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学重点知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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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康商法学重点知识整理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①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②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③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④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⑤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依法申请贷款、
取得土地使用权
拒绝摊牌权
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义务: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纳税义务
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保障职工权益的义务
★合营企业与合作企业的不同:
1、组织形态不同。此为二者的最大区别所在:合资企业属于股权式的合资,合资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而合作企业属于契约式,中外双方不以投资数额、股权等作为利润分配的依据,而是通过签订合同具体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2、企业组织形式不同。合资企业必须是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拥有的全部财产承担有限责任;而合作企业可以是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并以其投资或者提供的合用条件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也可以是不具备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但必须向工商管理机关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并依照中国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3、管理机构及方式不同。合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是董事会及其授权的总经理负责制,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参照双方认缴注册资本的比例委派董事名额。而合作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具有多样性,可以采取董事会制,也可以采取联合管理委员会制,还可以采用委托管理制。
4、有无先行回收投资的规定不同。合营企业中合资各方应按股权比例分配利润,中外方没有任何一方可以优先取回先前的投资金额。只有在合资企业依法解散时,外国合资者才能收回自己的资本,在合资企业存续期内,外国投资者是不能回自己的资本的。而合作企业的合作各方则可在合作合同中约定:在合作期满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条件下,外国合作者可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
5、利润分享原则不同。合资企业的利润分配按投入各方所占股权比例分配利润,这为法律所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形式的一方享有保底利润或者多分配约定或者行为。而合作企业是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比例分配利润,可以采取净利润分成,产品分成或产值分成等分配方式。
★合作企业中外方先行回收投资的条件:
①合同中明确约定合作经营企业的存续期限
②约定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
③弥补合作企业的亏损后
★合作企业中组织机构的设置:
中外合作企业的组织机构设置较为灵活,既可以是董事会制,也可以是联合管理委员会制。①当中外合作者可以共同举办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其为有限责任形式。组织机构设置与合资企业相同,即设权力机构(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采取总经理负责制);②当中外合作者共同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其组织机构设置为:权力机构(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称为主任、副主任和其他成员);对于经营管理机构可设可不设。无论何种形式,都可以委托中外合作者以外的他人进行经营管理。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性:
①注册资本最低为人民币10万元并且一次性足额缴纳。
②登记中注明是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
③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④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经审计;
⑤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股东不受此限。
⑥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对于董事会和监事会可
设可不设。
★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1、特征:
①是一人公司
②投资主体为国家。
③行业的限定性。即有些行业必须采用国有独资公司,而有些行业规定为可以采用。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重点)
①股东人数有最高数额限制
②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并且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③股东出资的非股份性
④公司资本的封闭性
⑤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⑥有名称,建立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公司组织的简便性)
⑦有公司住所:公司住所唯一,为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的行使条件:
1、实质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2、程序条件: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的权利:课本P158
1、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利润分配请求权
3、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依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出资或股份
5、财务信息知情权
6、新股优先认购权
7、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利
8、股东会的召集和主持权
9、提案权
10、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
11、申请法院解散公司的权利
12、公司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13、股东诉权
★出资证明书与股票的区别
①签发主体不同:前者为在公司成立后,由有限公司签发。后者由股份有限公司签发。
②票面金额不同:前者以出资额为准,可以相同可以不同。后者股票面额相同。
③可转让性不同:前者属证权文书,不可转让。后者转让灵活,但分为记名和不记名股票。
④记名与否不同:前者必须记明出资股东姓名或名称。后者可记名也可不记名。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创立大会的性质、召开时间及职权
性质:认购人+发起人是股东大会的前身
召开时间: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二)通过公司章程;(三)选举董事会成员;(四)选举监事会成员;(五)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六)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七)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有2个以上的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