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4年中学籍管理办法
![2024年中学籍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a8ab8b0586c24028915f804d2b160b4e767f813f.png)
2024年中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学学生的管理,维护中学教育的良好秩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教育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办中学和民办中学。
第三条中学是指提供初中和高中教育的全日制学校。
第四条中学的学生包括初中部和高中部的学生。
第五条中学积极推进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育等各项教育,培养学生健康发展的多元素素质。
第二章招生与录取第六条中学依照国家和地方教育规定的政策和程序招收学生。
第七条学生的招生与录取工作由中学依法承担,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八条中学应及时发布招生政策和招生信息,确保广大学生及其家长了解招生政策和招生办法。
第九条中学应按照招生计划,在规定时间内组织招生考试或面试,公平评定学生的录取资格。
第十条中学招生录取工作应依据学生的学术水平、综合素质以及个人发展潜力进行评估和选择。
第十一条中学应建立健全招生工作的监管机制,严禁违规招生行为。
第十二条中学应及时通知录取考生及其家长录取结果,并做好入学登记和体检等工作。
第三章学籍管理第十三条中学应为每个学生建立学籍档案,详细记录学生的基本信息、学习情况、表彰奖励、处分等内容。
第十四条学生学籍档案应保存在中学,并做好保密工作,严禁随意外传或泄露学生个人信息。
第十五条学生学籍可以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进行转学、转专业的调整。
第十六条学生转学或转专业应经学生及其家长同意,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七条学生转学或转专业应依据学校的招生政策和录取标准,不得因种族、性别等因素歧视学生。
第十八条学生因故退学的,应按规定办理退学手续,并及时告知家长。
第十九条学生在中学期间如需休学、复学,应经学生及其家长申请,并按照中学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学生管理第二十条中学有责任关心学生的身心健康,建立健全的学生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中学应加强学生的德育教育,培养学生健康的价值观和良好的道德品质。
第二十二条中学应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和各种教育资源,支持学生的学习和发展。
学籍管理办法解读
![学籍管理办法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3048b7811a37f111f1855b59.png)
2.落实《义务教育法》的需要。2001 年《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 决定》提出,基础教育“实行在国务院 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 以县为主的体制”。《义务教育法》规 定,“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以县 为主管什么,需要明确和细化,学生学 籍管理应该是“以县为主”管理的重要 内容。
二是规范学籍管理,实现省间学籍 对接。建设电子学籍系统和出台《办法》 将改变国家层面缺乏总体制度安排导致 的各省学籍管理办法不一致、难以实现 省与省之间顺利对接的情况,适应当前 流动学生学籍管理的需要,逐步实现教 育规划纲要提出的教育服务和监管体系 信息化建设的总体目标。
三是促进解决热点难点问题。当前 出现的“高考移民”、控辍保学、转学 不规范、大城市择校、学生人数不准、 冒领资助金等诸多方面的管理困难,都 可以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和《办法》提供 一定的技术和制度支持,推动问题的解 决。
3.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制度 需要统一。
出台《办法》及建设电子学籍系统 还有以下重要意义:
一是改变各地制度不健全的局面。 《小学管理规程》(1996年)规定“小 学学籍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级教育行政 部门制定”。从调研的情况看,全国只 有23个省份出台了学籍管理办法。未出 台管理办法省份,只有极少数的市县出 台了学籍管理办法。
学校(机构)有撤销、合并、升格等变动 情况时,须对其学校(机构)代码及时进行 更新和维护。
学校(机构)被撤销的,其代码停止使用 ,但在代码管理信息系统中保留。停止使用 的代码不得再赋予其他的学校(机构)使用 ,以确保代码的唯一性。
有其他学校(机构)并入,学校办学层次 、类别均未发生变化的,其学校(机构)标 识码不变,学校(机构)属性码按实际情况 变更。
2024年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二篇)
![2024年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二篇)](https://img.taocdn.com/s3/m/55045a6feef9aef8941ea76e58fafab069dc44cd.png)
2024年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首条为加强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升我国基础教育在新时代背景下的科学管理水平,确保适龄儿童与少年的教育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方法。
第二条本管理方法适用于我国范围内,包括政府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依法设立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及其在校学生(以下统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手段,实施分级管理、省级统筹规划、属地化管理及学校执行的体制。
相关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总体指导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并承担全国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的建设任务,同时制定相应的技术标准与实施办法。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的统筹规划,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施细则,并指导、监督、检查各地及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负责构建电子学籍系统的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保障其正常运行及数据交换;作为学籍管理的主体部门,指导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
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严格执行国家及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作为学籍管理的主体部门,指导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督促学校落实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的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工作,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
第二章学籍建立第四条学生完成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当及时采集并录入学生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学籍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审核学生学籍。
第五条学籍号根据学生居民身份证号生成,每人一个,终身有效。
2023年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3年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295209bab8d528ea81c758f5f61fb7360b4c2b09.png)
