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精典案例解析说课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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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案例》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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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5%。4月30日,被申请人传真给申请人,称已与有关
部门签订了“办证协议”,且已付相应款项,预计在5月
5日可拿到许可证、开出信用证,恳请延长开证期限。时
至5月11日被申请人仍未开出信用证,申请人依约正式向
被申请人提出索赔,要求被申请人于6月30日之前支付
3%的罚金。双方经面谈协商也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
国际经济法案例
主讲教师:王祥修
2021/3/8
1
[案例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德国建筑商A于1993年8月底与美国生产商B联系, 要求美国生产商B向其报4万吨钢缆的价格,并明确告 诉美国生产商B,此次报价是为了计算向某项工程的 投标,投标将于同年10月1日开始进行,10月10日便可 得知投标结果。同年9月10日,美国生产商B向德国建 筑上A发出正式要约,要约中条件完整,但要约中既
证期间开出信用证。之后,为促使被申请人尽快解决 信用证的问题,申请人提议修改合同的支付条款,修 改内容为:申请人支付10%定金,条款中的罚金从原 合同规定的3%提高到5%。被申请人不同意这项修改, 2故021未/3/8在申请人的提议上签字。4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 6
让步,函告申请变更原定开证期,同意将罚金从3%提高
过传真和电话要求B公司交货,B公司则回称市场上没有
货源,难以交货。同时又提出,如果按原合同价格交货,
公司没有足够的资金备货,希望能将货物单价提高到
USD7/KG CIF HONG KONG,否则就无货可交。A公司回电
表202示1/3/8,B公司按合同规定交付货物是其应履行的
3
合同义务,因此不同意变更合同的价格条款,并指出如
6月交2万公斤,付款条件为信用证支付方式。合同签订
后,A公司便根据该合同的内容与国内的C公司签订了一

最新国际经济法精典案例解析

最新国际经济法精典案例解析

国际经济法精典案例解析我国荣塔公司向日本富士株式会社订购彩电800台,合同规定,彩电价格为每台600美元CIF宁波,2000年6月30日长崎港装货。

货物于1994年6月30日装船,装船时外包装有严重破损,富士株式会社向船舶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

船长应富士株式会社的请求,出具了清洁提单,富士株式会社据此人银行取得了货款。

货物到达宁波后,荣塔公司发现,电视机外包装箱有严重破损,船舶公司出示了富士株式会社提供的保函,认为该事应向富士株式会社索赔。

现问:(1)船舶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2)富士株式会社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3)保险公司如何对待荣塔公司的索赔?(4)荣塔公司的损失如何得到补偿?答案:(1)船舶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因富士株式会社的保函没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2)富士株式会社应承担责任。

因船舶公司这所以出具清洁提单,是因为富士株式会社出具人保函,因而富士株式会社依保函对船舶公司承担责任。

(3)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因为根据海商法的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以外,对包装不当造成货物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4)荣塔公司的损失可要求船舶公司赔偿,因为它没有如实签发提单。

解题思路本题具体考查CIF条件下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简单。

CIF是律考每年必考的一个国际贸易术语,应予以详细掌握。

法理详解(1)、(2)、(4)在荣塔公司、富士株式会社、船舶公司三者的关系中,船舶公司作为承运人向买方荣塔公司出具了清洁提单,富士株式会社作为卖方向船舶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

所谓清洁提单,是指提单上没有任何有关货物外表状态不良的批注。

所谓外表状态,是指承运人收到货物时,凭目力所能观罕到货物表面的状态,它表示货物已如数装船而且货物的表面状况良好,由于提单的转让是根据提单的所载情况进行的,不清洁提单是难以转让的,因此跟单信用证制度要求提供的提单必须清洁,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结汇时一般不接受不清洁提单。

国际经济法案例

国际经济法案例

国际经济法案例1. 引言国际经济法涉及国际间的经济交流、合作和冲突解决等领域。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经济法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介绍两个实际案例,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国际经济法的实际应用。

2. 案例一:WTO争端解决机制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简称WTO)作为国际贸易规则的制定和执行机构,负责监督并解决涉及国际贸易的争端。

以下是一起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下解决的案例:2.1 案例背景在20xx年,国家A对国家B的某种进口产品征收了高额的关税,危及了国家B的出口利益。

国家B对此提起了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申诉。

2.2 争端解决过程•第一阶段:咨询阶段国家B向WTO提出申诉,请求解决当前的贸易争端。

WTO秘书处组织了双方的专家组,对问题进行咨询和调查。

•第二阶段:争端解决磋商经过咨询阶段的调查和分析,双方开始进行争端解决磋商。

双方就问题的本质、争端的事实和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讨论和辩论。

•第三阶段:争端解决如果在争端解决磋商过程中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可以向争端解决机构提交正式的申诉。

争端解决机构通过听取双方的陈述和提供证据来做出裁决。

2.3 解决结果WTO争端解决机构根据相关的国际贸易规则,对国家A的行为进行评估,并裁定国家A违反了国际贸易规则,需要采取具体措施来纠正其行为。

国家A被要求减少关税,并赔偿国家B受到的损失。

3. 案例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在跨国投资活动中,各国之间可能发生投资争端。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权益,并解决投资争端,国际社会发展了一套投资争端解决机制。

以下是一起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的案例:3.1 案例背景一家来自国家C的跨国公司在国家D投资了大量资金进行生产和经营。

