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视角下的中韩苏岩礁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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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是从国际法方面来分析苏岩礁的法律地位,探究韩国挑
起苏岩礁争端背后的真正意图,对我国处理苏岩礁问题提出建议。 一、苏岩礁的地理概况
苏岩礁是位于东海北部的水下暗礁,在地质学上是古老的长江三
角洲的海底丘陵,离海面最浅处达 4.6m。地理位置为北纬 32 度 07 分 22.63 秒,东经 125 度 10 分 56.81 秒,处于韩国济洲岛和我国长江口 连线上,距中国领海基线东岛 132 海里,距韩国济洲岛西南 82 海里, 距日本鸟岛 151 海里,是国际航线的转折点,战略地位显要。
海基线。领海基线以外一定宽度的海水带即为领海。《公约》第 13 条 第 1 款规定:"低潮高地是在低潮时四面环水并高于水面但在高潮时 没入水中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如果低潮高地全部或一部与大陆或岛 屿的距离不超过领海的宽度,该高地的低潮线可作为测算领海宽度的 基线。"第 2 款:"如果低潮高地全部与大陆或岛屿的距离超过领海的 宽度,则该高地没有其自己的领海。"④由于苏岩礁远离中国大陆和 朝鲜半岛,并且其常年位于水面以下,苏岩礁并不是低潮高地,更不能
力的。 三、苏岩礁的法律地位
依据国际法,苏岩礁是位于东海北部的水下暗礁,而非岛屿,即使 拥有苏岩礁也不可能将其视为"领土"而主张享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 架。国家领土包括领陆、领海、领空和底土,国家在其领土内享有主 权。依据《公约》沿海国可以在陆地以及包括低潮高地在内的岛屿上 选取一系列适当的点,连接这些点形成折线,该折线就是沿海国的领
顾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并以符合本公约规定的方式行事。"③ 《公约》第七十七条规定了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第 1 款规定,"
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 利";第 2 款规定,"第 1 款所指的权利是专属性的,即:如果沿海国不 勘探大陆架或开发其自然资源,任何人未经沿海国明示同意,均不得 从事这种活动";第 3 款规定,"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并不取决于有 效或象征的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
从《公约》对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规定来看,沿海国对专属经济 区所拥有的权利是需要国家明文对外宣示的,而对大陆架所拥有的权 利是并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性的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虽然韩国也 对外宣示了 200 海里专属经济区,但并不代表其就可以在其专属经济 区内行使权利,因为中韩专属经济区的主张重叠区目前仍处在争议 中,在专属经济区主张重叠区的划分未明确时,任何一方在重叠区的 单方行为都是无效的。所以韩国在苏岩礁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中国依 据其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所拥有的权利,其单方面的行为是无法律效
发拥有主权权利。
(二)韩国政府对"离淤岛(" 苏岩礁在韩国的名称)的态度及依据 韩国坚称,苏岩礁位于其专属经济区内,并特别强调"在韩方专属 经济区内"建设苏岩礁建设并运营海洋科学基地是韩国"合理的权利, 也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同时认为,虽然离淤岛位于中、日、韩 三国专属经济区的重叠区,但离淤岛距中国领海基线东岛 132 海里, 距韩国济洲岛西南 82 海里,距日本鸟岛 151 海里,从地理上看,更接 近韩方。韩国济州岛地方海洋水产部将苏岩礁标记为"离淤岛",并声 称其为韩国最南端的岛屿。一些媒体或学术团体也编造各种理由证
法治视野
金卡工程·经济与法
国际法视角下的中韩苏岩礁之争
2009 年 06 期
□杨红伟
(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 山东青岛 266100)
