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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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工作实施方案

为有效盘活低效工业用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和产业转型升级,根据《XX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盘活企业低效用地的意见》(XX国土资发〔2014〕39号)、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盘活城区老工业区存量土地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X政办发〔2015〕15号)、《关于进一步促进存量工业用地转型升级的通知》(X政办发〔2016〕5号)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盘活低效工业用地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详见附件1)。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盘活低效工业用地工作的组织协调,邓伟玉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国土资源局、发改局、科技工信局、环保局、规划局各调派一人组成专门工作班子。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为盘活低效工业用地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工作,并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把工作落到实处。

二、确定认定标准和处置方式

盘活低效工业用地坚持政府引导、市场配置、依法依规、以用为先、积极稳妥的原则,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参与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利用工作。

(一)低效工业用地认定标准

1. 建筑容积率未达到规划设计条件约定标准的80%;

2. 工业企业厂区内成片空闲土地超过10亩且建筑容积率未达到规划设计条件约定标准的80%。

符合上述标准之一,认定为低效工业用地。同一项目使用多宗土地的,规划设计条件约定的指标可统一进行核算。

(二)处置方式

低效工业用地的盘活,要根据低效用地的成因、现实利用状况,具体分析,分类处置。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利用后,容积率达到约定标准,视为成功盘活利用。

1. 利用工业企业原有建筑转型升级。对位于转型升级控制性详细规划范围内的企业,原土地权利人按照城乡规划部门确定的用途,转型升级为支持产业发展、促进产城融合的生产性服务、体育、文化、旅游、养老、商服等服务业的,可暂不改变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原为划拨用地的企业,在一定时间内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暂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及房屋登记用途。涉及原划拨、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的企业,经批准可采取存量补地价的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原出让或划拨的存量工业用地企业,在符合城乡规划、产业发展布局规划和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经批准在原用地范围内进行技术改造、通过建多层厂房或实施厂房改造加层增资扩产而增加建筑容积率的,不再收取土地出让价款。

2. 拆除重建转型升级。对位于转型升级控制性详细规划范围内的企业,按照城乡规划部门确定的用途,拆除重建转型升级后仍保留工业用途的,不需另行补交地价,但容积率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土地使用标准。按照规划部门确定的用途,拆除重建转型升级为服务业项目的企业,经批准可采取存量补地价的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原土地为划拨用地的企业,土地出让金总额为规划变更后土地评估价格与原用途土地评估价格总额50%的差额;原土地为出让用地的企业,土地出让金总额为规划变更后土地评估价格与原出让土地剩余年期评估价格的差额。土地评估时点按申请办理用地手续时间确定,出让年限按照法定用途出让年限确定,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算。在原址上不改变使用性质的建设项目且能提供原房屋建筑面积缴费依据的,按现行标准征收新增面积配套费。

3. 创新型产业用地。创新型产业是指“互联网+”、电子商务、文化创意、信息软件、节能环保、现代物流等具有显著创新、创意特征,以及从第二产业中分离

出来的以产品研发、核心技术产品生产试验为主的产业,或者以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为先导,以技术创新、应用创新、模式创新为内核并相互融合的各类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对位于转型升级控制性详细规划范围内的原工业企业转型升级为XX市发改委产业指导目录中确定的创新型产业项目的,可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新设立为“创新型产业用地”,继续实行按工业用途和

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暂不补交地价。过渡期政策以5年为限,5年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土地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

4. 支持零星国有土地改造。转型升级项目周边符合规划的边角地、插花地、夹心地等不具备独立开发条件的零星国有土地,可纳入改造范围进行统一规划,采取存量补地价的方式一并开发改造。

5. 依法转让。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且用地已经满足转让条件的企业,可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允许市场主体收购相邻多宗企业低效用地地块,办理土地使用权交易手续,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后,向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申请集中开发利用。对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且用地已经满足转让条件的,经市建设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审核同意后,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允许土地、房产产权部分分割处置。

6. 有偿收回。需要收回、收购国有存量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市政府可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通过协商以协议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并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原则上收回土地价格按照评估地价确定,所需补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土地出让收支基金预算。评估地价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和规划指标进行评估,评估时点为签订收回协议的时间。地面建筑物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按评估价予以补偿。

三、细化工作步骤

盘活低效工业用地工作分为调查认定、盘活处置两个阶段:

(一)调查认定阶段(2016年7月12日至2016年7月31日)

本次调查范围为2014年12月31日前所有依法批准用地的工业企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要对辖区内的工业用地进行拉网式调查,按宗地填写《建筑容积率认定表》(详见附件2)和《建筑面积统计表》(详见附件3),经规划部门审核后存档,按审核数据填写《工业用地情况台账》(详见附件4),并确定是否属于低效工业用地。

调查工作结束后,于2016年7月31日前将《工业企业用地情况台账》纸质版加盖公章后报盘活低效工业用地办公室备案,电子版通过金宏发送至XX市国土资源局端口。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上报的《工业用地情况台账》逐个镇(街道、园区)进行核查。对上报数据不实的,予以通报,并扣除年度考核计分,以确保调查数据的可靠性和真实性。

(二)盘活处置阶段(2016年8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要将推进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统筹谋划,周密部署,加强工作协调,强化措施,有力推进。要根据盘活低效工业用地政策规定,按照分类处置、先易后难的原则,逐宗拟定处置方案,确定处置办法和处置时限,成熟一个,处置一个。

四、明确任务目标

盘活低效工业用地工作对缓解土地供需紧张局面,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要高度重视,把盘活低效工业用地与招商引资工作有机的结合起来,推动全市经济的高效低耗健康发展。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已盘活低效工业用地面积占应盘活低效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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