然而,由于国家D政府的政策调整,该跨国公司的利润受到了严重影响。

该跨国公司向国际投资仲裁机构提起申诉。

3.2 仲裁过程•第一阶段:立案和组成仲裁庭投资者向国际投资仲裁机构递交申请书,请求解决涉及其投资权益的争端。

国际经济法精典案例解析

国际经济法精典案例解析

国际经济法精典案例解析国际经济法涉及到国际贸易、投资、金融等领域的法律规则和实践。

在这些领域中,案例分析是一种重要的学习方法,通过对经典案例的解析,可以深入了解和理解国际经济法的实践和应用。

以下是两个国际经济法的精典案例解析。

案例一:美国与加拿大之间的软木争端案背景:美国作为世界最大的消费软木产品的国家之一,为了保护国内产业,制定了对加拿大软木产品征收高额进口关税的政策。

问题:这一政策是否符合国际贸易规则?分析:根据国际贸易规则下的最惠国待遇和贸易壁垒原则,成员国应平等对待所有WTO成员国,并不得采取任何歧视性措施。

然而,美国对加拿大软木产品征收高额进口关税的政策显然违反了这两个原则。

解决办法:加拿大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对美国提起投诉,并最终胜诉。

根据WTO裁决,美国被要求停止征收高额软木产品关税,并对相关商品进行补偿。

案例二:阿根廷主权债务违约案背景:阿根廷在20世纪初遭遇经济危机,无力偿还外债,因此进行了主权债务重组。

然而,阿根廷在一次重组后马上又违约,引发了一系列的诉讼和争议。

问题:阿根廷是否有权违约?分析:根据国际金融法原则,主权国家有权决定是否违约,但这一权利应受到包括债权人等各方利益的平衡考量。

在阿根廷违约案中,法院认为阿根廷没有充分考虑到债权人的利益,因此违约无效。

解决办法:阿根廷最终与债权人达成了新的债务重组协议,以解决违约问题。

这一案例引发了国际金融社区对主权债务重组规则的讨论,并催生了一系列努力。

通过对这两个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出国际经济法在实践中的具体应用和相关原则的适用。

这些案例不仅对于学生了解国际经济法的实际应用有帮助,同时也对业界从事国际经济活动的从业人员具有指导意义。

因此,了解和学习国际经济法的案例是非常重要的。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案情摘要
法国公司甲给中国的公司乙发盘:“供应500 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CIF北京4000美 元,合同订立后3个月装船,不可撤销的即期 信用证付款。请复电。”乙还盘:“接受你的 发盘,订立合同后即装船。”
?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法律分析 合同ຫໍສະໝຸດ 未成立 法国公司甲给中国公司乙发盘构成了要约, 但是乙公司的还盘对要约作出了修改,即改 变了装船日期,因此构成了对要约的实质更 改,也就是一个反要约,因此合同尚未成立。
?印尼公司是否应该赔偿该丢失部分的货物 损失。
?本案中,哪一方当事人负责安排海上货物 运输保险。
法律分析
在FOB术语中,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的风 险由买方投保,卖方无投保该保险的义务。
如果买方未给予卖方关于船名,交货地点和 所要求交货的时间的充分通知,或者其指定 的船只未按时到达,或者未能收受货物,或 者比规定的时间提前停止装船,则自规定的 交付货物的约定日期或期限届满之日起,由 买方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案情摘要
我国某公司与韩国的公司签定了一份CIF合 同,进口电子零件。合同订立后,韩国公司 按时发货。我公司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 货物外包装破裂,货物严重受损。韩国公司 出具离岸证明,证明该货物损失发生在运输 途中。对于该批货物的运输风险双方均未投 保。
?上述的风险损失由谁承担。 ?本案中哪方当事人负责安排运输?
案情摘要
韩国朴氏公司出售给马来西亚利亚公司木材。韩国朴氏公司 11月25日发传真:木材,可供1200立方米,CIF某港USD850 /立方米,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立即装船,实盘有效 期至12月5日。请回复。马来西亚利亚公司12月1日回传真: 你方11月25日传真木材1200立方米,请延长实盘有效期10天。 并请降低价格,增加数量,请回复。韩国朴氏公司12月3日 发传真:你方12月1日回传真收悉,木材数量增至1500立方米, 有效期延长至12月15日,请回复。马来西亚利亚公司12月5日 回传真:12月3日发传真收悉,请空运样品,并请再次增加 数量及降低价格。韩国朴氏公司12月7日发传真:你方12月5 日传真收悉,木材样品已空运,数量可达1500立方米,最优 惠价为USD800立方米。请回传真。马来西亚利亚公司12月 13日回传真:木材样品未收到,请将此1500立方米, USD800/立方米的实盘再次延长。在收到样品后2天内回复。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是国际经济领域中的一个重要议题,通过对各种案例的深入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国际经济法的实际运作情况,为相关法律规定的制定和执行提供参考。

在国际经济法领域,有许多重要的案例,其中一些案例对于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选取几个典型案例,对其进行深入分析,以期对国际经济法的研究和实践产生一定的启发和帮助。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关于国际贸易的案例。

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这一事件对中国乃至全球的经济格局产生了深远影响。

中国加入WTO 后,其与其他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关系发生了巨大变化,中国的市场也逐渐向全球敞开。

这一案例反映了国际贸易法的重要性,同时也引发了对于国际贸易法规则的重新思考和完善。

其次,我们可以分析一个有关国际投资的案例。

近年来,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国际投资活动日益频繁。

然而,投资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复杂,例如投资者保护、投资争端解决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和实践。

国际投资法案例分析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国际投资法的适用和实践,为投资活动提供法律保障和指导。

