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主义的自由观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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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和主义的自由观

摘要: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是柏林对自由的二分法。无支配自由是继前两种自由之外的别具一格的第三种观念,并与前两种自由既有相同的观念性要素也有着明显的区别。它是当代共和主义所倡导的自由,与积极自由相比,它不是理性意义上的自律;与消极自由相比,它比后者有着更高的存在意义。无支配自由实现的国家形式诠释了无支配的干涉是不限制自由的,反而会创造和保障公民的自由。共和主义的自由观与社会主义有着重要的联系,无支配自由观具有独特的理论价值。

关键词:无支配自由;共和主义;自由观;干涉

20世纪60年代以来,“共和主义的复兴”逐渐成为西方学术界的一道独特景观,到了新世纪初,这场学术运动并没有像预想的那样消失,反而繁荣到众多领域。共和主义有着悠久的历史传统,从古罗马到文艺复兴时期再到17、18世纪的消失,到当代共和主义的复兴,一直以来它都对世界各国的政治有着重要的影响。当代共和主义者对共和主义传统重新进行了评价,缔造了“第三种自由”,被佩蒂特命名为“无支配自由”,并把其视为共和主义的主旨。通过对无支配自由的深刻了解,可以更好的认识共和主义,对中国社会主义的发展意义重大。

一、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

(一)消极自由的含义

在柏林看来消极自由就是干涉的阙如。干涉是指一种或多或少是故意的干预,具体来说,它不仅仅指绑架或监禁之类物质上的强制,而且还包括口头威胁的强制 [1]。从消极自由的观点看,我是自由的就等于说没有人干涉我的活动,即享有不受阻碍和限制的选择权。消极自由的主要特征:一是非压迫性的公共权力施加的干涉纵使是为了维护长远的整体利益也是不可接受的,例如为了促进公平正义的法治实施的宪法强制;二是那种不存在实际干涉的专断形式对自由的否定也是可以接受的,例如雇主对雇员的雇佣关系。

以消极自由为核心价值的政治制度是将尽最大可能的保护公民的私人权利不受侵犯。只要行为者的行为不损害公共利益,则一切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维护和保障。

(二)积极自由的含义

它不仅仅是要求干涉的阙如,不仅仅是放任自流,它需要行动者采取积极的行动以实现自我控制或自主。进一步说,每一个人认同的自我(在心理学中主要是指个体对自己存在状态的认知)必须能够控制每人身上低级的或更狭隘的(如薄弱意志、各种痴迷等)。从积极的观点看,我是自由的意味着我实现了自我控制,它暗含了一个人与自己的分裂与对抗。

以积极自由为核心价值的政治制度是维护公民的政治主权,强调公民的政治参与权。在公共政治参与的过程中,以实现公民的自我服从为原则。

二、共和主义的无支配自由观

(一)无支配自由的含义

它是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之外的“第三种自由”,是某种状态的阙如——同消极自由一样,但它阙如的不是干涉,而是他人的控制。佩蒂特说,无支配自由是人们在行为过程中若是自由的,他们必须成为自己的主人,就是说它至少要求他们不能屈从于任何人的控制。那么它与前两种自由相比有什么区别呢?

1.与积极自由相比。共同点:两者之间有着共同的观念性要素,即都着眼于控制(mastery)而非干涉(interference);都是自我成为行动的主人,实现个人意志的自由。不同点:一是积极自由强调的自我控制是对自我的意志的操控。传统积极自由观强调自我实现,在精神上获得解放和自由,是通过克服低级的狭隘的自我来完成,在更大的意义上是自律。无支配自由则强调摆脱他者的任意控制。二是积极自由源于理性的事实,康德指出理性存在者的自由意志应是不受自然情欲所制约的自律行为。自律是先验自我对经验自我的驾驭。无支配自由是强调他者或外在的控制的阙如,而弱化了自我控制。

