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心得: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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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浅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入罪的重大意义(一)提高用人单位XX成本在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之前,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属于行政和民事X畴,对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惩处,主要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上述法律虽然明确了用人单位在侵害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权时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但纵观这些规定,发生欠薪行为的用人单位所需付出的代价仅仅为被责令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责令支付赔偿金三种责任,对用人单位的处罚处罚也只限于行政处罚,根据现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最高限额是五万元,相对动辄几十、几百万的欠薪,XX成本显然过低。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入罪后,用人单位再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时就要考虑到自己可能会受到刑法的严厉制裁,XX成本明显提高,正如危险驾驶入罪后醉酒驾驶的发生率降低一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入罪也会给欲为犯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带来震慑,减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情况的发生。

(二)降低劳动者维权成本《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虽然对劳动者的取得报酬权做了规定,但往往以抽象的“应该保护”、“必须支付”等加以描述,使得现实中劳动者权利被侵害时的救济途径并不明确。

政府为劳动者预设的维权渠道,如协商解决、到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去法院起诉等,无一不需要劳动者耗费大量的时间、人力、财力,很多劳动者直呼“伤不起”。

尤其是劳动争议的仲裁,《劳动法》设置了“先仲裁后诉讼”的程序,即劳动争议要先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种仲裁前置的救济途径原本是为了更好地发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作用,减轻人民法院工作压力,本意在提高效率,但事实上却限制了劳动争议当事人自主选择诉讼的权利,且等仲裁程序走完,再走诉讼程序,审理工作从头开始,待法律文书发生效力进入执行阶段时,已经是“迟来的正义”,既降低效率,也有失公平。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客观方面争议问题研究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客观方面争议问题研究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客观方面争议问题研究在当今的社会中,拖欠劳动者工资已经成为了不少企业和个人的恶劣行为。

然而,对于这类行为,法律界对于其客观方面却存在不少争议问题。

本文将对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客观方面争议问题进行研究,并且附加三个相关案例。

首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争议最大的就是如何认定欠薪数额。

在相关法律中,虽然规定了劳动者未能按期支付工资就属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该罪的刑事责任仍然存在一定的操作空间。

例如,对于长期没有支付工资的企业,涉及的金额可能会达到上百万元,但是在法律认定中,仍然会存在缺乏客观证据来证明欠款数额的问题。

其次,对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行使过程,是否存在滥用权力的问题也是争议重重的。

以一般的合同纠纷为例,当双方在签订合同后就已经确定好了工作内容、工资标准等,双方约定必须得按合同履行。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经常出现的情况是,企业雇佣了劳动者,但是待遇标准却一改再改。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往往会以合同未约定工资问题来拒绝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薪,或是不尽快支付,从而形成了滥用法律权力的行为。

最后,对于劳动者提起诉讼时的赔偿问题也是存在争议的。

目前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行为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然而如果无法追回工资,就只能由企业进行赔偿。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赔偿不仅要包括主要的工资、加班费等,还要涵盖社保、个人所得税、法律代理费用等多个方面的损失。

下面列举三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具体案例:1、案例一:某公司未支付雇员7900元加班工资,被判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但因其未指定每小时加班工资的数额,本案法院对数额问题予以了判定。

2、案例二:某公司在员工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在一个月后才能支付,但在实际操作中拖欠工资,甚至是长达一年。

后经法院审理,最终维持了劳动者的权益,但是公司因无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全部,其赔偿金额依旧存在猜测性。

3、案例三:某公司未能按照书面约定支付劳动薪酬,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未支付的薪酬数额不能作为经济赔偿,这种情况下,法院默认企业的行为构成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并要求企业对劳动者进行了赔付。

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的几点思考

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的几点思考

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的几点思考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的几点思考一、案情简介2011年10月至11月25日,郑某等十余人在蔡甸区蔡甸街王家塘24号贾某经营的“携手”制衣厂工作后,犯罪嫌疑人贾某未支付该时间段的工人工资。

后郑某等人投诉到武汉市蔡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该局对携手制衣厂先后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书》、《行政处理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多次联系贾某要求其支付工人工资,贾某都以现在没有资金,人在外收款为由未及时支付员工工资。

2012年7月10日,公安机关予以立案。

次日,犯罪嫌疑人贾某全额支付郑某等工人被拖欠的工资共计30159元。

二、争议焦点对于本案中贾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存在较大争议,一种意见认为其行为构成犯罪,另一种意见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基于刑法谦抑性,不需要对该行为进行刑罚处罚。

笔者按照犯罪构成理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三个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发现该案证据方面存在缺漏,并最终据此认定犯罪嫌疑人贾某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不成立。

