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新区博荣水立方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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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浑南新区博荣水立方小区
业主委员会章程及议事规则
(2016年版)
为明确沈阳市浑南新区博荣水立方小区(以下称本小区)业主委员会
的职责、权力和义务,规范业主委员会的议事程序,有效代本小区表业主行使权利,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及沈阳市相关法规的规定,在所在辖区社区工作站的指导下,结合本小区的具体情况,特修改、制定本《博荣水立方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及议事规则(2016年版)》(以下称本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博荣水立方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称业主委员会)是本小区
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由业主大会依法及本小区《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产生,并经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生效。
第二条.业主委员会是本小区业主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向业主大会报告,对业主大会负责。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的宗旨是:在《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本章程授予的职权范围内代表全体业主,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为实现本小区业主的共同愿景而努力奋斗。
(本小区业主的共同愿景是:通过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及物业管理单位的共同努力,人人成为遵约守法、知荣明耻、讲究公德的合格居民;把本小区建设成服务完善、邻里和睦,相互关爱、安全、文明、宜居的家园;让我们的社区成为管理有序、环境优美、社会和谐的高尚社区。)
第二章业主委员会的组织机构和职责、权力、义务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为七人。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二人。主任、副主任在全体业主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为业主委员会的负责人。
第五条.根据工作需要,业主委员会可聘任专职或兼职执行秘书一名,负责处理业主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注(需要大家一起讨论)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委员、主任和副主任参与业主委员会的工作都暂定为义务服务性质,不领取报酬和津贴。执行秘书可领取适当津贴,执行秘书的津贴数额由业主委员会提出建议,经业主大会批准后执该费用从物业管理费中列支。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按时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向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2.组织业主委员会的换届工作;
3.代表业主大会签署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4.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5.配合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或居民委员会做好本小区的社区管
理工作;
6.公布业主委员会及委员的有效联系方式,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
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7.保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印章,以及本小区的工程建设资料、公共档案、对外合约等文件;
8.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的一项专门职责是:代表全体业主选聘专业服务机构,负责建立并维护本小区业主的专用网站。网站的年度运行维护费用由业主委员会提出预算建议,经业主大会批准后确定执行。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权利:
1.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
2.执行业主大会决议;
3.在市、区主管部门的组织或指导下,采取公开招标或其他方式,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4.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住宅配套工程和重大的维修项目计划;
5.监督专项维修基(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6.负责对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的募集、使用和管理;
7.监督本小区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
8.在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时,组织换届改选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工作;
9.向业主大会提出修订《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议案或其它议案;
10.代表业主与水、电、气、电信、视讯、网络等供应商或服务商签
订合同,行使合同中的权利、履行合同中的义务并承担法律责任;11.委托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公司)、公证
处等中介机构,行使委托合同中的权利、履行委托合同中的义务并承担法律责任;
12.雇佣业主委员会工作人员并决定其报酬,行使劳动合同中的权利、履行劳动合同中的义务并承担法律责任;
13.制定和执行本小区的专项事务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各项管理工
作的实施情况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14.当业主违反《业主公约》、业主大会决议、业主大会制定的基本
管理制度或业主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制度时,代表全体业主提起诉讼或非诉讼程序,行使程序中的权利,履行程序中的义务并承担有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责任;
15.代表本小区业主、物业使用人维护其合法权益,在共有财产或公
共利益受到损害时,代表全体业主提起诉讼或非诉讼的程序,行使程序中的权利,履行程序中的义务并承担有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责任;
16.《业主公约》、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义务:
1.向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决定;
3.接受业主和使用人的监督;
4.听取业主和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5.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工作,协助物业管理企业收缴物业管理的有关费用;
6.涉及全体业主利益的有关事项决定,应书面或口头通告,也可张贴公布。其中重大事项,必须经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通过;
7.建立业主委员会档案制度;
8.自觉接受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参加业主委员会组织的有关会议、活动;
(2)参与业主委员会有关事项的决策,行使表决权;
(3)具有对业主委员会工作的批评和建议权。
2.义务
(1)遵守本章程;
(2)执行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3)参加业主委员会组织的会议、活动和公益事业;
(4)向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主任的职责
1.负责召集并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
2.执行业主委员会决议;
3.审批业主委员会经费的使用(当一次性使用经费超过10%,须由委员会作出相应决议支持,并由主任、副主任或三名以上委员联签方为有效);
4.代表业主委员会对外签约或签署文件;
5.签署业主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制度
6.经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主任每届期满必须进行一次财务审计和工作述职报告;离任时应进行离任审计,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和查处。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和罢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