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兽药经营告知书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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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21.12.28•【字号】鲁牧饲药发〔2021〕16号•【施行日期】2021.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各有关市畜牧兽医中心:为深入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全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农牧发〔2021〕31号)精神,我局制定了《山东省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5年)》,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如期完成各项工作目标任务。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2021年12月28日山东省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5年)为深入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全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农牧发〔2021〕31号)精神,切实加强兽用抗菌药综合治理,全面整治兽药残留超标,有效遏制动物源细菌耐药,有效提升畜禽绿色健康养殖水平,打造现代畜牧业高质量发展“齐鲁样板”,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行动目标以生猪、蛋鸡、肉鸡、肉鸭、奶牛、肉牛、肉羊等畜禽品种为重点,稳步推进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以下简称“减抗”行动),切实提高畜禽养殖环节兽用抗菌药安全、规范、科学使用的能力和水平,确保“十四五”时期全省产出每吨动物产品兽用抗菌药的使用量保持下降趋势,肉蛋奶等畜禽产品的兽药残留监督抽检合格率稳定保持在98%以上,动物源细菌耐药趋势得到有效遏制。
到2025年末,50%以上的规模养殖场实施养殖减抗行动,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兽药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做到规范科学用药,全面落实兽用处方药制度、兽药休药期制度和“兽药规范使用”承诺制度。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全面推进《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全面推进《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dd9ed0fdc36a32d7375a417866fb84ae45cc3c5.png)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全面推进《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20.10.09•【字号】鲁牧饲药发〔2020〕11号•【施行日期】2020.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全面推进《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有关市畜牧兽医中心:4月21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新版兽药GMP”),自6月1日起施行,随后发布第292号、第293号公告等,对贯彻实施新版兽药GMP提出明确要求。
几个月来,全省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广大兽药生产企业全面落实农业农村部部署,积极实施新版兽药GMP,一些问题和困难也逐步显现。
我省是全国第一兽药生产大省,实施新版兽药GMP任务艰巨。
为全面推进新版兽药GMP实施,加快行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兽药GMP是兽药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和准则,新版兽药GMP的实施,将有效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提高产业集中度,提升产品质量控制水平,更好地保障动物源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
按照规定,所有兽药生产企业均应在2022年6月1日前达到新版兽药GMP要求;未达到新版兽药GMP要求的兽药生产企业或生产车间,其兽药生产许可证和兽药GMP证书有效期最长不超过2022年5月31日。
据调研测算,达到新版GMP要求,新建生产线一般需要三年左右时间。
原址改造的企业,建设周期也需要将近两年时间。
实施新版兽药GMP时间紧、任务重。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要提高站位,增强紧迫感,瞄准工作重点,严密组织,狠抓落实,扎实推进实施工作。
要引导督促企业不等不靠、超前谋划、严格实施,引导企业负责人,特别是已下决心尽快实施新版GMP的企业负责人,真正将实施新版GMP作为头号工作、列为一把手工程,集中所有员工力量,戮力同心,尽快启动实施工作,确保新版兽药GMP的推进实施。
山东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山东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9d9c37650b4e767f5bcfce41.png)
山东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保证兽药产品质量和兽药安全使用,保障动物健康和动物产品安全,根据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农业部《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是山东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的基本准则,适用于省境内所有从事兽药经营活动的企业和单位。
兼营兽药的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兽药经营和供应活动的动物防疫机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县级以上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按照规范竞争、有效供应、合理布局的原则,负责辖区内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应鼓励和支持兽药经营企业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并依法查处不符合规范的兽药经营企业。
第二章场所与设施第四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经营场所和仓库应布局合理,相对独立。
经营场所和仓库的距离应就近、方便。
兽药经营场所和仓库地点应标识明显。
第五条兽药经营企业经营场所的面积和所需设施、设备应与所经营的兽药品种、规模相适应。
兽药经营场所的面积应不少于20平方米,仓库总面积应不少于40平方米;兽用生物制品储存冷库面积应不少于30立方米。
