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林渎职犯罪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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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林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涉林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涉林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林业资源与人类生存息息相关,它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破坏森林就是破坏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坏境,破坏全球的生态平衡。

森林作为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森林整体资源的优劣消长,涉林违法犯罪的发生多与少,对我国的生态环境的平衡,及落实中央提出的可持续发展战略,都有着不可估量的义意。

近几年来,我局辖区内的涉林违法案件的发生成上升趋势,涉林犯罪对我国的生态环境和能源资源造成了极大的破坏,此类案件也成了近几年来检察机关重点打击的对象。

主要抱括盗伐林木、盗窃木材、毁林开荒、非法狩猎、主管林业领导和林业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等几类。

这其中有历史遗留因素,也有现实因素、有客观因素也有主观因素,总的看重视不够,执法不严规章制度不建全落实不全面,这些都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原因。

1.涉林犯罪案件主要特点1.1盗伐林木、毁林开荒、非法狩猎呈逐年上升趋势。

1.2盗伐林木、毁林开荒、盗窃木材背后有着利益趋动及执法部门执法不严以罚代刑的因素。

1.3在盗伐林木、毁林开荒的背后,林业执法部门在处理盗伐林木案件中,受经济利益或人情驱使以罚代刑情况时有发生,应当移交司法机关的案件没有移交司法机关,而是罚款处理,造成打击不力,因而盗伐林木、毁林开荒案件经常发生。

2.涉林案件犯罪的主要原因2.1东方红林业局辖区内外来人口增多,而且无业人员多,无业可就的人员没有生活出路,常年到山上盗伐林木,特别是在冬季没事做时,就常上山盗伐林木,卖到附近的木材加工厂,东方红林业局,施业区内的木材加工厂,多是地方开办的,林业局无法关闭。

辖区内村屯的农民土地少,靠种地保障生活不能满足生活需要,同时随着粮食价格的上涨,农民对土地的需求,在春季常去林中毁林开荒,这些农民他不知道林地是不能开地的,有些农民知道林地内是不允许开荒种的,但是抱着侥幸的心理也常上山盗伐林木,毁林开荒,农民在湿地内开荒种地,不受法律的追究,只是行政上给予罚款处理。

浅谈我国林业监管部门的渎职犯罪

浅谈我国林业监管部门的渎职犯罪

浅谈我国林业监管部门的渎职犯罪【内容提要】:目前,全国各级检察机关继续深入开展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专项工作,不断拓展办案领域,加大办案力度,提高办案质量,增强办案效果,切实加强对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

但是,就当前查处的涉林渎职犯罪案件来看,森林资源管理类失职渎职犯罪仍处高发、多发态势,令人忧心。

研究分析林业监管部门执法人员职务犯罪的规律特点,深入开展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专项工作,有效打击预防林业监管部门的失职渎职犯罪,应是反渎职侵权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关键字】:林业监管部门渎职犯罪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日益加强。

但是,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情况仍相当严重。

破坏土地、矿产、林业、水源、电力等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案件之所以屡屡发生,屡禁不止,与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甚至徇私舞弊、官商勾结、钱权交易具有直接的关系。

这些犯罪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下面就林业监管部门的渎职犯罪谈一下我个人的几点看法:一、林业监管部门渎职犯罪规律特点1、权力相对集中,缺少监督制约机制。

这些人员手里掌握着资源审批权,资源管理权和一定的处罚权,因此极容易成为不法分子拉拢腐蚀的重点对象,而这些人不能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或疏于职守或恣意滥用或以权谋私,以权谋钱。

2、犯罪嫌疑人身处重要岗位,且为部门负责人或业务骨干。

林业监管部门失职渎职犯罪往往都集中在资源股、林政股和各林业站。

“二股一站”是犯罪高发要害部门。

他们手中掌握一定的行政职权,一旦失去制约这些岗位就极容易成为滋生犯罪的温床。

3、犯罪行为趋于公开化。

在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内部,执法人员之间,对滥用职权、违规操作、放弃监管等现象心知肚明,与滥砍盗伐实施犯罪嫌疑人心照不喧,达成一种默契,相互关照,相互利用,各取所得。