最后,我们来讨论一个关于国际金融的案例。

国际金融是国际经济领域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个充满挑战和风险的领域。

2008年的国际金融危机就是一个典型案例,这场危机不仅对全球金融体系造成了严重冲击,也对国际金融法的制定和实践提出了新的挑战。

通过对这一案例的深入分析,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认识和理解国际金融法的重要性和实际运作情况,为今后的金融监管和风险防范提供借鉴和经验。

综上所述,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对于国际经济法的研究和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各种典型案例的深入分析,可以更好地认识和理解国际经济法的实际运作情况,为相关法律规定的制定和执行提供参考和借鉴。

希望本文的分析能够为国际经济法的研究和实践提供一定的帮助和启发,促进国际经济法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财务知识)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最全版

(财务知识)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最全版

(财务知识)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五、案例分析1、太子号于1990年3月1日在汉堡港交付承租人使用,1991年3月5日在中国上海港仍给船舶所行人。

租用时间超过了租船合同规定的10个月租用期,由于市场租金率上涨,船舶所有人要求承租人按本应仍船时的市场租金率支付超期租船期间的租金。

问: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此案中,超期仍船租金应按什么计算?是按1991年1月1日租用期届满时的市场租金率计算?是按1990年12月15日,该轮上个航次结束时的市场租金率计算?仍是按合同规定的租金率计算?或者是按1991年3月5日仍船时的市场租金率计算?答: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应该按1991年1月1日租用期届满时的市场租金率计算。

我国海商法第壹百四十三条规定,“经合理计算,完成最后航次的日期约为合同约定的仍船日期,但可能超过合同约定的仍船日期的,承租人有权超期用船以完成该航次超期期间,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率支付租金;市场的租金率高于合同约定的租金率的,承租人应当按照市场租金率支付租金。

”2、我国佳丽彤有限责任X公司和某国赫尔利有限责任X公司于2003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00吨棉花的CFR合同。

佳丽彤有限责任X公司开出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2004年2月1日至2月15日。

由于赫尔利有限责任X公司租来运货物“白马王子号”在开往某外国港口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货至2004年2月20日才完成。

承运人在取得赫尔利有限责任X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和信用证条款壹致的提单。

“白马王子号”于2月21日驶离装运港。

佳丽彤有限责任X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

2004年2月28日“白马王子号”途经达达尼尔海峡时起火,造成部分棉花烧毁。

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棉花湿毁。

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延迟,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赶上了棉花价格下跌,佳丽彤有限责任X公司在出售余下的棉花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佳丽彤有限责任X公司造成很大损失。

问:途中烧毁的棉花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佳丽彤有限责任X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棉花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答:属单独海损,应由保险X公司承担损失。

《国际经济法》(双语)课程教学案例

《国际经济法》(双语)课程教学案例

经典案例选编案例1申请人中国A公司与被申请人荷兰B公司于1994年3月23日签订了花生仁买卖合同。

合同规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每盎司标准粒数为40 / 50的中国产花生5, 000吨,价格条款为每吨715美元,FOB天津,总金额USD 3, 575, 000, 支付方式为由买方在装船期前15日内开出不可撤销的、可转让的信用证,装运期为1994年4月至5月。

申请人诉称: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合同规定积极备货,并于1994年3月24 H和25日、1994年5月13日和14日与被申请人共同看货,以便被申请人及早开出信用证,但被申请人始终没有开证。

直到1994年5月对日,被申请人只简单地以所剩时间来不及安排装船为理由,宣布解除其合同项下的义务。

但申请人仍然希望被申请人能履行合同,并一直同被申请人联系,直到1994年6月13日双方谈判破裂,6月16日申请人传真向被申请人提出索赔,并宣告合同解除。

申请人认为,在FOB合同项下,申请人(卖方)只有义务在货物上船时保证所交货物的质量、规格符合合同的规定,申请人(卖方)没有义务在对方未开证、未派船的情况下履行上述义务。

被申请人不履行其开证、派船的义务是根本违约。

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没有开立信用证,将花生仁榨成油后变卖,造成很大损失,因此被申请人应赔偿申请人全部5, 000吨的利润损失和其他损失。

被申请人辩称:该合同签订后,被申请人一再催促申请人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之前备妥货以便双方验货后,由被申请人开证。

申请人于1994年3月24比25日和1994 年5月13日、14日与被申请人共同验货。

由于验货结果不符合合同标准,直至5月30日申请人曾再次请求被申请人验货这一事实证明,被申请人在与申请人长期贸易关系中已确立被申请人开证时间应为双方共同验货合格后的合理时间这一惯例。

双方在合同订立时均有明确表示,并作为双方长期合作的惯例一直被双方作为默示条件而遵照执行。

因此,被申请人没有开证完全是由于申请人没有备妥合同所规定的货物所致,被申请人并没有违约。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国际经济法是指涉及国家间、跨国公司间以及国际组织间的经济行为的法律体系。

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各国之间的经济利益存在差异,争端也不可避免。

因此,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可以帮助我们深入了解不同国家之间的经济法律纠纷以及其解决方式。

下面,我将以三个经典的国际经济法案例作为例子,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和解决方案。

1.国际贸易争端案例:美国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2017年,美国政府对中国的铝合金复合板反倾销展开调查,并宣布将对进口的铝合金复合板征收高额的反倾销税。

中国政府认为这一行为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规则,对美国提起诉讼。

在这个案例中,首先要考虑的问题是美国的反倾销调查是否符合WTO的规则。

根据WTO的反倾销协议,一个成员国可以对进口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但必须要遵守一定的程序和条件。

