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与商标侵权行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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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法律案例分析(3篇)

商标权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标作为企业的重要无形资产,其价值日益凸显。

商标权的保护成为企业竞争的关键因素。

本案例以某知名品牌商标侵权纠纷为背景,探讨商标权的法律保护。

二、案情简介原告:某知名品牌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被告: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案由:商标侵权纠纷事实与理由:原告某知名品牌公司于2005年注册了“XX”商标,用于生产、销售服装、鞋帽等产品。

经过多年的经营,该品牌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2018年,原告发现被告在其销售的服装、鞋帽等产品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

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

三、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XX”商标经过多年的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构成驰名商标。

被告在其销售的服装、鞋帽等产品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立即停止在其销售的服装、鞋帽等产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2. 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驰名商标的保护本案中,原告的“XX”商标经过多年的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构成驰名商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驰名商标享有较强的保护力度。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原告商标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对被告的侵权行为进行了严厉的制裁。

2. 商标侵权的判定商标侵权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导致消费者混淆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在其销售的服装、鞋帽等产品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

3. 赔偿损失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侵权行为人应当赔偿被侵权人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具备下述四个构成要件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侵权行为:1、必须有违法行为存在,即指行为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2、必须有损害事实发生,3、违法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4、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即指不法行为人的销售行为与造成商标权人的损害结果存在前因后果的关系。

对损害他人商标权的行为,要是想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那么就需要看是否满足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那大家知道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都有哪些内容吗?接下来,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商标侵权行为有哪些构成要件?▲(一)商标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

我国商标法对商标侵权行为作了上述规定,只有违反了上述规定的行为才构成商标侵权。

可见违法性是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

▲(二)商标侵权行为存在损害事实。

在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即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上述规定说明,商标权人有权禁止即发侵权行为,而无需等到损害事实的发生,故损害事实不在是所有商标侵权行为必备的构成要件。

▲(三)商标侵权行为有因果关系。

由于损害事实不再是商标侵权行为的必备构成要件,因此对即发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因果关系也不再是商标侵权行为构成的必备要件,只有发生损害事实的商标侵权行为,才应考虑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只有需要确定侵权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大小时,因果关系的认定才有意义。

▲(四)商标侵权行为存在过错。

新的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对老的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进行了变更,改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删除了“明知”二字,说明新的商标法对侵权行为人的主观状态不再限制,此外新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注册商标侵权行为的处罚标准

注册商标侵权行为的处罚标准

商标侵权管理也是商标法律的核心部分。

为保障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在2014年的新商标法中,加大了对商标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

维护商标权益,也是维护市场秩序。

对于商标侵权行为的处罚标准如下。

注册商标侵权行为的处罚处罚标准《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1、对于侵犯他人商标权益,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

2、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情节严重,触犯到刑法范畴的,将按刑法规定进行处罚。

关于注册商标侵权的处罚标准,刑法涉及的有:《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商标侵权总结(5篇)

商标侵权总结(5篇)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_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_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一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商标侵权总结第2篇1、高额利润的诱惑。

假冒国际品牌产品,通常情况下可以获取高额利润。

而且因为品牌效应,销售比较容易。

由于高额利润的驱使,致使侵权或假冒精品名牌产品的不法行为屡禁不止。

2、现行政策法规存在缺陷且执法力度不够。

近几年来,为规范市场,虽然我国政策法规立法数量逐渐增多,但至今尚未有一部完整、系统的法律法规来确认市场执法和监督管理机构名称、地位、取权与体制。

行政执法手段缺乏,难于震慑不法分子。

作为商标侵权的一个重要执法部门,当前工商行政管理体制与严格依法行政、行政法治的建设与经济的发展还有不相适应的环节。

3、许多消费者偏品牌而不重产品本身,这也是产生商标侵权的一个温床。

商标一开始就是用来让顾客识别的,当这一信息被定位以后,顾客就只认牌子而不管其他了。

商标法律侵权案例分析(3篇)

商标法律侵权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家知名饮料品牌“X+”的商标侵权纠纷。

原告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在我国注册了“X+”商标,并广泛应用于各类饮料产品上。

被告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生产的饮料产品上使用与原告“X+”商标近似的商标“XX+”进行销售。

原告发现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二、案件事实1. 原告注册的“X+”商标原告在我国商标局注册了“X+”商标,商标注册号为XXXXXXX,注册类别为第32类饮料。