动物诊疗机构兼营兽药的,应设立独立的药房(仓库),其面积应不少于20平方米。
第六条兽药经营企业兼营其他产品的,兽药经营区域应与其他兼营产品及生活、居住区域有效隔离,不得影响所经营的兽药产品质量。
兽药经营企业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动物诊疗区域应独立设置,避免与兽药经营场所人、物流交叉污染。
第七条兽药经营地点应与《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地址相一致。
兽药经营企业的《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应悬挂在营业场所的正面显著位置。
兽药经营企业欲变更经营地点、企业法人,或者经营场所的地址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兽药经营企业变更兽药经营场所面积,或者变更仓库位置、面积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不应影响兽药经营活动和所经营的兽药产品质量,并应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兽药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申报备案。
关于张培喜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案件(青农(兽药)罚〔2021〕12号)
![关于张培喜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案件(青农(兽药)罚〔2021〕12号)](https://img.taocdn.com/s3/m/4529614a001ca300a6c30c22590102020740f26c.png)
关于张培喜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案件(青农(兽药)罚〔2021〕12号)【主题分类】农林渔牧【发文案号】青农(兽药)罚〔2021〕12号【处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2020修订)34114900000兽药管理条例(2020修订)341149220000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12680400000兽药管理条例(2020修订)341149470000兽药管理条例(2020修订)341149470200兽药管理条例(2020修订)341149470220兽药管理条例(2020修订)341149270000兽药管理条例(2020修订)341149270300兽药管理条例(2004)5256600000兽药管理条例(2004)52566560000兽药进口管理办法(2019修正)33574200000兽药进口管理办法(2019修正)335742270000【处罚日期】2021.12.17【处罚机关类型】农业农村部/厅/局【处罚机关】市农业农村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执法级别】省级【执法地域】山东省【处罚对象】张培喜【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9.08 15:03:20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农(兽药)罚〔2021〕12号案件名称关于张培喜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案件法定代表人当事人张培喜工商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行政处罚的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市农业农村局处罚决定日期2021-12-17 00:00:00处罚幅度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2月3日,青岛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孟宇航、郭元成、李培武在西海岸新区滨海街道古镇营社区附近海域检查,遇到给养殖户跑业务的张培喜。
张培喜向执法人员提供出3袋标称“药品名称"为“五黄肠康"的“水产专用"产品。
张培喜未能提供兽药经营许可证件。
张培喜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行为涉嫌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做好农药经营信息填报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做好农药经营信息填报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2eb5e4a9a6648d7c1c708a1284ac850ad020438.png)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做好农药经营信息填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1.03.26•【字号】鲁农药检字〔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副产品购销正文关于规范做好农药经营信息填报工作的通知各市农业农村局:为依法履行《农药管理条例》赋予的农药经营信息统计职责,组织各地规范做好农药经营信息填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填报主体全省已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所有农药经营者。
二、填报要求为规范做好农药经营信息填报工作,我厅与山东水发智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联合开发了“山东农药企业生产经营数据填报系统”。
各地要督促辖区内所有农药经营者,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季度农药经营信息按要求上传至该系统,务必做到按时传、连续传、不间断。
该系统可以通过电脑PC端进行填报,也可通过手机APP进行填报(系统下载安装及使用说明见附件)。
各市、县(市、区)可以按照赋予权限,及时查看使用本辖区内农药经营信息,更好地对农药经营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三、其它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
开展农药经营信息统计工作,是《农药管理条例》赋予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的神圣职责,各地要高度重视农药管理工作,积极履职尽责;要明确农药经营信息填报责任单位和人员,组织辖区内所有农药经营者按要求填报经营信息。
请于4月3 日前将农药经营信息填报工作负责人员名单报省农药检定所。
(二)及时开展培训。
要采取恰当方式,迅速组织辖区内所有农药经营者,开展法律法规和填报系统使用等方面的培训,确保每个农药经营者知晓责任、明确义务、掌握方法。
(三)落实监管责任。
要切实加强对农药经营者的监管,督促农药经营者及时准确填报数据资料,确保不发生弄虚作假、隐报瞒报行为。