2023年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2023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学生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有效性,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小学(包括幼儿园、小学和初中)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籍管理包括学生入学管理、学籍登记、学籍变更、学籍查询、学籍使用等环节。
第四条学生学籍具有证明学生身份、管理学生学业和行为、提供教育服务的功能。
第五条学生学籍由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机关共同管理,学生和家长对学籍信息有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六条学生学籍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禁止弄虚作假。
第七条学生学籍信息的变更应当及时处理,确保变更信息的及时更新。
第二章学生入学管理第八条学生入学应当按照国家教育政策和学校招生计划进行。
第九条学生入学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学籍文件,经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录取。
第十条学生入学时,学校应当向学生和家长说明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权益。
第十一条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入学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学生入学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二条学生入学信息管理系统应当与其他教育信息管理系统相互连接,实现信息共享和数据交换。
第十三条学生入学信息管理系统应当采取相应的信息安全措施,确保学生个人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第三章学籍登记第十四条学生学籍登记应当由学校进行,学校负责学籍登记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五条学生学籍登记应当包括学生个人信息、家庭信息、入学信息、学籍变更信息等内容。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对新入学的学生进行学籍登记,包括核对学生的身份证明、户口簿等证件,并建立学生档案。
第十七条学籍登记应当由学校校长或指定的工作人员进行,并在指定的时间内完成。
第四章学籍变更第十八条学生学籍变更包括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
第十九条学生转学应当经学生和家长申请,并经原学校同意,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条学生休学应当经学生和家长申请,并经学校同意,按照规定办理休学手续。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7209d23366baf1ffc4ffe4733687e21ae45ff56.png)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7.01.16•【字号】闽教基[2007]4号•【施行日期】2007.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教基[2007]4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随着我省基础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在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后,原省教育委员会印发的《福建省全日制普通中学学籍管理和成绩考核办法》(闽教[2000]中15号)中的许多款项已不适应义务教育发展的需要。
为此,我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福建省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学籍管理是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最基础的常规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根据新形势的要求,规范学籍管理,加强检查监督,同时要在实施过程中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以便进一步完善学籍管理办法。
各地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及实施中的具体问题,请及时报我厅基础教育处。
附件:福建省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福建省教育厅二○○七年元月十六日福建省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规范学校管理,保证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校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现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福建省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33cc45de7fd5360cbb1adb18.png)
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2013〕7号)要求,提高新形势下义务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我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近年来各地学籍管理工作,制订了《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义务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辽宁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颁发的《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分级负责管理体制。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指导、监督、检查省内各地和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2014年修订)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2014年修订)](https://img.taocdn.com/s3/m/b62e74790a1c59eef8c75fbfc77da26925c5964f.png)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4.01.26•【字号】苏教规[2014]1号•【施行日期】201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苏教规﹝2014﹞1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为适应基础教育改革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2013〕7号)要求,我省修订了《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和《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现予印发。
各地要组织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人员、中小学校长、学校学籍管理员等相关人员集中学习,准确理解学籍管理规定相关内容,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全面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
要利用报纸、电视、互联网、家长学校等多种途径进行政策解读和宣传,使管理规定家喻户晓,让家长和社会体会到教育部门促进教育公平、提升服务水平的坚定决心和有效举措。
由于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尚在部署过程中,按照教育部的要求,设置学籍系统应用试运行期。
试运行期具体由教育部依据全国系统应用进展情况确定。
试运行期内,凡涉及跨省的学籍变动操作,按照规范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以学生身份证号码和临时学籍号码为主要依据,经双方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同意后,据实办理。
