观念。
可以说,公民宪法观念的发达程度标志着民主政治建设的程度。
2.你认为我国公民的宪法观念是怎样的?其现状对我国的宪法实施是否产生影响?答:(1)当代中国公民的宪法观念已经有了较大提高,但是总体而言宪法观念还处于较低的水平,大多数人还停留在知道宪法,而不知道宪法的精神和本质的状态。
周叶中《宪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考研真题详解(宪法规范)【圣才出品】
第六章宪法规范6.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考点难点归纳】考点一:宪法规范及其特点★★★1.宪法规范(见表6-1)表6-1 宪法规范2.宪法规范的特点(1)宪法规范的特点概述(见表6-2)表6-2 宪法规范的特点概述要点(2)宪法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的区分(见表6-3)表6-3 宪法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的区分考点二:宪法规范的要素和宪法规则的逻辑结构(见表6-4)★★★表6-4 宪法规范的要素和宪法规则的逻辑结构考点三:宪法规范的种类(见表6-5)★★★★表6-5 宪法规范的种类要点考点四:宪法规范的效力与变动(见表6-6)★★表6-6 宪法规范的效力与变动6.2 课后习题详解1.宪法规范具有哪些特点?它与其他法律规范之间有哪些相同点和不同点?答:(1)宪法规范的定义和特点①宪法规范是指调整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
②宪法规范的组成:a.宪法制定规范。
指有关宪法制定权与制定方法、程序的规定,是宪法规范产生的法理基础。
b.宪法核。
又称“宪法的宪法”,指一种根本规范,它提供实定法客观合理性的依据,表明实定法创始的出发点。
c.宪法修改规范。
指有关宪法修改主体、修改程序方面的规范,它也把可以修改的宪法内容作为其调整对象。
d.宪法律。
宪法律是一种相对意义的宪法,可以成为宪法修改的对象。
③宪法规范的特点:a.宪法规范的政治性。
宪法规范的政治性是宪法赖以存在与发展的重要条件,但政治性并不排斥其规范性。
b.宪法规范的组织性与限制性。
宪法规范是一种组织国家权力的规范。
国家权力通过宪法规范的运用得到合理的组织和分配。
c.宪法规范的最高性。
宪法规范作为一种根本性的法律规范,在法律规范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
d.宪法规范的稳定性与适应性。
宪法规范的稳定性与适应性价值并重。
稳定性价值不能制约适应性价值,同理,适应性价值也不能损害稳定性价值,要注意二者的平衡。
e.宪法规范的制裁性。
宪法制裁包括积极制裁、消极制裁。
周叶中《宪法》核心考点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绪论)【圣才出品】
周叶中《宪法》核心考点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绪论0.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考点难点归纳】考点一:宪法学的研究对象与研究范围(见表1)★★★表1宪法学的研究对象与研究范围考点二:宪法学的历史发展★★1.宪法学在西方的产生和发展(1)萌芽时期——从古希腊、古罗马到封建社会末期(见表2)表2萌芽时期——从古希腊、古罗马到封建社会末期(2)创立时期——从资本主义形成到19世纪末(见表3)表3创立时期——从资本主义形成到19世纪末(3)发展时期——20世纪至今(见表4)表4发展时期——20世纪至今2.宪法学在中国的产生和发展(见表5)表5宪法学在中国的产生和发展考点三:宪法学的学科地位、特点和体系(见表6)★★表6宪法学的学科地位、特点和体系0.2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一、简答题1.简述宪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
(四川师大2014年研)答:宪法学是指以宪法、宪法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律科学。
(1)宪法学的研究对象①宪法,即各种形式的宪法规范。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
②宪法现象,指由宪法引起的各种社会关系和社会现象,包括与宪法有关的人的行为、心理和观念,通过宪法的规范作用所建立的机关和制度以及这些机关、制度等根据宪法规定运行的状况等。
③宪法和宪法现象的发展规律。
(2)宪法学的研究范围宪法学的研究范围是指具体的宪法形式,主要包括:①宪法的基本理论。
即宪法学最基本的原理、原则,是中外宪法学家从宪法规范、宪政实践中抽象出来的一般结论。
②宪法的基本规范。
即调整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
③宪法的实施。
宪法实施是指宪法规范在实际生活中的贯彻落实,是宪法制定颁布后的运行状态,也是宪法作用于社会关系的基本形式。
2.简述宪法学的学科地位。
(四川师大2015年研)相关试题:简述宪法学的学科地位和特点。
(四川师大2012年研)答:由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一国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赖以建立的依据,因而决定了以宪法和宪法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宪法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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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宪法的基本原则4.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考点难点归纳】考点一:宪法基本原则的概述(见表4-1)★★★★表4-1 宪法基本原则的概述要点考点二:人民主权原则——逻辑起点(见表4-2)★★★★表4-2 人民主权原则——逻辑起点考点三:基本人权原则——终极目的(见表4-3)★★★★表4-3 基本人权原则——终极目的考点四:权力制约原则——基本手段★★★★★1.权力制约思想的定义和历史发展(见表4-4)表4-4 权力制约思想的定义和历史发展要点定义2.权力制约原则在各国宪法中的体现(见表4-5)表4-5 权力制约原则在各国宪法中的体现考点五:法治原则——根本保障(见表4-6)★★★★★表4-6 法治原则——根本保障4.2 课后习题详解1.人民主权原则应当通过何种方式实现?答:人民主权原则是指国家中的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其核心在于主权属于人民,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应当受人民监督。
人民也有权要求政府为人民服务。
人民主权原则的实现有赖于以下途径实现:(1)宪法上体现人民主权原则。
①明确规定人民主权原则。