省农药检定所联系人:信洪波,电话:(0531)81608129;山东水发智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联系人:冀尧,电话133****6190;赵联闯,电话:183****8828。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规范羊肉及其制品屠宰和生产经营行为的通告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规范羊肉及其制品屠宰和生产经营行为的通告](https://img.taocdn.com/s3/m/f52f72f56e1aff00bed5b9f3f90f76c661374c3a.png)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规范羊肉及其制品屠宰和生产经营行为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15.11.25•【字号】•【施行日期】2015.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规范羊肉及其制品屠宰和生产经营行为的通告为保障全省羊肉及其制品食品安全质量,加强羊肉及其制品监管,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等相关规定,现就规范羊肉及其制品屠宰和生产经营行为通告如下:一、严格规范企业(业户)行为。
涉及羊肉及其制品的屠宰、生产经营企业(业户)须依法守信经营,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一)屠宰环节。
屠宰主体须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要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羊屠宰检疫规程》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检疫合格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施加检疫标志;检疫不合格的,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屠宰主体出售羊肉及其制品的应当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销货凭证,做好销售记录。
严禁屠宰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病死、注水及注入其他物质的羊。
(二)生产加工环节。
羊肉制品生产加工单位要规范羊肉等原料进货渠道,批批索取并留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进货凭证,进行进货查验;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做好生产过程质量控制;规范产品包装标签标注,标签应标注企业名称、产品名称、规格、成分或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生产混合肉必须显著标注成分及比例;做好出厂检验和销售记录。
严禁使用来源不明、病死羊肉及畜禽肉等不合格肉品加工生产,严禁用毛皮养殖动物胴体等非食品原料加工生产,严禁添加非食用物质或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生产加工假冒伪劣或有毒有害羊肉制品等。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2024年山东省动物养殖环节“瘦肉精”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2024年山东省动物养殖环节“瘦肉精”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ad405a70342a8956bec0975f46527d3250ca609.png)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2024年山东省动物养殖环节“瘦肉精”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24.06.21•【字号】鲁牧饲药字〔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2024年山东省动物养殖环节“瘦肉精”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方案》的通知鲁牧饲药字〔2024〕3号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有关市畜牧兽医中心,有关检测机构:为加强我省动物养殖环节“瘦肉精”监管,严厉打击非法添加“瘦肉精”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源头保障水平,我局制定了《2024年山东省动物养殖环节“瘦肉精”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市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2024年6月21日2024年山东省动物养殖环节“瘦肉精”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方案一、总体安排(一)检测形式。
分动物尿液监督抽检(例行监督抽检和飞行抽检)和动物毛发风险监测两种方式。
例行监督抽检抽样由有关市、有关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承担检测单位协助做好现场监督抽样指导工作;飞行监督抽检及风险监测由省畜牧兽医局和省饲料兽药质量检验中心共同负责,有关市做好配合。
(二)检测批次。
全省计划抽样监测2182批,其中:动物毛发100批,动物尿液2082批。
(三)承检单位。
山东省饲料兽药质量检验中心、方圆标志检验检测(山东)有限公司、英格尔检测认证(山东)有限公司、威海德生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具体任务数量分配见附件1)。
山东省饲料兽药质量检验中心负责全部抽检结果汇总工作。
二、例行监测和风险监测(一)监测范围:济南、淄博、枣庄、东营、潍坊、济宁、泰安、日照、临沂、德州、聊城、滨州和菏泽13个市。
各市监测重点:济南市的济阳区、长清区和商河县;淄博市的临淄区和高青县;枣庄的峄城区和高新区;东营市的河口区和利津县;潍坊市的青州市、高密市和临朐县、济宁的嘉祥市和梁山县;泰安市的岱岳区和宁阳县;日照市的莒县、五莲县;临沂市的莒南县、蒙阴县和郯城县;德州市的陵城区、禹城市和临邑县;聊城市的冠县、莘县;滨州市的阳信县、无棣县和惠民县;菏泽市的曹县和郓城县。
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产品进入市场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产品进入市场后监管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5ff58dd88eb172ded630b1c59eef8c75fbf95a1.png)
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产品进入市场后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7.27•【字号】•【施行日期】2015.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产品进入市场后监管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为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农业部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监管工作的意见》(农医发〔2015〕18号),现将原文转发,并就进一步加强畜禽产品进入市场后监管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严格落实经营者主体责任指导畜禽产品经营者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查验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证明材料,如实记录畜禽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不得采购或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畜禽产品,保证采购的畜禽产品来源可追溯。