凡不涉及跨省协作的学籍管理,从2014年3月1日起,严格按照新的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附件:1. 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2. 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江苏省教育厅2014年1月26日附件1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年修订)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年修订)](https://img.taocdn.com/s3/m/be5cab4a793e0912a21614791711cc7931b778f2.png)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4.02.12•【字号】陕教规范[2014]2号•【施行日期】201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教规范〔2014〕2号)各市(区)教育局、韩城市教育局,石油普教管理中心:根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省教育厅对《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教育厅2014年2月12日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义务教育学校管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扎实推进素质教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和《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各类办学主体。
第三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省内各地和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
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直接管理初中段学籍,负责颁发义务教育证书;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向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上报本辖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籍信息。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晋教基〔2019〕19号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晋教基〔2019〕19号](https://img.taocdn.com/s3/m/a6520195a1116c175f0e7cd184254b35eefd1af1.png)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正文:----------------------------------------------------------------------------------------------------------------------------------------------------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晋教基〔2019〕19号各市教育局:《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已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教育厅2019年11月21日附件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进一步提升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及其他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以下简称“中小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中小学生”)。
第三条我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行省级统筹,市、县分级负责,学校具体实施。
全省中小学生学籍实行信息化管理,统一使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指导、督查各地和中小学校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要求建立规范的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建设省级中小学生数据库和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和检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要求,制订本市学籍管理具体操作细则;统筹管理本市中小学生学籍工作;作为学籍管理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普通高中和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定期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上报辖区内中小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变动情况。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edd35313069a45177232f60ddccda38376be1cd.png)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22•【字号】沪教委规〔2017〕3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规〔2017〕3号各区教育局: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教育公平,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形成科学化、信息化的学业评价和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教育部《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教基一〔2013〕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上海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2017年12月22日上海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教育公平,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形成科学化、信息化的学业评价和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教育部《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教基一﹝2013﹞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日制公办、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普通高中以及其他发放本市普通高中学历证书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主要包括学制、入学注册、学籍变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与奖惩等。
第三条管理职能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市中小学学籍工作的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区域内的中小学学籍工作的管理、指导并负责具体落实;学校负责对本校学籍工作的具体实施。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有专人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全市统一采用上海市基础教育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生信息系统”)进行学生学籍信息管理。
2024年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四篇)
![2024年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四篇)](https://img.taocdn.com/s3/m/4278221bbf1e650e52ea551810a6f524ccbfcb84.png)
2024年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下列学籍管理办法。
一、入学1、新生入学,原则上小学一年级学生年龄要达到____周,家长或者监护人提供户口本,学校要采集好学生的一切信息,填写好新生导入模版,没户口的学生要把家长或者监护人的信息填写仔细。
2、新生入学后,学校在____月____日前把填好的导入模板及采集的电子照片一并报中心校办理电子学籍。