中国是否在调查过程中受到适当的通知和听证的权利,以及美国的反倾销措施是否符合公平和透明的原则都是需要分析的问题。

解决这一争端的方式通常是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来进行调解或仲裁。

双方可以提出书面陈述和证据,并进行听证和专家评估。

最终,WTO争端解决机构将做出裁决,并决定是否认定美国的反倾销措施违反WTO规则。

2.国际投资争端案例:菲律宾对中国南海岛礁的主权争议菲律宾政府对中国在南海岛礁的主权争议提起了国际仲裁,其主要诉求是要求仲裁庭裁决中国在南海岛礁的所谓“九段线”无效,并认定菲律宾在某些南海岛礁上享有主权。

这一案例中,争议的核心问题是中国在南海岛礁的主权问题。

根据国际法的原则,主权是国家拥有最高的行使权力的权利。

为了确定菲律宾是否在某些南海岛礁上享有主权,需要考虑该岛礁是否具有足够的国家特征和有效的实际控制等因素。

解决这一争端的方式是通过国际仲裁。

双方可以按照国际仲裁法院所提供的程序来进行仲裁。

仲裁庭将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审查双方的主张和证据,并做出最终的裁决。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裁决是具有约束力的,但是执行裁决需要两方的合作和遵守。

国际经济法精典案例解析

国际经济法精典案例解析

国际经济法精典案例解析我国荣塔公司向日本富士株式会社订购彩电800台,合同规定,彩电价格为每台600美元CIF宁波,2000年6月30日长崎港装货。

货物于1994年6月30日装船,装船时外包装有严重破损,富士株式会社向船舶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

船长应富士株式会社的请求,出具了清洁提单,富士株式会社据此人银行取得了货款。

货物到达宁波后,荣塔公司发现,电视机外包装箱有严重破损,船舶公司出示了富士株式会社提供的保函,认为该事应向富士株式会社索赔。

现问:(1)船舶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2)富士株式会社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3)保险公司如何对待荣塔公司的索赔?(4)荣塔公司的损失如何得到补偿?答案:(1)船舶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因富士株式会社的保函没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2)富士株式会社应承担责任。

因船舶公司这所以出具清洁提单,是因为富士株式会社出具人保函,因而富士株式会社依保函对船舶公司承担责任。

(3)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因为根据海商法的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以外,对包装不当造成货物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4)荣塔公司的损失可要求船舶公司赔偿,因为它没有如实签发提单。

解题思路本题具体考查CIF条件下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简单。

CIF是律考每年必考的一个国际贸易术语,应予以详细掌握。

法理详解(1)、(2)、(4)在荣塔公司、富士株式会社、船舶公司三者的关系中,船舶公司作为承运人向买方荣塔公司出具了清洁提单,富士株式会社作为卖方向船舶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

所谓清洁提单,是指提单上没有任何有关货物外表状态不良的批注。

所谓外表状态,是指承运人收到货物时,凭目力所能观罕到货物表面的状态,它表示货物已如数装船而且货物的表面状况良好,由于提单的转让是根据提单的所载情况进行的,不清洁提单是难以转让的,因此跟单信用证制度要求提供的提单必须清洁,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结汇时一般不接受不清洁提单。

老师主讲国际经济法案例

老师主讲国际经济法案例

老师主讲国际经济法案例目录1.国际经济法概述..........................................2 1.1 国际经济法的定义与特点.................................2 1.2 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历史...................................41.3 国际经济法的作用与意义.................................52.国际经济法主要案例类型..................................6 2.1 国际贸易案例...........................................7 2.2 国际投资案例...........................................8 2.3 国际金融案例...........................................92.4 跨国企业经营案例......................................113.案例分析与讲解.........................................12 3.1 案例分析方法..........................................13 3.2 案例分析步骤..........................................143.3 案例讲解与讨论........................................154.国际经济法中的法律问题.................................16 4.1 贸易壁垒与争端解决机制................................17 4.2 国际知识产权保护问题..................................18 4.3 外资准入与投资保护问题................................19 4.4 跨国企业合规经营问题..................................215.案例实践与应用.........................................225.1 案例分析实践..........................................235.2 案例应用实践..........................................245.3 学生自主案例分析报告..................................256.国际经济法前沿问题与展望...............................276.1 国际经济法面临的新挑战................................276.2 国际经济法的发展趋势..................................286.3 前沿问题探讨与展望....................................307.课程总结与反思.........................................317.1 课程重点内容回顾......................................327.2 学生学习成果展示......................................337.3 教学反思与改进建议....................................341. 国际经济法概述一、定义与发展背景国际经济法是指在国际间经济活动交流中形成的法律规范体系,主要调整跨国经济交往中的法律关系。

国际经济法 课堂案例讨论3

国际经济法 课堂案例讨论3

课堂案例讨论3【案例1】:买卖双方签订了一份FOB合同,出售一批油菜籽。

合同规定:2009年3月装船。

如果买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同意保留28天,但买方应负担现行费率计算的仓租、利息和保险费。

合同订立后,买方未能在3月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发出警告:如果4月28日前仍然不能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将解除合同并保留索赔权。

结果,买方所派船只于5月5日才到达。

于是卖方拒绝交货并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问:卖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案例2】:某国A公司向另一国B公司出售一批货物。

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经买方B公司检验发现,部分货物在交货时已经存在质量问题,买方随即要求卖方降价10%。