第一,认定犯罪嫌疑人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证据不足。

鉴于贾某经营的携手制衣厂属于个体经营,雇工为16人,规模较小,而其声称被上家老板所骗导致资金链断裂,故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为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员工报酬。

在犯罪嫌疑人贾某是否属于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员工报酬方面,承办人也认为指控证据不足。

第二,认定涉案金额达到数额较大标准颇为勉强。

根据2013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数额较大”为:(1)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2)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同时还规定,各地可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执行标准。

鉴于湖北省的执行标准未出台,承办人认为,贾某所欠单个员工工资除一个工头(带三人为其组员)工资达8500元外,其余多为一千元左右,所欠员工工资总额为三万余元,案值勉强达到“数额较大”标准。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再思考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再思考
安徽广 播 电视 大 学学报 2 0 1 4年 第 1 期
拒 不支 付 劳 动报 酬 罪再 思 考
蒋巍 巍
( 合肥 市庐 阳 区人 民检 察 院 , 合肥

2 3 0 0 4 1 )
要: 《 刑法修正案 ( 八) 》 增设 了拒不 支付 劳动报酬 罪。本文批驳 了“ 拒不支 付劳动报酬入 罪有违刑 法不得
争议 , 本文 拟对此 加 以探讨 。
拒 不支付 劳 动报酬 入罪 的合理 性分 析 将“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行为规定为犯罪 , 无疑是 对广大劳动者权益的极大保障。但也存在反对 的声

得已性。刑法制裁措施具有无可 比拟 的严厉性 , 使得 不得 不以特别 的标 准来严 格地 限制 这些措 施 的适 用 范 围。只有在其他法律制裁措施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 , 并且不用刑法调整则以公 民的基本人权为内容的法律 制度 就会从根本 上受 到威 胁 , 社会 共 同生 活 的基础 就 会受到严重危害的情况下, 国家才能制定刑法规范, 这 即是刑法的不得已性 。 r 2 刑法的不得 已性表 明, 对于刑 法规定为犯罪的行为, 首先一定是要受到其他法律 的 调整 , 只有 该行为 不 能用其 他 的法律 规 定进 行有 效 地 规制时, 才上升为犯罪。并不是说 , 只要有其他的法律 进行 了规范 , 刑法便 只能退 而远之 。 因此 , 是否有必 要 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规定为犯罪 , 不能单纯静止
2 0 1 1 年 2月 2 5日通过 的《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刑 法
修正案( 八) 》 ( 以下简称《 刑修八》 ) 将恶意拖欠薪资的 行为纳入刑法 体 系中, 规定 为“ 拒不 支付劳动 报酬
罪” 。根据《 刑修八》 第4 l 条规定 ,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指的是 : 以转移财产 、 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 的 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 酬, 数额较大, 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 支付的 的行 为 。然 而 , 对 于 该 罪人 刑 及 该 罪 的适 用 , 仍 存 在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工作的几点思考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工作的几点思考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工作的几点思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是涉及我国劳动法和刑法的一项重要犯罪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和惩治势在必行。

本文将就如何加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工作做出几点思考。

一、完善法规制度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处罚力度较小、法律适用较为模糊等问题已引起广泛关注。

为解决这一问题,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具体而言,可以考虑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在刑法中进行明确规定,从而加大对该类犯罪的处罚力度。

此外,还需加强司法实践和相关部门规章的制定,进一步规范和明确相关的法律适用标准和程序,使之更具精准性和可操作性。

二、完善证据体系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查处中,证据是关键。

因此,应积极拓展和完善证据体系,细化证据来源,增强证据力量。

具体而言,可通过多种手段收集证据,如聘请律师、采取调查取证等。

同时,为了提高证据价值,还需要加强对重要证据的保护,如电子证据的妥善保存和鉴定等。

这样有利于提高证据的可信度和有效性,从而有力地证实犯罪事实和证明相关责任,提高案件查处的成功率和效果。

三、强化监管和惩处力度为取得反腐败和审计方面的压倒性胜利,方案将继续加强监管和惩处力度,及时进行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查处。

具体可采取多种主动化手段,如加强国家部门的协调和沟通等。

同时,加强对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宣传教育工作,以普及法律知识,增强群众自我防范的能力,实现有效的预防和及时发现。

四、加强应对能力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过程中,涉及多个程序和部门,要求加强对其处理能力的提升,形成高效无误的工作机制。

可以通过加强人员配备、培训和交流等方式,为工作人员提供更多可能的站角度,更为全面地分析问题,从而做出妥善、准确、迅速的决策反应。

同时,还需要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信息化水平和智能化工作水平,实现省时、省力、高效的工作环节,为治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提供有力的支持。

劳动法律案例讨论心得体会(3篇)

