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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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银行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开展个人理财顾问服务,促进个人理财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理财顾问服务,是指我行向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理财顾问是指我行为客户提供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理财顾问服务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由理财顾问、客户经理及其他专业人员提供,其中财务分析与规划服务须由理财顾问提供。
第五条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对象为与我行签署服务协议的个人客户。
第六条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实行授权管理。一级(直属)分行开展个人理财顾问服务,须取得总行的授权;二级分行以下(含)分支机构开展个人理财顾问业务,须取得上一级机构的转授权。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第七条个人理财顾问服务涉及的主要部门包括个人金融部、财务会计部、风险管理部、内控与法律合规部、运营管理部、信息技术管理部、人力资源部和软件开发中心等。各相关业务部门应密切协作,共同推进个人理财顾问服务顺利开展。
第八条总行是个人理财顾问服务业务的统筹管理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个人理财顾问服务规章制度与办法。
(二)制定全行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个人理财顾问服务信息平台的研发和推广使用。
(四)对全行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五)其他个人理财顾问服务营销管理相关工作。
第九条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在总行的统一管理指导下,具体负责管理本行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工作的开展,主要职责为:(一)制定辖内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年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计划的分解、落实、考核和分析。
(二)对辖内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
(三)负责组织对辖内个人理财顾问服务人员的培训工作。
(四)负责与监管部门保持沟通,确保业务合规发展。
(五)其他个人理财顾问服务营销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条一级支行是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经营管理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辖内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年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计划的分解、落实、考核和分析。
(二)对辖内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
(三)负责与监管部门保持沟通,确保业务合规发展。
(四)负责建立并管理辖内机构的个人理财顾问服务档案。
(五)必要时协助辖内机构开展营销。
(六)其他个人理财顾问服务营销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经授权开办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营业网点是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营销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开展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营销。
(二)接受客户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申请。
(三)负责审批与签订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协议,并向客户提供个人理财顾问服务,进行跟踪维护。
(四)负责建立并管理本网点个人理财顾问服务档案。
(五)其他个人理财顾问服务营销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章机构与人员
第十二条分支机构开展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立较完备的风险防控管理体系。
(二)具有固定的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开办区域。
(三)具有相应数量的理财顾问。
(四)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人优质客户群体。
第十三条个人理财顾问服务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并充分理解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我行规章制度等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有关规定。
(二)自觉遵守监管部门和总行制定的个人理财顾问服务人员职业道德标准或守则,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服务和团队合作
意识强,爱岗敬业,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行为记录。
(三)了解国家经济金融政策,具备一定的经济、金融及相关专业知识,熟悉我行主要业务和产品,理解并掌握所推介投资理财产品或向客户提供咨询顾问意见所涉及产品的功能、优势、收益及风险水平。
(四)具备一定的市场拓展、沟通协调、客户关系管理和风险识别能力。
(五)取得监管部门以及总行规定的相关从业或上岗资格。
第十四条个人理财顾问服务人员岗位初次认定聘用应符合总行岗位管理有关任职资格要求,包括学历、从业年限、任职经验和职业资格等。
第十五条各一级分行可结合本行实际进一步细化、补充个人理财顾问服务人员任职条件,但不得低于总行规定的岗位要求与任职资格。
第十六条各一级分行应每年至少对辖内个人理财顾问服务人员进行一次专业培训,且应确保每年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0小时,要详细记录理财顾问服务人员的培训方式、培训时间及考核结果等。未达到培训要求的理财顾问服务人员应暂停从事理财顾问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各级行应根据贵宾客户数、个人客户经理岗位数和网点数量配备足够的理财顾问,并保持理财顾问队伍的稳定。理财顾问转岗调动要向上级行主管部门备案并及时补充。
第十八条开办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二级分行以上机构应成立包括熟悉外汇、房地产、保险、基金、信托等业务的人员组成的理财顾问服务团队,以支持辖内机构开展个人理财顾问服务。
第四章服务内容、方式与流程
第十九条我行提供的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内容主要包括:
(一)个人投资产品推介服务。
1.向客户提供银行理财业务咨询。
2.向客户发布个人投资理财类产品销售信息。
3.根据客户需求推荐个性化金融理财产品组合。
(二)信息资讯服务。
1.向客户发布最新的财经类重大政策信息。
2.根据客户需求提供相关产业专业资讯服务。
3.根据客户需求提供股票、基金、期货、贵金属、外汇、保险、收藏等方面的专题投资分析报告及国内外宏观经济分析报告。
4.向客户发布理财沙龙活动和各类高级专题讲座信息。
5.提供境外投资、留学、移民等信息。
(三)财务分析与规划。
根据客户个性化需求、家庭财务情况和理财目标,为客户出具单项理财需求解决方案或《中国ⅩⅩ银行综合理财规划建议书》(参见附件1-1),主要包括投融资顾问服务方案、风险保障规划方案、资产组合配置方案、退休养老规划方案、子女教育规划方案等。
(四)其他增值服务。
根据服务协议和客户需求提供的其他增值服务,如投资产品优先预约、专属产品定制、机场贵宾服务、健康管家、道路救援、保险保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