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中“说明性文字”的审美标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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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中“说明性文字”的审美标准研究摘要:在面对包装中“说明性文字”的尺度问题时,设计师常常抱怨国家制定的字体尺度标准不利于包装设计的艺术表现,包装设计中“说明性文字”究竟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标准才能符合审美的要求?它与现行的国家标准存在怎样的关系?针对此类问题,本文通过对包装行业的最高奖“世界之星”获奖作品进行统计研究探讨包装中“说明性文字”的字体尺度问题,并提出了一种主观之外的衡量评价设计的方法。

关键词:包装设计审美字体比例

1、引言

商品包装设计一向被认为会对产品的销售产生直接的影响,是产品综合质量的直接反映。而字体比例大小的处理对包装的外观又会产生直接的影响。在处理包装文字字体大小的问题上,作为平面设计师一般有两个原则,一是设计师根据自身审美水平自行决定所用字体的大小,另外就是根据国家包装行业制定的标准规范,而事实上这两个原则都无法给当今的包装问题带来根本性的指导。首先设计师自己的审美标准不具有普遍性,不同水平的设计师其审美标准相差甚大;其次,一味的套用国家行业规定的标准又会给产品的包装设计带来千篇一律的面孔。设计的标准在哪,本文以“世界之星”部分获奖作品为研究对象,通过调查研究,期望能够找出其中的规律。

2、现代审美观的探讨

每个国家每个时代都会有相应的审美标准,就像唐朝人以“胖”为美,而现代人则以“瘦”为美,这就是不同时期人对美的不同认识。当今已不同于古代社会基本上以士族群体的审美观为审美标准(当然民间也有自己的审美观)。而当今社会的主要特点是科技高度发达、信息极其丰富。对于审美标准已经从过去那种繁琐的装饰逐渐被“简洁”取而代之。美国的迈克尔·戈德海伯(michael h.goldhaber)在《注意力购买者》中就指出1:“当今社会是一个信息极大丰富甚至泛滥的社会,而互联网的出现,加快了这一进程,信息已经不是稀缺资源,而是过剩的”,以此为基础,现代人以“简洁明快”为审美标准也就不难理解了,这是整个社会审美的大趋向。

3、包装设计中字体尺度存在的问题

包装设计中字体比例的处理与设计会给产品的综合质量带来直接的影响,最起码会在人的感观层面产生重要的影响,而就目前包装设计中字体的处理与设计基本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基本问题。

3.1字体过大,信息过多,视觉粗糙

目前国内包装设计方面,对大多数普通商品而言,包装文字部分所占版面的比例过满,信息量过大,给人视觉上造成了繁琐且粗糙的视觉感受,仅在功能角度来讲也很难快速的获得相应的信息。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设计师个人的设计水平。另一方面就是包装规范中各种强制性的规定使信息量变的过多,比如加多宝饮料在营养成分列表中就有3类含量是0(具体为脂肪、蛋白质含量、钠的含量均为0),其实诸如此类的无关或无用信息完全可以

简化,(但是为了遵循某些强制性的标准不得不添加上大量不必要的文字信息),从而减少一定的信息量,这对形成简介明快的产品包装自然会带来积极影响。

3.2 字体过小,难以阅读

对于包装中字体比例大小问题,部分设计师常常为此感到非常矛盾,某些设计师为了达到自己个人的审美要求不顾国家强制性标准设计出了尺度过小的包装来,原因是大量文字内容,文字最小尺寸、包装表面积、审美要求四个方面存在的几乎不可调和的矛盾。在这种情况下设计是为了满足其他方面的强制性规定而过小的使

用了小尺度的字体。这的确给阅读带来了相当的困难,这种情况在包装市场上不在少收。(2012.5月国际食品包装协会组成调查小组,对北京地区销售的部分预包装食品的文字大小标签标注情况进行

了调查,在此次被调查的28个预包装食品样品中,有15个样品的最小文字高度小于1.8mm,即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又给消费者的阅读带来了相当的困难2)。针对以上问题,对于优秀的包装设计又是如何解决这类问题的呢?

4、优秀作品的统计研究

传统的以设计师的审美标准来确定包装字体的大小并不具备审美的普遍性要求,那么如何寻找适合大部分审美要求的包装字体尺度呢?由此本文提出对优秀的包装获奖作品进行统计研究取其平

均值的方法作为包装中字体大小的参考标准。原因是这类获奖作品已经获得了绝大多数人的认同,与一般完全依靠设计师个人的审美

标准相比更加具有普遍性。

4.1研究对象的选择与数据提取

此次研究对象涵盖了各类消费品的包装设计,但为了研究的客观性,所选作品必须包含一定数量的“说明性文字”(有些产品的包装设计没有或者只有极少数的文字,这类包装不在此次研究范围之内)。根据这一要求本次研究从2009-2011年间的138件获奖作品中挑选了29件符合要求的作品作为研究对象。其测量的对象为“说明性文字”的纵向尺寸与所在版面的纵向尺寸,(所在版面以整个产品的外观尺度为准,不是单指标签本身的尺寸)。

4.2数据整理与分析

经过测量和统计,“说明性文字”的纵向尺寸和版面纵向尺寸的比值,初步得出以下结果(如表1),其平均比值为0.011278184。由于这一比值是优秀作品的平均值,我们可以假定这一平均值就是一个带有普遍性的审美标准。那么它与我国现行的包装文字的标准之间有什么关系呢?

5、研究结果与现行标准的比较分析

为了探究我国国家制定的字体大小标准是否符合普通的审美标准问题,我们对同一组数据进行了对比研究,以同样的版面大小放置国家规定的最小尺寸0.18cm。并采用同样的方式得出均值,结果为0.011438895

5.1我国对食品包装标签字体的规定

我国对食品包装标签中使用字体的大小进行了强制明确的规

定,要求“拼音不得大于相应汉字”、“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商标除外)”、“当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积大于35cm2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当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积小于10cm2时,可以只标示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者(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当最大表面面积大于10cm2但小于等于35cm2时,食品标签应当按照标准要求标示所有强制性内容。根据标签面积具体情况,标签内容中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可以小于1.8mm,应当清晰,易于辨认3。

5.2两组平均数据的比值分析

通过对获奖作品与国家规范下的平均比值进行对比发现,其比值的平均结果有一定的相近性,由此来看国家对包装标签中字体大小标准的制定与实际大众的审美标准并没有产生太大的冲突(这起码在国家标准规定的最低限度1.8mm的点上来讲没有太大的冲突)。国家现行制定的字体大小的规定并没有对设计审美的标准产生太

大的影响。根据国家标准最后的要求还有在包装面积过小的情况下,包装字体的高度可以小于1.8cm,但应当清晰,易于辨认。这种弹性规定可以作为设计师处理文字的灵活空间。

6、总结

从研究结果看,产品说明性文字的大小与版面在高度方面的平均值0.011278184(假设是一个视觉审美良好的标准)与国家规定的标准平均值0.011438895存在很强的近似性,既然国家有关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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