劳动法律案例讨论心得体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劳动争议案件也日益增多。

通过对劳动法律案例的讨论,我们可以深入了解劳动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素养,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谈谈我在劳动法律案例讨论中的心得体会。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一: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加班费案情简介:张某于2018年7月1日入职某公司,担任行政助理职务。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张某的月薪为5000元,加班费按150%计算。

张某在入职后,经常加班,但公司一直未支付加班费。

张某多次与公司协商,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

张某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加班费。

本案中,公司未依法支付张某加班费,违反了法律规定。

张某依法享有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的权利。

心得体会:通过这个案例,我认识到劳动者在遇到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加班费的情况时,要勇敢维权。

了解劳动法律法规,明确自己的权益,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

2. 案例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案情简介:李某于2015年1月1日入职某公司,担任销售经理职务。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

在合同履行期间,公司以李某业绩不佳为由,于2017年7月1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李某不服,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三)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四)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本案中,公司以李某业绩不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未满足上述法定解除条件,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心得体会: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浅谈关于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的若干想法(以珠三角某镇例)

浅谈关于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的若干想法(以珠三角某镇例)

浅谈关于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的若干想法(以珠三角某镇为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的立法背景1989年公安部下发的《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从此“严禁插手经济纠纷”成了各地公安机关的金科玉律,确实维护了公安机关依法办案、清正廉明的形象,但公安机关对于无良经营者拖欠工资的行为,只能指导劳动者通过劳动部门或者民事手段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被拖欠工资的群众来到公安机关报案,往往只能带着不解与失望离去。

这无疑影响了公安机关在群众心中的形象。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2月25日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对一些严重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加大了惩处力度,增设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条文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该法律条文明确公安机关职责,从此拉开了全国各地公安机关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帷幕。

二、我镇公安机关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的打击现状我镇位处中山市西南部,镇区经济以红木家具与牛仔服装为主,厂家林立,外来人口众多,与广东省其他工业镇具有较大相似性。

近年来全球经济不景气,国内诸多小企业迎来“倒闭潮”,我镇的红木家具厂家大多具有多年经营经验,资金雄厚,并无倒闭之虞,但牛仔服装生产行业至今仍保持粗犷的经营方式,厂内各车间大多数是以承租总厂机器或厂房的方式进行经营,财务、人事等自理,当市场表现不佳,车间存在资金断层,就会出现工资发不出的情况,车间老板欠薪逃匿的现象屡见不鲜。

据统计,2011年12月以来,我镇共有27间厂企经营者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其中洗水车间21间,制衣加工厂4间,建筑工地2个,涉案约2200名工人,工资总额约1129.8万元。

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存在问题及建议

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存在问题及建议

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存在问题及建议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这可真是一个让人头疼的事。

想象一下,辛辛苦苦工作了一整月,结果到发工资的那一天,口袋里却只有空空的回声。

老板一脸无辜,像只被误解的小猫,真是让人想笑又想哭。

这种情况在生活中还真不少见,尤其是对那些辛勤付出的打工人来说,真是如同当头一棒,心里那个委屈呀,简直无处发泄。

你看,有些老板就喜欢在支付工资上打小算盘。

明明合同上写得清清楚楚,工资应到日期一过,老板却在一旁打游戏,任凭你们等得心急如焚。

电话拨过去,愣是接不通,发信息也如同对着墙说话,丝毫没有反应。

这时候,心里那种无奈,真是能让人气炸。

我们辛苦一天,换来的就是这样的待遇,怎么可能不怒火中烧?可生气归生气,该有的手续还是得走。

办理这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真是比爬山还累。

先说说问题吧。

这个案件的处理,真是让人捧腹大笑又让人心酸。

各种程序繁琐得要命,像走迷宫一样。

你要准备材料,什么合同啊、工资单啊、身份证明啊,简直像在办婚礼,搞得你一头雾水。

各种机构之间的沟通就像打电话给客服,永远都听不懂。

劳动部门那边也是,审核的时候就像在捉迷藏,找不到人就算了,有时他们的反应速度比乌龟还慢,真是让人无语。

再说了,法律知识普及的情况也不乐观。

很多人根本不知道自己的权利,有些人甚至觉得,工资没发也没啥,反正总能等到。

有时候啊,真心希望能有个大喇叭,给大家普及一下,告诉他们,别傻等,要勇敢追求自己的权益。

要知道,这年头,维权可不是小事儿,别到自己辛辛苦苦付出的一切全都打水漂了。

不过,既然问题在那儿,咱也不能光说不练。

关于如何改善这种情况,我有几点小建议。

首先呀,得加大宣传力度,告诉大家,什么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让每个打工人都能意识到,自己辛苦换来的工资,是绝对不容侵犯的。