该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市场口碑。

2. 被告使用的商标被告在其生产的饮料产品上使用了与原告“X+”商标近似的商标“XX+”,在视觉、听觉和发音上均存在相似之处。

3. 侵权行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生产的饮料产品上使用与原告“X+”商标近似的商标“XX+”,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三、法院判决1. 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在其生产的饮料产品上使用与原告“X+”商标近似的商标“XX+”,构成商标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 被告赔偿原告损失法院认为,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XXXX元。

四、案例分析1. 商标侵权的认定本案中,被告使用的商标“XX+”与原告注册的“X+”商标在视觉、听觉和发音上存在相似之处,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商标侵权行为包括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因此,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2. 侵权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商标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商标权侵权行为如何认定?商标侵权行为有哪些构成要件-

商标权侵权行为如何认定?商标侵权行为有哪些构成要件-

The easiest thing to do is to make simple things complicated, and the most difficult thing to do is to makecomplicated things simple.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商标权侵权行为如何认定?商标侵权行为有哪些构成要件?导读: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商标享有的使用权,我国商标法采用的是注册在先的原则,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因而我国商标权保护是针对注册商标而言的。

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商标享有的使用权,我国商标法采用的是注册在先的原则,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因而我国商标权保护是针对注册商标而言的。

未注册但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虽根据商标法第31条的规定,享有禁止他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的抗辩权利,但不享有商标法提供的禁止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法律保护。

据此可以认为,商标权保护是指商标法对注册商标提供的法律保护,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也是指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的范围。

本文涉及的商标侵权行为是指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商标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52条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以下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

商标侵权案件法律适用(3篇)

商标侵权案件法律适用(3篇)

第1篇一、引言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是企业市场竞争力的象征。

在市场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商标侵权案件层出不穷,如何正确适用法律解决商标侵权纠纷,已成为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重要课题。

本文将从商标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角度,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商标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1. 法律适用原则商标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应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性原则:商标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应以法律规定为依据,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公平原则:商标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应公平合理,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兼顾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3)效益原则:商标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应追求法律效益的最大化,以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2. 优先适用原则在商标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中,应优先适用以下法律:(1)商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商标法是解决商标侵权案件的基本法律依据。

(2)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商标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中具有补充作用。

(3)合同法:合同法在商标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中具有辅助作用。

三、商标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具体问题1. 侵权行为的认定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是商标侵权案件法律适用的关键。

根据《商标法》第57条的规定,以下行为属于商标侵权:(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2. 侵权责任的承担商标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停止侵害:侵权人应立即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赔偿损失:侵权人应赔偿权利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3)消除影响:侵权人应消除其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不良影响。

(4)公开赔礼道歉:侵权人应公开向权利人赔礼道歉。

商标侵权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商标侵权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商标侵权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一旦认定了商标的侵权行为,那么就有相应的责任,店铺把整理好的商标侵权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商标侵权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也就是犯罪行为所要受到的刑事制裁。

在三种法律责任形式中,刑事责任是最为严厉的强制方法。

假冒商标是商标侵权行为中情节比较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假冒商标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假冒商标犯罪的特征1、假冒商标犯罪的主体,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

单位犯假冒商标罪的,除由单位承担刑事责任外,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也成为犯罪的主体。

2、假冒商标犯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正常的商标管理活动。

3、假冒商标犯罪的主观方面,是行为人必须存在故意。

不同的目的和动机不影响犯罪的构成,但过失行为不构成犯罪。

4、假冒商标犯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实施了假冒商标的行为。

关于假冒商标行为,我国刑事法律有过三次界定:1979年测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界定为“违反商标管理法规工商企业假冒其他企业已经注册的商标的行为。

”1993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界定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1997年新修订的《刑法》与第二次界定相同。

上述四个特征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假冒商标犯罪。

(二)对假冒商标犯罪的刑事制裁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商标侵权法律责任案例(3篇)

商标侵权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标注册量逐年攀升,商标侵权案件也日益增多。

商标作为企业的重要无形资产,其保护力度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本案涉及一起商标侵权案件,通过对案件的剖析,旨在揭示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二、案情简介原告:A公司,一家从事化妆品生产、销售的企业,拥有“美丽天使”注册商标。

被告:B公司,一家从事化妆品生产、销售的企业,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生产的化妆品产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美丽天使”字样。

