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家庭暴力存在的原因及其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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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家庭暴力存在的原因及其控制措施
学校新密市广播电视大学
专业法学
姓名程琳
学号 1341001267706
入学时间 1009
指导教师
目录
摘要 (3)
正文 (4)
一、我国家庭暴力现状 (4)
二、妇女成为家庭暴力受害者原因分析 (4)
三、预防家庭暴力的措施 (6)
四、建立反家庭暴力的其他救济措施 (7)
参考文献 (8)
致谢 (8)
论我国家庭暴力存在的原因及其控制措施
摘要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它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严重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团结稳定和和谐发展,已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党中央国务院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在国家的发展基本路线中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家庭和谐显得尤为突出,它是和谐社会的重要部分,只有家庭和谐,才能使我们的国家得到繁荣发展,基于此,分析家庭暴力的成因、危害,提出相应的预防对策,便于立法机构制定和完善有关防治家庭暴力犯罪的法律变得十分必要。
本文结合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分析家庭暴力的成因,以及它对社会的严重危害,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以进一步完善我国家庭家庭暴力法律救济体系,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完美构想。
关键字:家庭暴力控制措施
正文
在男女组合的家庭中,由于男女双方在家庭中的地位分工不同,大多家庭还是采用男人赚钱养家的现状,另外男女生理上的不同,女人自然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当社会都能够认识到遭受家庭暴力是受害者,使用家庭暴力是犯罪时,社会已文明到男女平等的时代。
中国有没有家庭暴力?家庭暴力的原因是什么?预防家庭暴力的法律措施?针对这些问题结合我国相应的法律体系,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旨在预防和消除家庭暴力,建设温馨和睦家庭。
一、我国家庭暴力现状
家庭暴力是一个古老的问题,但是人们真正开始重视并系统研究这一问题,是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的。
1993年3月8日联合国针对世界上普遍存在的针对妇女家庭暴力的状况,将每年的11月25日定为“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
由于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中,当家庭关系还没有破裂时往往具有私密性。
“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观念又为这种私密性加上了一道防线。
在暴露家庭不和睦方面都会“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报喜多报忧少。
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家庭暴力肯定比统计在纸上的多。
中国妇女报“家庭暴力问题公众调查”显示有11.2%的女性曾经挨过丈夫的打,这与14.6%的男性承认打过妻子大体一致。
不过有44.9%男性认为妻子挨打总有其自身原因。
从中可以看出家庭暴力行为是受隐型观念支配的。
2005年,上海新闻报道了这样一篇文章:1990年张某(女)和李某结婚时,两个人都不到20岁,还没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刚结婚两个人就有了自己的第一个孩子,张某一边上班一边照顾孩子,到了2003年等他们有了第二个孩子时,张某因无法全身心工作,在一次工作中出现意外,给企业造成了大的损失,张某被开除回家,家庭收入受到极大影响,四个人的家庭负担压在了李某一个人身上,家庭矛盾随之产生,2005年夏天,李某在一次酒后,回到家里看到哭闹的孩子,责备妻子,张某长期在家照顾孩子,本身就心里难受,看到丈夫非但不体谅自己,反过来责备自己,二人发生争吵,李某酒后失去理智,把哭闹的孩子扔到楼下致死,妻子被活活打死,一个家庭就这样破灭了。