相关部门可以简化一些流程,别让人感觉像在参加马拉松,跑得累得要命,结果还是没到终点。

就算是网上申请,也应该让流程更明了点,免得大家在这儿苦等,浪费时间。

浅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在实践中的适用

浅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在实践中的适用

浅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在实践中的适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在实践中的适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用人单位有能力支付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奖金、津贴等劳动报酬,但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情形。

在我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成立对于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和推动企业诚信经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围绕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在实践中的适用进行浅析。

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成立要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我国刑法中新设立的罪名,其法定成立要件如下:(一)用人单位有能力支付的报酬未支付;(二)拒不支付的原因不能成为拒不支付的正当理由;(三)数额较大或者拖欠时间较长,情节恶劣。

为了对上述要件有一个更为详细的了解,下面将进行解析。

(一)用人单位有能力支付的报酬未支付用人单位具备支付劳动报酬的能力却故意不支付,是成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第一个必要条件。

这里的“有能力支付”包括经济收支能力、资金流动能力、债权债务关系等方面的因素。

如果用人单位虽然有支付劳动报酬的意愿却因资金不充足、经济拮据等原因而无法支付,则不属于构成该罪名的范畴。

(二)拒不支付的原因不能成为拒不支付的正当理由对于用人单位而言,不能使用过度的、甚至是非法的手段来解决争议问题。

而对于劳动者,不能依赖于非法的、在某种程度上或形式上是扰乱社会订单的手段来表达诉求。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的“拒不支付的原因”指不能成为该抗拒罪名的正当理由。

这里的“正当理由”包含了两个方面,即法律依据和实际情况。

如果用人单位有正当的理由未能支付劳动报酬,例如因受到自然灾害的影响或者劳动合同中规定的支付条件未满足等,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拒不支付报酬不能成为犯罪行为。

(三)数额较大或者拖欠时间较长,情节恶劣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在数额上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但是,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被拒绝支付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或者拖欠时间较长都可以被视为该罪的情节恶劣之一。

同时,这也将有助于履行犯罪的另一个法定成立要件,即情节恶劣。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总结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总结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总结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是一种违法行为,会对劳动者造成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

以下是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总结:1.危害性: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仅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也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劳动者造成了经济和心理上的双重打击。

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诚信和公平正义,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2.应对措施:对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应当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

首先,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制度,规范工资发放流程,确保员工的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同时,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权益的保护,建立良好的劳动关系,避免出现拖欠工资的情况。

3.个人防范:作为劳动者个人,我们也应该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要认真阅读合同条款,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在工作中,要保留好相关的工作证明、工资单据等证据材料;如果遇到被拖欠工资的情况,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并积极寻求法律援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社会共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问题不仅仅是企业和个人的责任,也是整个社会的问题。

因此,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形成合力。

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履行社会责任;劳动者也要积极参与社会建设和管理,增强主人翁意识和责任感。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努力,才能够有效地解决拒不支付劳动报酬问题。

总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会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会影响企业的形象和信誉。

我们应该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引导工作,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和社会氛围。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价值蕴含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价值蕴含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价值蕴含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用人单位或个体经营者故意拖欠支付劳动者报酬的行为,并达到一定数额或经过连续拖欠一段时间,给劳动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情况下,才构成犯罪。

这一罪行不仅仅体现了法律法规的约束力,更反映了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文关怀的核心价值观。

首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对人权和劳动权益的保护。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体现,是对劳动所作出的合理回报。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就意味着剥夺了劳动者应有的经济收入,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人权和劳动权益。

正义的社会需要通过立法和司法实践来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确保每个劳动者都能获得应有的报酬。

其次,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体现。

社会公平正义是现代社会的核心价值观之一。

拒绝支付劳动报酬不仅仅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侵害,也是对整个公平正义价值观的挑战。

一个社会的公平正义取决于其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和关爱程度。

通过制止和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我们树立了法治的权威和公平的形象,从而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再次,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有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劳动报酬是劳动生产过程中各个环节的衔接点,也是刺激和激励劳动者的关键因素之一。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不仅使劳动者失去了积极性和创造力,还可能导致劳资矛盾和社会不稳定的产生。

经济发展需要有动力和稳定,而保障劳动者的报酬权益,无疑是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此外,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追究对法治建设和职业道德的提升具有积极意义。

法治是社会秩序的基石,也是保障公民权益的必要手段。

对于违法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追究,不仅能强化对法律法规的约束力,更能提升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观念和文明素养。

只有在法治建设的基础上,才能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总结起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价值蕴含是多方面的。

它保护了劳动者的人权和劳动权益,体现了社会公平正义的核心价值观,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同时还推动了法治建设和职业道德的提升。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客观方面争议问题研究》范文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客观方面争议问题研究》范文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客观方面争议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劳动报酬作为劳动者为社会付出的经济回馈,一直是维护社会和谐、公平的基石。