严禁购入、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产品。
畜禽产品市场销售者要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摆放信息公示牌,向消费者明示销售者信息、肉品产地来源、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信息,接受消费者实时监督。
畜禽产品经营者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贮存畜禽产品,要保证贮存场所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在贮存位置标明畜禽产品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供货者名称、联系方式等内容。
贮存、运输和装卸畜禽产品,所使用的材料和容器、器具、工具要做到安全、无害,防止污染,并配备必要的冷藏、冷冻设施或者设备,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所需要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
二、强化市场开办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监督市场开办者和贮存场所经营者严格执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入场经营者档案,记载入场经营者姓名(名称)、联系方式、身份证、住址、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等基本信息并进行公示。
加强县级兽药经营环节监督管理的措施
![加强县级兽药经营环节监督管理的措施](https://img.taocdn.com/s3/m/26c8f692cc22bcd126ff0c3a.png)
2017年第9期(总第248期)行业论坛加强县级兽药经营环节监督管理的措施王涛孟欣(山东省莒南县畜牧局 276600)中图分类号:S851.66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1733(2017)09-0063-02兽药作为一种预防、治疗动物疫病的特殊商品,在保障动物健康生产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进几年来,随着国家一系列优惠政策的出台和现代畜牧业的发展,从事兽药经营的小微企业日益增加,销售的兽药种类繁多、质量参差不齐。
莒南县畜牧局在农业综合执法改革后,积极探讨研究,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加强兽药市场管理,完善了兽药管理制度,确保了全县兽药质量和使用安全,走出了一条适合基层兽药监管工作的新路子。
本文介绍了山东省莒南县畜牧局在畜牧兽医行政强制权和处罚权划归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后,加强兽药监管的措施,并提出了制定兽药经营企业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实现网上审批等建议,以期建立更好的监管模式。
1 兽药监管队伍和经营企业现状2011年4月,根据国家的有关要求莒南县人民政府出台了《莒南县畜牧兽医体制改革方案》,对全县畜牧兽医系统进行了改革,在县畜牧局设立兽药科,负责全县兽药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由于编制、公车改革等原因影响,兽药科共有3名工作人员,专职兽药监管人员严重不足,没有执法车辆。
2015年5月莒南县进行了农业综合执法改革,撤销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大队,成立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畜牧兽医行政强制权和处罚权划归县农业局。
兽药监督管理出现了部门沟通不畅、监管与处罚脱节等新问题。
目前,莒南县共有兽药经营企业126家,分布在全县14个乡镇,其中取的《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有115家,11家正在申请许可证。
兽药经营企业分布点广、管理水平和人员素质偏低。
2 监管措施2.1充分发挥乡镇动监分所的监管作用2017年以来,莒南县畜牧局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制定了《莒南县畜牧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管理的暂行规定》、《2017年兽药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等有关文件,明确了乡镇动监分所的兽药监管职责:负责辖区内用药安全宣传、兽药经营监管、日常兽药使用监管、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兽药产品抽样检测工作(特别是养殖场、诊疗机构等环节的抽样),发现违法情况及时取得证据并报兽药科。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规范蛋鸡养殖用药的公告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规范蛋鸡养殖用药的公告](https://img.taocdn.com/s3/m/33f6a5d87d1cfad6195f312b3169a4517723e51d.png)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规范蛋鸡养殖用药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19.01.23•【字号】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告〔2019〕8号•【施行日期】2019.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山东省关于规范蛋鸡养殖用药的公告(公告〔2019〕8号)为进一步规范蛋鸡养殖环节用药行为,科学、正确、合理使用兽药,控制鸡蛋中的兽药残留含量,提升鸡蛋质量安全,提高养殖者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农业部《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等有关法规规定,现就规范蛋鸡养殖用药公告如下:一、准确识别兽药。
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含药物饲料添加剂),全部经过农业农村部通过兽药典、质量标准、公告等形式公布。
凡是合法兽药全部赋有农业农村部核准的二维码。
二、正确采购兽药。
应从以下渠道采购兽药:从通过兽药GMP验收、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国内合法生产企业或从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国内代理企业购买兽药;从通过兽药GSP验收、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企业购买兽药;通过动物诊疗机构诊疗后开具处方购买兽药;通过合法的网络渠道购买兽药。
兽用处方药应凭执业兽医开具的处方购买使用。