二、林业监管部门渎职犯罪的主要原因1、主观原因:其工作人员素质低,法治观念淡薄,导致犯罪是根本原因。

谈涉林犯罪案件的特点及对策分析

谈涉林犯罪案件的特点及对策分析

害 。 山市被告人周某等人于 2 0 年 春天 , 密 06 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 情况下 , 自 私 合伙将 自家落 叶松采伐 , 立木蓄积为 2 .立 方米 。检察机 8 5 关在审查该案时 , 等人仍认为 自己砍承包地里的树, 周某 并未犯罪。 5 涉林犯罪背后有渎职犯罪 的隐忧 。在滥伐林木的犯罪背后, ) 林业 执法部门和主管部 门在处理涉林 的犯罪案件 中, 受经济利益或者人情驱 动, 导致渎职案件 的发生 。按照法律规定 , 盗伐 、 滥伐林木要 给予行政处 罚, 达到立案标 准构成犯罪 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实践中 , 林业部门 存在一罚了之、 内部处理 的简单做法 , 有的林业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对有 关滥伐林 木违法和犯罪界 限把 握不准 , 移送 立案的不移送 , 别的甚 该 个 至压案不报 , 当保护伞 , 办关系案 、 人情案、 金钱案 , 致使滥伐林木案件介 人多、 案少 ; 立 受理多 、 移送少 。2 0 年 以来 , 山市检察院办理乡镇主 06 密 管林业领导和林业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 徇私舞 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等 渎职案件 6 起。林 口林区近年来 没有涉林渎职犯 罪, 但从发生的涉林案 件看 , 林业部 门工 作人员 、 法人员疏于管理 、 有 执 责任心不强 的现象 , 林 业 管理人 员工作不负责任 , 按操作规程 办事 , 不 没有进行必要的监督检 查 , 分涉林 案件被林业公 安以罚代刑 消化 , 到法院的案 件也因 一部 起诉 经济利益 的驱动 , 绝大部分犯 罪分子被从轻处罚 , 中更 多的是被判处 其 了缓刑 。根本起不到“ 杀一做百” 的作用 , 加之人情 、 金钱等利益驱动 , 有 渎职犯罪的隐忧 , 渎职行 为在 一定程度 上来说助长 了涉林案件。 2 对遏制涉林 案件的对策分析 21 加大普法宣传力度 , . 形成重视资 源保护 的社会氛围。 预防和遏制滥伐林 木犯罪 , 须采取有效措施 , 必 加强 涉林普法宣传 力度 , 不仅在林区广泛宣传 , 还要对 农村 干部和群众的相关宣传。 林业执 法部 门、 政法部 门应相互 配合 , 深入农 村 , 法律宣传要深入 , 形式要多样 化。 有关森林的法律法规 的宣传要进一步深人 , 不要停留在拉拉横幅 、 写 写标语的形式上 , 要深入到农 村 、 到农 家 , 宣、 讲、 教形式多样化 , 使广大 群众真正了解林业政策和法律法规 , 营造舆论氛周。采取发放法律知识

县域林业系统职务犯罪分析

县域林业系统职务犯罪分析

县域林业系统职务犯罪分析近年来肇源县出现涉林犯罪案件21件,涉案人员36人,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70余万元。

为了摸清犯罪根源,找准问题,寻求对策,肇源县检察院预防科到10个乡镇和林场,通过对林业职务犯罪案件的调研,制定预防对策。

通过扎扎实实地实施,在近三年,肇源县林业系统职务犯罪为“零”。

一、县域林业职务犯罪特征分析(一)利用手中权力滥伐在调查中发现,滥伐林木问题出现在下面,但责任在上面。

主管林业部门领导,明知没有采伐证就批准采伐是大有人在的.(二)打着有证幌子超伐有的林木采伐者,为了遮掩群众眼目,少报采伐数量,申请得到许可证时,打着有证的幌子,从中超伐林木.犯罪嫌疑人宋某和王某,任村支部书记期间,因村里欠村民债务,后经法院判决将村集体所有的4,000棵杨树作价20万元,逐年采伐用于偿还所欠村民的债务。

宋某和王某在第一次请示批准250棵林木采伐许可证后,超伐了560棵。

(三)不法分子眼红盗伐一些不法分子自己没有承包林地的能力,看别人发了林木财而眼红,于是便去盗伐,谋取钱财。

家住某县福兴乡吉兴村的犯罪嫌疑人唐某,于2007年1月份伙同妻子岳某开着自家的小四轮拖拉机在肇源县与肇州县边界的朝阳沟门前片林内盗伐杨树16棵,以420元1立方米的价格卖给福兴乡夏某的黑木材加工点,获得现金6,000余元,唐某和妻子得逞后,感到盗伐树木来钱快,便又去自家村西林带内盗伐林木时被大庆市林业森林公安局巡警当场抓获.(四)借乘退耕还林贪占2003年开始,国家对农户退耕还林给予补助金,负责乡镇管林的干部利用职权,虚报冒领,从中贪占补助金。

某镇林业站长李某,将2003年立强村民王某个人造生态林100亩,其中的96亩被李某暗中定为退耕还林面积,谎称为其办理林权证,将王某的户口本、个人名章骗到手,背着王某办理了96亩退耕还林手续,并将这96亩退耕还林补偿金兑现证控制在手中。

于2004年5月、2005年6月两次将这96亩的管护费和补助金15,360元领出被李某用于个人生活花掉.二、县域林业系统职务犯罪原因分析(一)个别领导玩忽职守有的领导官僚主义作风严重,不深入实际调查和过问工作,偏信副手的汇报。

浅析涉农资金领域渎职犯罪的特点与侦查对策

浅析涉农资金领域渎职犯罪的特点与侦查对策

浅析涉农资金领域渎职犯罪的特点与侦查对策【摘要】近年来,涉农资金领域渎职犯罪呈现高发态势,在资金的使用、审批上渎职犯罪犯罪多,同时存在贪贿受贿、挪用公款等涉财型职务犯罪,作案手段隐蔽等特点。

侦查中,涉农资金领域线索发现难;侦查难度大、成本高、时间长;法律适用难度大同时伴随着检察机关对涉农资金领域渎职犯罪的查处。

为此在侦查中应加强与涉农部门和监管部门的联系,全面了解涉农资金现状;找准切入点,从摸排损失入手;以点带线,以线盖面挖掘线索;紧抓资金流向,摸准发案节点;注重证据,锁定因果关系,加大对涉农资金领域渎职失职犯罪的查处力度,【关键词】涉农资金领域渎职犯罪特点原因侦查规律涉农资金是指以农业、农村和农民为扶持资助对象所进行的各种财政支出。

