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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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赣环控字〔2011〕31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建设项目 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环保局:

为严格控制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我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工作的通知》(赣环控字[2010]23号),对我省顺利推进污染减排工作、完成“十一五”减排任务起到了很好的作用。由于国家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中增加了因子,拓展了领域,并提出了进一步深化的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确认工作,确保在控制增量、促进减排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我厅对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确认工作进行了规范完善。新增内容和有关要求如下:

一、新增总量控制指标和执行确认制度的建设项目范围

“十二五”增加氨氮和氮氧化物两个总量控制指标。氨氮产生量低于1吨,或氮氧化物产生量低于50吨的建设项目,暂时不走确认程序,送我厅行政许可受理大厅联审登记即可。联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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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应有当地环保部门审核确认总量指标文件。

二、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来源审核

“十二五”总量控制以2010年度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数据为基数。各设区市建设项目工业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年度可用总量指标一般不得超过辖区年度减排计划中的工业削减量的90%,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年度减排计划测算工业新增量的80%。在总量指标确认过程中,可对照年度减排计划实际执行情况适当控制可用总量指标安排进度。上年工业和生活削减量超额部分可转为下年可用指标。各县(市、区)可用指标及其调配由设区市环保局负责。

对当年已没有可用指标的设区市的建设项目,进行区域平衡测算审核。主要对建设项目业主单位目前总量控制情况,替代减排项目情况,或区域总量控制指标安排使用、调剂情况等进行测算审核,确定指标来源。

区域平衡测算一般由省环保厅组织,项目所在地市、县(区)环保局、环评单位等共同承担。

三、其他要求

(一)电力、钢铁、建材等高能耗高污染行业建设项目须提供详细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算报告;

(二)造纸、印染、食品饮料等重点行业须提供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强度核算报告,其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强度须小于2010年度全省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相应数值的50%。

(三)改、扩建项目在进行总量确认时应提供全厂目前总量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及相关证据材料;

(四)农业源和机动车的总量控制指标单独核算,暂不与工业和生活指标混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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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强总量指标数据的调度。各设区市应及时统计辖区内建设项目(含市、县(区)审批的项目)总量指标安排使用情况,每季度汇总报送我厅总量控制处,以便掌握各地年度总量指标安排使用进度。

四、《江西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书(试行)》和《“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清单》格式修订附后。其他仍按我厅赣环控字[2010]23号文件执行。各市、县、区可参照执行。

二O一一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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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江西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书(试行)

年月日建设单位 (盖章)

项目名称

法人代表 联 系 人

传 真 联系电话

建设性质 新建□改扩建□技改□ 行业类别

计划投产日期年 月 年工作时间

主要产品 产量( /年)

环评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一、建设项目预测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

主要污染物 产生量(t/a) 去除量(t/a) 排放量(t/a) 排放标准

COD (mg/L) NH3-N (mg/m³)SO2(mg/L) NO X(mg/m³)

二、技改和扩建企业现有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上一年度环境统计数据)

主要污染物产生量(t/a) 削减量(t/a)排放量(t/a) 排放浓度(mg/L、m³) 排放标准(mg/L、m³) COD

NH3-N

SO2

NO X

三、总量控制指标来源(含调剂及“以新带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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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当地已经分配给辖区内企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COD(t/a) SO2(t/a)

NH3-N(t/a) NO X(t/a)

五、上级政府分配的区域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t/a)

COD NH3-N SO2NO X 总量 可用量 总量 可用量 总量 可用量 总量 可用量

六、当地环保部门核定的建设项目总量控制指标(t/a)

COD NH3-N SO2NO X

环评核算

COD NH3-N SO2NO X

环保部门核定

县(市、区)环保局意见:

负责人: 经办人: (公章)

年 月 日

设区市环保局意见:

负责人: 经办人: (公章)

年 月 日

七、省环保厅总量管理部门确认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本确认书为环保部门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依据之一。确认书一式四份,建设单位,县(市、区)、设区市环保局和省环保厅各1份。如确认书所提供的空白页不够,可增加附页。

2、报省环保厅或环保部审批的建设项目要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或总量计算过程详细清单)和当地“十二五”以来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清单(进行区域调剂的必须附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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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和调剂区域的“十二五”以来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清单)。

附件2:

××市××县(市、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清单 填报单位:(盖章) 截止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企业名称

COD总量

控制指标

NH3-N总量

控制指标

SO2总量控制指标

NO X总量

控制指标

备注

电力 非电

一 当地总量控制目标值

二 已分配企业总量控制指标合计

1 ……

2 ……

3 ……

……

三 生活源排放量 / / /

四 农业源排放量 / / /

五 机动车排放量 / / / /

六 总量控制指标余量

总量控制部门负责人签字: 联系电话: 单位:吨/年 填表说明:

1、总量控制目标值 = 已分配企业总量控制指标合计+生活源排放量+农业源排放量+机动车排放量+总量控制指标余量;

2、已分配企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合计=所有已分配总量指标的工业企业的总和(含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

3、生活源排放量 = 上年环统生活排放量(或2010年度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中生活排放量)+ 当年生活新增量 - 新增污水处理设施削减量。农业源排放量和机动车排放量同理计算;

4、第二项中每一个企业应对应一个固定的序号,作为企业的代码,原则上序号不应随意调动,若因关停而总量指标收回的,企业名称和序号保留。本表以企业为单位,企业的不同项目分配总量情况可在备注中注明;

5、因企业关停、执行新标准、排入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等原由被调整总量或收回总量指标的企业,在备注中应注明具体情况,附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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