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施农业项目验收实施方案(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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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农业项目验收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和《市农经委等三部门关于印发X年X 市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X农经发﹝X﹞27号)精神,以优势区域和优势产业为重点,结合X市实际,制定设施农业项目验收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坚持分类施策、突出重点的原则,在政策划定的区域内按照各乡镇申报的任务清单开发建设。

二、工作内容

(一)申报范围及内容

在蔬菜生产核心区、特色作物生产核心区内新建高标准温室小区、高标准冷棚小区、旧棚区升级改造小区。

(二)申报条件

1.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农事企业及个人,完成温室冷棚新建、温室改造并从事设施农业生产的;

2.设施农业建设用地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3.项目实施时间为X年1月1日至X年12月31日。

(三)申报要求

5月3日前,乡镇填报项目任务清单,7月15日前,乡镇完成立项打点、申报立项工作,农村经济局于7月30日前向市农经委备案。逾期不再受理立项等事宜。

(四)建设标准

1.高标准温室小区:当年新建连片设施内面积10亩,单体跨度8米以上,高度3.8米以上,钢筋骨架(不含钢管单架)结构的日光温室小区。

2.旧棚区升级改造:对竹木、苦土、建设5年(不含五年)以上低于高标准温室小区建设标准的钢骨架及因灾损毁(棚室墙体、骨架、后坡损毁严重)无法正常生产的旧棚区升级改造,以村为单位改造设施内面积10亩,改造后单体跨度7.5米以上,高度

3.5米以上钢骨架结构,改造后能够保持正常生产。

3.高标准冷棚小区:当年新建连片设施面积10亩,宽度8米以上,脊高2米以上钢骨架的冷棚小区。含建设5年(不含五年)以上,竹木、苦土结构的冷棚地块重新建成新建标准冷棚小区。

三、项目验收

验收程序:乡镇政府全面验收;农村经济局、财政局全面复核验收。

乡镇街、农村经济局和财政局是设施农业项目验收的主体,全面负责设施农业项目验收工作,并对验收结果负责。10月30日前,乡镇街对新建设施农业小区和旧棚区升级改造小区(包括对符合条件的旧棚改造小区建设年限进行核实)进行全面验收后,经乡镇、村公示无异议后将验收结果上报农村经济局和财政局。11月1日-11月30日,农村经济局、财政局对乡镇申报的验收结果进行全面复核验收,

农村经济局将验收结果录入X现代农业管理系统进行系统复核,无异议后在X市政府网站公示。乡镇报送验收资料需附:

一是X市X年设施农业项目申报及验收文本;

二是采集新建设施农业小区建设地块的GPS轨迹电子文件和实地建设前后照片信息(四个方位及拍摄时间);建设前应均为空地(在本方案未出台前新建的项目需乡镇、村出具证明材料并负责),统一组织基础设施建设的小区,需提供建设主体的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材料;

三是采集旧棚区升级改造每个地块的GPS轨迹电子文件和改造前、后棚内骨架结构或损毁情况照片信息;因灾损毁改造的需提供乡镇村灾情证明(报告)现场照片等证明材料;

四是乡镇政府关于X年设施农业项目验收情况的承诺函。

农村经济局组织所有上报材料的审核装订。

一是对上报的纸质材料(验收报告及附件)进行复核;二是对在X现代农业管理系统上上报的电子文档进行核对;三是对复核中发现问题的,责令整改,重新上报验收资料。

市级备案。由农村经济局和财政局联合向市农经委上报X年设施农业项目验收报告备案。

四、补助标准

1.高标准温室小区:对当年新建一个连片设施内面积10亩的高标准温室小区,每个小区最高补助12万元,根据验收后实际验收结果调整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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