然而,现实生活中却有企业或个人存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恶劣行为,对于这种行为,我国刑法设立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该罪的客观方面存在诸多争议问题。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这些问题,为相关法律问题的解决提供理论支持。

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首先,我们需明确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主要包含以下几个要素:劳动者付出劳动的事实、支付劳动报酬的约定、以及行为人存在主观上拒绝支付的故意。

其中,拒不支付的客观行为是最为核心的问题之一。

三、客观方面争议问题研究(一)关于客观行为表现的问题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拖欠工资的行为是否构成“拒不支付”;二是部分支付是否属于“拒不支付”的行为表现;三是是否存在其他形式的“拒不支付”行为,如故意降低工资标准等。

针对这些问题,学界和实务界存在不同的看法。

一方面,有观点认为只要存在拖欠工资的行为就应认定为“拒不支付”;另一方面,也有观点认为部分支付或故意降低工资标准等行为不能完全等同于“拒不支付”。

(二)关于证明标准的问题在证明标准方面,如何认定“劳动者付出劳动”和“拖欠事实”是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

有观点认为,需要严格的证据来证明劳动者付出劳动和拖欠事实的存在;而另一些观点则认为,只要劳动者提供初步证据即可推定其主张成立。

此外,对于证明“主观上拒绝支付的故意”也存在较大的争议。

四、争议问题解决建议针对上述争议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首先,应明确“拒不支付”的客观行为表现。

在司法实践中,应综合考虑拖欠时间、拖欠金额、拖欠次数等因素来判断是否构成“拒不支付”。

同时,对于部分支付和故意降低工资标准等行为也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认定。

其次,应建立科学的证明标准。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客观方面争议问题研究》范文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客观方面争议问题研究》范文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客观方面争议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劳动者的权益保护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作为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手段,其实施过程中的客观方面争议问题逐渐凸显。

本文旨在探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客观方面的争议问题,分析现有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以期为完善相关法律提供参考。

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法律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用人单位或个人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我国刑法对这一罪行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包括行为构成、处罚措施等。

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客观方面的争议问题(一)证据认定难在司法实践中,劳动者往往面临举证难的问题。

由于劳动关系的不对等性,劳动者在维权时往往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

此外,对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也往往难以提供充分的证据。

(二)认定标准模糊对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认定标准,法律条文中存在模糊之处。

如“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的认定条件等,都存在不同程度的争议和解释空间。

这导致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在审理同类案件时可能存在认定标准的差异。

(三)司法实践中的不同理解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以及司法实践中对法律条文的不同理解,导致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客观方面存在不同的理解和处理方式。

这既影响了法律的统一性和公正性,也增加了司法实践的复杂性。

四、完善建议(一)明确证据认定标准为解决证据认定难的问题,建议立法机关在法律条文中明确证据认定标准,包括证据的种类、形式、效力等,为劳动者提供更为明确的维权依据。

同时,司法机关应加强对劳动者的法律援助和取证指导,降低维权成本。

(二)细化法律规定为解决认定标准模糊的问题,建议立法机关进一步细化法律规定,明确“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的认定条件等。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客观方面争议问题研究》范文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客观方面争议问题研究》范文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客观方面争议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中,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法治建设的重要一环。

然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现象仍然屡见不鲜,不仅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客观方面,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复杂性,学界和实务界对此存在诸多争议。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客观方面争议问题,以期为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客观表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客观表现主要指雇主或相关责任主体在应当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下,拒不支付或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劳动报酬。

这一行为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和市场经济秩序。

三、争议问题一:支付义务的认定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支付义务的认定,学界存在不同观点。

有观点认为,只要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且劳动者完成了约定的工作内容,雇主即有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

也有观点认为,除了上述条件外,还需要有明确的书面约定或法定规定的支付标准。

实践中,由于劳动合同的不规范、口头约定的普遍存在以及各地工资标准的不统一,导致支付义务的认定存在较大争议。

四、争议问题二:主观故意的判断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否需要主观故意,以及如何判断主观故意,也是学界和实务界争议的焦点。

有观点认为,只有当雇主具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故意时,才构成犯罪;而有的观点则认为,无论雇主是否有故意,只要存在客观上的拒不支付行为即可构成犯罪。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证据收集的困难以及司法认定标准的模糊性,导致主观故意的判断往往存在争议。

五、争议问题三:构成要件与证据标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及证据标准也是争议的焦点。

在构成要件上,除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外,还需要考虑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违法性以及犯罪的法定性等要素。

在证据标准上,如何证明劳动者完成了约定的工作内容、雇主有支付义务以及雇主具有拒不支付的故意等,都是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实务问题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实务问题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实务问题在当今社会经济活动中,劳动者付出辛勤劳动,理应获得相应的报酬。

