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有线通信维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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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有线通信维护暂行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二〇一〇年十月
TG/DW107-2010
前言
为适应我国铁路的快速发展,满足专用通信系统划归铁路管理后的工作需要,推进铁路通信专业管理和技术进步,提高专用通信设备维护管理水平,铁道部组织对《铁路有线通信技术维护规则》进行了修订。
本规则结合当前铁路通信维护体制,根据现场工作的实际要求,对原有维规的章节进行了调整,分别形成了技术管理篇和设备维护篇,为今后拓展业务范围、增加维护章节预留了空间。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铁路有线通信技术维护规则》(铁电务〔1993〕30号)同时废止。
各铁路局要组织相关通信维护管理人员认真学习贯彻,并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本规则主要起草人:马芳、姜永富、田裳、王亚民、朱惠忠、王铨、李光奇、张晓坤、程华、高晓冬、刘国梁、魏有银、姜秋妍、周万江。
二○一○年十月
总目录
1 总则
2 技术管理
2.1 维护组织机构与职责
2.2 维护管理
2.3 质量管理
2.4 故障和障碍管理
2.4.1 一般规定
2.4.2 通信故障和障碍分类
2.4.3 通信故障和障碍统计
2.4.4 通信故障和障碍处理
2.4.5 通信故障和障碍报告
2.5 安全管理
2.5.1 一般规定
2.5.2 作业安全
2.5.3 信息安全
2.5.4 维护工作纪律
2.6 机房管理
3 设备维护篇
3.1 通信线路
3.1.1 一般规定
3.1.2 设备管理
3.1.3 设备维护
3.1.4 质量标准
附录A 线路标桩、警示牌标准附录B 线路图例和符号
3.2 传输网与接入网
3.2.1 一般规定
3.2.2 电路管理
3.2.3 设备管理
3.2.4 设备及网络维护
3.2.5 维护技术指标
3.3 数据通信网
3.3.1 一般规定
3.3.2 网络管理
3.3.3 设备管理
3.3.4 设备及网络维护
3.3.5 维护技术指标
3.4 调度通信
3.4.1 一般规定
3.4.3 设备管理
3.4.4 设备维护
3.4.5 质量标准
3.5 会议通信
3.5.1 一般规定
3.5.2 电路管理
3.5.3 设备管理
3.5.4 运行管理
3.5.5 设备维护
3.5.6 质量标准
3.5.7 会议机房与会议室环境要求3.6 广播与站场通信
3.6.1 一般规定
3.6.2 设备管理
3.6.3 设备维护
3.6.4 质量标准
3.7 电报及电话通信
3.7.1 一般规定
3.7.2 电路管理
3.7.4 设备维护
3.7.5 质量标准
3.8 应急通信
3.8.1 一般规定
3.8.2 设备管理
3.8.3 设备维护
3.8.4 质量标准
3.9 通信电源、电源及机房环境监控系统
3.9.1 一般规定
3.9.2 设备管理
3.9.3 设备维护
3.9.4 质量标准
附录C 通信电源设备维护应配置的仪器仪表
附录D 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容量、放电电流、放电终止电压附录E 10小时放电率下的电解液温度和蓄电池容量
3.10 专线电路及接入设备
3.10.1 一般规定
3.10.2 电路管理
3.10.3 设备管理
3.10.5 质量标准
3.11 综合视频监控
3.11.1 一般规定
3.11.2 设备管理
3.11.3 设备及网络维护
3.11.4 质量标准
附件1:缩略语
附件2:铁路有线通信维护相关报表(共9张)
1 总则
1.1 铁路有线通信系统是铁路运输指挥、运营管理的重要基础设施,对保证铁路运输安全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规范维护管理,统一维护标准,确保系统运用安全,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是铁路各单位有线通信技术管理和设备维护工作的准则。
1.3 铁路有线通信包括:通信线路、传输网与接入网、数据通信网、调度通信、会议通信、广播与站场通信、电报及电话通信、应急通信、综合视频监控、通信电源、电源及机房环境监控等。