3、新生入学后,中心校收集好辖区的小学新生信息后及时进行网上操作并纸质材料报教育局审批。
二、转学与借读1、学生因家长变动工作地区、家庭搬迁(户籍普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转学的,经学生家长(监护人)申请,学校审查后,按规定办理有关转学手续。
2、个别学生确有特殊情况要求借读的,须由家长或监护人向借读学校申请,取得同意后,经县教育行政监管部门审核,条例条件并办理有关手续,方准予借读。
学校建立学籍时,必须注明是借读,并记录其身份证号码和户口所在地。
3、借读生中途借读的,借读生的学籍由原校保留,学习成绩由借读学校按照有关管理规定考核评定;借读生离校时,借读学校须出具借度证明将学习成绩、在校表现、借度年限等情况转给原学校登记入册;毕业时由原学校发给义务教育证书。
属从始起年级开始借读的,学籍和学习成绩由借读学校管理与考核,毕业时由借读学校发给义务教育证书。
4、毕业年级原则上不办理转学、借读手续;小学借读生毕业后,须回户口所在地升入初中。
三、休学、复学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休学;(1)因伤病需长期治疗,不能坚持学习者;(2)患病染性疾病未愈,不适宜集体生活者;(3)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六周,跟班学习有困难者。
2、符合休学条件的学生(病休学生须持县或县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由学生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属实后,报县教育局批准,准其休学,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书。
3、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期满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2013]7号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2013]7号](https://img.taocdn.com/s3/m/bc02c013f68a6529647d27284b73f242326c3143.png)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201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现将《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贯彻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统一规范的学籍信息管理制度。
出台《办法》是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客观要求,是转变管理方式、改进工作作风的重要内容。
要按照《办法》要求加快建设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全国统一、规范的学籍信息管理制度,提高学籍管理服务工作水平。
学生学籍号是学籍信息的核心要素,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从幼儿园入园或小学入学初次采集学籍信息后开始使用,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有机衔接,终身不变。
二、抓紧制订或完善《办法》实施细则。
《办法》确定了省级统筹、属地管理的基本原则。
已出台省级学籍管理办法的省份要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完善和调整,尚未出台省级学籍管理办法的省份要根据《办法》要求抓紧研究出台实施细则,明确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操作办法。
三、有效开展《办法》教育培训。
要按照职责划分组织对学籍管理人员和学籍系统技术支持人员进行培训。
主要内容是,加强学籍管理的重要意义、《办法》的基本内容、学籍系统的基本功能、学籍信息采集的基本要求、学籍变动操作办法等。
对省级培训由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实施。
四、建立加强学籍管理的长效机制。
要加快制订实施工作方案,明确责任人、工作任务和时间表。
要建立学籍核准制度、信息保密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严肃追究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
2024年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183ddb272379168884868762caaedd3382c4b572.png)
2024年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小学生的学籍管理,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籍是中小学生在学校的身份标识和教育管理的一种方式。
中小学生的学籍应当记录学生基本信息、学习情况和教育经历等内容。
第三条学籍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发展、公正公平、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学籍管理的基本要求第四条学籍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实施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全面发展的教育目标,强化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和学科教育。
第五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学籍档案,记录学生的个人信息、学习成绩、荣誉奖励、惩戒处分等情况,并负责学籍档案的保存和管理。
第六条学校应当加强学籍管理信息化建设,提升学籍管理的效率和质量,为家长、教师和学生提供便捷的查询和交流平台。
第七条学籍管理工作应当定期进行学校内部审查,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三章学籍的建立和变更第八条学生的学籍由入学报名时建立,当事人为学生及其家长或法定监护人。
第九条入学报名时,学生及其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包括学生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
第十条学生的学籍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转学、升学、休学、退学、重返学校等。
学生及其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应当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学生的学籍变更应当经过学校审核,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学籍的使用与保护第十二条学校在学籍管理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和学籍信息的安全。
第十三条学生的学籍信息仅限于学校教育管理使用,不得对外公开,不得用于商业活动。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采取技术措施,防止学籍信息被篡改、丢失或泄露。
第十五条学生在转入其他学校时,原学校应当及时、准确地提供学生的学籍信息。
第十六条学生毕业或者退学时,学校应当妥善处理学籍信息、教育经历等,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归档和档案保存。
浙江省中小学电子学籍管理统一操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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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中小学电子学籍管理统一操作要求浙教基函〔2015〕23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2013]7号)、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教基〔2014〕38号)相关规定,结合我省中小学电子化学籍管理工作实际,转变管理方式、改进工作作风、规范学籍信息管理制度,提高学籍管理服务工作水平。
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我省中小学电子学籍管理统一操作要求,并于2015年秋季开始实施。
一、统一学籍辅号全省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阶段学籍辅号的编排规则沿用《关于明确中小学生学籍编号规则的函》(浙基教函〔2010〕15号)的规定:1.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辅号采取13位,统一编号规则:设区市2位+县区2位+年号2位+学校代码3位+学生序号4位。
学籍系统内对应为:县区代码后4位+所在年级入学年份后2位+县区内学校顺序码3位+学生顺序号4位,其中小学段学生顺序号从0001开始编排,初中段学生顺序号从5001开始编排。