然而,却有一些不良雇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正常的劳动关系和社会秩序。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设立,为打击此类犯罪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在司法实践中,关于此罪的认定和处理仍存在一些值得探讨的实务问题。

首先,我们要明确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

主体方面,一般是负有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义务的自然人和单位。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应当支付劳动报酬而拒不支付。

客观方面,存在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客体则是劳动者的财产权以及正常的劳动用工关系。

在认定“数额较大”这一标准时,各地往往会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制定具体的数额标准。

例如,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数额较大”的起点可能相对较高;而在经济欠发达地区,起点则可能相对较低。

这就需要司法机关在具体案件中准确把握,做到罪刑相适应。

关于“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这一条件,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以何种形式责令支付?口头通知是否有效?如果雇主对责令支付通知置之不理,又该如何认定?另外,责令支付的期限应当如何合理设定?这些都需要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转移财产、逃匿等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方式也是认定此罪的关键。

如何界定“转移财产”?是指将名下的财产无偿或低价转让给他人,还是包括将财产用于其他非必要的支出?“逃匿”又该如何认定?是完全失去联系,还是仅仅躲避劳动者的追讨?这些都需要结合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在证据收集方面,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可能难以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雇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

此时,司法机关应当积极发挥职能,依法调查取证。

同时,劳动监察部门、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也至关重要。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法分析及其完善的浅议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法分析及其完善的浅议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法分析及其完善的浅议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法规的完善和实施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然而,仍有很多雇主拒绝或延迟支付工人的劳动报酬,这对受害者造成了很大的困扰。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的立法分析和完善显得尤为必要。

本文将探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立法分析及其完善的问题。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现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雇主拒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已被定为合法罪行。

然而,到目前为止,这仍然是一个很常见的问题。

许多工人因为无力维权而被迫接受一部分或者全部欠薪,这导致了许多问题的发生。

首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不仅影响工人的生活质量,还可能导致他们的法律权利受到损害。

次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还伤害了劳动者的尊严和价值,导致公众对企业和政府的信心丧失。

因此,为了保护工人的权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严厉打击。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立法分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该如何定义?当前的法律还是存在一些缺陷的。

原因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并不比诈骗少罪,但是有时由于证据不足而无法起诉。

此外,出现拖欠工资的问题,人们通常会看到这些企业会使用在自己的企业名下还款,以此来逃避惩罚。

为了解决以上问题,政府应该考虑增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适用范围,并对无法追究个人责任的企业法人进行追究。

此外,对于某些雇主,他们会挖空心思地规避相关的诉讼管辖权。

雇主可以将自己的企业注册在其他地方,例如海外,以接受较宽松的法律和税务制度。

为此,政府应该明确地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管辖范围,并扩大追究的范围。

完善拒不支付劳动罪的立法首先,检察机关和法院应该加大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

通过加强监管和处罚,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违法行为进行惩罚,以此来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和尊严。

其次,法律制度的一些方面需要加强,包括缺少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相应惩罚措施,以及对违反此法的责任方赔偿和罚款的制度缺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标准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标准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标准在社会生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报酬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仍然有一些用人单位拒绝按照劳动法规定支付劳动者应得的报酬标准,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文将就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标准的现象进行深入探讨,以期引起社会的关注和重视。

首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标准是对劳动者劳动成果的一种侵犯。

劳动者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为用人单位创造了价值,而劳动报酬则是对劳动者劳动所创造价值的一种体现。

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劳动报酬标准,实质上是剥夺了劳动者应得的利益,这是对劳动者劳动成果的不尊重,也是对劳动者劳动价值的否定。

其次,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标准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一种侵害。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国家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并且报酬数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仍然有一些用人单位以各种借口拒绝支付劳动报酬标准,甚至以拖欠工资、少发工资等手段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也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严重影响了劳动者的生活和工作积极性。

再次,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标准是对劳动法律体系的一种挑战。

我国的劳动法律体系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保障体系,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标准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这一法律体系的规定。

如果这种现象得不到及时纠正和严肃处理,势必会给整个社会带来负面影响,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也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因此,对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标准的现象,我们应当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首先,用人单位应当增强法律意识,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标准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最后,广大劳动者也应当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发现用人单位存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心德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法律心德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法律心德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近期安徽律师团处理了安徽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案件,在这个案件中,安徽律师团有以下几点心德:1、所谓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我国在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出于加强民生保护目的,加大对一些严重损害劳动者利益的行为的惩处力度,将部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

为统一司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

该司法解释将恶意欠薪的罪名正式确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2013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所涉及的术语界定、定罪量刑标准、单位犯罪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

这一司法解释自2013年1月23日起施行。

2、构成要件:犯罪主体要件本罪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企业和自然人。

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即主观上明知自己的“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这种不作为行为会产生劳动者不能及时实际得到劳动报酬的社会危害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这种后果发生。