1.4 铁路有线通信系统的建设和运用由铁道部统一规划。
1.5 铁路通信必须执行国家通信保密和信息安全等有关规定。
1.6 各铁路局(含铁路公司,下同)应根据本规则要求,结合本局情况制定有线通信设备维护工作实施细则及操作规程。
1.7 本规则解释权属于铁道部运输局。
2 技术管理
2.1 机构与职责
2.1.1 铁路通信维护工作应遵循统一规划、统一领导、逐级负责和科学管理的原则,实行铁道部、铁路局、通信(电务)段三级管理以及段、车间、工区(班组)三级维护的模式。
2.1.2 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负责全路通信管理工作,北京铁路通信技术中心协助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工作。
2.1.3 铁道部运输局基础部是铁路通信专业的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提出通信网和设备技术发展战略和规划建议,参与制定通信技术政策、技术标准和技术管理规程;
(2)拟定通信设备修程修制、维修技术标准和维护管理办法;拟定客运专线通信系统和设备总体技术方案、装备标准,并指导实施;
(3)掌握通信网和设备的主要技术现状和运用状态,指导通信设备的维护和运用管理工作。
制定通信专业有关安全管理的规章、标准、制度,检查、指导通信安全管理工作;
(4)承担通信新技术、新产品的试验和上道技术审查工作;承担铁路通信对外技术交流、技术引进和技术合作的有关工作;
(5)提出客运专线通信系统运营准备和试验开通意见,并指导实施;提出铁路通信有关设计、施工、验收规范和铁路建设大中型项目设计文件审查及竣工验收意见;
(6)领导北京铁路通信技术中心业务工作。
2.1.4 北京铁路通信技术中心(以下简称“通信技术中心”)业务上受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1)协助铁道部做好铁路通信系统运用管理工作,对全路主要通信网络、设备的运用质量进行检测、监督、统计和运用分析;
(2)受铁道部委托,指导各级通信维护管理机构的业务工作;
(3)组织调查研究,提出全路通信网络优化及规划方案建议;
(4)对全路通信维护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协调处理技术问题,推广科学的维修方式;
(5)根据铁道部安排,做好全路通信方面相关技术规章制度的起草和修订工作;
(6)负责做好新建高速铁路(客运专线)、既有线改扩建等全路重点工程的配合、通信维护接管的技术支持工作;
(7)负责铁路通信全网运用质量的测试和全路通信仪表的管理,参与相关通信工程、网络验收测试工作;
(8)负责铁路骨干传输网、数据网等铁道部核心节点的设备和相关网络的日常维护及管理工作;
(9)负责全国铁路骨干传输网(五大环)运行情况实时监控、故障指挥处理、业务疏通及运行质量统计分析工作;
(10)负责对全国铁路骨干传输网网络级网管机房的维护管理工作,为各铁路局网络维护及故障处理提供技术支持;
(11)负责铁路骨干通信网的生产指挥和调度工作;受理、审批和安排骨干通信网的停机要点并监督执行情况;在通信网络出现障碍时,协调相关铁路局应急抢修工作并向部电务调度汇报进展;
(12)负责骨干传输网网络资源管理各项工作;定期对资源使用情况分析,提出网络优化、更改和扩容建议;
(13)负责全国骨干通信网备品备件管理工作;
(14)负责全路会议电视系统、调度通信系统、应急通信系统、综合视频监控系统铁道部节点以及骨干传输网、同步网所辖设备维护和管理工作;
(15)负责铁道部机关内部通信系统、通信电源系统、传输系统、电话设备的维护工作;
(16)负责全路通信网络技术资料和数据管理工作;协助做好全路通信技术履历管理工;
(17)负责组织通信网络、报路、电路和相关业务的配置、调整等工作;
(18)承担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5 铁路局电务处是管内通信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政策、技术标准和规章制度,结合本局实际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技术管理标准、设备质量标准和技术作业标准,落实各项安全和专业规章制度;
(2)负责对管内通信系统实施专业监督、检查和指导,定期检查管内通信设备运用状态、考核评价通信(电务)段安全生产情况;