2.普通高中阶段学生的学籍辅号采取12位,统一编号规则:年号2位+设区市2位+县区2位+学校代码2位+学生序号4位。
学籍系统内对应为:所在年级入学年份后2位+学考顺序码6位+学生顺序号4位,其中学生顺序号从0001开始编排。
各学段新生档案迁移(建立)入库后,以学校为单位,允许且必须执行一次全年级重编,重编后不再变动。
新增学生的,流水号在尾号之后顺序编排,减少学生的,其原有学籍辅号不再重复使用。
二、初中、高中新生电子学籍档案迁移(一)县域内新生档案迁移招生学校发起“招生入学申请”时间:8月1日至9月20日。
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截止时间:9月30日。
逾期没有完成审核且招生学校的招生数未达到“招生人数控制”上限的,系统默认为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并自动完成“新生档案入库”。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和幼儿园学生电子学籍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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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和幼儿园学生电子学籍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教基〔2008〕107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经研究,现将《浙江省中小学和幼儿园学生电子学籍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中小学和幼儿园学生电子学籍系统管理办法(试行)(修改稿)浙江省教育厅二〇〇八年五月六日附件:浙江省中小学和幼儿园学生电子学籍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和幼儿园学籍管理,提高教育管理信息化水平,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试行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学前儿童入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教基[2004]172号)、《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中小学学籍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教基[2004]228号)和教育部《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教基厅[2007]1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幼儿园。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生电子学籍信息,包括入学、转学、借读、休学、复学、升学、毕业、综合素质评价、学业考试、奖励、处分等学生信息,以及主管单位、学校、班级信息等。
第四条省教育厅负责全省中小学和幼儿园学生学籍电子化的管理工作,由基础教育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和对“浙江省中小学和幼儿园学生电子学籍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系统”)的管理。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和幼儿园学生学籍电子化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为促进全省范围内学籍管理信息的共享,全省统一采用由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监制,浙江容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研制的《浙江省中小学和幼儿园学生电子学籍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系统》)。
浙江容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进行系统软件的开发、培训、安装、维护及相关技术服务工作,用户需向公司缴纳软件研发和维护费用。
第二章主管单位和学校信息第六条学校和幼儿园上级主管单位一般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单位。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鲁教基字[2007]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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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鲁教基字[2007]26号)各市教育局、莱钢教育处: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和教育部《小学管理规程》、《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中小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普通中小学校。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应当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
第四条学籍管理实行由省教育厅宏观管理下的分级负责制。
高中学籍由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义务教育段学籍由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设学籍管理人员,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学籍管理员要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及学习。
学籍管理人员要求政治素质好,熟悉学籍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免试入学。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教规范〔2019〕18号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教规范〔2019〕18号](https://img.taocdn.com/s3/m/a3b165eb4793daef5ef7ba0d4a7302768e996f62.png)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教规范〔2019〕18号各设区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教育局、西咸新区教育卫体局,韩城市教育局,神木市、府谷县教育和体育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最新精神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一〔2013〕7号)要求,结合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实际,省教育厅对《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教育厅2019年11月5日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义务教育学校管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的权利,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第三条全省统一使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系统),按照“一校一码、一生一号、人籍一致、籍随人走”的要求,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全面实施信息化管理。
第四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管理方式,实行省级统筹、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为主的管理体制。
省教育厅统筹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定学籍管理办法,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和检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负责学籍数据的市级审核。
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c563673187c24028915fc3f7.png)