从资金使用的目的来看,涉农资金包括支持农业生产资金类、对农民的补贴类、支持农村社会发展类。

从涉农资金使用的实践来看,分为长期性、固定性资金和短期性、临时性资金。

资金的管理上,长期性、固定性资金如粮食综合补贴、良种补贴、“五保户”最低生活补助等,由于属于经常性补贴,农户对补贴标准及发放政策比较了解,且一般直接发到农户“一卡通”折子上,这部分资金在申报、审批、发放领域渎职失职问题较大;而短期性、临时性资金管理比较薄弱,如土地有偿使用费、扶贫款、抗旱救济款等,尽管制定了一些资金使用管理规定,但由于运行时间短暂、透明度较差,给付环节简化,缺乏必要的审批、发放监督程序,往往容易在失职渎职中伴随着贪污挪用和受贿等犯罪行为的发生。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确保国家惠民资金资金的安全使用?是摆在县区、乡镇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面前的一个现实问题。

一、涉农资金领域渎职犯罪主要特点涉农资金涵盖的部门多、范围广、涉及资金量大,涉农资金渎职犯罪最为显著的特点就是往往会出现涉案数额巨大、损失后果严重的情况,动辄就会出现数百万上千万甚至上亿元的国家损失。

具体而言涉农资金领域渎职犯罪呈现下列特点:(一)串案、窝案现象明显为确保涉农资金确实落到实处,国家在出台、实施涉农惠民政策过程中有意识地对涉农资金的申报、管理、使用、发放等环节部署于不同的部门进行把关、监管,实现权力平分与制约。

浅析涉林渎职犯罪

浅析涉林渎职犯罪

浅析涉林渎职犯罪新宁县地处湘西南边陲,是湖南省的重点林区县,林地面积19.25万公顷,占地总面积70.8%,活立木蓄积量700.5万立方米,森林覆盖率65.4%,森林资源丰富,林木采伐量大,涉林渎职犯罪也相对比较突出,林业系统职务犯罪总体呈高位运行,逐步上升。

2009-2012年来,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处了林业人员涉嫌渎职犯罪案件6件9人,通过对这些案件的办理,进行以下分析:一、涉林渎职犯罪的特点(一)乡镇林业站人员渎职犯罪比较突出。

在我院立案查处的6件9人涉林渎职案件中,全部都是乡镇林业站人员,而其中涉案的基层林业站站长、副站长占大多数,占总件人数的78%,这些情况表明,基层林业站负责人职位不高、官不大,但职责重大,权力不小,容易成为渎职犯罪的高发群体,他们是从事林政执法的最基层人员,行使着当地林政管理的职权,在林政管理的第一线最容易滋生渎职腐败。

(二)玩忽职守犯罪比较突出。

在我院立案查处的6件涉林渎职案件中,其中玩忽职守案件就有4件,占66%,滥用职权案件1件,占17%,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1件,占17%。

林业人员所涉及的案件主要集中在与林业人员履行职责有关的如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四类案件,我县林业人员玩忽职守犯罪比重较大,说明基础林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职责意识比较淡薄。

(三)渎职犯罪主要集中在林木采伐管理环节。

我县是一个林区县,林木采伐量大,林木采伐管理权力较大,很容易滋生腐败,我院查办的6件涉林渎职案件,发生在林木采伐管理环节的有5件,占总数的82%,伐中检查环节犯罪最为严重,成为林业人员渎职犯罪的高发部位。

(四)违法犯罪后果严重。

每一起涉林渎职违法犯罪案件都造成大量林木被乱砍滥伐,我院查办的6件涉林职务犯罪案件中,其中4件玩忽职守案都造成几百方林木的滥伐,其危害是不可小视的,这与我县大力开展“壮美崀山,绿色新宁”行动,着力培育森林资源,创建生态旅游强县背道而驰,理应对此予以高度重视并加大打击力度。

渎职罪特点是什么 渎职罪包括哪些类型

渎职罪特点是什么 渎职罪包括哪些类型

渎职罪特点是什么渎职罪包括哪些类型从渎职罪的自身属性来看,渎职罪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特点:1、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智能性2、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3、渎职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与原案当事人之间大多具有行为的相关性和利益的一致性4、具有责任的分散性和背景的复杂性5、案件具有多变性和反复性。

主要有三类,即滥用职权型、玩忽职守型以及徇私舞弊型。

渎职罪是指的一类罪,简单点说也就是行为人滥用自己的职权实施了一定的行为,从而被认定构成犯罪。

结合我国法律中的规定,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渎职罪,另外渎职罪里面也是有具体的类型。

那么渎职罪包括哪些类型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渎职罪特点是什么从渎职罪的自身属性来看,渎职罪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特点:1、渎职案件发生在不同的领域、不同的行业,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智能性。

2、渎职案件发生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

3、渎职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与原案当事人之间大多具有行为的相关性和利益的一致性。

4、渎职案件往往牵涉人员多、职权大,具有责任的分散性和背景的复杂性。

5、渎职案件往往没有直接的被害人和相关物证,多凭言词证据定案,案件具有多变性和反复性。

二、渎职罪包括哪些类型(一)滥用职权型渎职罪滥用职权型渎职罪:包括滥用职权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私放在押人员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二)玩忽职守型渎职罪玩忽职守型渎职罪:包括玩忽职守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三)徇私舞弊型渎职罪徇私舞弊型渎职罪:包括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裁判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放纵走私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关于林业系统职务犯罪的研究分析

关于林业系统职务犯罪的研究分析

关于林业系统职务犯罪的研究分析关于林业系统职务犯罪的研究分析一、林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特点一是林政职务犯罪具有易发性。

林政职务犯罪不同于一般的刑事犯罪,由于其法律特征和本质属性上的特殊性,表现出与一般刑事犯罪不同的特点。

林政职务犯罪与国家赋予的资源林政管理权力有关,是林政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或者对其职务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而构成的犯罪,它与一般刑事犯罪相比,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权力的易腐蚀性。