三、规范使用兽药。
《兽药管理条例》第38条至第43条明确了兽药使用规定要求,各养殖场必须严格按照适应症、用法与用量、休药期等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严格按照规定凭执业兽医师开具的处方购买、使用处方药,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畜禽养殖场养殖档案》的规定建立完整真实的用药记录。
禁止使用人用药和原料药,禁止使用未经国家批准或已经淘汰的兽药,禁止使用国家规定禁用的药物和其他化合物,以及氯霉素、氯丙嗪、已烯雌酚、呋喃唑酮、甲硝唑和二甲硝咪唑等在所有食品动物可食组织中不得检出残留的物质,禁止使用不得用于蛋鸡的兽药。
《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5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5月1日起施行](https://img.taocdn.com/s3/m/15746c2bdd36a32d737581d3.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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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小动物诊疗行业协会成立
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 , 加强畜禽 良种繁
济 南市小 动物诊 疗行业 协会成 立大 育体 系建 设 , 鼓励和扶持地方畜禽 资源保 会暨诊疗 技术交流会于4 l ~1 月 3 5H在济 护、开发利用 ,建立和完善种畜禽质量监 南举 行。 测监 督体系。 求种畜禽生产经营单位和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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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 悉 ,该 协会 由济南 市畜牧 兽医管 个人 应当依法 履行质量保障 、 动物 防疫和
理局 主管 , 是由动物 医院和从事动物疾病 环境保 护义务 , 确保种 畜禽 质量 安全 。 从 诊疗 、科研 、 教学 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的 事种 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 当依 应
行业 内联 合组织 , 是具有 独立法人资格的 法 向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 非盈 利性社 会团体。 其主要宗 旨是提高执 部 门 申领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体化的饲养技术 。向高空要土地 ,办 法 》 高密度集约化饲养 技术。探索多层次 、立 21 年 3 1 00 月 6日,《 山东省种畜禽生 体畜牧业 。二 是探 索推广畜禽散 养技术 。 产经营 管理 办法 》经 山东省 人 民政 府 发 鼓励各类养殖用地按生态 农业要求合理布
除青岛市宠物 医师协 会外 , 南市小 动物 难的关键 。 济 畜牧部 门要积极 与当地 政府协 诊疗行业协会为我省 同类性 质第 二个 , 济 调对接 ,找准非基本农 田, 对养殖 用地 进 南市首个 。 等国 内知名专 家进 行 了相关讲座 ,同时 , 行明确的统筹规划 , 严格按照养殖 用地 备 慕永太 局长 强调 ,养 殖单 位要真 正
兽药饲料经营规范告知书
![兽药饲料经营规范告知书](https://img.taocdn.com/s3/m/64dd6db2e2bd960590c677d5.png)
兽药饲料经营规范告知书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兽药饲料经营秩序,严厉打击违法经营假伪劣兽药饲料行为,强化执法监督,切实加大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经营和使用的监管力度,促进兽药饲料行业健康发展,现就兽药饲料经营条件告知如下:一、经营兽药企业(商户)应通过兽药GSP验收,并取得新版《兽药经营许可证》,并遵守《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二、兽药饲料经营企业必须具备固定经营场所和仓库,且布局合理,经营场所和仓库的设施设备应当齐备、整洁、完好,并根据兽药饲料品种、类别用途等设立醒目标志。
三、兽药饲料经营企业的直接负责的管理人应当熟悉兽药饲料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具备相应兽药饲料专业知识或取得相关学历证明。
四、兽药饲料经营企业应当具备质量管理体系、管理制度,相同批次兽药饲料须具有相应的质检报告。
五、兽药饲料经营企业严禁经营禁用、假劣和违反规定的兽用生物制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饲料、各种饲料添加剂。
六、兽药饲料经营企业经营禁用、假劣和违反规定的兽药饲料,责令其停止经营并没收不合格的兽药饲料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兽药饲料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违法经营、使用瘦肉精、三聚氰胺,苏丹红等有毒有害物质的,一经查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做好国家兽药经营产品追溯新系统上线运行的通知-鲁牧饲药发〔2018〕20号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做好国家兽药经营产品追溯新系统上线运行的通知-鲁牧饲药发〔2018〕20号](https://img.taocdn.com/s3/m/d3b409cdb8f3f90f76c66137ee06eff9aef8499d.png)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做好国家兽药经营产品追溯新系统上线运行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做好国家兽药经营产品追溯新系统上线运行的通知各市畜牧兽医局:为进一步满足兽药产品追溯管理工作需要,农业农村部于2017年底完成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升级改造工作,系统运行半年来效果良好。
按照农业农村部要求,为保证我省与国家监管方式有效对接,进一步做好全省兽药产品经营监管,加快推进兽药产品全产业链追溯建设,省局决定即日起启用国家兽药产品追溯新系统(停用省局组织开发的兽药经营追溯系统)。
现就做好国家兽药产品追溯新系统上线运行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贯彻执行。
一、国家兽药经营追溯系统使用(一)经营用户1.用户注册。
新用户需在系统进行用户注册,注册成功后由省畜牧兽医局或市(县)畜牧兽医局负责审核注册信息。
已在系统中注册的用户信息继续有效,不需要在系统进行用户注册。
2.信息获取。
注册信息通过省畜牧兽医局或其市(县)畜牧兽医局通过后,系统将把兽药经营企业ID、用户名等相关信息发送至用户注册时填写的电子邮箱。
兽药经营企业登录电子邮箱即可获取相关信息。
3.数据上传。
兽药经营企业应用企业ID、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兽药进销存软件或者终端设备可以上传入出库数据。
(二)监管单位用户市、县两级畜牧兽医局可分别注册1个监管单位用户账号。
监管单位用户登录新系统流程与兽药生产企业用户基本相同,已在系统中注册的用户信息继续有效,不需要在系统进行用户注册;新用户需在系统进行注册,审核通过后方可登录系统。