介绍全国统一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制度研究制订和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有关情况时间2013年8月22日上午9∶30地点教育部北楼二层报告厅主持人教育部新闻发言人续梅出席人员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副司长杜柯伟,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副主任罗方述内容介绍全国统一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制度研究制订和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有关情况散发材料一建立全国统一的学籍信息管理制度全面提升中小学管理工作水平——《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简介(2013年8月22日)制订出台《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推进基础教育管理科学化的重要举措,是实现教育规划纲要提出的到2020年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目标的基础性工作。
随着我国进入加快建设教育强国和人力资源强国的历史新阶段,教育改革与发展步入深水区,一些教育发展的瓶颈问题和热点难点问题需要从制度层面加以解决,要求我们必须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作用,加强基础教育阶段的学籍管理工作。
这既是机遇更是挑战!整合各级各类教育管理资源成为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基础性工程,站在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历史节点上,第一部全国性的中小学生籍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办法》是对基础教育阶段学生学习资格、隶属关系、学习经历等基本要素信息建立、审核、转接和监管提出了规范性要求,是处理学籍管理相关问题的基本规则。
全文共五章30条。
分为总则、学籍建立、学籍变动管理、保障措施、附则。
第一章明确了《办法》制定的依据、适用范围及对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的方式和实行的管理体制;第二章规定了学籍建立的具体要求,学籍档案的内容、形式、转接办法和学籍基本信息修改程序等内容;第三章赋予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实际统筹制定各学段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要求的责任,规定了各类学籍变动发生时的处理办法。
第四章提出了学籍管理的保障措施,要求建立学籍复核制度、保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第五章附则规定了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原则。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学生学籍号是学籍信息的核心要素,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从幼儿园入园或小学入学初次采集学籍信息后开始使用,一人一号,籍随人走,终身不变。
青岛二中院士港分校转学政策
![青岛二中院士港分校转学政策](https://img.taocdn.com/s3/m/d16e0b21590216fc700abb68a98271fe900eaf5a.png)
青岛二中院士港分校转学政策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2.《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2013〕7号) 第三章学籍变动管理。
3.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教发〔2015〕8号)第九条转学“(一)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转学:1.学生户籍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迁移,新户籍所在地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在原就读学校服务范围、普通高中学生不在原就读学校服务区域(即招生区域)的;2.学生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实际居住地变更,变更后的居住地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在原就读学校服务范围、普通高中学生不在原就读学校服务区域(即招生区域)的;3.到工读学校就读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转学的。
(二)转学规定。
1.转入学校如果学位已满,义务教育阶段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按相对就近入学原则合理安排,并责成接收学校按有关规定办理;普通高中按省级示范性高中转省级示范性高中或非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非省级示范性高中互转、非省级示范性高中不能转省级示范性高中的原则合理安排。
普通高中与其它类型学校转学按照升学当年招生录取线相当的原则进行。
2.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就读,不得强制学生转学;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原则上学生在各学段起始年级第一个学期、毕业年级最后一个学期、学期中途不得转学。
(三)转学申请及办理流程。
1.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转入学校或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山东省中小学生转学申请表》(附件4),并提供转学相关证明材料。
(1)收到申请的转入学校依据规定和学校学位等情况审核,同意接收的,转入学校通过管理系统上传学校盖章后的转学申请表及证明材料电子影像件,报其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办;不同意的要说明理由,无正当理由不得拒收。
(2)收到申请的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依据规定和学校学位等情况核办,同意接收的要确定转入学校并将有关材料转至转入学校;不同意的应说明理由,无正当理由不得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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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 实施的管理体制。国务院教 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各地学 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组织 建设全国联网的学生电子学 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
简称电子学籍系统),制订 相关技术标准和实施办法。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 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制订本省(区、市)学籍管 理实施细则,指导、
操作办法。三、有效开展《办 法》教育培训。要按照职责划 分组织对学籍管理人员和学籍 系统技术支持人员进行培训。 主要内容是,加强学籍管理的 重要意义、
《办法》的基本内容、学籍 系统的基本功能、学籍信息 采集的基本要求、学籍变动 操作办法等。对省级培训由 教育部(微博)教育管理信息中 心实施。四、建立
预防接种信息等;五、在校 期间的获奖信息;六、享受 资助信息;七、省级教育行 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 料。学籍基础信息表由国务 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
订。第八条 学籍档案分为电子
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 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 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
逐步推进学籍档案电子化,同 时保
留必要的纸质档案。第九条 学生转学或在基础教育阶段 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 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 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 档案备份,同时保留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制 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