卖方A公司不同意降价,而是提出用一批符合合同规定的新货物换回已经交付的货物。

但买方B公司此时已经将该批货物转卖给本国的另外一家公司。

请问买方降价要求是否成立?【案例3】:有一份合同,卖方向买方出售中国丝苗大米1万吨。

合同规定,自2月份开始每月装船1000吨,分10批交货。

合同订立后,卖方按照合同规定从2月份开始交货。

但交到第5批大米时,发现大米品质有霉变,不适合人类食用,买方以此为由主张以后各批交货均应取消。

问:买方主张是否合理?【案例4】:2002年10月24日,中国大陆A公司(买方)与香港B公司(卖方)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规定:由卖方向买方出售5万公斤羊毛,货物单价为USD4.10/KG CI F HONG KONG,货物总值20.5万美元,分三批交货,即于2003年4月交1万公斤、5月交2万公斤、6月交2万公斤,付款条件为信用证支付方式。

合同签订后,A公司便根据该合同的内容与国内的C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将5万公斤的羊毛转卖给C公司。

A公司于2003年3月6日和4月10日分别开出1万公斤和2万公斤羊毛的信用证。

但由于合同签订后不久,国际市场商上羊毛价格大涨,B公司始终没有交货。

此间A公司曾多此通过传真和电话要求B公司交货,B公司则回称市场上没有货源,难以交货。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近年来,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国际经济合作与交流日益频繁。

然而,不同国家之间的经济法律制度存在差异,这就给跨国企业的经营活动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本文将通过分析两个国际经济法案例,探讨在跨国经营中应如何应对法律风险,以及如何合理运用国际经济法来维护自身权益。

案例一:美国反垄断法与互联网巨头近年来,互联网巨头在全球范围内的市场份额不断扩大,引发了国际社会对其市场垄断行为的关注。

以美国为例,其反垄断法对互联网巨头的监管力度日益加强。

例如,2019年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对Facebook的隐私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并对其处以了数十亿美元的罚款。

这一案例表明,在国际经济中,跨国企业应当合规经营,遵守当地的反垄断法规。

对于跨国企业来说,应当加强与政府监管机构的合作,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整改违规行为,以减少法律风险。

此外,企业还应建立健全的合规制度和流程,加强内部监督,确保员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在国际经济中稳健发展,避免因违反反垄断法而遭受巨额罚款。

案例二: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国际贸易争端是国际经济中常见的问题。

在跨国贸易中,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制度存在差异,导致了贸易争端的发生。

世界贸易组织(WTO)作为国际贸易的监管机构,设立了争端解决机制,以维护贸易的公平与自由。

例如,中国与美国之间的贸易争端就曾引发了长时间的争议。

在这一案例中,中国通过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成功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这一案例表明,跨国企业在面临贸易争端时,可以积极运用国际贸易法规,通过合法渠道解决争端,维护自身的利益。

对于跨国企业来说,应当加强对国际贸易法规的研究和了解,提前预防和化解潜在的贸易争端。

同时,企业应积极参与国际贸易组织的活动,争取更多的发言权和参与权,以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国际经济法在跨国经营中具有重要作用。

跨国企业应当加强对国际经济法的学习和应用,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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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精典案例解析我国荣塔公司向日本富士株式会社订购彩电800台,合同规定,彩电价格为每台600美元CIF宁波,2000年6月30日长崎港装货。

货物于1994年6月30日装船,装船时外包装有严重破损,富士株式会社向船舶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

船长应富士株式会社的请求,出具了清洁提单,富士株式会社据此人银行取得了货款。

货物到达宁波后,荣塔公司发现,电视机外包装箱有严重破损,船舶公司出示了富士株式会社提供的保函,认为该事应向富士株式会社索赔。

现问:(1)船舶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2)富士株式会社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3)保险公司如何对待荣塔公司的索赔?(4)荣塔公司的损失如何得到补偿?答案:(1)船舶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因富士株式会社的保函没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2)富士株式会社应承担责任。

因船舶公司这所以出具清洁提单,是因为富士株式会社出具人保函,因而富士株式会社依保函对船舶公司承担责任。

(3)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因为根据海商法的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以外,对包装不当造成货物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4)荣塔公司的损失可要求船舶公司赔偿,因为它没有如实签发提单。

解题思路本题具体考查CIF条件下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简单。

CIF是律考每年必考的一个国际贸易术语,应予以详细掌握。

法理详解(1)、(2)、(4)在荣塔公司、富士株式会社、船舶公司三者的关系中,船舶公司作为承运人向买方荣塔公司出具了清洁提单,富士株式会社作为卖方向船舶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

所谓清洁提单,是指提单上没有任何有关货物外表状态不良的批注。

所谓外表状态,是指承运人收到货物时,凭目力所能观罕到货物表面的状态,它表示货物已如数装船而且货物的表面状况良好,由于提单的转让是根据提单的所载情况进行的,不清洁提单是难以转让的,因此跟单信用证制度要求提供的提单必须清洁,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结汇时一般不接受不清洁提单。

提单是物权凭证,它代表着提单内记载货物的所有权,是承运人保证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物权凭证。

本案中承运人既然向买方签发了清洁提单,就负有向买方交付良好货物的义务。

保函是指由托运人出具的用以担保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而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的一种担保文件。

该保函能担保承运人因签发提单后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但该保函并无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因为保函的当事人是托运人和承运人。

根据《汉堡规则》的规定:"保函对受让提单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任何第三人,不发生效力。