二是林政职务犯罪中,渎职犯罪与贪污贿赂犯罪交织现象突出。

也就是说大多数的渎职案件与贿赂等贪利型犯罪案件相交织,存在大量的竞合现象。

目前,贪污贿赂犯罪与渎职犯罪相互交织的情况日益突出,大多数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等渎职犯罪背后隐藏着行贿、受贿等贪利型犯罪。

三是林政职务犯罪涉及领域广。

林政职务犯罪涉及林政管理的各个方面。

林木采伐、木材运输、木材经营加工、林地管理、森林防火、野生动植物保护及动植物检疫等林政管理的各个方面,在《刑法》中都有具体的罪名相对应。

二、林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原因分析(一)社会原因市场经济固有的某些局限性是犯罪行为产生的诱因。

高度集权的传统经济管理体制在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由于新机制不完善,某些改革措施未跟上,使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局部利益、个人利益发生冲突,促使一些行政执法人员利用手中权力,为自己谋私利。

多元化的经济成份也为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提供了条件。

多种利益主体在同一市场活动,为追求各自的私利而不择手段拉拢、腐蚀行政执法人员。

在巨大物质利益反差的刺激和诱惑下,一些意志不坚定者便陷入了权钱交易的旋涡,造成林业工作站人员私设小金库,私吞罚没款等行为时有发生。

(二)主观原因首先是政治素质低,特权思想严重,观念陈腐。

职务犯罪的干部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受西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文化的影响、侵蚀,世界观、人生观错位,价值观扭曲,把一切向钱看的腐朽思想带入执法领域中,把手中的权力视为交换的筹码,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把公正执法扔到了脑后。

涉林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

涉林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

Ab s t r a c t :T h i s p a p e r i f r s t d i s c u s s e d, t h e i mp o r t a n c e o f t h e p r e v e n t i o n o f f o r e s t r y r e l a t e d d u t y c i r me s , t h e n a n — a l y s e d t h e c h a r e c t e i s t i c s a n d c a u s e s o f f o r e s t r y r e l a t e d d u t y c r i me ,a n d a t t h e e n d ,s o me c o u n t e r me a s u r e a n d s u g g e s ・
职 务犯 罪 是 指 国家 工 作 人 员 和其 他 在 社 会 团 体 、企事业 单位 中依 照法律 、法 规 或 者 组织 章 程从 事公 务 的人 员在 履行 职务 过程 中 ,利 用 职务 上 的便 利条件 ,或者 滥用 职权 ,或 者不 正 确 履行 职 权所 实 施 的违背 职责要求 的依 照刑 法规 定 应 受刑 法 处 罚 的
源类犯罪作为查处的重点 ,因此为贯彻执行中央反 腐倡廉的政策 ,保护林业战线上的工作人员 ,必须 坚持教育在先 ,预防在先 ,打防并举 ,标本兼治的 方针 ,努力从源头上遏制林业系统职务犯罪。
犯罪行为。刑法及刑法修正案规定的职务犯罪共 5 6 个 罪名 ,其 中贪 利 性 犯 罪 1 3个 ,渎 职 性 犯 罪 3 6
第4 1 卷
第 4期
贵 州 林 业 科 技
Gu i z h o u F o r e s t r y S c i e n c e a n d Te c h n o l o g y

浅议涉林渎职犯罪案件特点及侦查技巧

浅议涉林渎职犯罪案件特点及侦查技巧

浅议涉林渎职犯罪案件特点及侦查技巧房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瑜李君2010年03月25日10:16:21 来源:房县人民检察院王瑜(副检察长) 李君(干部)--------------------------------------------------------------------------------【打印】【关闭页面】【返回】为了有利于打击涉林渎职犯罪,确保此类案件查办工作落到实处,笔者在认真研究林业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工作流程的基础上,结合我院近些年来查办此类案件的经验,试从涉林渎职犯罪易发案环节、犯罪特征及案件侦查技巧方面谈谈自己的看法,以供将来办案参考。

一、涉林渎职犯罪易发案环节在实践中,涉林渎职犯罪主要发生在审核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林木采伐作业设计、管理、运输、处理普通涉林行政刑事案件等环节。

(一)实践中,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环节渎职犯罪主要有两类。

一类是玩忽职守型,主要表现在:一些林业工作人员不严格审核采伐申请资料;有的甚至在未提供任何申报材料的情况下,批准审核通过;有的履行职责马虎草率,行政审批错误,造成山林被超伐、滥伐或被错误采伐。

另一类是滥用职权,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如明知申请人以自用材的名义申请砍伐林木并将其作为商品材出售,仍违反规定给予核发自用材林木采伐许可证;有的超越职权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擅自更改采伐证许可事项;还有的徇私舞弊,采取“化整为零”的方式,对林木采伐申请分若干次报批,以合法手续掩盖非法目的,骗取上级批准,甚至出于主观明知跨年度发证;有的在发证过程中明知已发生滥伐、超伐现象,却不按照规定加以扣除;有的违规为未完成上年度更新改造任务的基本森林经营单位发放采伐证,等等。

这些行为一旦造成严重后果,将构成渎职犯罪。

(二)在林木采伐作业设计、管理和运输环节,渎职犯罪也较为突出。

在林木采伐作业设计环节,有的设计人员不按规定程序和方法进行伐区设计,不到实地勘查,而是闭门造图,盲目设计,违规设计;有的审批人员不认真审核采伐申请资料,偏听采伐申请人指点的山地界址,而不去实地调查;有的在设计中马虎草率,造成重大设计误差,从而导致森林资源被严重破坏;有的擅自改动伐区设计的数据等。