摘 要:韩国在苏岩礁修建了海洋基地,但也仅仅是一个人工设施,无法改变苏岩礁是暗礁而非岛屿的法律事实。任何国家都不可能基于苏岩礁 主张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但苏岩礁对中韩两国而言均有着十分重要的经济和战略意义,针对韩国在苏岩礁的行为,我国应予以足够重视并采 取相应的措施。 关键词:苏岩礁;专属经济区;大陆架
3、苏岩礁既位于中国大陆架上也位于中国专属经济区内,中国对 苏岩礁主张拥有管辖权更符合国际法的中韩两国主张的 200 海里专属经济区的重叠区内,而中韩对专属经 济区的重叠区如何划分并未达成共识。
《公约》第五十六条规定了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管辖权 和义务,第 1 款"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有: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 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不论为生物或非生物资 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关于在该区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如 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等其他活动的主权权利;第 2 款规定,沿 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根据本公约行使其权利和履行其义务时,应适当
周边海域平均水深 50m,南北长 1800m,东西宽 1400m,丘陵呈椭 圆形,其南侧和东侧的地形呈急倾斜状,北侧和西侧则比较缓和的倾
斜。周围尚有多处浅滩,地形复杂,暗礁浅滩交错,是南来北往、西进
东出航船的危险之谷。 二、中韩两国政府对苏岩礁的态度及国际法依据
(一)中国政府对苏岩礁的态度及依据
中国政府一直坚持,苏岩礁为水下暗礁而非岛屿,是中国大陆架
进行观光游览。国际上根据航行的区域,把邮轮分为国际邮轮、地区 邮轮和海岸线邮轮。在国内,一般把在海上航行的客轮称为"邮轮", 而把江河中航行的客轮称为"游轮",小型的客轮则称为"游船"。
1976 年 9 月,日本国际邮轮珊瑚公主号首次停靠中国大连港,岁 月的车轮步入 21 世纪以来,访问中国沿海港口城市的国际邮轮数量 呈逐年上升趋势。以上海口岸为例,2008 年造访上海的外籍豪华邮 轮有 112 艘次,随船出入境旅客 15 万余人次,比上年增长 10%,预计 2009 年来沪的邮轮将达到 126 艘次,增长 12%。2010 年预计到达中 国沿海港口城市的国际邮轮旅客将达到 60 万人次,显示了邮轮旅游 的良好发展前景。
作为划定领海基线的依据。虽然《公约》规定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和 大陆架上有建造人工岛屿并行使管辖权的主权权利,但《公约》第 60 条第 8 款也明确规定了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不具有岛屿地位,它们 没有自己的领海。因此,即使韩国在苏岩礁上修建了海洋基地,它也 仅仅是人工设施,也不能成为韩国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
中韩在东海的专属经济区尚未明确划分,而韩国却不惜投入巨资
在苏岩礁维持一个海上平台。从 1987 年开始,韩国济州岛地方海洋 水产部将苏岩礁标记为"离於岛",到 1995 年,韩国又开始对苏岩礁现 场海洋地基进行勘探,设计建筑物及科学基地运营方案,至 2000 年, 投资 230 多亿韩元, 在苏岩最高峰的南侧 65m 处,打桩兴建一座高 76m,重 3600 吨,相当于 15 层楼高的巨大钢筋建筑物,于 2003 年 6 月 竣工,韩国将其称为"韩国离於岛综合海洋科学基地",现已运营。此 后,韩国就开始肆无忌惮地在附近海域进行各种资源勘探,并派出舰
邮轮业在中国属新兴产业,处于起步发展阶段。目前,国家促进
邮轮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陆续出台,2008 年 6 月,国家发改委下发了 《关于促进我国邮轮业发展的知道意见》;邮轮港口设施进一步完善, 已经建成上海国际客运中心、厦门国际客运中心、三亚凤凰岛国际客 运中心等三个设施较为齐全的邮轮港口。我国已经初步具备了大力 发展邮轮经济的条件。
一方面,按照《公约》的规定,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以勘探
-76-
2009 年 06 期
金卡工程·经济与法
法治视野
国际邮轮随客出入境行李物品的海关监管研究