应认定为故意的几种情况:(1)明确表示拒不作为的,即明确拒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应当然地认定为故意。

包括无正当理由拖欠,不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虽表示应支付,但主动实施作为,为不支付找借口的,应认定故意。

如无正当理由转移财产,造成无支付能力假像的;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指使发放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工作人员逃匿,造成无法支付假像的;或非法克扣工资或罚款的。

犯罪客体要件本罪犯罪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劳动者的财产权,又妨碍了正常的劳动用工关系,侵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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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思考《刑法修正案(八)》将部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纳入了刑法调整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以及“造成严重后果”等概念进一步明确了含义。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规定及其司法解释的发布,一方面回应了社会上对恶意欠薪行为入刑的呼声,另一方面解决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正如有人说,“刑法是时代的一面镜子,敏感地反映着社会的各种变化。

”但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着很多的问题亟需解决。

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两种行为类型的理解与适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即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规定了两种行为类型。

一种是“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另一种是“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对于这两种行为类型,可谓见仁见智。

有人说,“由于本罪行为的实质是不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属于不作为犯,所以,上述两种类型的行为都以行为人有支付能力为前提。

转移财产时,已经表明行为人具有支付能力;行为人没有支付能力而逃匿的,不可能成立本罪。

”这种观点是符合立法者原意的,因为刑法不处罚没有支付能力的人。

但是,司法实践往往是出乎立法者的意外。

司法实践中,有些地方出现这样一种现象。

不论行为人是否具有支付能力,只要其是为了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而逃匿,就认定其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也就是说,行为人即使没有支付能力然后逃匿的行为也构成该罪。

司法解释似乎也支持实践中的这种做法,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行为人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逃跑、藏匿的”属于“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这是实践与立法者原意的背离。

不过这种现象的出现,立法的缺陷是其中的原因之一。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的前一种行为类型包含两种行为表现,一是转移财产,二是逃匿。

但是,“转移财产”在司法实践中很难认定,因为在很多情况下都是属于正常的资金流动。

正如有学者提出,“以转移财产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入罪在实际中有很多困难。

用人单位在经营中的资金流动是非常正常的事情,比如跨地域投资、买卖、公司合并、分立、捐赠、公司地址变更等,这些行为势必造成财产的转移,无法得知其是否是为了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但是,“从简化问题的角度看,只要雇主有资金的流动并导致无法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都可能涉嫌转移财产。

”这又带来另外一个问题,由谁去调查行为人的资产状况呢?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的劳动监察大队是没有这方面的调查权的,公安机关在没有进入刑事立案程序时也是没有这方面的调查权的。

正如有学者所说,“目前无论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还是劳动监察条列等法律、行政法规,均未赋予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调查核实企业资产状况的职权,而公安机关虽然有该项侦查犯罪的职权,但是行使该项职权又有赖于刑事立案程序的启动。

因此,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存在着对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案件调查、侦查适用法律的盲区。

”“要改变这一被动局面,最有效的办法是对200X年12月1日施行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作一修改:赋予人社部门在处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政案件时,拥有全面调查核实企业资产状况的行政执法权,以便为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提供依据。

”有人道,“‘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将‘逃避支付’与‘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并列规定,说明二者存在根本性的区别,这种区别只能是后者是有支付能力的,而前者未必有支付能力。

对于前者,需要追究其没有支付能力的原因,如果是因为经营本身的原因如经营不善导致破产而失去支付能力的,显然不能作为犯罪处理,为此,刑法只处罚那些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

”这种观点虽然肯定了“逃避支付”时可能是没有支付能力,但是要求“追究其没有支付能力的原因”。

因此,这种观点还是认同没有支付能力不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观点。

也有人论,“‘或者’这个连接词前后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之间是什么关系呢?是两种性质独立、样态不同的行为方式吗?如果是两种具有不同内容的行为方式的表达,由于后者是‘有能力支付’的情形,那么前者只能是‘没能力支付’的情形,但是这样界定会出现前后矛盾的结论。

既然是‘没能力支付’也即没有财产来支付劳动报酬,那怎么会出现‘转移财产’的方法呢?这种情况下只会出现‘逃匿’的方法了,可是即使肯定由于‘没能力支付’而采取‘逃匿’的方法,又会与‘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相冲突,如果欠薪者已经没有能力、没有财产支付劳动报酬了,政府部门再责令其支付不是强人所难吗,并且是以严厉的刑罚的方式。

如果这样的话,所有破产的企业都会因无力支付劳动者报酬而可能遭遇本罪的刑事处罚了,显然这是不合适的,所以本罪真正要打击的对象是有财产、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欠薪者。

