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社保卡业务管理办法(草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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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社保(IC复合)卡业务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社保IC复合卡(以下简称社保卡)业务管理,防范社保卡业务风险,促进社保卡业务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和《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中国银联《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大连农商银行《大连农商银行银行卡(借记卡)章程》《大连农商银行银行卡(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保卡是银行借记卡业务和社会保障业务于一体的多功能IC卡联名复合卡(芯片+磁条)。

具有银行存取现金、账户查询、自助交易、转账结算、购物消费等功能,不具有信用透支功能,可在具有银联标识的成员机构联网终端上使用。

也是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规划,结合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实际情况,由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面向本市在职、失业、离退休、个体和城镇居民等参保人员发行的个人卡。

第三条社保卡由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商行)和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按有关标准实行联合设计制作、统一品牌申请、联合发行及管理。

第二章制卡、验卡、交接流程
第四条社保卡卡片使用带有隐形磁条的符合PBOC2.0标准的金融IC复合卡。

第五条社保卡卡号编排、印刷标准和磁条信息格式须符合"银联"标准。

卡面卡号等信息采用平面印刷方式。

社保卡使用19位卡号,编排方式为:
×××××××××××××××××××
A B C D E
以上英文字母对应的内容为:
A:卡号的1至6位,发卡行标识代码,农商行银行卡的发卡行标识(BIN),现统一为621449;
B:卡号的7位,卡种标识号为0借记卡,其余由农商行保留定义;
C:卡号第8-9位,卡标志号, 50-99为个人卡,其中取值由农商行保留定义;
D:卡号的10至18位,发卡顺序号;
E:卡号第19位,校验位。

第六条社保卡制卡及验卡流程,由市人社局发起,实物卡片由农商行各支行代为保管,由各地社保局组织各区政府指定部门分批领取,最终将社保卡发给持卡人,具体流程如下:
(一)成品卡制卡流程:
1、市人社局在系统中审核当地人社局经办机构、街道(乡镇)报送的制卡名册,生成农商行制卡订单,并选择邮寄地址。

定期将制卡数据文件按约定方式传送至农商行,以电话及纸质文件通知农商行获取制卡数据。

2、农商行各支行根据制卡数据文件将制卡人数据进行联网核查、开户,按《社保卡与银行接口设计》的约定反馈结果,并通过电话及纸质文件通知当地人社局接收数据。

3、市人社局当日审核在系统中生成的制卡订单并分配卡商,并将社保制卡数据发送给卡商,打印一式两份《大连市社会保障卡大连农商银行制卡确认单》(附件4),签字、盖章后交农商行业务管理部门。

农商行次日将银行制卡数据文件发送给卡商后,在《大连市社会保障卡大连农商银行制卡确认单》(附件4)签字、盖章,返回市人社局,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4、卡商接收农商行和市人社局分别发送的制卡数据,根据证件号码和姓名进行匹配、校验,若数据匹配成功则批量制卡后按装箱要求进行包装,厂商将《社保卡货物装箱清单》
(附件5)随货放在每批订单的1号箱内(一式两份)按照订单邮寄地址(邮寄地址由当地人社局负责维护,指定农商行各支行对应仓库)进行发货。

若数据匹配失败则停止匹配,通知相关单位查明原因,再行匹配制卡。

5、市人社局通过系统查询《大连市社会保障卡卡商订货确认单》,确认社保卡邮寄日期,通知农商行(总行通知各支行)做好接收准备。

(二)预制卡制卡流程:
1、生成订单:各地人社局机构在系统中提交所需农商行的预制卡订单并确定数量,并选择邮寄地址上报市人社局。

2、审核并分配卡商:市人社局当日审核各地人社局生成的制卡订单分配卡商,系统打印一式两份《大连市社会保障卡大连农商银行订货确认单》(附件4)盖章移交农商行。

农商行次日将金融预制卡制卡数据提交至卡商后,在《大连市社会保障卡大连农商银行制卡确认单》签字、盖章,返回市人社局,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3、卡商接收市人社局的《大连市社会保障卡卡商订货确认单》盖章后邮寄至市人社局,并接收农商行发送的金融预制卡制卡信息,批量制卡。