□陆伟捷
(上海交通大学船舶海洋与建筑工程学院 上海 200000 )
摘 要:邮轮旅游是旅游业的高端产品,近几年来,随着上海等城市相继为国际邮轮提供母港服务,我国的邮轮旅游和邮轮经济的发展迈入了起步 阶段。然而,由于国际邮轮的特性和功能有别于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使得海关面临着如何解决对以国际邮轮方式进出境旅客及其行李物品实施 监管的新课题。本文试结合国际邮轮及其旅客进出境的特点,提出切实转变监管观念、创新监管模式、提高监管质量,同时对海关监管"硬件"和 监管"软件"从根本上进行改造和改革,积极探讨海关如何对国际邮轮随客出入境行李物品实施有效监管的思路和方法。 关 键 词:海关 国际邮轮 行李物品 监管
明苏岩礁归属于韩国,而韩国政府对这些行为默认甚至支持,在国内
造成苏岩礁归属于韩国的"既成事实"。 (三)对韩国建造"离淤岛海洋科学综合研究基地"行为的国际法
分析
1、苏岩礁仅仅为暗礁而非岛屿。《公约》第 121 条规定了岛屿制
度:岛屿是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不
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 陆架②。根据《公约》,苏岩礁很明显是暗礁而不满足成为岛屿的条 件,也就意味着不能拥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分。从海图标注苏岩礁的历史看,我国自组建北洋水师以来的海图即
明确标明有东海苏岩,比韩国早一百年。1963 年我国第一艘自行设 计制造的两万两千吨货轮"跃进号"即在苏岩海域触礁沉没,中国海军 东海舰队和交通部测量大队对苏岩进行了建国以来的首次精密的测
量,绘制了高质量的海图,并且向国际宣誓了领海主权。1992 年 5 月, 中国海军北海舰队海测大队全面测绘苏岩礁海区,在东经 125 度 10 ' 45 "、北纬 32 度 7 '42 "作了最后的定位。苏岩礁位于东海大陆架上, 是最古老长江三角洲的海底丘陵,为中国大陆架在海底的一部分,这
艇和飞机巡视,俨然将其视为海外领土的延伸。
在此期间,中国政府曾于 2000 年和 2002 年两次就韩方在苏岩礁 修建海洋观测站问题向韩方提出交涉,反对韩方在两国专属经济区主
张重叠海域的单方面活动,但是对韩国并没有起到任何作用。特别是
从 2006 年 9 月中旬起,韩国媒体和学术团体纷纷介入苏岩礁,找出种 种"所谓的依据"证明显然是暗礁的"离淤岛"是韩国最南端的的"岛屿"。 而且韩媒体大肆报道所谓中国对"离於岛"的监视活动,诬称中国意图" 抢夺"韩国"领土",混淆视听。
2、依据地理位置的远近判断苏岩礁的归属,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的。苏岩礁位于中、韩、日三国的专属经济区主张的重叠区,这是事实 情况,韩国依据地理上更接近韩国来主张拥有苏岩礁是没有任何国际 法依据的。苏岩礁处在专属经济区的争议区,根据《公约》规定,对专
属经济区权利和管辖权的归属的冲突应在公平的基础上参照一切有 关情况,考虑到所涉及利益分别对有关各方和整个国际社会的重要 性,加以解决。更何况苏岩礁属于我国大陆架的延伸,所以苏岩礁的 管辖权归属于中国更符合国家法公平原则的规定。
四、拥有苏岩礁的经济和战略意义
尽管任何国家均不能将苏岩礁视为领土并宣布拥有主权,但由于 苏岩礁处于中韩两国专属经济区主张的重叠部分,因此,苏岩礁归属
的确定,对中韩两国而言均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承认一国对苏岩礁 的控制权,就等于承认该岛附近海域是该国的专属经济区,该国从而 在中韩专属经济区的划界纠纷中占得主动权。
引言
邮轮(英文为 Cruise 或 Cruseship)原意是指海洋上的定线、定期 航行的大型客运轮船。"邮"字本身具有交通的含义,而且过去跨洋邮 件总是由这种大型快速客轮运载,故此得名。众所周知的"泰坦尼克" 号就是这种邮轮。现在所说的邮轮,是指配备了齐全的生活、休闲、娱 乐与度假等各类设施,纯粹用于观光游览与休闲度假等活动,在海洋 中航行的大型轮船,旅客可选择在海上、沿途停靠的港口或海岛附近
在海底的一部分,中韩之间不存在领土争端。中韩两国均宣布了 200 海里专属经济区,苏岩礁位于主张的重叠区,韩国单方面的行为不具
有任何法律效力。从有文献记载苏岩礁的历史看,早在我国唐朝时
期,历代东渡扶桑的中华人士就留下了文献记载,清末民初地质学家
更是从地质学和地理学角度上证实了苏岩是中国大陆在海底的一部
是事实。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七十七条的
规定"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 主权权利,而且这种主权权利是专属性的,并不取决于沿海国有效或
象征性的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即:如果沿海国不勘探大陆架或开发
