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性赔偿金在合同中适用之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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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金在合同中适用之合理性
作者:张晋海, 王宇
作者单位:张晋海(青海省西宁市夏都公证处), 王宇(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
刊名:
中国公证
英文刊名:China Notary
年,卷(期):2013(11)
1.U.S.Dept.of,Civil Jury Casses and Verdicts in Large Counties 1995
2.王利明违约责任论 2000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4.王利明违约责任论 2000
5.崔建远合同法 1998
6.韩世远违约金的理论问题——以合同法第114条为中心的解释论[期刊论文]-《法学研究》 2003(04)
7.王利明违约责任论 2000
8.Wils K.B.205,95 Eng.Rep.768(C.P.1763)
9.David Owen Punative Damage in Products Liability Litigation,74 1976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引用本文格式:张晋海.王宇惩罚性赔偿金在合同中适用之合理性[期刊论文]-中国公证 201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