试析高发性涉林案件的特点客体损失认定以及法律适用

试析高发性涉林案件的特点客体损失认定以及法律适用

试析高发性涉林案件的特点客体损失认定以及法律适用在林区办案实践中,涉林案件一直是检察机关的办案重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我国的涉林刑事犯罪共计21类,在林区检察机关承办的涉林案件中,高发的涉林案件主要有盗伐林木案件;滥伐林木案件;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非法占用林地案件等几类。

在本文中,笔者试图以办案实践为据,通过分析高发性涉林案件的发案特点,涉案客体损失的法律认定来解析高发性涉林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以期为林区涉林案件的侦审贡献绵薄之力。

1.高发性涉林案件的发案特点区别于普通案件,高发性涉林案件的产生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突出特点:1.1高发性涉林案件多发生在林场所和交通不便、管理困难、森林资源集中的偏远地区盗伐、盗窃林木、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等犯罪的主要地点一般都位于国有林区、保护区以及国家森林公园内,近年来,涉案人员的作案现场日趋分散,往往在一起案件中产生多处盗伐、盗窃、毁坏的作案现场。

此外,为了逃避法律处罚,犯罪嫌疑人选择的作案现场往往距林场、森林管理站有一定的距离,他们选择的作案地点不仅交通不便,而且十分偏僻。

由于此类案件多发生在偏远地区,这就给查处案件带来了较大的难度。

1.2涉案人员盗伐、盗窃、毁坏林木的种类及数量均呈现增长趋势过去,高发性涉林犯罪的涉案人员盗伐、盗窃、毁坏林木的种类相对比较单一。

近年来,由于经济树种价值的不断攀升,用途的不断扩大,涉林案件涉案人员盗伐、盗窃、毁坏的树种也越来越多。

在松花江国有林区内,桦木、柞木、色木、水曲柳、落叶松、樟子松等经济树种,都成为涉案人员的盗、伐、毁对象。

1.3很多高发性涉林犯罪呈现出与渎职犯罪相结合的特点近年来,由于国家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进一步加强,林业资源保护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

与此同时,在涉林案件中,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失职甚至是直接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仍然屡有发生。

国家工作人员对辖区内林木的监管不力、以及国有林场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纵容了犯罪嫌疑人,间接导致了国有森林资源、国有珍稀动植物资源遭受到重大的,无法挽回的损害。

××法院分析“涉林”纠纷案件的特点、原因并提出对策

××法院分析“涉林”纠纷案件的特点、原因并提出对策

××法院分析“涉林”纠纷案件的特点、原因并提出对策第一篇:××法院分析“涉林”纠纷案件的特点、原因并提出对策××法院分析“涉林”纠纷案件的特点、原因并提出对策当前,受土地利用经济效益好及栽种树木利润高等原因影响,村组涉林行为不规范密切,造成村民之间、村民与村组、乡镇等机关涉林矛盾十分尖锐,涉林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也成为法院审判工作的难点。

为此,××法院以受理的涉林案件为对象,开展了认真的调查研究,分析原因,提出对策。

一、涉林纠纷案件的主要特点1、涉林纠纷案件数量逐年增多。

近几年,特别在国家减免农业税后,涉林纠纷案件呈增长态势。

××法院2005年受理涉林纠纷案件6起,2006年受理18起,2007年1-4月份已受理15起,其中2006年以来受理涉林纠纷执行案件14起,涉及村民近千人。

2、涉林纠纷案件以涉林地纠纷为主。

涉林案件主要分为涉林地和涉林木两种,而又以涉林地为主。

涉林纠纷相对集中于道路林地和水利堤坝林地。

涉林地纠纷案件主要表现在部分村组林地发包过程中未依法定程序即将土地移交他人使用;林地权属不清,界限不明,村民抢占林地、抢栽林木及阻止他人栽种林木情况严重;部分乡镇由于历史等原因无偿占用村组等集体土地不愿意归还,但村民要求归还,从而引发矛盾等。

3、基本农田植树影响农业生产引发村民之间矛盾。

少数农户出外经商或打工,无能力养蚕,又不愿意将桑园转包或交于村集体,就在桑田栽树;少数农户无力种植承包地,又不愿意将承包地流转给他人经营,就在承包地里直接栽杨树。

在农田中种树违反了国家保护基本农田的法规,影响了周围农田作物的生长。

为此,利害方容易发生纠纷矛盾,甚至发展成暴力性事件。

当事人以相邻权受到侵害等理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排除妨碍或赔偿损失。

4、电网架设及其他基本建设过程中围绕砍树补偿产生矛盾。

行政执法人员渎职犯罪的特点及预防对策

行政执法人员渎职犯罪的特点及预防对策

行政执法人员渎职犯罪的特点及预防对策作者:胡燕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25期一、行政执法人员渎职犯罪的含义行政执法人员渎职犯罪,是指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活动中,利用或违背职权,故意或过失地侵犯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常秩序或正常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触犯刑律而应受刑罚处罚的各种犯罪行为的总称。

二、行政执法人员渎职犯罪的特点第一,从犯罪构成上看,行政执法人员渎职犯罪的主体是行政执法人员,即在国家公安、工商、税务、国土、环保、林业、水利等行政机关中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侵犯的客体是行政执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公民的利益,主观方面既有故意也有过失,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两大类渎职行为:一是玩忽职守行为,二是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

第二,案件线索大量存在,但隐蔽性强,不易被发现。

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细化了立案标准。

但是,由于宣传力度不够,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人员渎职犯罪的立案标准了解不多,不知道有关单位或者人员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知道往哪儿举报。

同时,行政执法人员一般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和反侦查能力,犯罪手段具有显著的智能性特点,案件线索难于发现。