有这样的案例可以看出妇女在家庭中一旦失去经济地位,没有了自己的独立地位,闲在家里,照顾家庭,就会成为男人眼中的负担,久而久之,家庭矛盾就会产生,出现惨剧,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妇女在呐喊!妇女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仅仅因为生理上的弱者吗?不!妇女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有其深层原因。
二、妇女成为家庭暴力受害者原因分析
男女生理上、体力上的差异只是为男性施暴提供了一种可能性,并不具有必然性、现实性。
如果说它是必然的,那么就应该是所有家庭中都有夫对妻的暴力,但现实生活并非如此。
夫对妻使用暴力,有其深层原因。
表面原因一般说只是导因,即夫打妻的导火线。
任何一件小事都可能成为导火线,即使遏制了这一导火线,另一导火线又可能引起暴力。
到上海南方妇女儿童家庭暴力救助中心求助的妇女的情况,也许能说明任何一件事都可能成为导因。
这些求助妇女分七种情况:一是男方为强占房子、财产殴打妻子,逼其先提离婚;二是第三者插足以后,丈夫对妻子拔拳相殴,逼其离婚;三是双方或一方为下岗或无业人员,生活困难,男方承受不了生活压力为泄苦闷殴打妻子和孩子;四是为一点小事男方常常殴打妻子,女方长期隐忍;五是男方道德败坏,流氓成性,虐待女方,致使女方重伤;六是赌博输了钱打妻子发泄或酗酒后发酒疯殴打妻子;七是双方离婚后男方不断骚扰女方。
第一,家庭暴力是夫权思想的毒果。
由于我国社会的发展历程经历了长达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一些传统思想根深蒂固,特别是在农村大多地方显得尤为突出。
唐宋法律规定:夫殴伤妻减凡人二等论处,妻打了夫,至少判妻徒刑一年,打伤则加三等论处。
明清法律规定:夫殴妻没有致伤不过问,打伤减凡人二等;妻打夫,一律丈刑一百,打伤加凡伤三等论处。
这一加一减,明显地维护夫权统治。
“夫者,妻之天也”的夫权思想虽然在新中国受到男女平等法律的校正,但传统是一种习惯势力,它的影响还很深,新中国的婚姻法保障了妇女权利,但仍然有歧视妇女的残迹。
婚姻法规定丈夫打妻子致残才问罪。
这就实际上承认了丈夫有打妻子的权利,只是要掌握好分寸,在一定限度内的“打”是允许的。
这个“度”就是不致残。
这就给丈夫打妻子留下了很大余地。
夫权思想严重的丈夫必然采取暴力解决家庭矛盾。
第三,社会宽容促进了家庭暴力的肆虐。
由于性别歧视观念长期存在,家庭暴力长期来被视为家庭私事,“邻居不劝,居委会不问,单位不管,不出人命执法机关不理”。
尽管家庭暴力性质比社会上一般暴力恶劣,但它成了“四不管”的真空地带,“四不管”实际上是对丈夫打妻子的一种默许。
不愿介入,惩治过轻实际上是对施暴者姑息纵容,也失去了法律应有的震慑、预防作用。
普遍存在执法部门对家庭暴力处理偏轻,打击不力,甚至以情代法,以情抵罪。
社会对家庭暴力的宽容还表现在对家庭暴力的不同认识。
中国妇女报上曾发表一篇题为《家庭暴力始作俑者女性多》的文章。
该文迅速得到转载。
文章认为女性的言辞更具有攻击性,促发了家庭暴力,有的男性看了后深表赞同,坚信“嘴硬就是该打”。
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反而被定性为“始作俑者”,天底下难道还有比这更怪的事?!试问,维护自己的人格如何能不“嘴硬”?!男人“嘴硬”又怎么办?!打人有理,什么逻辑!正是社会宽容使施暴者有恃无恐。
第四,女人太软弱。
遭受家庭暴力,能长期忍受家庭暴力的大多是一些软弱的妇女。
她们思想观念陈旧,“嫁鸡随鸡,嫁狗随狗”,遭受家庭暴力后总怪自己的命运不好,遇到了一个性格不好的丈夫。
加之“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自己不反抗,又不敢对外公开。
施暴的丈夫当其第一次出手没有遭到反抗,便变本加厉,暴力越来越升级。
因此,当女人遭受家庭暴力时首先要作出强烈反抗,反抗失败,即把家庭暴力公诸于众,以寻求外界舆论和帮助。
当你人格都没有了,还有什么“家丑”可遮呢?!女人的软弱是促使家庭暴力存在和升级不可忽视的原因。
第五,男人素质低。
中国妇女报的“家庭暴力问题公众调查”在问及家庭暴力产生原因时,55. 4 %的人认为是男人素质低(中国妇女报1996.2.16)。
北京市婚姻家庭研究会举办的一次大型婚姻家庭质量调查显示:丈夫是否打过妻子这一点与年龄、教育程度、职业及性别有关。
年轻的、教育程度低的以及除干部、知识分子以外的人有更大的概率打过老婆。