宪法明确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尽管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并未明确规定人民主权原则,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实质上即主权在民。
②通过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形式来保障人民主权。
既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包括作为最高国家权力的主权和一般国家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只有有效行使自己的权力,才能真正实现当家做主的地位和作用。
因此各国宪法都规定人民通过两种形式实现当家做主:a.间接的代议制形式;b.直接的形式。
有些国家宪法规定,公民有创制权、复决权等。
③通过规定公民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来体现人民主权。
人民主权作为宪法的一项抽象原则,一方面通过人民的委托表现为国家机关的权力,有关国家机关也因此取得派生的权力主体地位;另一方面,则表现为公民享有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中广泛的权利和自由。
(2)只有在废除生产资料私有制,建立起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上,人民主权才有可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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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宪法的基本原则1.人民主权原则应当通过何种方式实现?答:人民主权原则是指国家中的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其核心在于主权属于人民,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应当受人民监督。
人民也有权要求政府为人民服务。
人民主权原则的实现有赖于以下途径实现:(1)宪法上体现人民主权原则。
①明确规定人民主权原则。
宪法明确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尽管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并未明确规定人民主权原则,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实质上即主权在民。
②通过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形式来保障人民主权。
既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包括作为最高国家权力的主权和一般国家权力)属于人民,那么人民只有有效行使自己的权力,才能真正实现当家做主的地位和作用。
因此各国宪法都规定人民通过两种形式实现当家做主:a.间接的代议制形式;b.直接的形式。
③通过规定公民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来体现人民主权。
人民主权作为宪法的一项抽象原则,一方面通过人民的委托表现为国家机关的权力,有关国家机关也因此取得派生的权力主体地位;另一方面,则表现为公民享有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中广泛的权利和自由。
(2)只有在废除生产资料私有制,建立起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上,人民主权才有可能实现。
因而,欲实现真正的人民主权,就必须坚持和完善生产资料公有制,使全体人民掌握生活资料,成为国家的主人。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的保障人民主权原则的实现。
2.美国式分权原则与英国式分权原则存在哪些相同和不同之处?答:分权原则又称分权制衡原则,是指把国家权力分为几个不同的部分,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独立行使,这些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保持一种互相牵制和互相平衡的关系。
分权原则分为三种模式:美国式、英国式、法国式。
美国式分权模式和英国式分权模式相比较而言,二者既有共同点又有不同点。
(1)美国式分权原则与英国式分权原则的相同之处①二者把国家权力分为几个不同的部分,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独立行使,这些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保持一种互相牵制和互相平衡的关系。
宪法考研(经典教材课后习题-宪法修改)【圣才出品】
第二十一章宪法修改1.简述制宪权与修宪权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答:(1)制宪权与修宪权的区别①一般而言,制宪权是先于国家权力的权力,与国家政权之间具有密不可分的联系。
②从实质上说,制宪权来源于不同性质的国家政权发生某种更迭(如革命、政变等)的事实。
在国家政权性质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无论宪法怎样变化(修改、解释等),都不涉及制宪权的变化问题,而只存在修宪权的行使问题。
③制宪权是一种原生性的权力,它并不依赖于任何其他权力而产生和发展。
近现代国家的国家权力从形式上来源于宪法,而制宪权是启动宪法的制定,并最终使国家权力合法化的一种权力。
而修宪权则是一种派生性的权力。
(2)制宪权与修宪权的联系制宪权作为制定宪法的权利,先于修宪权而存在。
修宪权是源自于制宪权的权力,通常是通过制宪权的运用所形成的宪法来确定其行使主体和程序。
只有先行使制宪权,制定出宪法,才存在修宪权的问题。
2.简述宪法修改的必要性。
答:纵观世界各国,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规定了宪法修改的程序,说明制宪者已经意识到宪法修改的必要性。
宪法修改的必要性在于:(1)宪法修改最基本和最主要的原因是为了使宪法的规定适应社会实际的发展和变化。
①导致宪法规定不适应社会实际发展的原因既有客观实际的发展变化,也包括制宪或修宪时,制宪者或修宪者对社会实际的认识和判断上的错误。
②宪法规范作为法律规范的一种,其基本功能是协调、规范社会关系,以维持正常、有序、公正的社会秩序。
而宪法规范只有与社会实际相适应,才能发挥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作用。
社会实际总是处于发展变化之中,因此就必然会产生宪法规范与社会实际相适应的问题。
③保持宪法规范与社会实际相适应,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宪法规范必须在现实生活中具有实际作用。