该规则还规定;保函对托运人是有效的,但承运人接受只函而签发提单属于恶意的欺诈,则保函对托运人无效。

承运人不仅无权从托运人处取得赔偿,而且要对包括收益人在内的任何第三方的损失承担无限赔偿责任,即只有善意保函才对托运人和承运人有效,但不能对抗任何第三人。

因而,本案中船舶公司应向荣塔公司承担责任,尔后由富士株式会社向船舶公司承担责任。

(3)《海商法》第243条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货物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航行迟延,交货迟延或者行市变化;(二)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身的缺陷和自然特性;(三)包装不当。

本案中货物损失的原因是托运人包装不当造成的,因而保险人并不承担保险责任。

2.我国诺华公司与新加坡金鼎公司于1999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2500吨饲料的CFR 合同,诺华公司开出信用证,装船期限为2000年1月1日至1月10日,由于金鼎公司租来运货的"亨利号"在开往某外国港口运货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货至2000年1月20日才完成。

承运人在取得金鼎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

"亨利号"途经某海峡时起火,造成部分饲料烧毁。

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饮料湿毁。

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迟延,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赶上了饲料价格下跌,诺华公司在出售余下的饲料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诺华公司造成很大的损失。

请根据上述事例,回答以下问题:(1)途中烧毁的饲料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2)途中湿毁的饲料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3)诺华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饲料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4)承运人可否向托运人金鼎公司追偿责任?为什么?答案:(1)属单独海损,应由诺华公司承担。

因为途中烧毁的饲料不属共同海损,而依CFR术语,此时的在途货物已由诺华公司即买方承担风险。

(2)属共同海损。

因为船舶和货物遭到了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又合理地造成了饲料被湿毁。

此项损失由诺华公司与船舶公司分别承担,这是共同海损的结果。

(3)可以。

因为承运人迟延装船,又倒签提单,当然应对买方的损失负责。

(4)可以。

因为金鼎公司出具人保函。

解题思路共同海损制度也是司法考试的重点内容之一,而且又往往会结合倒签提单和保函问题来出题,解答起来难度较大,应引起足够重视。

另外,CFR与CIF、FOB一样,是司法考试中最常考的三大国际贸易术语之一,应详细掌握CFR条件下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理详解(1)、(2)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受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而合理地采取措施所造成的特殊牺牲及支付的特殊费用。

与单独海损相比,共同海损具有如下特征:①发生的原因不同。

共同海损是有意采取措施造成的,而单独海损则是由偶然的意外事件造成的。

②涉及的利益方不一样。

共同海损是为船货各方的共同利益所受的损失;而单独海损则只涉及损失方个人的利益。

③后果不同。

共同海损应由受益各方分摊,而单独海损则由损失方自己承担。

共同海损的成立条件是:①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必须遭遇共同危险。

②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和合理的。

③牺牲和费用必须是特殊的。

④采取的措施取得了效果,达到了全部或者部分保全船货或其他财产的目的。

一般而言,共同海损的损失范围包括:①抛弃货物的损失;②为扑灭船上火灾而造成的损失;③割弃残损部分的损失;④自愿搁浅所致的损失;⑤机器和锅炉损害的损失;⑥作为燃料烧掉的船用材料和物料;⑦卸货等过程中造成的损失;⑧运费损失,即由于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害所造成的运费损失。

本案中,船长为了全船的共同安全,有意而又合理地造成了饲料湿毁,该项损失应属于共同海损,由受益人诺华公司与船公司共同承担。

至于途中烧毁的饲料,则不符合共同海损的构成条件,应属于单独海损。

至于(3)、(4)两答案中所蕴含的法理,读者朋友可参考上题中的有关阐述,此处不赘述。

3.1990年,发货人中国厦新进出口公司委托某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将750箱茶叶从大连港出口运往印度,某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又委托其下属S分公司代理出口。

S分公司接受委托后,向思捷达远洋运输公司申请舱位,思捷达远洋运输公司指派了箱号为HTM-5005等3个满载集装箱后签发了清洁提单,同时发货人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处投保海上货物运输的战争险和一切险。

货物运抵印度港口。

收货人拆箱后发现部分茶叶串味变质,即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印度的代理人申请查验,检验表明,250箱茶叶被污染。

检验货物时,船方的代表也在场。

国此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印度为代理人赔付了收货人的损失之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现问:(1)在集装箱运输中,思捷达远洋运输公司应负有什么义务?它是否应对损失负责?(2)在集装箱运输中,S分公司应负有什么义务?它是否应对损失负责?(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是否是适格的原告?为什么?(4)如果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有资格作原告,它应将谁列为被告?答案:(1)思捷达远洋运输公司应保持集装箱清洁、干燥、无残留物以及前批货物留下的持久性气味;思捷达远洋运输公司应对茶叶的损失负责。

(2)S分公司作为装箱,铅封的收货物人,代理人,应负有在装箱前检查箱体,保证集装箱适装的义务。

S分公司未尽前述义务,主观上有过失,应承担货损责任。

(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可以作为适格的原告,因为其已取得代位求偿权。

(4)被告是思捷达远洋运输公司与S分公司。

解题思路本题专考海上集装箱运输合同责任,比较简单,解开本题之关键在于确认思捷达远洋运输公司及S分公司有无责任。

法理详解(1)在海上集装箱运输中,根据国际惯例,集装装箱应该清洁、干燥、无残留物以及前批货物留下的持久性气味。

思捷达远洋运输公司的提单适用"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须在航次开始前和开始时履行应尽职责,以便使化舱、冷藏舱和该船装载货物的其他部分适于并能安全地收受、承运和保管货物。