监管单位在系统中可修改本单位和本用户的信息、查看本辖区内兽药生产企业的兽药产品信息、审核本辖区内所有监管单位和兽药经营企业信息。
兽药经营管理条例
![兽药经营管理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a6d6bd6c3069a45177232f60ddccda38376be180.png)
兽药经营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兽药经营管理行为,保障畜禽健康与人民生命健康,经国务院批准,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兽药的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兽药的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分类管理和动态监管原则,强化风险管理和预警机制,确保兽药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国家鼓励并支持兽药研发和创新,提高兽药品种的科学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兽药生产管理第五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关生产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生产。
第六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兽药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生产过程的可追溯性和合格率。
第七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兽药生产记录和技术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五年。
第八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加强质量控制,确保兽药的有效成分含量和质量稳定性,不得生产假冒伪劣兽药。
第九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和药物滥用监测报告系统,及时上报相关信息。
第三章兽药经营管理第十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关经营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经营。
第十一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兽药库存管理制度,确保兽药的保存条件和有效期限。
第十二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兽药的质量监控,严禁销售过期、变质或伪劣的兽药。
第十三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和使用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
第十四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向用户提供兽药的使用说明书和相关技术指导,确保用户正确使用兽药。
第四章兽药使用管理第十五条兽药的使用应当符合兽药的适应症和使用方法,严禁滥用和过度使用兽药。
第十六条兽药使用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兽药知识和技能,严格按照医嘱或兽医指导使用兽药。
第十七条兽药使用人员应当记录兽药的使用情况,包括使用时间、剂量和用药效果等,并定期进行评估和总结。
第十八条兽药使用人员应当建立和维护兽药使用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
第十九条兽药使用人员应当及时上报兽药的不良反应和药物滥用情况,配合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五章兽药监督管理第二十条国家设立兽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兽药的监督、检验和处罚等工作。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药执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药执法有关问题的复函](https://img.taocdn.com/s3/m/09b02e2ca200a6c30c22590102020740bf1ecd59.png)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药执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2.03.21
•【文号】农办政函[2012]24号
•【施行日期】2012.03.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畜牧业
正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药执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农办政函[2012]24号)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你局关于《<兽药管理条例>施行中两个问题的请示》(鲁牧药便函〔2011〕150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个人无证经营兽药的法律适用问题。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凡从事兽药经营活动的,均属于《兽药管理条例》调整的范围。
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关于宠物诊疗机构使用假劣兽药的法律适用问题。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
宠物诊疗机构使用假、劣兽药的,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鲁牧饲药发〔2021〕15号)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鲁牧饲药发〔2021〕15号)](https://img.taocdn.com/s3/m/efffba5c24c52cc58bd63186bceb19e8b8f6ece6.png)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鲁牧饲药发〔2021〕15号)
无
【期刊名称】《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2()2
【摘要】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行政审批服务局,有关市畜牧兽医中心:为加强我省兽药经营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兽药市场秩序,提高兽药产品质量,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管理规范》和《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我局组织制定了《山东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总页数】2页(P78-79)
【作者】无
【作者单位】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S85