第三,行政执法人员渎职犯罪中玩忽职守类的犯罪较为明显,而徇私舞弊类犯罪则较为隐蔽。

玩忽职守类渎职犯罪通常表现为工作中马虎草率、粗心大意,不认真、正确地做好本职工作,致使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这类犯罪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较为明显,容易查处。

而徇私舞弊类渎职犯罪主观上具有徇私的动机,客观上手段具有欺骗性、隐蔽性,虽然造成了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并且达到了立案标准所要求的结果,但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则较为隐蔽,不易查处。

第四,行政执法人员渎职犯罪容易与工作中的习惯做法、工作失误相混淆,较难认定。

渎职犯罪都与职务行为有关,行政执法人员的渎职犯罪更是与行政法规、条例和行政机关的实际工作程序密切联系,因此,在此类犯罪中,犯罪嫌疑人往往辩解自己的行为是工作中的习惯做法,是因为单位制度不健全,不承认自己有罪,或者承认自己有做错的地方,但仅是工作失误而已。

浅谈涉林渎职犯罪特点及查办技巧

浅谈涉林渎职犯罪特点及查办技巧

浅谈涉林渎职犯罪特点及查办技巧时间:2012-07-26 作者:李君来源:正义网为了更好地打击涉林渎职犯罪,确保查办此类犯罪案件工作落到实处,笔者在认真研究林业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工作流程的基础上,结合我院近些年来查办此类案件的经验,试从涉林渎职犯罪特征及案件查办技巧方面谈谈自己的看法,以供办案作为参考。

一、涉林渎职犯罪特点(一)犯罪主体广泛性和特定性。

涉林渎职犯罪主体多为森林资源监管人员、林业行政刑事执法人员、项目资金管理人员、基层林业站负责人员及森林管护人员等。

而在上述的几类犯罪主体中,以基层林业工作部门的执法人员为主。

从我院近几年立办的涉林渎职犯罪案件来看,80%案件发生在基层林业工作部门,并且涉案人员往往是基层林业站站长和护林员。

除了林业管理人员外,党政机关、土地、财政、矿产资源管理等相关部门的人员在参与森林资源管护时,也往往成为此类案件的共同犯罪主体。

(二)犯罪形式多样性和单一性。

涉林渎职犯罪案件涉及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不移交刑事案件、非法批准征占用林地、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等多种形式犯罪。

从主观过错上看,既有故意犯罪,也有过失犯罪。

从我院近几年查办的涉林渎职案件来看,过失犯罪较多,在过失犯罪中玩忽职守类案件占大多数。

(三)犯罪类型复杂性和交叉性。

涉林渎职犯罪往往交叉有乱砍滥伐、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多种刑事犯罪案件,而且以窝案串案居多。

如有的林业监管人员明知他人破坏森林资源涉嫌刑事犯罪而不向司法机关移交,甚至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刑事处罚,其动机往往又是为亲友牟利,或索贿受贿,或贪图个人及小团体利益,从而又构成了贪污贿赂犯罪。

更严重的是一些工作人员执法犯法,充当违法犯罪分子的保护伞,参与到破坏森林资源的案件中去,从而成为普通涉林刑事案件的共同犯罪主体。

如我院在2008年立办的张某滥用职权一案,张某对违规超载木头,逃漏国家规费的木材商贩不按规定进行处理,而是与木材商贩相互勾结,从中收取好处费,而后擅自将未办理放行手续的木材放行运出县内,致使我县森林资源流失。

森警征文:滥伐盗伐林木涉林案件的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

森警征文:滥伐盗伐林木涉林案件的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

森警征文:滥伐盗伐林木涉林案件的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森警征文:滥伐盗伐林木涉林案件的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是一个森林覆盖率达67.8%的林业资源大县,现有林地面积558万亩,活立木蓄积量1167万立方米。

近年来,随着林业经济的发展,滥伐林木、盗伐林木案件的发生率也高,且有逐年上升的趋势。

其中,,县检察院所查办的滥伐林木、盗伐林木案件为23件,占当年涉林案件总数(40件)的57.5%;,我院所查办的滥伐林木、盗伐林木案件为21件,占当年涉林案件总数(31件)的67.7%;1至11月份,我院所查办的滥伐林木、盗伐林木案件为36件,目前占已查处涉林案件总数(51件)的70.5%。

这是一类严重破坏森林资源、破坏气候环境、引起水土流失等方面的危害性案件。

笔者拟结合我院所查处的涉林案件,就滥伐林木、盗伐林木案件的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进行初浅分析。

一、滥伐林木、盗伐林木案件的特点1、涉案人员以农村中的农民和农业人员为主。

2、涉案人员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多为初中文化以下的人员。

3、涉案人员多为单人作案向结伙形式作案转化。

4、此类案件多发生在林场和森林资源集中的偏远地区,查处有一定难度。

5、盗伐、滥伐树种多以集体林木资源中的经济林和杂木树种为主。

二、涉林案件频发的原因1、涉案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法制观念不强。

近年来,虽然在农村地区加强了与森林资源有关普法的宣传力度,但是普法宣传力度还待加强、普法效果还不明显,农民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还不十分了解,对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漠然视之,对盗伐林木、滥伐林木的违法行为不以为然。

普遍存在先砍树,后办证,或者根本就没有考虑要办证的现象。

直到森林公安或林业部门工作人员找上门来,才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

如:黄某滥伐林木一案,黄某砍伐自己承包的林地上的树木卖给木材经营商,在明知木材经营商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仍旧和木材经营商一起砍伐林木,当森林公安人员找到他们时,才意识自己涉嫌滥伐林木,触犯了法律。