三、法院判决1. 法院认为,原告的“美丽天使”商标已经注册,依法享有专用权。

被告在其产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字样,构成商标侵权。

2.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本案中,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商标相同或近似:被告在其产品上使用的“美丽天使”字样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同,构成商标相同。

(2)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被告生产、销售的化妆品与原告的化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符合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

(3)未经许可:被告在其产品上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未经原告许可,构成商标侵权。

2. 商标侵权法律责任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停止侵权行为: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在其产品上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以消除侵权行为的影响。

(2)赔偿损失: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以弥补原告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3)行政处罚: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商标侵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五、启示本案提醒我们,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当充分重视商标保护工作。

以下是一些建议:1. 加强商标注册意识,及时申请注册商标,以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2. 定期对市场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并制止商标侵权行为。

简述商标侵权行为的种类

简述商标侵权行为的种类

简述商标侵权行为的种类商标普遍存在于人们的日常生活当中,但是商标却也是最容易受到侵权的知识产权之一,法律对此规定了几种商标侵权的类型。

所以下面是我为大家介绍关于简述商标侵权行为的种类的相关知识。

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当然大家也可以学习。

一、简述商标侵权行为的种类《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了以下七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种类: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二、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包括哪些?注册了的商标也是会得到法律保护,如果被他人侵权的话,可以向他人起诉而维护自己的权益。

但商标侵权需要法律保护的话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那么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包括哪些?1、行政责任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给以处罚。

(1)责令停止侵权。

具体措施如下:a、责令立即停止销售;b、没收、销毁侵权商品;c、没收、销毁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2)处以罚款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侵权所获利润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侵权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2、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商标权遭受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

案例分析法律商标侵权(3篇)

案例分析法律商标侵权(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标在商业活动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商标作为一种知识产权,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具有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保证商品或服务质量、促进商品销售等功能。

然而,商标侵权现象也日益严重,不仅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法律商标侵权案例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商标法律制度的发展提供借鉴。

二、案例简介原告:A公司,一家知名食品生产企业被告:B公司,一家新成立的食品企业案件事实:B公司在未经A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在其生产的食品包装上使用与A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使得消费者产生混淆。

A公司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

三、案例分析(一)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侵权行为需满足以下构成要件:1. 存在有效的商标权。

本案中,A公司的注册商标为有效商标,享有专用权。

2. 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

B公司在未经A公司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侵犯了A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3. 侵权行为具有过错。

B公司明知A公司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却故意侵权,具有过错。

4. 侵权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

本案中,B公司的侵权行为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损害了A公司的合法权益。

(二)侵权行为的认定1. 商标相同或近似。

本案中,B公司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的标识与A公司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

2. 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

本案中,B公司生产的是食品,与A公司注册商标所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类,构成侵权。

3. 使用商标的行为具有商业性。

本案中,B公司在其产品上使用与A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具有商业性,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三)赔偿责任的承担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侵权行为人应承担以下民事责任:1. 停止侵权行为。

本案中,法院判决B公司立即停止在其产品上使用与A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商标侵权案例法律分析(3篇)

商标侵权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商标是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具有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指示商品或服务质量、广告宣传等功能。

我国《商标法》明确规定,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然而,在市场经济中,商标侵权行为屡见不鲜,严重损害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以一起商标侵权案例为切入点,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认定、法律责任及维权途径进行探讨。

二、案例背景2018年,我国某知名饮料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发现,市场上存在多家企业生产的饮料产品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似,且这些产品在包装、宣传等方面与原告产品高度相似,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

原告认为,这些企业的行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例法律分析1.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商标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在本案中,被告生产的饮料产品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在包装、宣传等方面高度相似,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符合《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1)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2.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商标侵权行为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停止侵害;(2)消除影响;(3)赔偿损失;(4)罚款;(5)吊销营业执照;(6)其他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3.维权途径针对商标侵权行为,商标权人可以采取以下维权途径:(1)协商解决:商标权人可以与侵权方进行协商,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2)请求行政保护:商标权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请求其依法查处侵权行为;(3)提起诉讼:商标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方承担法律责任。

商标侵权.pptx

商标侵权.pptx
赔偿损失
侵权人需要承担因侵权行为给商标权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直 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消除影响
在必要情况下,侵权人还需要采取措施消除侵权行为对商标权人 造成的不良影响。
行政处罚措施及执行情况
行政处罚种类
针对商标侵权行为,行政机关可以采取罚款、没收侵 权商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等行政处罚措 施。
总结反思与未来展
07