其自然资源,任何人未经沿海国明示同意,均不得从事这种活动。"① 所以,中国对苏岩礁拥有管辖权,对苏岩礁附近海域的自然资源的开
起苏岩礁争端背后的真正意图,对我国处理苏岩礁问题提出建议。 一、苏岩礁的地理概况
苏岩礁是位于东海北部的水下暗礁,在地质学上是古老的长江三
角洲的海底丘陵,离海面最浅处达 4.6m。地理位置为北纬 32 度 07 分 22.63 秒,东经 125 度 10 分 56.81 秒,处于韩国济洲岛和我国长江口 连线上,距中国领海基线东岛 132 海里,距韩国济洲岛西南 82 海里, 距日本鸟岛 151 海里,是国际航线的转折点,战略地位显要。
海基线。领海基线以外一定宽度的海水带即为领海。《公约》第 13 条 第 1 款规定:"低潮高地是在低潮时四面环水并高于水面但在高潮时 没入水中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如果低潮高地全部或一部与大陆或岛 屿的距离不超过领海的宽度,该高地的低潮线可作为测算领海宽度的 基线。"第 2 款:"如果低潮高地全部与大陆或岛屿的距离超过领海的 宽度,则该高地没有其自己的领海。"④由于苏岩礁远离中国大陆和 朝鲜半岛,并且其常年位于水面以下,苏岩礁并不是低潮高地,更不能
力的。 三、苏岩礁的法律地位
依据国际法,苏岩礁是位于东海北部的水下暗礁,而非岛屿,即使 拥有苏岩礁也不可能将其视为"领土"而主张享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 架。国家领土包括领陆、领海、领空和底土,国家在其领土内享有主 权。依据《公约》沿海国可以在陆地以及包括低潮高地在内的岛屿上 选取一系列适当的点,连接这些点形成折线,该折线就是沿海国的领
顾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并以符合本公约规定的方式行事。"③ 《公约》第七十七条规定了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第 1 款规定,"
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 利";第 2 款规定,"第 1 款所指的权利是专属性的,即:如果沿海国不 勘探大陆架或开发其自然资源,任何人未经沿海国明示同意,均不得 从事这种活动";第 3 款规定,"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并不取决于有 效或象征的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
从《公约》对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规定来看,沿海国对专属经济 区所拥有的权利是需要国家明文对外宣示的,而对大陆架所拥有的权 利是并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性的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虽然韩国也 对外宣示了 200 海里专属经济区,但并不代表其就可以在其专属经济 区内行使权利,因为中韩专属经济区的主张重叠区目前仍处在争议 中,在专属经济区主张重叠区的划分未明确时,任何一方在重叠区的 单方行为都是无效的。所以韩国在苏岩礁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中国依 据其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所拥有的权利,其单方面的行为是无法律效
发拥有主权权利。
(二)韩国政府对"离淤岛(" 苏岩礁在韩国的名称)的态度及依据 韩国坚称,苏岩礁位于其专属经济区内,并特别强调"在韩方专属 经济区内"建设苏岩礁建设并运营海洋科学基地是韩国"合理的权利, 也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同时认为,虽然离淤岛位于中、日、韩 三国专属经济区的重叠区,但离淤岛距中国领海基线东岛 132 海里, 距韩国济洲岛西南 82 海里,距日本鸟岛 151 海里,从地理上看,更接 近韩方。韩国济州岛地方海洋水产部将苏岩礁标记为"离淤岛",并声 称其为韩国最南端的岛屿。一些媒体或学术团体也编造各种理由证
法治视野
金卡工程·经济与法
国际法视角下的中韩苏岩礁之争
2009 年 06 期
□杨红伟
(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 山东青岛 266100)
摘 要:韩国在苏岩礁修建了海洋基地,但也仅仅是一个人工设施,无法改变苏岩礁是暗礁而非岛屿的法律事实。任何国家都不可能基于苏岩礁 主张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但苏岩礁对中韩两国而言均有着十分重要的经济和战略意义,针对韩国在苏岩礁的行为,我国应予以足够重视并采 取相应的措施。 关键词:苏岩礁;专属经济区;大陆架