2.与消极自由相比。共同点:都着眼于阙如(absence)而非存有(presence)。不同点:消极自由是无干涉的自由,而无支配自由是无支配。干涉和支配都是罪恶的来源,都是对自由的限制,当两者都不存在时,社会是理想的状态;但是两者都存在的状态下,支配的罪恶大于干涉的罪恶,这里可以用“无支配的干涉”和“无干涉的支配”来更好的论证这一点。

共和主义追求的无支配自由强调“建立在专断意志上的干涉的缺失”,典型的表现在主人与奴隶或者主人与主仆的关系上,这种关系起码意味着支配者可以专断地干预被支配者的选择,尤其是他可以进行干预而无需考虑对方的利益和观点。但是无支配自由观并不反对所有的干涉行为,因为无支配的干涉行为并不会限制自由。例如代表人民利益的国家或良好的法律对社会和个人干涉是一种无支配的干涉;共和主义对此不但不反对,反而主张国家和法律的存在是必要的,是保障人们享有不被他人支配的自由的必要条件。“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因此“无支配的干涉”是可以获得自由的。

对于“无干涉的支配”,共和主义者对此进行了批判,[1]佩蒂特给出了这样一个极端的例子,“我可能是他人的奴隶,受到了主人的支配,但实际上我的选择并没有受到任何干预。这可能仅仅因为我的主人是一个仁慈的人,没有颐指气使的脾气;也可能是因为我很狡猾,或者我对我的主人竭尽溜须拍马之能事,结果能以随心所欲。就我有一个主人而言,我受到了支配;但就这个主人无法实施

干预而言,我没有受到干涉。”主人由于某些原因没有对自己的奴隶的生活作出任何实际的干涉,但主人和奴隶之间的主仆关系是一直存在的,而这种关系的存在也就意味着支配。按照共和主义的观点,该奴隶可能从主人那里获得了无干涉的自由,但并没有获得无支配的自由,那么该奴隶就不是自由之身,没有获得真正的自由。因此无干涉的消极自由并没有获得真正的自由。

总之,无支配自由比消极自由更有意义。

(二)无支配自由的国家观

如何排除专断的权力,使支配自由的价值成为公共权威决策时的价值尺度呢?在共和主义理论体系中,国家一直扮演着一个重要的角色,促进了无支配自由的实现。

新共和主义主要是针对自由主义的,它的许多观点都是在批判自由主义的过程中形成的,所以我们将二者进行比较,有助于我们更好的理解共和主义的观点,就如同我们想读懂马克思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就该先去了解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对于国家,自由主义者认为“国家的存在是一种必要的恶”,“国家在理想上不过是个人追求其原子化利益的一种手段而已”,主张“小政府,大社会”,反对政府干预。自由主义者认为国家的存在是对无干涉自由的一种威胁,因为国家的存在,不管其是专制的还是民主的,必然会对社会或个人进行或多或少的干涉。

共和主义者认为“国家是人民的受托人”,认为国家是保障人民不受支配的必要条件。例如国家可以过调节居民收入,缩小贫富差距,避免出现富人在金钱上支配穷人;国家可以通过自身立法和推行民主,保证普通民众免于政府官员的支配。共和主义者并不是认为所有形式的国家都是可以保障无支配自由这一目标的实现,共和主义者认为真正能够促进无支配自由的实现的国家形式,它应该实行宪政和推行民主。

1.宪政

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推行法治,反对人治。法治的基础就是要创制良好的法律,一切按法律办事,良好的法律可以使人民免于受支配;一般说来,法律所认同的权威代表着潜在的支配者,但是在良好的宪法约束下,权威者自身受到适当的约束,他们就不会拥有对他人的专断的权力;法律对于公民而言必然有干涉,但是这种干涉不是专断的,它是以追求公民的共同利益为目的,且符合全体公民的既定的方式起作用,即法律代表了人民的共同利益和思想观念,并且符合理想法的形象。所以法律是创制和保障了自由,正如[1]布莱克斯通写道:只要是审慎制定的法律就决不会破坏自由,而是导向自由;因为(正如洛克先生所恰当指出的)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

二是分权。按照孟德斯鸠的话说就是“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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