当前存在问题和挑战剖析
法律法规不完善
执法力度不够
尽管我国在商标保护方面已有诸多法律法 规,但仍存在一些漏洞和空白,使得商标 侵权行为有机可乘。
部分地区执法部门对商标侵权的打击力度 不够,导致侵权行为屡禁不止,严重影响 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企业自我保护意识不强
跨国侵权案件处理难度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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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侵权监测机制
通过市场调查、网络监测等手段,及时发现和跟 踪侵权线索,为维权提供有力证据。
采取法律手段维权
对发现的侵权行为,及时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包括发送警告函、提起侵权诉讼等,坚决维护 企业商标权益。
加强与执法部门合作
积极与工商、海关等执法部门保持密切沟通与合 作,共同打击商标侵权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品 牌形象。
国际条约在国内适用情况解读
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关系
国内外商标保护策略差异
国际条约在适用时需与国内法相协调 ,企业在了解国际条约的同时,应关 注国内法的相关规定。
比较国内外商标保护策略的异同,为 企业制定更符合国情的商标保护方案 提供参考。
条约内容解读及案例分析
通过对国际条约内容的详细解读,结 合典型案例,分析条约在国内商标保 护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制定商标使用指南
明确商标的使用规范、标准和流程,确保企业内部统一、规范使 用商标。

美国商标侵权标准

美国商标侵权标准

美国商标侵权标准商标是企业建立品牌形象,保护商品和服务的重要标识。

在美国,商标权的保护是通过商标法律实现的。

商标侵权是指他人未经许可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识,导致公众对原商标产生混淆、误认或错误联想的行为。

为了保护商标权益,美国设立了一套严格的商标侵权标准。

一、商标侵权行为商标法对商标侵权行为提供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美国商标法第32条,以下行为可能构成商标侵权:1. 盗用商标:未经商标注册人授权,他人使用与已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将商品或服务投放市场。

2. 商标模仿:他人使用与已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可能导致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或错误联想。

3. 商标滥用:他人使用自己的商标,扰乱市场秩序,混淆公众。

二、混淆标准美国商标法中,混淆标准是判断商标侵权的重要准则。

根据美国商标法第43(a)条,以下几个因素被认为与商标侵权有关:1. 商标相似度:商标被侵权的程度与被侵权商标的相似度直接相关。

相似度越高,越容易导致公众的混淆。

2. 商品相似度:被侵权商标和侵权商标所表示的商品或服务是否相似,如果相似度高,则构成商标侵权的可能性也大。

3. 渠道相似度:被侵权商标和侵权商标在销售渠道上是否存在竞争关系,如果存在竞争关系,则构成商标侵权的可能性更大。

4. 注意程度:公众对商标的注意程度越高,越难以发生商标混淆,从而商标侵权的可能性也更低。

三、商标侵权的损害认定商标侵权产生的损害是商标法保护的核心目标之一。

根据美国商标法,商标侵权可以导致以下几种类型的损害认定:1. 实际损害:商标侵权行为导致原商标持有人的实际经济利益受到损害,如销售额下降、市场份额减少等。

2. 推定损害:商标侵权行为如果满足一定的条件,也可以推定为造成了经济损害。

例如,当商标被侵权使用一定时间后,即可推定为造成了一定的市场损害。

3. 惩罚性赔偿:在商标侵权行为中存在恶意、蓄意侵权的情况下,可能会被判决支付额外的惩罚性赔偿。

四、商标侵权诉讼程序在美国,商标侵权诉讼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提起诉讼:商标持有人向联邦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

案例分析法律商标侵权(3篇)

案例分析法律商标侵权(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品牌意识的增强,商标侵权案件日益增多。

为了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我国法律法规对商标侵权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规制。

本文将以某知名品牌商标侵权案为例,对商标侵权行为进行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某知名品牌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服装、鞋帽、箱包等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原告在我国注册了多个商标,其中“XX”商标已成为其核心商标。

2019年,原告发现被告在其经营的一家网店上销售的产品上使用了与原告“XX”商标相似的标识,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被告行为被告在网店上销售的产品上使用了与原告“XX”商标相似的标识,包括文字、图形、颜色等元素。

被告辩称,其使用的标识与原告商标相似度较低,不构成侵权。

二、案件分析(一)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侵权行为应满足以下要件:1. 存在商标权。