(2)宪法修改的另一重要原因是为了弥补宪法规范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漏洞。
制宪者受主观因素和客观条件的限制,在形成宪法规范的过程中,极有可能因考虑不周,致使宪法规范存在某些缺漏,因而需要通过修改的方式加以补充和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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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下)
1.我国宪法所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通过哪些途径实现?
答:总体而言,我国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主要表现在三大方面:一是物质保障;二是政治保障;三是法律保障。
具体分析如下:
(1)宪法在确认公民基本权利时,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充分考虑现阶段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实际水平,来确认权利和自由的范围、内容以及对公民的保障。
具体表现为:
①客观上十分需要而又非确认不可的就坚决写进宪法。
例如,1982年宪法中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和诽谤”的条款。
②能够做到的或者经过创造条件可以逐步实现的,就根据能够做到的程度,作出实事求是的规定。
如关于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宪法既规定国家举办各种学校,又规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以逐步满足广大青年和职工迫切要求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的需要,保证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③从实际来看,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不能做到的,宪法就不予确认。
如由于大城市人口过于集中,造成大城市人口密集与生产、生活各方面不相适应的紧张状态,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不会发生重大改变,宪法就暂不确认1954年宪法中“公民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的条款。
(2)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具有法律保障和物质保障。
公民任何权利和义务的实现都离不开法律上和物质上的保障。
我国宪法在确认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同时,也规定了具体措施来保障它们的实现。
如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同时,宪法又规定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种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又如,宪法规定对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
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2.应该如何理解我国现行宪法中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公民基本义务之间的关系?
答: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是指权利和义务互相依存、互相促进、互为条件的辩证统一关系。
公民权利和义务统一性的具体表现是:
(1)宪法要求公民既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又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宪法第33条第4款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这表明在我国,公民享有权利,就必须履行义务;公民履行义务才能享有权利。
不允许只享有权利而不履行义务、也不允许只履行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现象存在。
(2)公民的某些权利和义务相互结合,如劳动权、受教育权,它们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
(3)权利和义务相互促进。
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本质上反映了公民个人、集体和国家三者之间的关系。
在我国,国家不仅通过宪法、法律确认和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而且通过改革政治体制和发展经济文化事业,为公民行使权利和自由提供越来越多的物质保障。
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实现和保障会激发他们的政治热情和生产积极性,促进他们对义务的自觉履行;而公民履行义务的自觉性越高,国家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就越能向前发展,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也就相应获得更多的保障。
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公民个人的、集体的、国家的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人民的当前利益同长远利益是基本一致的。
这样的一致性,决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相互促进。
第十六章选举制度
1.简述近代选举制度的特点。
答:(1)选举制度的含义
①选举制度是指一国统治阶级通过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国家代议机关代表与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与方法等各项制度的总称。
②广义选举制度包括选举代议机关代表与特定公职人员的制度,选举主体与范围比较广泛。
狭义选举制度是指选民依据选举法的规定选举代议机关代表的制度。
(2)近代选举制度的特点
①被选举者往往是代议机关的代表或议员;
②形式上采用普选制;
③有一套比较完整的法律作指导。
2.有人认为,选举是民主最重要的形式,没有选举就没有民主;也有人认为,选举只是民主的一种普通形式,没有选举也可能实现民主。
你认为,选举制度与民主制度之间有何关联?