司法实践浅析当前渎职犯罪的特点、发案原因及预防对策

司法实践浅析当前渎职犯罪的特点、发案原因及预防对策

司法实践浅析当前渎职犯罪的特点、发案原因及预防对策【摘要】近年来,渎职犯罪的案件发案率显著上升,而渎职犯罪给国家和人民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也严重影响政府的公信力。

本文以Z省L市2010—2012年查办的渎职犯罪案件为例,通过分析渎职犯罪的基本情况、案件特点、发案原因等问题,提出防治渎职侵权犯罪的对策。

【关键词】渎职犯罪;基本情况;案件特点;发案原因;预防对策一、查办渎职侵权案件基本情况2010—2012年,L市共查渎职侵权案件86件117人,占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总数的23.6%。

通过案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918.63万元。

(一)案件所涉行业主要案发系统(行业)包括:林业系统,公安系统,交通系统,国土系统,基层政府,其他涉案系统还包括建设、教育、安监、人力社保、医疗、水利、国税、电力、农业等。

(二)涉案罪名情况共涉及8种犯罪,其中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案件最多,分别占渎职犯罪案件的33.7%件和24.4%。

其他还涉及徇私枉法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以及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三)案件造成的经济损失近三年查办的渎职侵权案件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2783.18万元,平均每件案件造成损失达32.36万元,为贪污贿赂案件的2倍多。

(四)被查处人员身份在被查处的人员中,单位“一把手”占8.5%,副职占8.5%,中层干部占39.4%人,普通干部职工占43.6%。

领导干部所占比例不高,普通干部犯罪现象比较明显。

(五)被查处人员职级副处级干部占被查处人数的5.1%、科级占41.9%(其中正科占25.6%,副科占16.2%);、科员及无职级人员占53%。

(六)被查处人员年龄从查办的案件情况来看,41-50岁的年龄段发案率最高,占被查处人数的47%、31-40岁占18.8%、51-60岁占18.8%、21-30岁占14.9%、60岁以上的为2%。

(七)案件处理结果从目前已经生效的判决来看,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占8%、5-10年有期徒刑占4%、5年以下有期徒刑占27%、缓刑占14%,免于刑事处分占47%。

涉林渎职犯罪情况实证分析与预防

涉林渎职犯罪情况实证分析与预防

涉林渎职犯罪情况实证分析与预防【摘要】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一项惠及亿万农民的民心工程,而频发的涉林渎职犯罪已成为制约林业改革推进,制约山区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

本文以庆元县近年来查处的涉林渎职犯罪案件为切入点,分析犯罪特点和成因,并提出预防对策,以期进一步巩固林权制度改革所取得的成效,更好保护好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

【关键词】制度改革;涉林渎职犯罪;犯罪特点;犯罪原因;预防对策2003年以来,我国分别在浙江、福建、江西、辽宁等四省展开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试点改革。

此次改革主要对不同利益主体的关系进行了调整,关注了与集体林地、林木相关的多重权利的分配与再分配。

此次改革促进了森林资源的增长,推动了林业产业的发展,增加了山农的收入,被认为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具有同等重要意义。

[1]“稳步推进集体林权改革”已被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深化农村改革部分。

[2]庆元县作为浙江省典型的山区重点林业县,丰富的森林资源与高达82.4%的林木覆盖率,使得林业经济成为县支柱经济。

同时,庆元县的林权制度改革亦走在全国前列,如林权“IC 卡”制度就是由庆元县率先推出。

而随着林权改革的推进,高发频发的涉林渎职犯罪①案件,严重扰乱了林业管理秩序,破坏了森林资源,成为制约林业改革推进,制约山区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

如何做好预防与惩治涉林渎职犯罪工作,已成为司法机关和林业主管部门的重大课题。

2007年以来,庆元县人民检察院共查处涉林渎职案件11件11人,占全院查办的渎职犯罪案件总数的91%。

一、涉林渎职犯罪呈现四大特点(一)基层领导干部犯罪问题突显从涉案人员的身份看,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基层林业领导干部,所占比例较大,且多数为掌握着管理权、审批权、执法权的人员。

在庆元县查处的涉林渎职案件中,涉及乡长、县林业局副局长、林业站站长、森林警务区警长等职务的共10人,占总人数的91%。

[案例]刘某,庆元县某乡乡长。

渎职罪特征

渎职罪特征

渎职罪具有如下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都是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活动有直接关系的,亵渎职务的行为。

亵渎职务的行为表现形式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3)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在渎职犯罪中,有一部分罪要求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可以成为其犯罪主体,而大部分罪要求负有特定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成为其犯罪主体。

本类犯罪中涉及的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可以由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

(4)在主观方面多数犯罪由故意构成,少数罪可以由过失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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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林渎职犯罪的特点、成因及预防对策
全南县地处江西省最南端,是个山区小县,森林资源丰富,林木采伐量大,涉林渎职犯罪也相对比较突出。

2003年以来,全南县院共受理涉林渎职案件12件12人,立案侦查8件8人,占渎职侵权案件立案总数的44.4%。

在我院受理的涉林渎职案件中,县林业局工作人员2人,占16.7%,乡镇林站工作人员10人,占83.3%;滥用职权案8件8人,占66.7%,玩忽职守案3件3人,占25%,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1件1人,占8.3%。

近日,笔者对涉林渎职犯罪案件的特点、作案手段、犯罪原因和预防对策进行了分析。

一、涉林渎职犯罪案件的特点
乡镇林业工作站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比较突出。

在我院受理的12件涉林渎职案件中,涉及乡镇林业工作站人员有10人,其中7人被立案侦查。

乡镇林业工作站工作人员,特别是工作站站长,虽然官不大,职位不高,但他们是从事林政执法的最基层人员,行使着当地林政管理的职权,在林政管理的第一线最容易滋生渎职腐败。