将《社保卡货物装箱清单》(附件5)随货放在每批订单的1号箱内(一式两份)进行发货。

4、各地人社局通过系统查询《大连市社会保障卡卡商订货确认单》,确认社保卡邮寄日期,同时通知农商行(总行
通知各支行)准备接收。

(三)成品卡验卡、出入库、具体流程:
1、包装检验。

根据人社局要求,农商行各支行确定社保卡业务操作人员后,在各支行库房对物流公司运送的成品卡箱数进行清点,以箱为单位统计;查看装箱的包装是否有损坏,确认无误后和物流公司办理到货签收手续。

2、社保卡交接。

农商行对代社保局保管的社保卡,按重要物品进行入库保管,由各区政府指定部门分批领取发放,以箱为单位出库。

农商行根据各区政府指定部门提前一天传真并电话通知的《社保卡提库单》,将社保卡运送至指定位置,双方清点卡片后在《大连市社保卡提库单》和《大连市社保卡领取交接单》上交接签字。

第三章社保卡基本规定
第七条社保卡银行内部账户由基本账户和相关账户组成。

基本账户是开立社保卡时,由系统生成或由持卡人指定,据以产生银行卡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相关账户是由系统生成或由持卡人指定的本人在发卡银行开立的其他账户。

社保卡银行账户资金只限于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及属于个人的其他合法收入转账存入,严禁将单
位款项转入社保卡银行账户(劳务费除外)。

社保卡还可以办理代收、代付业务。

第八条社保卡银行账户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利率和计息方法计付利息,并由发卡机构依法代扣代缴利息税。

第九条社保卡持卡人须凭密码办理银行账户的取款、转账等业务。

持卡人可根据需要通过营业网点或农商行自助设备修改密码。

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机构均视为本人所为。

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持卡人连续输错密码超过3次的,该卡即被锁定。

持卡人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社保卡到农商行任意营业网点办理解除锁定手续。

若持卡人忘记密码的,应按照规定办理密码挂失手续。

第十条社保卡持卡人可在农商行及人社局任意机构办理挂失业务。

农商行各分支机构和各地人社局机构均可办理挂失业务,提供多种方式办理挂失业务,农商行社保卡业务系统与市人社局业务系统实现双向联动,既一方申请挂失业务,双方同时实现挂失。

包括有:农商行柜面挂失(密码挂失可在任一网点办理,卡片挂失需在原开户行办理)、农商行电话
银行挂失、人社局柜面挂失、人社局电话、网站挂失等。

其中对于社会保障功能尚未激活的社保卡,必须到当地人社局机构现场挂失。

第十一条持卡人需先到农商行办理解挂业务后,再到人社局柜面办理解挂业务。

1、持卡人需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代办人需持代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挂失申请书及社保卡,到原挂失农商行分支机构先行办理银行功能的解挂业务。

2、持卡人需携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代办人需持代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社保卡,到人社局机构办理解挂业务。

第十二条社保卡持卡人办理补换卡业务。

持卡人需持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代办人还需持代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社保卡先到原人社局机构,办理补换卡相关手续,再到农商行办理补换卡业务的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预制卡片管理
农商行接收到市人社局发出的预制卡片需求数量后,由农商行各支行与当地人社局机构每周交接预制卡片,并填写《大连市社会保障卡**银行预制卡片交接表》(一式两份)并签字(双方各留存一份),同时当地人社局将预制卡片入库。

第十四条吞没卡指自动柜员机(ATM)吞没、或拾到和
其他原因没收的社保卡。

营业网点要设立《银行卡登记簿》,登记吞没日期、卡号、领取日期、领取人身份证件及签收等。

持卡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吞卡凭条或其他可以证明为卡片持有人的材料,到营业网点领取吞没卡,并在《银行卡登记簿》上签收。

营业网点对在吞卡后五日内(含五日)无人认领的吞没卡一律作废卡处理,销记《银行卡登记簿》。

第十五条营业网点通过柜面向持卡人提供对账服务,并向持卡人提供业务咨询、账务查询等服务。

持卡人对交易账务有疑义的,应在规定时限内提出查询申请,发卡网点应在规定期限内给予答复,并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持卡人的资信资料保密。

第四章部门和机构职责
第十六条个人业务(银行卡)部负责社保卡业务的制度建设、宣传推广、业务培训、统计分析和考核评价等工作。

(一)个人业务(银行卡)部为社保卡业务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1、根据相关规定提出和完善业务需求,制定社保卡业务各项规章制度。