(3)负责通信系统安全生产管理,组织制定安全生产措施和通信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指挥故障处理和应急抢修;参与调查处理通信事故,对影响安全的突出问题及时组织专项整治;
(4)负责通信设备维护和更新改造管理,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器材、新工艺和先进的检测监测手段;
(5)参与电务安全技术装备开发、研制、试验、审查工作,组织上道试验工作;
(6)负责电务安全生产调度指挥及信息管理;实时掌握安全生产情况,做到信息畅通、反应迅速;定期进行故障统计分析,通报安全生产情况;
(7)参与铁路工程建设通信技术方案论证、审查、设备选型及竣工验收;
(8)负责通信施工安全管理,制定施工安全管理办法,审核施工计划和施工安全措施,加强施工检查指导,有效监控施工过程;
(9)组织新技术培训,指导通信(电务)段技术业务培训工作;
(10)贯彻落实铁路运输安全设备准入制度,并监督执行;
(11)负责管内设备技术履历审核、汇总和上报工作;
(12)指导、检查和监督合资、地方铁路通信安全工作。
2.1.6 通信(电务)段维护机构设置
(1)通信(电务)段可根据维护管理需要设置有线通信科、无线通信科、安全调度科、技术支持中心、网管中心等机构;
(2)通信(电务)段根据维护管辖区域和维护性质,合理设置现场车间;在交通方便、人力集中的地区设置专业车间,承担技术性较强的周期性、集中检修和重点整治工作;参与管内疑难故障处理及故障分析;负责管内的重点工作,
承担应急抢修、抢险等工作;
(3)根据维护工作量、工作性质及交通便利程度合理设置工区(班组);在铁路局所在地设调度工区和会议工区,负责相关设备的维护管理和故障处理。
2.1.7 通信(电务)段通信工作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铁道部和铁路局的有关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和管理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管理细则等,认真落实各项安全和专业规章制度;
(2)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实行岗位责任制和质量验收制度,全面完成维修、中修、大修等各项生产任务;合理使用维修费用,保证设备投入,防止设备失修;减少设备故障,压缩故障延时,提高设备运用质量,保证安全可靠运用;
(3)建立健全段、车间、工区三级安全责任体系,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作业纪律,加强安全基础建设;强化现场作业控制,杜绝违章作业,确保行车设备和人身安全;
(4)以规章制度和典型事故(故障)案例为重点,对干部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增强干部职工遵章守纪和安全生产的法制观念;提供职工安全作业互控、自控能力;
(5)落实段、车间、工区三级设备检查制度,及时发现隐患,解决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
(6)负责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工作;实行调度昼夜值班制,随时掌握安全生产信息和设备运用状况,定期进行故障信息统计和安全生产分析,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组织解决和制定整改措施;
(7)制定管内应急通信保障方案,定期进行应急演练,组织实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8)制定应急抢险预案,建立应急抢修组织并定期进行演练,组织指挥事故抢险及故障处理,及时排除大通道中断障碍;
(9)落实施工安全和质量的有关规定,对所承担的施工安全和质量承担直接责任,对其他施工单位在管内的施工负监管责任;
(10)组织施工配合工作,签订安全配合协议,参加工程验收,对施工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11)负责通信技术设备履历簿编制工作;
(12)组织秋季设备鉴定工作,汇总核实车间提报的设备质量提高计划,制定应对措施并督促落实;
(13)规范和加强车间专业技术管理,配齐专业技术人员,赋予车间相应的管理权责,充分发挥车间管理作用,建设自管型车间;
(14)加强工区管理,严格落实标准化作业程序和安全卡控措施,严格考核作业纪律和技术纪律,建设自控型班组;