3、苏岩礁既位于中国大陆架上也位于中国专属经济区内,中国对 苏岩礁主张拥有管辖权更符合国际法的中韩两国主张的 200 海里专属经济区的重叠区内,而中韩对专属经 济区的重叠区如何划分并未达成共识。
《公约》第五十六条规定了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管辖权 和义务,第 1 款"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有: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 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不论为生物或非生物资 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关于在该区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如 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等其他活动的主权权利;第 2 款规定,沿 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根据本公约行使其权利和履行其义务时,应适当
周边海域平均水深 50m,南北长 1800m,东西宽 1400m,丘陵呈椭 圆形,其南侧和东侧的地形呈急倾斜状,北侧和西侧则比较缓和的倾
斜。周围尚有多处浅滩,地形复杂,暗礁浅滩交错,是南来北往、西进
东出航船的危险之谷。 二、中韩两国政府对苏岩礁的态度及国际法依据
(一)中国政府对苏岩礁的态度及依据
中国政府一直坚持,苏岩礁为水下暗礁而非岛屿,是中国大陆架
进行观光游览。国际上根据航行的区域,把邮轮分为国际邮轮、地区 邮轮和海岸线邮轮。在国内,一般把在海上航行的客轮称为"邮轮", 而把江河中航行的客轮称为"游轮",小型的客轮则称为"游船"。
1976 年 9 月,日本国际邮轮珊瑚公主号首次停靠中国大连港,岁 月的车轮步入 21 世纪以来,访问中国沿海港口城市的国际邮轮数量 呈逐年上升趋势。以上海口岸为例,2008 年造访上海的外籍豪华邮 轮有 112 艘次,随船出入境旅客 15 万余人次,比上年增长 10%,预计 2009 年来沪的邮轮将达到 126 艘次,增长 12%。2010 年预计到达中 国沿海港口城市的国际邮轮旅客将达到 60 万人次,显示了邮轮旅游 的良好发展前景。
作为划定领海基线的依据。虽然《公约》规定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和 大陆架上有建造人工岛屿并行使管辖权的主权权利,但《公约》第 60 条第 8 款也明确规定了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不具有岛屿地位,它们 没有自己的领海。因此,即使韩国在苏岩礁上修建了海洋基地,它也 仅仅是人工设施,也不能成为韩国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
中韩在东海的专属经济区尚未明确划分,而韩国却不惜投入巨资
在苏岩礁维持一个海上平台。从 1987 年开始,韩国济州岛地方海洋 水产部将苏岩礁标记为"离於岛",到 1995 年,韩国又开始对苏岩礁现 场海洋地基进行勘探,设计建筑物及科学基地运营方案,至 2000 年, 投资 230 多亿韩元, 在苏岩最高峰的南侧 65m 处,打桩兴建一座高 76m,重 3600 吨,相当于 15 层楼高的巨大钢筋建筑物,于 2003 年 6 月 竣工,韩国将其称为"韩国离於岛综合海洋科学基地",现已运营。此 后,韩国就开始肆无忌惮地在附近海域进行各种资源勘探,并派出舰
邮轮业在中国属新兴产业,处于起步发展阶段。目前,国家促进
邮轮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陆续出台,2008 年 6 月,国家发改委下发了 《关于促进我国邮轮业发展的知道意见》;邮轮港口设施进一步完善, 已经建成上海国际客运中心、厦门国际客运中心、三亚凤凰岛国际客 运中心等三个设施较为齐全的邮轮港口。我国已经初步具备了大力 发展邮轮经济的条件。
一方面,按照《公约》的规定,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以勘探
-76-
2009 年 06 期
金卡工程·经济与法
法治视野
国际邮轮随客出入境行李物品的海关监管研究
□陆伟捷
(上海交通大学船舶海洋与建筑工程学院 上海 200000 )