作为提供集装箱的承运人,明和发货人托运的是易于串味的茶叶,而将未能彻底清除、残留有前一航次货物气味的不适载集装箱交给发货人装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1条关于"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规定,对本案茶叶的货损,犯有疏忽大意的过错,应该承担茶叶损失的赔偿责任。

(2)思捷达远洋运输公司签发的提单下3个集装箱的运输条件为集装箱运输,即由S分公司全权代理发货人发货、点数、装船、铅封。

S分公司明知对于集装箱的检验,应是其作为发货人、代理人的职责,但是,本航行茶叶装箱前,S分公司明知对于集装箱的检验,应是其作为发货的适载性有充分的把握,没有尽到认真检查集装箱体的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6条第2款的规定,犯有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的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货损赔偿责任。

(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可以作为适格的原告。

《海商法》第252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

即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所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有权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应将思捷达远洋运输公司和S公司都作为被告提起诉讼,至于它们各自承担责任的大小,则由法院依据实际情况和法律的有关规定作出判断。

国际经济法案例【案情】1986年7月27日我国某公司应荷兰A商号的请求,报出某初级产品100吨,每吨鹿特丹到岸价格(CIF)人民币3900元即期装运的实盘.对方接收到我方报盘后,没作承诺表示,而是再三请求我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一并延长要约有效期.我方曾将数量增至300吨,价格每吨鹿特丹GIF减至人民币3800元,并两次延长了要约的有效期,最后延至8月30日.荷兰于8月26日来电接受该盘.我方公司在接到对方承诺电报时,发现巴西因受旱灾而影响到该产品的产量,国际市场价格暴涨,从而我方拒绝成交,并复电称:《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化,货物在接到承诺电报前已售出."但荷方不同意这一说法,认为承诺是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因而是有效的,坚持要求我方按要约的条件履行合同,并提出,要么执行合同,要么赔偿对方差价损失40余万元人民币,否则将提起诉讼."[问题](1)如果A商号对我国的这家公司提起诉讼,有无正当理由(2)双方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参考答案](1)A商号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我国的公司违约在先,A商号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进行救济.(2)双方间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解析]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如何认识合同订立的程序.一般说来,订立合同必须经过两个程序,即要约和承诺.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其内容必须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对方一旦接受,要约人就愿受其约束.因此,一项要约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应清楚表明愿意按要约所列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并表明一旦对方接受,要约人就愿受其约束.2.原则上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凡不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人提出的建议,仅视为要约邀请.3.内容必须十分确定.所谓十分确定,即所标明货物的名称,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数量或价格,或者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承诺即受要约人作出声明或以其他行为对要约表示同意.构成一项承诺也必须具备一定条件:4.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以声明或其他行为作出.5.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而不能有所添加,限制或更改,但如果所作限制,添加或更改并未实质上变更要约的内容,要约人又末在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方式提出反对,则该项承诺仍然可以视为有效.6.承诺必须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送达要约人,如果要约人末规定时间,则必须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送达,对于口头发出的要约,必须立即作出承诺.承诺一旦送达要约人,就发生效力,合同即告成立.本案中,经过推迟的要约有效期是8月30·日,荷兰A商号的承诺于8月26日到达,是有效承诺,合同应于8月26日成立.我方公司以"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化,货物在接到承诺电报前已售出"为由不履行合同,是完全没有法律依据的违约行为.国际经济法案例(二)[案情]1991年II月25日,德国A公司向香港B有限公司发出如下要约:Jettish彩色复印机2000台,每台汉堡船上交货价(FOB)4000美元,即期装运,要约的有效期截止到12月30日.A公司发出要约后,又收到了巴黎某公司购买该种型号复印机的要约,报价高于A公司发给香港B有限公司的要约价格.由于当时香港B有限公司尚未对该要约作出承诺,故而A公司于12月15日向香港B公司发出撤销11月25日要约的通知,而后与巴黎方面的公司签约.但是,12月22日,A公司收到了香港B有限公司的承诺,同意德国A公司的要约条件,并随之向A公司开出了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要求A公司履行合同.后因A公司末履约,香港B公司诉诸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庭,要求A公司赔偿损失.A公司的律师辩称,该公司于1991年11月25日发出的要约已于12月15日被该公司撤销,该要约已失去效力,因而B公司12月22目的承诺没有效力,购销合同没有成立.[问题](I)A公司的辩称是否成立,A公司11月25日发出的要约能否被撤销.(2)A公司与B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买卖合同.[参考答案](1)A公司的辩称不成立.A公司I1月25日发出的要约是不可撤销的.(2)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解析]本案涉及到要约的撤回与撤销的问题.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生效前要约人将其取消.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5条的规定,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也可以撤回,要撤回要约的通知于该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该要约同时送达受要约人.所谓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前,要约人将其取消.根据该《公约》第16条的规定,要约是可以撤销的,但撤销通知须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送达受要约人.