而男人自己承认被妻子打过的概率大于女人承认自己被夫打过的概率。
妻子打丈夫只同年龄、职业有关;其相关形式是年轻的和除干部、知识分子之外妻子打过丈夫的概率更大。
对吵架有影响的因素有年龄、教育程度和职业,其中年长者、干部、知识分子及收入较高者夫妻从不吵架的概率大些(中国妇女报1994.11.28)。
另据上海市妇女保护委员会1992
年调查统计,全年接待受理的家庭暴力案件3899件,其中夫妻间的伤害2399件,占61.5%。
施暴者呈现“四多”特点。
即丈夫虐待妻子多,施暴者在30~40岁年龄段多,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多,工人多(无业人员也占有相当比例)。
从前面提到的几个恶性家庭暴力罪犯如长沙“高楼抛妻”的谭自忠,重庆“李亿琴事件”罪犯张文勇(工人),抠掉妻子双眼砍断妻子双腿跟踺的罪犯黄云明(农民),非法囚禁妻子半年之久的罪犯侯发随(农民)、河南婚内强奸致死罪犯曹炳建(农民),湖北仙桃火烧妻的罪犯郑水才(农民),广东烧妻致死的罪犯廖某(个体户)等全是普通工人和农民。
他们文化素质低,又没有很好的社会化,生物性在他们身上没有得到很好的剥离。
在他们身上较多地保留了野兽性。
他们不能遵守社会规范,不懂法、不怕法,相信的就是自己野兽般的力气。
从心理上看,他们没有什么能耐,在社会上被人看不起,则以管束老婆,殴打老婆显示自己的存在,自己的力量,以求得心理平衡。
综上所述,男权文化、夫权思想、社会宽容、女人软弱、男人素质低是家庭暴力存在的五大根本原因。
三、预防家庭暴力的措施
经过多年努力,我国反家暴工作取得了积极的成果。
自2000年湖南省率先出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以来,先后有28个省区市出台了反家暴专门法规或政策,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创设了许多各具特色的制度措施。
全国妇联和中宣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卫生部联合下发《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基层法院试点建立涉及家暴案件的司法审判制度。
目前多部门合作反家暴机制初步形成。
中国社科院、中国法学会、中国妇女研究所等机构和专家学者就反家庭暴力相关制度及域外立法经验等进行深入研究,为专门立法奠定了较为扎实的理论基础。
随着反家暴宣传倡导工作的推进,社会各界对家庭暴力的违法性和危害性的认识逐步提高,支持反家暴立法的态度逐渐明朗。
为了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笔者认为应采取下列法律措施:
建立反家庭暴力的具体法规。
我国已基本上形成了以《宪法》为依据的包括《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
但是这些保障条款是从宏观上立论,是泛指一般。
如《妇女权益保障法》有“禁止歧视、虐待、
残害妇女”以及“妇女生命健康不受侵犯”的条文,但可以说它还不是指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一种特殊暴力,由于发生暴力的是自己的亲属,这使它具有难以预防性,隐秘性的特点,由于隐秘性又决定了它的残暴性特点。
加上传统观念把两口子吵架视为私事性和难断性(清官难断家务事)给残害妇女的家庭暴力以很大的防空洞。
因此对家庭暴力的预防必须制定具体化、细则化的制止家庭暴力的法规。
包括:1.法院在受理离婚案件时,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有意伤害的行为,如一方受到伤害,在判决、调离时视伤害程度轻重,或追究刑事责任,或给予应有的经济处罚;2.离婚后的妇女继续受前夫打骂、骚扰,所在地派出所要出面制止,并和其单位联合解决,触犯刑律的依法制裁;3.在判决或调离时,规定子女扶养费由单位在工资中扣除,避免有的妇女不仅拿不到子女抚养费,还遭到男方打骂的现象;4.把住房问题作为协商、调解的主要内容,写在判决或调解书上,切实保护离婚妇女住房问题。
诚然这些规定都有待完善和适合操作化,但它毕竟是直接针对家庭暴力的具体规定。
这是我国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前奏和准备。
妇女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家庭暴力法不容!预防和惩治施暴者,完善立法,援助和保护受害妇女正在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四、建立反家庭暴力的其他救济措施
(一)密织维护妇女权益之网。
家庭暴力是家庭不稳定、社会不安定的因素,必须加强宣传力度、教育力度和打击力度。