摘 要:邮轮旅游是旅游业的高端产品,近几年来,随着上海等城市相继为国际邮轮提供母港服务,我国的邮轮旅游和邮轮经济的发展迈入了起步 阶段。然而,由于国际邮轮的特性和功能有别于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使得海关面临着如何解决对以国际邮轮方式进出境旅客及其行李物品实施 监管的新课题。本文试结合国际邮轮及其旅客进出境的特点,提出切实转变监管观念、创新监管模式、提高监管质量,同时对海关监管"硬件"和 监管"软件"从根本上进行改造和改革,积极探讨海关如何对国际邮轮随客出入境行李物品实施有效监管的思路和方法。 关 键 词:海关 国际邮轮 行李物品 监管
明苏岩礁归属于韩国,而韩国政府对这些行为默认甚至支持,在国内
造成苏岩礁归属于韩国的"既成事实"。 (三)对韩国建造"离淤岛海洋科学综合研究基地"行为的国际法
分析
1、苏岩礁仅仅为暗礁而非岛屿。《公约》第 121 条规定了岛屿制
度:岛屿是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不
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 陆架②。根据《公约》,苏岩礁很明显是暗礁而不满足成为岛屿的条 件,也就意味着不能拥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分。从海图标注苏岩礁的历史看,我国自组建北洋水师以来的海图即
明确标明有东海苏岩,比韩国早一百年。1963 年我国第一艘自行设 计制造的两万两千吨货轮"跃进号"即在苏岩海域触礁沉没,中国海军 东海舰队和交通部测量大队对苏岩进行了建国以来的首次精密的测
量,绘制了高质量的海图,并且向国际宣誓了领海主权。1992 年 5 月, 中国海军北海舰队海测大队全面测绘苏岩礁海区,在东经 125 度 10 ' 45 "、北纬 32 度 7 '42 "作了最后的定位。苏岩礁位于东海大陆架上, 是最古老长江三角洲的海底丘陵,为中国大陆架在海底的一部分,这
艇和飞机巡视,俨然将其视为海外领土的延伸。
在此期间,中国政府曾于 2000 年和 2002 年两次就韩方在苏岩礁 修建海洋观测站问题向韩方提出交涉,反对韩方在两国专属经济区主
张重叠海域的单方面活动,但是对韩国并没有起到任何作用。特别是
从 2006 年 9 月中旬起,韩国媒体和学术团体纷纷介入苏岩礁,找出种 种"所谓的依据"证明显然是暗礁的"离淤岛"是韩国最南端的的"岛屿"。 而且韩媒体大肆报道所谓中国对"离於岛"的监视活动,诬称中国意图" 抢夺"韩国"领土",混淆视听。
2、依据地理位置的远近判断苏岩礁的归属,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的。苏岩礁位于中、韩、日三国的专属经济区主张的重叠区,这是事实 情况,韩国依据地理上更接近韩国来主张拥有苏岩礁是没有任何国际 法依据的。苏岩礁处在专属经济区的争议区,根据《公约》规定,对专
属经济区权利和管辖权的归属的冲突应在公平的基础上参照一切有 关情况,考虑到所涉及利益分别对有关各方和整个国际社会的重要 性,加以解决。更何况苏岩礁属于我国大陆架的延伸,所以苏岩礁的 管辖权归属于中国更符合国家法公平原则的规定。
四、拥有苏岩礁的经济和战略意义
尽管任何国家均不能将苏岩礁视为领土并宣布拥有主权,但由于 苏岩礁处于中韩两国专属经济区主张的重叠部分,因此,苏岩礁归属
的确定,对中韩两国而言均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承认一国对苏岩礁 的控制权,就等于承认该岛附近海域是该国的专属经济区,该国从而 在中韩专属经济区的划界纠纷中占得主动权。
引言
邮轮(英文为 Cruise 或 Cruseship)原意是指海洋上的定线、定期 航行的大型客运轮船。"邮"字本身具有交通的含义,而且过去跨洋邮 件总是由这种大型快速客轮运载,故此得名。众所周知的"泰坦尼克" 号就是这种邮轮。现在所说的邮轮,是指配备了齐全的生活、休闲、娱 乐与度假等各类设施,纯粹用于观光游览与休闲度假等活动,在海洋 中航行的大型轮船,旅客可选择在海上、沿途停靠的港口或海岛附近
在海底的一部分,中韩之间不存在领土争端。中韩两国均宣布了 200 海里专属经济区,苏岩礁位于主张的重叠区,韩国单方面的行为不具
有任何法律效力。从有文献记载苏岩礁的历史看,早在我国唐朝时
期,历代东渡扶桑的中华人士就留下了文献记载,清末民初地质学家
更是从地质学和地理学角度上证实了苏岩是中国大陆在海底的一部
是事实。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七十七条的
规定"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 主权权利,而且这种主权权利是专属性的,并不取决于沿海国有效或
象征性的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即:如果沿海国不勘探大陆架或开发
其自然资源,任何人未经沿海国明示同意,均不得从事这种活动。"① 所以,中国对苏岩礁拥有管辖权,对苏岩礁附近海域的自然资源的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