【相关文献】
1.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兽药质量安全约谈制度》的通知鲁牧药发[2016]11号
2.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2018年饲料兽药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鲁牧饲药发[2018]10号)
3.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修订印发《山东省饲料兽药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信用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鲁牧饲药发[2020]12号)
4.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动物卫生监督风险评估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鲁牧动
卫中心发[2022]2号)5.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修订《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过境)易感动物和动物产品管理规定》的通知(鲁牧动卫发〔202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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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经营使用告知制度范本
![兽药经营使用告知制度范本](https://img.taocdn.com/s3/m/98c746370a1c59eef8c75fbfc77da26924c5966e.png)
兽药经营使用告知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兽药经营和使用管理,保障动物卫生和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兽药经营者的告知义务兽药经营者应当向购买兽药的单位和个人告知下列事项:(一)兽药的名称、规格、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生产企业等信息;(二)兽药的适应症、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停药期等使用注意事项;(三)兽药的储存条件和要求,如温度、湿度等;(四)兽药的退换货政策和服务承诺;(五)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第三条兽药使用者的告知义务兽药使用者应当向养殖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告知下列事项:(一)兽药的名称、规格、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生产企业等信息;(二)兽药的适应症、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停药期等使用注意事项;(三)兽药的储存条件和要求,如温度、湿度等;(四)兽药的疗效和安全性,以及可能产生的副作用和风险;(五)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第四条告知书的制作和提供兽药经营者应当制作并提供兽药告知书,内容包括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事项。
告知书应当采用易于理解和查阅的形式,如说明书、标签、卡片等。
兽药使用者应当制作并提供兽药使用告知书,内容包括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事项。
告知书应当采用易于理解和查阅的形式,如说明书、标签、卡片等。
第五条告知书的保存和查阅兽药经营者和使用者应当妥善保存告知书,并确保购买兽药的单位和个人能够方便地查阅。
第六条告知书的更新和修订兽药经营者和使用者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产品信息和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和修订告知书,确保告知内容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第七条违规行为的处理违反本制度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包括但不限于责令改正、罚款、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暂停或吊销动物卫生证书等。
第八条告知书的范本(以下为告知书范本,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兽药经营告知书尊敬的购买单位/个人: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本兽药经营企业相关信息和注意事项告知如下:一、兽药信息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规格:____________________批号:____________________生产日期:________________有效期:________________生产企业:________________储存条件:________________二、使用注意事项适应症:____________________用法:____________________用量:____________________禁忌:____________________不良反应:________________停药期:________________三、其他事项退换货政策:________________服务承诺:________________如有疑问,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规范使用兽药、饲料告知书
![规范使用兽药、饲料告知书](https://img.taocdn.com/s3/m/609dce68a26925c52cc5bf32.png)
规范使用兽药饲料告知书各养殖场(户):为保障食品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指导各养殖场户规范使用兽药和饲料,严厉打击使用违禁药物的行为,现就有关注意事项告知如下:一、切实履行食品安全责任主体的责任明确养殖场户主是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要严格遵守政策法规要求,切实履行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树立质量安全意识,科学、正确、合理使用兽药和饲料产品,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养殖环节中严禁下列行为1、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各种抗生素、化学药品和激素类药品。
禁止使用被国家列入《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或《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的药品(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76号)。
2、不得滥用兽药。
在治疗患病畜禽时,养殖场户应根据实际,请具有资质的兽医人员处理及指导合理用药,采购有批准文号的合法兽药,按兽药的说明规范使用,不得超量、超范围使用,禁止滥用兽药行为。