(15)负责职工培训和教育工作,加强培训基地建设,有针对性的开展以应知应会、实作技能、标准化作业程序和故障处理等为重点的实用性培训,不断提高职工业务素质和应急处理能力;
(16)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定科室、车间、班组考核办法,定期组织开展管内设备质量互检活动,总结交流维护经验,促进设备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2.1.8 现场车间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铁道部、铁路局和通信(电务)段的有关规章制度、技术标准、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认真落实专业管理职责;
(2)负责管内生产组织工作,参加管内天窗修,指导、检查工区检修工作质量,全面完成维修等生产任务,保证设备安全可靠,正常运用;
(3)负责车间安全管理、技术管理、计划管理、质量管理、设备管理、施工管理、材料管理、生产调度以及其他工作;
(4)负责安全信息管理工作;实行干部昼夜值班制度,及时掌握安全生产信息,定期进行故障信息统计和安全生产分析,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安全和隐患;
(5)充分利用检测、监测手段,掌握设备特性和网络运行情况,有针对性的组织维修,预防设备故障;
(6)制定管内应急通信保障方案,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承担管内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7)负责组织设备质量鉴定,针对设备状况,提出并落实设备质量提高计划,及时克服设备缺点;
(8)负责组织和参加管内故障处理和应急抢险,及时排除大通道中断障碍;
(9)落实设备检查制度,每季对管内主要设备进行一次检查,每月对主要通信设备检查一次,及时解决设备存在的问题;车间无法解决的,应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并上报通信(电务)段;
(10)落实施工安全有关规定,对所承担的施工安全负直接责任,对其他施工单位在管内的施工负监管责任;
(11)配合管内有关施工,参加工程验收;
(12)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作业纪律,强化现场作业控制,杜绝违章作业,确保行车、设备和人身安全;
(13)每季组织开展一次互检活动,总结交流维修经验,促进设备质量提高;
(14)监督、检查工区管理工作,每月对工区进行考核;
(15)组织职工业务学习,开展岗位练兵活动,提高职工技术业务素质,突出反违章教育,增强职工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
2.1.9 专业车间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铁道部、铁路局和通信(电务)段的有关规章制度、技术标准、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认真落实专业管理职责;
(2)负责通信设备集中检修和段安排的重点整治工作;包括入所修、返厂修、中修等工作,对周期内设备检修质量负责;
(3)负责车间安全管理、技术管理、计划管理、质量管理、设备管理、施工管理、材料管理、生产调度以及其他工作;
(4)根据中修周期、入所修周期和管内设备、通信线路状况,组织编制中修计划和入所修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5)负责编制检修作业程序、检修工艺规程,经通信(电务)段批准后执行;
(6)定期检查入所修设备,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组织分析并制定整改措施;
(7)教育职工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有关规定,杜绝违章作业,防止行车、人身伤亡事故;
(8)组织职工业务学习,开展岗位练兵活动,提高职工技术业务素质,突出反违章教育,增强职工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
(9)学习先进管理经验,运用现代化管理手段,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2.2 维护管理
2.2.1 铁路通信维护管理应树立全程全网观念,实施统一指挥、分级管理的原则。