原告对其注册的“XX”商标享有商标权。

2. 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

被告在其网店上销售的产品上使用了与原告“XX”商标相似的标识。

3. 被告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性。

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二)商标相似度的判断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判断商标相似度是关键。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相似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1. 视觉相似度。

被告使用的标识与原告商标在视觉上是否容易混淆。

2. 听觉相似度。

被告使用的标识与原告商标在听觉上是否容易混淆。

3. 意义相似度。

被告使用的标识与原告商标在意义上是否容易混淆。

在本案中,被告使用的标识与原告“XX”商标在视觉、听觉和意义上均存在一定程度的相似,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故应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三)被告的抗辩理由被告辩称其使用的标识与原告商标相似度较低,不构成侵权。

然而,根据上述分析,被告使用的标识与原告商标在多个方面存在相似,已达到容易混淆的程度,故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浅谈商标侵权行为及其查处

浅谈商标侵权行为及其查处

<B style='color:black;background-color:#ffff66'>浅谈</B>商标侵权行为及其查处商标是国家和企业的重要财产。

保护商标及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已成为各国用以争取和维护本国竞争者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优势,最大限度的占领市场的有效手段。

受商标潜在的价值驱使,借助他人知名商标搭“便车”销售自己的商品、将他人商标直接用于自己的产品上假冒注册商标等商标侵权行为时有发生,不仅严重侵犯了商标注册人的利益,而且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

因此,面对越来越多的商标侵权行为,加强对商标专用权的法律保护,依法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已成当务之急。

一、商标侵权行为的概念及构成要件(一)商标侵权行为的概念商标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独占使用权。

商标权是一种独占权,商标权人独家享有在商标主管机关核定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

这种独占使用权受到法律的保护。

专用权具有绝对权的性质,它对于任何第三人都有约束力。

因此可见,任何商标的侵权行为都是违法行为。

(二)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商标专用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商标侵权行为也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在构成要件上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有所不同。

商标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有两个:一是损害行为。

损害行为是指威胁或破坏商标权专有性的行为。

商标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以专有性为其本质特征。

作为商标权人的专有权,在权利保护范围内,不允许他人侵犯。

二是行为的违法性。

行为的违法性,是指损害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损害了法律所保护的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有两种情形:一是法律明确规定禁止该行为;二是法律虽未明文禁止,但该行为有悖于法律的内在精神和要求。

行为的违法性具有客观实在性。

在实践中,违法性的判断主要在于分析损害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阻却事由。

有阻却事由,则损害行为不具违法性,不构成商标侵权;无阻却事由,损害行为即具违法性,商标侵权成立。

商标侵权表现形式主要有哪些

商标侵权表现形式主要有哪些

商标侵权表现形式主要有哪些内容提要:商标侵权⾏为,是指侵犯他⼈注册商标专⽤权的⾏为。

根据《商标法》第52条的规定,商标侵权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类商标侵权⾏为,是指侵犯他⼈注册商标专⽤权的⾏为。

⼀般民事侵权⾏为有四个构成要件:⼀是侵权损害事实;⼆是加害⾏为的违法性;三是违法⾏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四是⾏为⼈主观上有过错。

⽽商标侵权⾏为构成要件有两个:⼀是损害⾏为;⼆是⾏为的违法性。

根据《商标法》第52条的规定,商标侵权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类:1、使⽤侵权。

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许可,在同⼀种或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为。

使⽤侵权是实践中常见的⼀类商标侵权⾏为,根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使⽤他⼈的注册商标,必须经过商标注册⼈的同意,并签订注册商标使⽤许可合同。

如果未经同意即使⽤他⼈注册商标,⽆论其有⽆过错,都会构成对他⼈注册商标专⽤权的侵权。

与使⽤侵权密不可分的还有商标淡化,这是使⽤侵权的另⼀种表现形式。

如⼀些企业或个⼈在未取得商标所有⼈许可的情形下,将他⼈具有⼀定知名度的商标当作某类商品或服务的通⽤名称使⽤,或者当作⼚商名称、域名使⽤,使该商标⽆法区别于该类商品或服务的通⽤名称、⼚商名称、域名,从⽽损害了该商标的显著性,使得商标淡化。