2、负责社保卡业务服务热线的管理,处理客户投诉。

3、负责社保卡业务市场的推广和宣传工作。

4、负责社保卡业务安全和风险的管理。

5、负责对社保卡市场经营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制定业务发展规划。

6、负责社保卡有关业务数据统计和分析、数据监测、情况调查、现场检查等职能。

(二)各支行相关部门为所在发卡机构的社保卡业务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1、银行卡部负责贯彻、执行社保卡业务各项规章制度,负责管理辖内社保卡业务。

2、银行卡部负责辖内社保卡业务发展的组织和宣传工作。

3、银行卡部负责社保卡有关业务的数据统计及报送工作。

4、银行卡部负责为持卡人提供各项服务,处理持卡人投诉。

(三)会计部负责社保卡业务系统内资金清算,跨行资金清算业务,业务操作培训,与制卡厂商签订合同并进行数据传输,完成业务测试,撰写业务需求及完善业务功能等工作。

其主要职责为:
1、负责社保卡业务与银联的核算及资金清算。

2、负责社保卡核算及资金清算业务的指导与培训。

3、负责社保卡非正常清算业务的处理,即因各种原因不能正常清算的情况下,协助各发卡行、受理行完成清算业务。

4、负责对发卡机构、营业网点人员进行柜面业务培训。

5、负责对发卡机构、网点进行核算、清算和柜面业务的检查。

6、负责与制卡厂商签订合作协议及保密协议,确保与厂商顺利进行数据传输。

7、负责社保卡业务的虚拟系统及生产系统的实际业务测试。

8、负责撰写并提交社保卡业务需求,及时修改完善社保卡业务功能。

9、负责社保卡卡片的接收、登记、验卡、保管及出入库等相关工作。

(四)科技部负责社保卡业务系统建设、数据处理、信息维护、故障处理、预防性维护、升级管理、技术研究和技术测评等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章支付结算管理
第十七条持卡人可凭社保卡或卡号在农商行任意网点柜面或指定自动柜员机办理存款业务。

持卡人在自动柜员机办理存款业务仅限于纸币。

第十八条社保卡不能透支。

持卡人可凭卡和密码在农商行所辖营业网点柜面提取现金。

持卡人凭社保卡办理大额取款业务,必须向营业网点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若委托
他人代为办理,还需提供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一次性提取现金超过大额取现预约限额的,取款人必须至少提前一天以电话等方式预约。

营业网点受理时,应在凭条背面摘录持卡人身份证件名称和号码,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还需摘录代理人身份证件名称和号码。

持卡人可凭社保卡和密码在农商行及全国农村信用社或境内银联成员机构自动柜员机上支取人民币现金。

社保卡持卡人也可在境外银联成员机构(含香港、澳门地区)自动柜员机上提取外币现钞,每日不得超过规定限额。

持卡人每日在自动柜员机上的取现金额不得超过农商行自动柜员机取款限额。

取款限额由农商行根据业务需要统一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持卡人持社保卡办理大额存、取款业务时,营业网点应按人民银行反洗钱相关规定进行报告。

第二十条社保卡可在农商行辖内及省内农村信用社机构或其他银联成员机构的特约商户,凭卡和密码办理消费结算业务。

持卡人在特约商户办理消费结算需在交易单据上签名确认。

特约商户为持卡人办理社保卡消费结算业务时,不得向持卡人收取任何附加费用。

持卡人可在宾馆、酒店、汽车租赁公司或医院等类型的特约商户办理预授权业务,银行按照预授权交易金额一定比例进行资金冻结。

在预授权交易有效期内,若未进行预授权完成或预授权取消交易,预授权
交易将自动失效。

第六章收费定价与收入管理
第二十一条社保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由农商行统一制定。

业务收费标准、收费的减免、暂缓须经农商行董事会议定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拟定暂时减免以下收费项目:年费、发卡工本费、挂失手续费及工本费、辽宁省系统内跨市辖异地柜面存款手续费、辽宁省内跨市辖异地柜面、本系统ATM 取现手续费。

第二十三条社保卡持卡人在跨市辖办理存取款业务(含自助设备),须按规定支付通存通兑手续费。

第二十四条持卡人持社保卡在境内其他银联成员机构自动柜员机取款,须支付跨行取款手续费。

第二十五条按照银行卡业务收入类别,社保卡业务收入主要包括通存通兑手续费收入、POS消费回佣收入、ATM 本代他取款手续费收入。

第二十六条银行卡业务收入纳入手续费及工本费收入科目。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大连农商银行负责制定和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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