但这项规定有一定限制,根据该《公约》第16条第2款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一旦生效,即不得撤销:第一,在要约申已载明了承诺的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表明它的不可撤销性.第二,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对该要约的信赖行事.,本案中A公司的要约注明了有效期是1991年12月30日,故而是不可撤销的.B公司的承诺于有效期内到达,所以合同视为成立.国际经济法案例(三)[案情]1993年II月,美国S公司与北京A公司签订了购迸"100吨钼铁的买卖合同,交货条件是天津FOB每吨3000美金,于1994年2月前交货.合同签订后,A公司立即与各生产厂家联系,但由于当时钼铁市场需求量很大,各厂家供货成问题,A公亩向S公司要求推迟交货期,遭到S公司拒绝.1994年开始,国际市场钼铁价格暴涨,A公司要求S公司抬高合同价格,也遭到拒绝.2月前,A公司未能履行交货义务,4月份,国际市场钼铁价格已涨到合同签订时的近2倍.6月5日,S公司根据合同中仲裁条款向中国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A公司赔偿S公司于6月初补进的100吨钼铁与合同价格的差额货款."[问题]S公司的要求是否合法应由哪家公司对末能及时补进货物而产生的额外损失负责.[参考答案]S公司的请求不合法,应由S公司自行承担因末能及时补进货物而产生的额外损失.[解析]本案主要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违约后的损害赔偿问题.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规定,损害赔偿是一种主要的救济方法.当一方违反合同时,另一方有权利要求赔偿损失,而且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并不因已采取其他救济方法而丧失.另外《公约》第74一77条对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和计算方法作了具体的规定.其第7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责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但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这项规定对买卖双方都同样适用,而且适用于因各种不同的违约事项所提出的损害赔偿要求.这里,《公约》没有采用过失责任原则,而是采取了严格责任原则.根据《公约》的规定,当一方请求损害赔偿时,毋须证明违约的一方有过失.只要一方违反合同,并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对方就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另外,根据《公约》第77条的规定,"声称另一方违反合同的一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减轻由于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包括利润方面的损失.如果他不采取这种措施,违反合同一方可以要求从损害赔偿中扣除原应可以减轻的损失数额."这项规定适用于买方或卖方的各种违约索赔情况.本案中买方美国S公司明知卖方不能按时履行合同,买方有义务自行及早购买合同标的的替代物,却不及时采取措施减轻损失,致使损失扩大.所以买方S公司应该自行承担扩大的损失.国际经济法案例(四)[案情]福建省某县家具厂生产的皮箱式样美观,结实耐用,用料考究,于90年代中期打入新加坡市场,很受欢迎,成为当地主要的出口创汇产品.1998年2月,新加坡狮城家具行向该家具厂发出购买皮箱的要约,要求订购2000只皮箱,并对皮箱的式样,用料提出了特殊要求,还要求皮箱必须在5月4日之前交货.该家具厂接受了该要约,双方于2月I0日正式签约.签约后,家具厂即按照对方的要求,开始生产皮箱.然而3月25日,家具厂收到狮城家具行的传真,声称家具厂是乡镇小厂,生产能力极低,不可能按时履行合同,为防止家具厂预期违约,决定对合同宣告撤销.家具厂收到传真后,立即给狮城家具行回电话,说明至3月25日已生产出900多只皮箱,按照这个生产速度,截止交货日,完全可以完成,狮城家具行仅因为推测缺乏证据,因此无权撤销合同,这种行为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对预期违约所作的救济方式不符.考虑到双方以往的友好合作关系,希望狮城家具行按双方签定的和约履行自己的义务.狮城家具行对此末予答复.4月30日,家具常电告狮城家具行,2000只皮箱已按要求完全完工,请做好提货准备.但狮城家具行回传真说:合同早已撤销,不准备提货.某县家具厂遂于5月15日同北京中国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问题】狮城家具行是否有权撤销合同,是否有义务履行合同[参考答案]狮城家具行无权撤销合同,应该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解析]本案的重点是预期违约的问题.所谓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以前,已有根据显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将不会履行其合同义务.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如果订立合同以后,另一方当事人由于下列原因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一方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显示他将不履行其主要义务.根据这项规定,对预期违约的救济方法是中止履行合同的义务.如果在履行合同的日期到来之前,已有明显证据显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则另一方当事人不仅有权中止履行合同,而且可以宣告撤销合同.所以,对预期违约须视其是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而分别采取中止合同或撤销合同这两种不同的救济方法.采取撤销合同必须以对方根本违约为前提,而不能任意为之.本案中,买方并不了解家具厂的生产能力,而想当然地认为家具厂将预期违约,因而单方面撤销合同,是不符合《公约》要求的.根据《公约》规定,"有在履行合同的日期到来之前,已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方可宣告撤销合同.买方在家具厂对其履约能力作了明确说明后,仍坚持撤销合同,是严重的违约行为.在买方对卖方的履约能力产生怀疑时,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但是应该及时通知卖方.而一俟卖方拿出能按时履行合同的确凿证据或提供了担保时,买方就应该恢复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所以,当家具厂说明确能履约后,狮城家具行应继续履行合同,而不是撤销合同,该家具行没有单方面撤销合同的权利."根据以上的分析,家具厂并未构成预期违约,而狮城家具行单方面违约的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应当履行提货和支付货款的合同义务.国际经济法案例(五)[案情]买方中国某公司与卖方英国某公司于1992年5月14日签订了2项合同,规定卖方向买方供应某货8000吨,交货期为1992年7一12月按月份分批交货,装货口岸为汉堡,鹿特丹,安特卫普,由卖方选择.成交以后,买方于1992年6月7日主动提前开出了信用证.此后,买方由1992年6一11月七次电函催促卖方发货.卖方在其四次答复中提到其供货人未能交货并对迟延发出通知表示歉意.1992年II月13日卖方致函买方,以英镑贬值为由,要求提高合同价格,买方末接受这一要求.合同终于1993年4月,5月部分履行;英方仍希望我方提高合同价格,我方末同意.1994年II月16日我方函告英方,声明收到该函告后45天内如果再不履行交货义务,即提请仲裁,要求赔偿损失.英方复函,由于买方1992年6月7日开立的信用证已过期,后来又末开立新的信用证,因此解除了卖方的交货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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