答:选举是民主最重要的形式。
选举制度是民主制度得以实现的最重要的方式,理由如下:
(1)选举制度为选民选出自己信赖的代表组成国家机构,从而为实现国家权力的转移提供了制度保障。
近现代民主制国家最根本的原则即人民主权,但即使在最直接的民主制度中,也不可能使所有的人都直接成为统治者。
国家权力的行使者只能是少数人。
这就导致国家权力的所有者与行使者相互分离,形成少数领导者和绝大多数被领导者的相互矛盾。
选举
制度则是解决这种相互分离和相互矛盾状况的根本途径。
由选民通过选举这一权力委托方式使权力的行使者虽然获得了合法地位。
(2)选举制度为选民监督权力行使者,并在一定条件下更换权力行使者提供了重要途径。
选民可通过民主程序重新选举产生新的符合自己意愿的权力行使者。
这就要求权力行使者必须坚持为选民服务,时刻牢记对选民负责的思想。
(3)选举制度是促进民意的形成、表达,并使选民民主意识得以提高的重要手段。
(4)选举不仅可以使选民与选民、选民与代表更为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还可集思广益,对各种政策选择方案进行论证,从而为各种社会问题寻找合理的、为人们所接受的解决方法。
当然,选举制度是民主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并不是说有了选举制度就有了民主制度,选举制度只是民主的组成部分而已。
第十七章国家机构
1.试比较我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与西方议会职权的异同。
答:(1)我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与西方议会职权的相同点
①二者都有立法权。
我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西方议会一样都具有立法权。
②二者都具有监督权。
西方议会和我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都有监督政府的权力。
③二者都具有财政权。
掌握财政大权是议会最原始的职权。
财政权是指议会享有对国家财政的决定权和对政府财政的监督权。
财政决定权包括决定国家财政以及预算、税收、关税、借贷等的权力。
财政监督权包括审查决算和公共资金审计。
这一点我国也基本相同。
④二者都有重大问题调查权。
(2)我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与西方议会职权的区别
作为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我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我国的权力机关,其与西方国家的议会在职权上存在较大差别。
①全国人大有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机关领导人的职权。
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有权选举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选举国家主席、副主席,中央军委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人选;根据总理提名,决定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副主席、委员的人选。
全国人大主席团或3个以上代表团或1/10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对他们的罢免案,罢免案经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同意即获通过。
西方议会尤其是总统制国家一般不享有如此广泛的选举和罢免权。
如美国的总统由民众直接选举产生,国会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弹劾总统。
②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不同。
在我国,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均由我国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并对其负责,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负责。
而西方国家是根据三
权分立对国家机关进行设置的,议会并不产生其他国家机关,议会与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关系是平等的,且三者之间存在的是制约关系。
③监督权上存在差别,西方议会并不直接监督法院,但是我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则监督法院和检察院。
2.试说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行使监督权。
答: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行使监督权:
(1)工作监督
①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这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采取的主要方式。
听取工作报告有些是例行的,如每年6月的常委会会议,都要听取审计工作报告、前一年度中央决算的报告等。
但大多数是围绕国家的中心任务、发生的重大事件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的。
②提出质询。
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1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代表,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或由受质询机关的领导人在主席团会议上或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或有关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可以提出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或由受质询机关的领导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
如果提出质询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对答复不满意,经委员长会议和主任会议同意,还要继续质询。
(2)法律监督。
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级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3)人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