滥用职权案件相对较多。

在我院受理的12件涉林渎职案件中,滥用职权案件就有8件,占83.3%。

林业部门工作人员特别是林政执法人员权力较大,掌握林木采伐、木材运输、木材经营加工、林地管理等林政管理职权,木材经营老板稍微给点好处,他们就容易滥用职
权,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审批或处理。

渎职犯罪主要集中在林木采伐管理环节。

我县是个山区小县,林木采伐量大,林木采伐管理权力较大,容易滋生腐败。

我院受理的12件涉林渎职案件,发生在林木采伐管理环节的有10件,占83.3%。

二、涉林渎职犯罪的常见手段
发现滥伐林木行为时不及时加以制止,准许或默许其继续滥伐。

如我院立案侦查的钟某滥用职权案,钟某在发现叶某砍伐数量已超出林木采伐许可证数量时,不但不加以制止,反而承诺可以去林业局增拨指标,允许其将山上木材全部砍伐。

在未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时即准许进行林木砍伐。

如我院立案侦查的邱某滥用职权案,在木材经营户缴纳了相应费用后,在未办理好林木采伐许可证时即准许其进行砍伐,之后由于各种原因又未办好采伐许可证,导致林木大量被滥伐。

对林木采伐过程不进行监管,导致林木被滥伐。

许多乡镇林业工作站人员与木材经营老板平时称兄道弟,经常在一起吃喝,在林业局发放了林木采伐许可证后,对林木采伐过程不予监管,导致超伐现象严重。

对不符合采伐条件的山场违法予以审批。

部分林业部门工作人员明知申请采伐的山场不符合采伐条件,而违反规定进行作业设计和审批,导致森林资源遭到严重破坏。

木材运输检查发现超数量运输时不进行处罚,补交规费了事。

部分木材检查站工作人员在发现有超数量运输行为时,不深入追究木材来源,补交超过部分规费即可放行,导致滥伐的木材可以顺利往外运输,助长了滥伐之风。

三、涉林渎职犯罪的原因分析
部分林政执法人员政治素养偏低,法律意识淡薄。

目前对林政执法人员的选用缺乏相应的制度和法律,门槛较低,未建立准入资格制度,导致部分林政执法人员政治素养偏低,法律意识淡薄,缺乏责任意识,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走上犯罪道路。

部分基层林站工作人员业务素质不高。

涉及林业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很多,要求林业工作人员具备较高的业务素质,但实际上许多基层林站工作人员没有经过较系统的业务学习培训,对林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熟悉,业务能力不高。

甚至有些伐区监管员不知道要凭证采伐,以为林业主管部门在作业设计上签字审批了就可以进
行采伐。

监督制约机制松懈,制度流于形式。

近年来,虽然林业部门都制定了相关的制度,但在具体落实上,却缺乏力度,没有起到监督制约的作用。

有的林业工作站站长权力高度集中,在辖区内凡涉及林木审批、采伐事项,都是站长说了算。

打击力度不够,刑事处罚较轻。

尽管渎职犯罪造成损失远远大于贪污、贿赂犯罪所带来的损失,但人民群众对渎职犯罪的危害性认识不深,许多人对渎职犯罪恨不起来,容易得到人们的宽容,故对林业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举报少。

在我院受理的12件涉林渎职案件中,群众举报的只有2件。

占16.7%。

在我院立案侦查的8件涉林渎职案件中,仅2人被判处实刑,大部分作撤案或不起诉处理,没能起到震慑作用。

四、预防涉林渎职犯罪的对策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提高林政执法队伍素质
预防涉林渎职犯罪,必须打造一支规范、廉洁、高效的林政执法队伍。

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时代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狠抓林政执法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工作纪律教育,加强法律法规
政策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全面提高林政执法人员思想认识水平、爱岗敬业思想和业务能力,建立起一支真正适应和胜任林业行政管理工作需要的林政执法队伍。

对因渎职行为受到党纪政纪或刑事处分的人员应坚决清除出林政执法队伍,提高队伍的纯洁性。

抓好法制宣传,狠抓渎职犯罪预防
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检察部门的密切配合,抓好法制宣传教育,把预防渎职犯罪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检察机关要用身边发生的典型案例教育广大林业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做到警长钟鸣。

同时要结合办案,分析研究发案原因,配合林业主管部门建章立制,堵塞漏洞,规范林业行政执法行为,从源头上预防林业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发生。

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狠抓制度落实
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林政执法人员的监督,对于预防涉林渎职犯罪的发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是要强化林业主管部门内部监督,建立投诉举报、内部通报、警示诫勉、责任追究等内部监督制度,对因监督缺失造成渎职犯罪发生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连带责任;二是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执法检查、重大案件督察制度,及时纠正和处理各种违法或不当的林政执法行为;三是要加强林政管
理政务公开,向群众公开林政管理程序、审批结果、执法流程和处罚标准等,接受群众监督,防止暗箱操作;四是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及时查处被举报的情况,奖励举报有功者,激发群众的举报热情。

加大对涉林渎职犯罪的打击力度,提高对渎职犯罪的震慑力
林业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要高度重视对涉林渎职违纪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发现渎职行为要依纪依法严厉查处,对构成渎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决不放纵、包庇,决不能以党纪政纪处分代替刑罚。

检察机关要加大对涉林渎职犯罪案件的审判监督力度,对判决不当或量刑畸轻的,坚决提出抗诉,提高对涉林渎职犯罪的打击力度,有效地震慑渎职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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