从而,‘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实质也是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或者’这个连接词前面的文字是形式意义上的、具体层面上的表述,而后面的文字则是实质意义上的、抽象层面上的表述,故二者用‘或者’予以连接。

前者具体情形的描述(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是对后者抽象实质意义(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的示例性展开。

”这种观点是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的两种行为类型的正确解读。

鉴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两种行为类型都以行为人有支付能力为前提,而且实践中以“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来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的情形极少,将该罪的两种行为类型合并为一种行为类型为“有能力支付,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这样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更具有可操作性。

二、建筑工程领域中发包方能否成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主体过去的201X年,经济下行压力加大。

经济不景气会造成房地产市场的低迷,房地产市场的低迷容易导致开发商资金链的断裂,从而开发商无法支付工程款。

没有工程款自然无法支付农民工的工资,最终引起欠薪行为的形成。

很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发生在建筑工程领域,就以亲身办理的一起发生在建筑工程领域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为例来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

201X年3月至201X年7月,郭某作为某生态养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将养殖建筑工程承包给谢某(挂靠某建筑工程公司),然后谢某又将该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王某,王某又将该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刘某,最终由刘某找工人施工。

后来,郭某由于资金链断裂,导致农民工工资97万元没有支付,郭某逃匿。

201X年1月30日,经对郭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后,郭某仍然没有钱支付。

于是,劳动监察大队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

本案中,谢某被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刑,王某和刘某由于没有逃避支付的行为而不构成本罪。

但是,郭某是否符合本罪的犯罪主体特征呢?本案在审查逮捕阶段存在两种对立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郭某符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主体特征。

该观点认为,虽然郭某拖欠的是谢某的工程款,而不是农民工工资。

但是,如果郭某不拖欠工程款的话,怎么会造成谢某、王某和刘某拖欠农民工工资呢?这种观点认为郭某十分可恶,因此其符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主体特征,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这种观点是缺乏理论支撑的。

理由如下:郭某作为某生态养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谢某挂靠的某建筑工程公司签订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由某生态养殖公司支付工程款,而某建筑工程公司进行施工。

因此,郭某拖欠的是工程款,其行为只是一种违约行为,郭某无论多么可恶,拖欠的工程款无论多少都不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而且,这个案件具有典型性,现实生活中这样的案件有很多。

如果利用刑法来干预经济生活,就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理,正确的做法是通过民事途径来加以解决。

三、责令主体范围及责令行为性质的认定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责令支付主体为“政府有关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政府有关部门”进一步明确了含义,该解释第四条规定,责令支付主体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

关键是政府的其他哪些部门能够成为责令支付主体?“基层人民政府基于上级部门的委托或者授权,获得了部分诸如调查、处理、监督欠薪行为等劳动行政监察职能,他们基于这方面的委托或者授权以自己的名义责令行为人支付劳动报酬的,也应视为政府有关部门,这一情形以发生在基层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居多。

此外,对于在特定时期、基于特定情形成立的由一级政府牵头,抽调相关职能部门人员临时组建处理恶意欠薪行为的部门或者机构,也应认定为政府有关部门。

如某县在春节前,为了集中处理建筑行业拖欠农民工薪酬事宜,专门成立由人社、工商、税务、法院、公安等职能部门人员组建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治理办公室”,该办公室就属于刑法条文规定的政府有关部门。

”这种观点虽然能够解决现实生活中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监察大队单一责令的困境,更能够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是这种观点有违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因而并不可取。

对于在特定时期、基于特定情形成立的由一级政府牵头,抽调相关职能部门人员临时组建处理恶意欠薪行为的部门或者机构,也不能视为政府有关部门。

因为这些部门或者机构具有临时性,虽然有牵头单位,但是没有负责单位,可能会导致各个单位相互推诿扯皮的现象发生。

责令主体应限定在地级市以上政府劳动行政监察部门。

这种观点明显缩小了责令支付的主体范围,也与司法实践不相符合。

“政府有关部门”仅指各级劳动行政部门。

这种观点同样缩小了责令支付的主体范围,与司法解释的规定不相符合。

“政府有关部门”包括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劳动保障行政监察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由于不属于“政府有关部门”,因为不能成为责令支付的主体。

“政府有关部门”包括劳动监察部门、劳动仲裁部门,也包括政府的其他相关职能部门。

现行法律规定,劳动仲裁部门并不属于政府部门。

“政府有关部门”也包括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和法院等。

同样的道理,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和法院不属于政府部门。

上述观点要么缩小了责令支付的主体范围,要么扩大了责令支付的主体范围,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基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司法解释,将“政府有关部门”限定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

对“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作当然解释,只要属于政府部门,而且履行的是与劳动保障监察相类似的职能的,都可以认定为“政府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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