3、使用兽药和含有药物添加剂的饲料喂养畜禽,上市屠宰之前要有足够的休药期。
兽药及含有药物添加剂的饲料,其标签上会标明“含有××药物添加剂”和“休药期××天”或“宰前××天停用”的字样,养殖场户应该按照标签上的说明使用,并且严格执行休药期。
4、选用合格的兽药和饲料。
一是认准品牌,选择信誉较好的通过农业部GMP认证、取得生产许可证或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国内外合法生产企业,并从持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企业采购兽药;二是购买时要查看产品标签是否标注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标准、产品批准文号等信息;三是不要使用过期、变质的兽药和饲料。
三、建立完整真实的用药记录各养殖场户要严格按照规定在农业部监制的《畜禽养殖场养殖档案》内建立完整真实的用药记录。
四、法律责任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或者销售明知是使用该类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起违法使用假劣兽药案件的启示
![一起违法使用假劣兽药案件的启示](https://img.taocdn.com/s3/m/7e53e8d90408763231126edb6f1aff00bed570aa.png)
一起违法使用假劣兽药案件的启示贺怀芬【期刊名称】《山东畜牧兽医》【年(卷),期】2013(000)011【总页数】2页(P74-75)【作者】贺怀芬【作者单位】山东省平阴县畜牧兽医局 2504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S859.6山东省兽药质量检验所检验报告编号SC(2012)1095。
案件来源:上级部门交办。
监督检查人:山东省兽药质量检验所。
案件简要情况:2012年第四季度农业部兽药抽样检测。
供样单位:平阴县某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
样品名称:(开心乳意)注射用头孢噻呋钠。
样品生产单位:上海金宇生物科技(驻马店)动物药业有限公司。
检测项目:含量测定。
(1)按无水物计算:头孢噻呋(C19H1791.1%,N5O7S3)不得少于85.0%。
(2)按平均装量计算:含C19H17812.7%,H17N5O7S3应为标量的90.0%~110.0%,结论:不符合规定。
鲁牧药发[2013]17号文中公布了此次抽查结果,济牧药发[2013]7号文,要求对抽检不合格的生产、经营及使用单位依法处理。
本县兽药执法部门接到上级文件后,立即对平阴县某奶牛专业合作社使用假劣兽药一案依法进行处理。
在处理过程中,奶牛合作社的法人代表对“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中的“立即停止使用、罚款壹万五千元人民币的决定”不服。
在接到告知书的第3天向本县畜牧兽医局提出听证申请。
依法准备,于7月3号进行了听证。
在听证时,当事人申辩如下:(1)承认本场使用了该兽药。
(2)本场每购买一种兽药时,都要上网查寻这个企业的资质是否合法有效,该兽药的手续是否合法,如生产许可证、批号、标签是否合格等。
当时买些药时,没有发现不合格的方面,再说,该药非常有效。
其含量超标,又不能用肉眼看出来。
本人知道了这药不合格后,马上给厂家退货了,只用了3支,现在不用了。
本人是使用户,不是制造商,产品不合格应当处罚生产商,要是处罚本人有点冤。
本人也不容易,能否这次给个警告,下次不再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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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 规格
供货 单位
附具证明材料:(1)经营单位应当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和《兽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兽药产品相应的生产企业《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 GMP 证书》、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批件复印件; (3)经农业部备案的兽药产品标签及说明书样张原件、兽药购销协议或凭证、兽药经营告知承诺书等。
附件 1
填表人:
联系电话:
经营 单位 信息
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负责人) 兽药经营许可证号
序 号 兽药
产品
信息
兽药产品名称 (通用名+商品名)
山东省兽药经营告知书
邮箱: 地址
联系电话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范围
生产厂家名称
兽药生产许可证号 兽药产品 /兽药 GMP 证书号 批准文号
是否 为处 方药
含量 规格
是否 为处 方药
含量 规格
包装 规格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供货 单位
信息
注:本通知书不作为所列兽药产品质量合格的证明。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章)
年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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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山东省兽药经营告知承诺书
承诺如下: 一、填写的《山东省兽药经营告知书》经本单位(人)核对无误, 提供的本单位及所有兽药产品、兽药生产厂家证照、文件,本单位与 供货单位签订的购销协议、购货凭证等证明材料(包括复印件)均为 合法取得(签订),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其内容真实准确,无 弄虚作假等情况。 二、严格遵守《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简称 兽药 GSP)、《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规定, 依法从事兽药经营活动。 三、严格落实兽药 GSP 规范要求,对所经营的兽药产品生产厂家 进行质量审计,对所购进的兽药产品进行质量查验,并做好采购、存 储、销售、质量管理等记录、档案。 四、严格落实兽用处方药、兽药产品电子追溯码(二维码)标识、 兽药经营告知等制度。 五、所经营的兽药产品符合《兽药经营行政许证》规定的经营范 围,其采购、运输、存储等均符合相关法规规定和产品相应要求。 六、经营合法、合格兽药产品,不经营假劣兽药、违禁药物和人 用药品等法规规定不得生产、经营和使用的产品。 七、自觉接受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积极配合 监督检查、监督抽检等监督执法工作,发现制售假劣兽药等兽药违法 行为线索及时向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反映。
—1—
附件 2
山东省兽药告知名录通知书
:
你方告知的下列兽药产品信息符合(不符合)要求。
核对 编号
单位名称
经营 法人代表 单位 (负责人) 信息 兽药经营
许可证号
序 兽药 号
兽药产品名称 (通用名+商品名)
产品
地址 联系电话
经营范围
生产厂家名称
兽药生产许可证号 /兽药 GMP 证书号
兽药产 品批准
文号
告知单位法人(负责人)签字: 告知单位签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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