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林渎职犯罪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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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林渎职犯罪的特点、成因及预防对策

全南县地处江西省最南端,是个山区小县,森林资源丰富,林木采伐量大,涉林渎职犯罪也相对比较突出。2003年以来,全南县院共受理涉林渎职案件12件12人,立案侦查8件8人,占渎职侵权案件立案总数的44.4%。在我院受理的涉林渎职案件中,县林业局工作人员2人,占16.7%,乡镇林站工作人员10人,占83.3%;滥用职权案8件8人,占66.7%,玩忽职守案3件3人,占25%,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1件1人,占8.3%。近日,笔者对涉林渎职犯罪案件的特点、作案手段、犯罪原因和预防对策进行了分析。

一、涉林渎职犯罪案件的特点

乡镇林业工作站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比较突出。在我院受理的12件涉林渎职案件中,涉及乡镇林业工作站人员有10人,其中7人被立案侦查。乡镇林业工作站工作人员,特别是工作站站长,虽然官不大,职位不高,但他们是从事林政执法的最基层人员,行使着当地林政管理的职权,在林政管理的第一线最容易滋生渎职腐败。

滥用职权案件相对较多。在我院受理的12件涉林渎职案件中,滥用职权案件就有8件,占83.3%。林业部门工作人员特别是林政执法人员权力较大,掌握林木采伐、木材运输、木材经营加工、林地管理等林政管理职权,木材经营老板稍微给点好处,他们就容易滥用职

权,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审批或处理。

渎职犯罪主要集中在林木采伐管理环节。我县是个山区小县,林木采伐量大,林木采伐管理权力较大,容易滋生腐败。我院受理的12件涉林渎职案件,发生在林木采伐管理环节的有10件,占83.3%。

二、涉林渎职犯罪的常见手段

发现滥伐林木行为时不及时加以制止,准许或默许其继续滥伐。如我院立案侦查的钟某滥用职权案,钟某在发现叶某砍伐数量已超出林木采伐许可证数量时,不但不加以制止,反而承诺可以去林业局增拨指标,允许其将山上木材全部砍伐。

在未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时即准许进行林木砍伐。如我院立案侦查的邱某滥用职权案,在木材经营户缴纳了相应费用后,在未办理好林木采伐许可证时即准许其进行砍伐,之后由于各种原因又未办好采伐许可证,导致林木大量被滥伐。

对林木采伐过程不进行监管,导致林木被滥伐。许多乡镇林业工作站人员与木材经营老板平时称兄道弟,经常在一起吃喝,在林业局发放了林木采伐许可证后,对林木采伐过程不予监管,导致超伐现象严重。

对不符合采伐条件的山场违法予以审批。部分林业部门工作人员明知申请采伐的山场不符合采伐条件,而违反规定进行作业设计和审批,导致森林资源遭到严重破坏。

木材运输检查发现超数量运输时不进行处罚,补交规费了事。部分木材检查站工作人员在发现有超数量运输行为时,不深入追究木材来源,补交超过部分规费即可放行,导致滥伐的木材可以顺利往外运输,助长了滥伐之风。

三、涉林渎职犯罪的原因分析

部分林政执法人员政治素养偏低,法律意识淡薄。目前对林政执法人员的选用缺乏相应的制度和法律,门槛较低,未建立准入资格制度,导致部分林政执法人员政治素养偏低,法律意识淡薄,缺乏责任意识,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走上犯罪道路。

部分基层林站工作人员业务素质不高。涉及林业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很多,要求林业工作人员具备较高的业务素质,但实际上许多基层林站工作人员没有经过较系统的业务学习培训,对林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熟悉,业务能力不高。甚至有些伐区监管员不知道要凭证采伐,以为林业主管部门在作业设计上签字审批了就可以进

行采伐。

监督制约机制松懈,制度流于形式。近年来,虽然林业部门都制定了相关的制度,但在具体落实上,却缺乏力度,没有起到监督制约的作用。有的林业工作站站长权力高度集中,在辖区内凡涉及林木审批、采伐事项,都是站长说了算。

打击力度不够,刑事处罚较轻。尽管渎职犯罪造成损失远远大于贪污、贿赂犯罪所带来的损失,但人民群众对渎职犯罪的危害性认识不深,许多人对渎职犯罪恨不起来,容易得到人们的宽容,故对林业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举报少。在我院受理的12件涉林渎职案件中,群众举报的只有2件。占16.7%。在我院立案侦查的8件涉林渎职案件中,仅2人被判处实刑,大部分作撤案或不起诉处理,没能起到震慑作用。

四、预防涉林渎职犯罪的对策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提高林政执法队伍素质

预防涉林渎职犯罪,必须打造一支规范、廉洁、高效的林政执法队伍。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时代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狠抓林政执法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工作纪律教育,加强法律法规

政策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全面提高林政执法人员思想认识水平、爱岗敬业思想和业务能力,建立起一支真正适应和胜任林业行政管理工作需要的林政执法队伍。对因渎职行为受到党纪政纪或刑事处分的人员应坚决清除出林政执法队伍,提高队伍的纯洁性。

抓好法制宣传,狠抓渎职犯罪预防

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检察部门的密切配合,抓好法制宣传教育,把预防渎职犯罪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检察机关要用身边发生的典型案例教育广大林业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做到警长钟鸣。同时要结合办案,分析研究发案原因,配合林业主管部门建章立制,堵塞漏洞,规范林业行政执法行为,从源头上预防林业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发生。

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狠抓制度落实

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林政执法人员的监督,对于预防涉林渎职犯罪的发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一是要强化林业主管部门内部监督,建立投诉举报、内部通报、警示诫勉、责任追究等内部监督制度,对因监督缺失造成渎职犯罪发生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连带责任;二是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执法检查、重大案件督察制度,及时纠正和处理各种违法或不当的林政执法行为;三是要加强林政管

理政务公开,向群众公开林政管理程序、审批结果、执法流程和处罚标准等,接受群众监督,防止暗箱操作;四是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及时查处被举报的情况,奖励举报有功者,激发群众的举报热情。

加大对涉林渎职犯罪的打击力度,提高对渎职犯罪的震慑力

林业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要高度重视对涉林渎职违纪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发现渎职行为要依纪依法严厉查处,对构成渎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决不放纵、包庇,决不能以党纪政纪处分代替刑罚。检察机关要加大对涉林渎职犯罪案件的审判监督力度,对判决不当或量刑畸轻的,坚决提出抗诉,提高对涉林渎职犯罪的打击力度,有效地震慑渎职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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