用于我国所有由政府、企业事 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 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 学、初中
、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 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 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 简称学生)。第三条 学生学籍
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 级负责、
从学生入学之日起 1个月内为 其建立学籍档案。学生学籍 档案内容包括:一、学籍基 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二、 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 明、转学申请、休
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 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 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 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 况等);四、体质健康测试 及健康体检信息、
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 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 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 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学 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 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
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县 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 管理。第十条 如学生父母或
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 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第二章 学籍建立第四条
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 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
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 系统申请学籍号。 学籍主管部
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 准学生学籍。第五条 学籍号以
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 一人
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具 体生成规则由国务院教育行 政部门另行制订。逐步推行 包含学生学籍信息的免费学 生卡。第六条 学校不得以虚 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
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 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 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 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 作为学籍主管部门
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 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 行相应管理。地(市)级教 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 国家和本省(区、市)
各盛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 (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教育局:现将《中小学生 学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印发给你们,请 遵照执行,并就贯彻落
实工作通知如下。一、建立 统一规范的学籍信息管理制 度。出台《办法》是加快推 进教育现代化、提高科学管 理水平、深入实施素质教育 的客观要求,是转变管
,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 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利用电子 学籍系统进行查重。学籍管 理实行“籍随人走”。除普 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 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
、工读学校外,学校不接收未 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 学。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 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 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第七条 学校应当
造实施《办法》的良好舆论 环境。要利用报纸、电视、 互联网、家长通知书等多种 方式进行政策解读和宣传, 重点介绍必要性、重要性和 预期成果。要取得家长
理解和支持,使《办法》家 喻户晓。要让教育部门认识 到《办法》对于科学决策的 价值,让学校感受到对于提 高整体管理水平的作用,让 家长和社会体会到教育
理方式、改进工作作风的重 要内容。要按照《办法》要 求加快建设全国中小学生学 籍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全国 统一、规范的学籍信息管理 制度,提高学籍管理服
务工作水平。学生学籍号是学 籍信息的核心要素,以学生居 民身份证号为基础,从幼儿园 入园或小学入学初次采集学籍 信息后开始使用,基础教育、 高等教育、
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 定和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 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 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 进行相应管理。县级教育行 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 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 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 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 总、校验、上报,应用
加强学籍管理的长效机制。 要加快制订实施工作方案, 明确责任人、工作任务和时 间表。要建立学籍核准制度、 信息保密制度、责任追究制 度,严肃追究违反规
定人员的责任。各级教育督 导部门要对《办法》实施情 况进行专项督导。我部安排 教育管理信息化经费和其他 经费时将与《办法》实施情 况和成效挂钩。五、营
部门促进教育公平、提升服务 水平的坚定决心。有关进展情 况请及时报我部基础教育一司。 教育部2013年8月11日中小学生 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
一条 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 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 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 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职业教育、成人教育有机衔 接,终身不变。二、抓紧制 订或完善《办法》实施细则。 《办法》确定了省级统筹、 属地管理的基本原则。已出 台省级学籍管理办法
的省份要按照《办法》的规 定进行完善和调整,尚未出 台省级学籍管理办法的省份 要根据《办法》要求抓紧研 究出台实施细则,明确各类 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