其直接侵害对象是商标,间接侵害对象是商誉。

2、销售侵权。

是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权的商品的⾏为。

经销商是商品⽣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媒介,负有向消费者提供合格商品的义务。

如果经销商向消费者提供侵犯他⼈注册商标专⽤权的商品,⽆疑是在帮助商标侵权⼈实现其⽬的,有损商标注册⼈及消费者的权益,故也将其规定为商标侵权⾏为。

对这种商标侵权⾏为,修订前的《商标法》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即只有在经销商明知或应知其所经销的商品为侵权商品时,才追究经销商的商标侵权责任,在经销商⽆过错时,不成⽴商标侵权⾏为。

但这种规定虽然考虑到了⽆过错经销商的利益,也有利于商品的流通,但是毕竟不利于保护商标权,⽽且在实践中给执法带来了⼀定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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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与商标侵权行为1商标法与商标侵权行为摘要:商标法是调整在注册、使用、管理和保护商标等活动中,在国家机关、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公民个人、外国人、外国企业等主体之间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和。

而商标专有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商标侵权行为也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我国商标管理机关及司法机关一直注重对商标专有权的法律保护。

本文主要结合有关案例,简要谈谈商标法与商标侵权行为。

关键字:商标法、商标专有权、商标侵权行为、案例一、商标1.1商标的概述、“商标”一词为外来词,英文表述为“trademark"或"brand"。

在中国,人们俗称其为“牌子”。

而我国《商标法》规定:“任何能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来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1.2商标的作用商标已成为生产者创立信誉和开拓市场的重要工具,是生产者和消费者相互沟通的重要媒介,因此“被广泛视为降低信息和交易成本的工具”。

商标的功能主要有:①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②彰显商品或服务的质量③便于广告宣传④增强企业的竞争力⑤传递企业文化1.3商标注册的程序商标注册是指商标申请人为了取得商标专用权,将其使用和准备使用的商标,依照法定的条件、原则和程序,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标局审查核准,予以注册的法律制度。

商标注册是确定商标专用权的法律依据。

我国商标申请流程图(见下图)二、商标法2.1商标法的概念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法是调整在注册、使用、管理和保护商标等活动中,在国家机关、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公民个人、外国人、外国企业等主体之间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发生在上述主体之间的这一类法律关系,可以统称为商标法律关系。

商标法的核心内容,就是于通过调整商标专有权的取得和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法律关系,达到确认和保护商标专有权的目的,从而促使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保证商品质量,努力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平秩序,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2.2商标法的作用商标法通过对上述各种社会关系的调整,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保护商标权人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制止不正当竞争等都起着重要的作用。

具体表现以下几个方面:①保护商标专有权商标法的核心内容是保护商标权人的专用权,维护其合法权益。

这也是商标立法的宗旨之一。

②维护商标信誉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商标,特别是驰名商标,是企业信誉的象征,是该产品高质量的代名词。

③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保障消费者的利益,是我国商标法的宗旨之一。

对注册商标的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工商部分可以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④加强商标的管理通过商标管理,监督商品或服务质量,维护消费者的利益;通过对商标印制进行管理,杜绝假冒和冒充注册商标的来源,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利益;通过查处商标侵权活动,打击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2.3我国《商标法》的修改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商标法。

该法的颁布对加强我国商标的管理、保护上商标权人的利益,维护经济秩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而从1983年3月施行到现在,已经历了两次的修订,其内容和意义如下图所示。

1993年7月15日修改的内容和意义:2001年《商标法》修改的主要内容和意义三、商标侵权行为3.1商标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类型商标侵权行为,通常是指侵犯注册商标专有权的行为,即未经商标权人的同意,擅自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或者其他损害商标权人的合法利益的行为。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52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的规定,商标侵权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根据我国《商标法》第40条的规定,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必须经商标所有人同意并签订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然后在商标局备案。

如果未经许可而实施该行为,无论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均构成他人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商标法》第52条(二)项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第56条第3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依此规定,侵犯他人商标权的销售行为的构成,不再以销售者是否存在“明知”或“应知”的主观过错而论。

只要行为人具有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的行为,就以侵犯商标权的行为而论。

但构成侵犯行为的并不一定都要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只有在主观上具有明知或应知的过错的,才负赔偿责任。

(三)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个人一般从事商标印刷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他们实施的行为专为制假售假行为提供条件。

具体包括三种情况:未经商标权人授权和委托而制造其商标标识;虽然商标权人的授权或委托,但超出授权或委托的范围,制造其注册商标标识等行为。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吗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该规定是2001年修改《商标法》时新增的一项内容,学理上称为“反向假冒”,即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行为人将该注册商标撕掉或去除,换上自己的或他人的商标,再将更换了商标以后的商品投入市场,冒充自己的商品予以展示或者销售的行为。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业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商标法在列举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时,不可能包罗万象,因此需要作一些弹性的规定。