2.2.2 铁路有线通信线路设备维护工作由维修、中修、大修三个修程组成,其他有线通信设备实行维修修程。
2.2.3 维修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强度与性能并重的原则,推进全面质量管理,不断改进维修方式,推广先进维修经验,科学合理地开展维护工作,提高有线通信设备运用质量和维护管理水平。
2.2.4 维修的基本任务
(1)按时执行维护计划,使设备功能及性能符合维护指标要求;
(2)及时处理各种系统、设备障碍和用户申告,利用监控和网管系统迅速准确地判断和排除故障,保证通信畅通;
(3)保持设备完好、清洁和良好的工作环境,延长使用年限;
(4)积极组织人员进行设备及电路分析,解决疑难故障,保证通信质量。
2.2.5 通信设备维修方式包括日常维护、集中检修、重点整治。
日常维护:是预防和消除故障因素,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快速处理的经常性的维护作业,包括日、旬、月、季、半年、年测试检修工作。
日常维护的基本任务就是确保管内各通信系统和设备的正常运行。
集中检修:是恢复、改善与提高设备强度和性能,且技术性较强的专业维护作业,包括设备轮修及系统性能测试和调整等。
集中检修的基本任务就是较完整
地恢复和改善管内各通信系统和设备的运行质量。
重点整治:对管内设备进行的工作量较大、无规定周期、一次性的重点维护作业。
其基本任务就是整体优化和提高相关通信系统和设备的综合质量。
2.2.6 对维护单位因技术能力或维护手段等原因无法自行完成的维护项目,可以采用委托维护保障服务(以下简称维保)方式。
签订维保合同时应明确维护项目、质量标准、周期、故障处理时限、技术支持方式、备品备件支持和违约赔偿等具体要求。
2.2.7 铁路局管内通信系统(设备)的启用、停用、移设、拆除由铁路局通信主管部门批准,跨局通信系统(设备)报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
2.2.8 购置使用铁路通信设备,必须符合国家、铁道部的装备政策、技术标准,采用取得铁路运输安全设备准入资质或通过铁道部技术审查的产品。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运用设备上进行试验或采用革新项目。
涉及技术条件、运用方式有较大改动和变化时,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改动部分图纸和文字说明,经铁路局通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
2.2.9 通信(电务)段应结合设备状况、年度重点工作、维修天窗作业计划,组织车间、工区制定维修工作计划表,经技术主管部门审核,段长批准后执行。
各项通信设备(线缆)都要明确维护主体和维护分界点,对于结合部维护责任不明确的,由上级维护管理部门确定维护分界。
2.2.10 各车间、工区按照批准的维修工作计划表组织落实,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作业标准和作业纪律等相关规章制度。
2.2.11 在自然灾害、防汛或重要繁忙运输任务等期间,应加强设备检查,强化网管监控和设备巡视工作。
2.2.12 新建、扩建、改建、更新改造及大修的通信系统和设备,均应按照有关制造、施工的规定和设计文件进行验收,合格后方能接管、运用、维护。
2.2.13 涉及铁路行车安全的通信设备必须执行设备入网许可证制度,其它通信设备应依据相关规定通过铁道部审查和技术检测。
2.2.14 通信线路中修是针对通信设备所进行的具有周期性、集中性的恢复通信设备强度与特性的维护工作。
2.2.15 通信线路大修是根据设备使用期限或设备运用状态,为恢复和提高通信系统的质量和能力,对相关设备进行全面彻底的整修。
2.2.16 通信设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可安排大修:
(1)设备使用已达到大修周期,且障碍较多,正常修理费用较高难以根除的。
(2)设备使用在大修周期内,但设备质量、技术或容量达不到业务或技术发展要求,并且通过正常维修又无法解决的。
2.2.17 通信线路大修必须通过实际调查和技术鉴定,确认需要大修时,由通信(电务)段提报大修计划申请书,报上级审批。
2.2.18 通信线路大修包括电缆和光缆线路大修。
2.2.19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系统更新改造:
(1)国家和铁道部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设备、系统制式。
(2)设备或技术陈旧,维修配件没有来源,而又没有替代器件,不能保证使用或继续使用严重影响安全的。
(3)在正常维护条件下,单台设备强度不足、主要电气性能指标下降且无法恢复的设备占运用总量的40%及以上。
2.2.20 通信线路的中修、大修周期原则上分别为5年、15年。
2.2.21 对需要进行更新改造、停用、报废的设备,各通信(电务)段需对设备现状进行详细调查,提出申请,经局电务处组织技术鉴定,报铁路局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跨局系统设备需报铁道部运输局审批。
2.2.22 通信设备的备品备件原则上按以下规定配备,有特殊要求的设备按相关章节有关规定执行。
(1)传输与接入网、数据网、数调、会议、电源等系统主设备,在每个局
管内按在用板卡(模块)种类、数量,每种备5%,不足1块的备1块;已经1+1热备份的板卡备用数量可适当减少;
(2)视频监控前端室外设备按设备种类、数量,每种备10%,不足1台的备1台;室内设备比照第一条规定;
(3)光缆按运用每百公里备用同型号光缆2公里;电缆按运用每百公里备用同型号电缆500米;其它线路附属设备按10%备;
(4)接入设备(含协议转换器、XDSL、光纤收发器、PDH设备)按种类、数量,每种备15%,不足1对的备1对;
(5)其它设备的备用数量,铁路局可根据情况自行规定。
2.2.23 各通信(电务)段应对管内备品备件进行统一管理,建立备品备件档案,对种类、数量、使用、返修等要有详细记录,并有专人负责;根据故障抢修时限合理布局存放地点。
2.2.24 通信(电务)段应根据维护工作的需要,为车间班组配备必需的车辆、仪器仪表和工器具,并按以下规定进行管理:
(1)建立车辆、仪器仪表、工器具的保管和使用制度;
(2)对纳入计量管理的仪器仪表,应定期进行计量检验,并有详细的检验、校准记录;未经计量检验合格的仪表不允许使用。
2.2.25 各级维护管理部门都应具有完整、准确的通信设备技术履历。
遇有设备变动,应及时修改,每年度全面修订一次,并按规定的时限逐级汇总上报。
2.2.26 在用的通信设备和器材必须逐台建立台账。
设备台账应准确反映设备类型、数量、安装位置、开通日期、更换时间、软硬件变化情况、生产厂商、出厂时间及编号等信息。
2.2.27 固定资产的调拨、移设、封存、启用和报废应按铁道部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调拨的固定资产应保持完好,有关附属设备、备件及设备相关资料应一并调拨;设备变动后,要及时修改固定资产卡片。
2.2.28 做好职工的技术业务培训,根据技术发展需要,各铁路局和通信(电务)段应有计划地做好岗前培训和在岗职工的技术业务培训工作,使职工适应本岗位工作及新技术的要求,重要岗位的人员应满足以下要求:
(1)通信(电务)段有线通信科、安全调度科、技术支持中心、网管中心管理人员应具备本专业三年以上工作经历、助理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2)各系统网管以及会议、调度设备维护等重要岗位应设置具备技术员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新员工以及改职人员须经培训、考试合格,领导批准后方能独立担当工作;
(3)由通信(电务)段每年定期进行专项岗位技能考核,并颁发上岗合格证书;
(4)由于重要岗位人员不胜任岗位要求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相关部门的责任。
2.3 质量管理
2.3.1 维护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与质量并重的方针。
2.3.2 维护质量是衡量维护工作是否到位的评判标准,由设备质量、工作质量和运用质量组成。
设备质量是设备(电路)的机械强度和电气性能;
工作质量是维护、管理人员对所规定的责任和维护管理任务的执行程度;
运用质量是通信系统在使用过程中的动态质量,是运用中的系统和设备在规定的技术条件下所能完成其功能的程度,是设备质量和工作质量的综合反映。
2.3.3 电务处应制定维护质量的检查与分析制度,定期组织对运用质量、设备质量和工作质量的检查与考核,每年组织开展秋季设备鉴定工作,进行设备维护质量验收。
2.3.4 通信(电务)段应建立健全问题库制度,对检查、鉴定发现的质量问题和设备缺点逐条列入问题库,提出克服措施和整改方案,跟踪落实限期销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