将一些对妇女施暴的家庭暴力案件曝光,增强公众监督作用,增强群众维护妇女权益的自觉性和责任性。
加强各级政府中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协调和督促职能,各级妇联作好广大妇女的娘家,有效地为受害妇女伸张正义,讨回公道,优化家庭氛围,加强家庭伦理道德建设,创造有利环境,促使家庭成员间的沟通与和睦。
形成一个社会、社区、执法、妇联、家庭齐抓共管的社会网络。
对家庭暴力的预防、制裁、救助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
援助和保护受害妇女是反对家庭暴力的又一有效措施。
在反家庭暴力系统工程中,中国妇女报功不可没。
对一些恶性家庭暴力案件,该报及时曝光,并在该报显著位置以醒目标题,以具有穿透力言词,将一桩桩恶性家庭暴力案件曝光,激起全社会公愤。
长沙“高楼抛妻惨不忍睹”唤起社会各界讨伐家庭暴力。
《向家庭暴力宣战》专栏诞生,开辟《向家庭暴力宣战》专题
讨论。
“家庭不是暴力的特区”、“家庭暴力法不容”、“家务事有法可依”、“面对家庭暴力,社会不应冷漠”、“家庭暴力不是私事”、“攻克社会的毒瘤”、“全球共识:制止家庭暴力”的声讨声有如阵阵巨雷,震耳欲聋,对施暴者以极大震动和威慑。
(二)女性要树立自我保护意识和防暴抗暴意识。
勇于抗暴是消灭暴力的唯一出路。
同时记住,与你并肩战斗的还有舆论和法律,有妇联和全社会的正义之士的良知。
不论你家中是否有暴力,每一位女性都要树立自我保护意识。
由于家庭生活的隐秘性、私密性,最能保护的是你自己。
树立自保意识、防患意识旨在把家庭暴力减少到最低程度。
当你预防家庭暴力失败,你受到家庭暴力严重伤害时,别忘了寻求法律保护。
家庭暴力与社会上暴力一样,法律是要对施暴者绳之以法的。
寻求法律保护行动本身也是妇女抗暴意识的一种表现。
(三)消除家庭暴力标本兼治。
家庭暴力行为实质上是男女平等意识在行动上的反映。
实现男女平等才是治本。
男女要平等首先要提高妇女经济地位。
妇女只有在经济上独立了,才能摆脱在家庭中依附于男人的状况。
近年来发生在下岗妇女家庭中的离婚、家庭暴力增多就是证明。
提高妇女在家庭中的经济地位是反家庭暴力的最好物质基础。
其次,要在全社会提高妇女的政治地位。
要大力宣传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让男女平等国策与计划生育、环境保护等国策一样深入人心。
这也必须加强立法。
通过上述论述,较深刻地分析了我国家庭暴力存在的基本现状,剖析了存在这一现状的历史渊源和现实原因,结合我国现阶段立法,司法,执法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大胆对我国家庭暴力法律体系进行探析,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以利于对减少和避免家庭暴力的发生,提供有力的促进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理论参考。
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健全,特别是在我国政府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家庭暴力将会逐年减少,特别是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精神生活不断丰富,家庭和谐将成为主流,妇女地位将不断加强,我们的国家将会更加和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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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余香.家庭暴力与法律规制[J].时代法学,2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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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刘晓善;;家庭暴力基本问题透视[J];辽宁科技学院学报;2009年01期
5、陈苇;;我国农村家庭暴力调查研究——以对农村妇女的家庭暴力为主要分
析对象[J];法商研究;2007年06期
6、郝艳梅,重新审视家庭暴力,《前沿》,2001.9.62-63.
7、马原,坚决制止和消除对妇女的暴力,人民法院出版社,北京,1997.93-94 致谢
在本文的写作中,借鉴了相关的法律材料和相关的文献著作,并得到了指导老师的参考建议,在此一并表示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