对此,《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作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52条第(5)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1)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恩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标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2)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3.2结合案例分析商标侵权行为案例:2007年初,深圳市甲公司将青岛乙公司诉至法庭吗。

原告诉称,原告依法经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一下简称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书香门第”商标。

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在开发房地产项目中,擅自使用与“书香门第”注册商标基本相同的商标,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提供的青岛市公证处公证书说明,被告在网络上发布的楼盘销售广告以上以及售楼处、住宅小区现场和宣传材料上使用了“书香门第”商标。

经核实,小区门口建有载明“书香门第”文字的大门。

被告辨称,2004年8月18日,被告与青岛丙公司签定了位于即墨市通济办事处嵩山二路298号的园丁村三期《销售代理合同》,双方约定:被告委托丙公司策划及代理销售园丁三期项目;丙公司负责该项目的营销策划、广告宣传即有关销售资料的设计、编辑、制作、发布;负责安排及制作该项目的售楼书、推广宣传单、效果图。

其后,丙公司为加快楼房销售,将园丁村三期小区名称改为“书香门第”,并进行了广告宣传。

被告认为被告及丙公司没有将“书香门第”作为商标使用。

即墨市城乡建设局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中载明的该小区工程名称为“新建园丁村教师公寓楼”;即墨市房地产开发办公室颁发的《房地产项目开发经验许可证》中载明的该小区项目名称为“园丁村三期”,与丙公司签定的《销售代理合同》中明确约定该小区为“园丁村三期”。

丙公司在售楼过程中,为了将房屋坐落地点与园丁村有明显的区别,遂将小区名称由“园丁村三期”改为“书香门第”,并未以商标形式对外使用。

分析:本案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1、房地产项目销售宣传过程中对他人商标的使用属于侵犯商标权利的行为因为根据《商标法》第52条的规定,商标权利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在同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原告投资开发的“书香门第”楼盘,与被告开发销售的“书香门第”楼盘均为不动产商品房开发销售项目,属应被核定为同意服务类别的商品。

本案中,被告认为被告及丙公司没有将“书香门第”作为商标使用,因为其仅在房地产项目销售宣传过程中使用了“书香门第”字样和图案。

但是,依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条的规定,《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因此,被告及丙公司在房地产销售的宣传过程中使用了“书香门第”字样和图案,同样构成对原告依法及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书香门第”商标的权利侵犯。

被告在网络发布的楼盘销售广告以及售楼处、住宅小区现场和宣传材料上均使用了“书香门第”商标,还建造了载有“书香门第”文字的大门,该商标与原告注册商标的文字相同,文字排列、大小、结构以及附注图案与原告注册商标相似。

被告的以上行为易使消费者对该房地产项目来源产生误认。

因此,被告的行为既具有主观上的过错,客观上又实施了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有权的行为。

2、被告作为被代理人应对丙公司销售房屋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被告与丙公司签订的《销售代理合同》,合同双方建立了房屋销售代理关系,按照法律规定,被告作为被代理人应对丙公司销售房屋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虽然被告与丙公司签订的《销售代理合同》约定,被告委托丙公司进行营销策划及广告宣传等代理销售园丁村三期项目行为,按合同同时约定被告有审查批准的义务,对该侵权行为的发生被告具有主观过错。

所以,对丙公司的行为被告应承担相应责任。

总结:本文从阐述商标的作用、商标的注册过程、商标法的概述、商标法的修改中,简要了解了中国的商标法。

之后从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中,了解了商标的侵权行为的认定,从而结合案例分析了有关商标侵权的认定。

而在当今社会,商标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日益明显,越来越多企业更加重视商标的品牌保护问题,商标法出现与修订在法律角度上保护了品牌,遏制商品侵权起了很大的作用,而商标法也在与时俱进的不断的修订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

参考文献:[1] 李伟.商标纠纷新型典型案例与专题指导[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2]胡开忠.商标法学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3]王莲峰.商标法[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4] 张小炜.企业商标全程谋略[M]北京:中国法律出版社,2008[5] 文学.商标使用与商标保护研究[M]北京:中国法律出版社,2008[6] 魏森.商标侵权认定标准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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