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教学的评价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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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教学的评价原则
关于中小学音乐教学的评价原则,在这里我们依据自身对中小学音乐教育的性质和特点、任务和目标的理解,同时总结我国音乐教学实践的经验、特别是在音乐教学评价方面所取得的成绩,来初步地提出几条基本的评价原则。

1.方向性原则。

这是音乐教学评价必须遵循的最基本原则,具体说,看音乐教学是否面向全体学生还是面向个别尖子;看音乐教学是否实施的是基本素质教育还是职业培训教育或专业技术教育;看音乐教学是否是促进了学生生动活泼的主动发展还是扼杀了学生的发展潜能。

也就是说,整个音乐教学评价的各个方面都必须把握正确的方向,即符合素质教育对音乐教学的基本要求。

2.全面性原则。

评价音乐教学必须从系统的整体出发,进行尽可能全面的评价。

反映在教学对象、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途径、学生的音乐发展和评价信息的来源上。

3.鼓励性原则。

音乐教学的一个基本任务和目标是培养学生对音乐的兴趣和爱好,这既关系到整个音乐教育的成败,也是学生在音乐方面能否可持续发展的一个前提条件。

而学生音乐兴趣的激发和培养,首先离不开别人(包括教师、家长、学校等)对他的鼓励,特别是对他在音乐鉴赏和音乐表现方面所表现出的创造性的鼓励和
欣赏。

这就要求我们,在对学生音乐成就进行评价时,特别要注意无论是评价的方式还是评价结果的描述,都必须是激励性的而非打击性的。

4.过程结果并重原则。

传统的音乐教学评价只注重教学的结果而不考虑教学的过程,但研究表明,参与音乐学习活动的过程比音乐学习所获得的结果甚至能给学生带来更大的愉悦和满足,因此,音乐教学评价不能只限于结果的评价,对音乐教学过程同样要进行评价。

5.感性理性统一原则。

中小学音乐教学的基本任务是提高学生的音乐鉴赏力和音乐表现力,而音乐鉴赏与表现行为显然是一种感性与理性高度统一的行为。

因此,在进行音乐教学评价时,应该充分考虑把感性与理性统一起来。

这就要求我们在音乐教学评价的方式设计上,必须从完整意义上的音乐出发,以音响为设计评价方式的基石,通过音乐来考查学生对音乐本身的情感体验,以及音乐的鉴赏与表现能力,而不能从零散、孤立的音乐知识出发,来考查学生对音乐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

与此同时,还要探讨如何通过理性的评价形式来表现出感性的评价内容。

音乐教学评价作用和目的
音乐教学是教师与学生对音乐的“教”与“学”的双边活动。

音乐教学评价指人们按照音乐学科的性质与理念,对音乐学科的教与学的发展变化及构成变化的诸种因素所作的价值判断。

狭义的音乐教学评价是以学生为评价对象,在学生的音乐学习领域中,对学生的音乐素质发展,音乐才能成长及审美能力、艺术情操的形成给以价值上的判断。

通过音乐教学评价,促进学生不断发展,促进教师不断提高,促进学校不断发展,促进课程不断完善,以达到音乐教学价值增值的目的。

广义的音乐教学评价是以音乐教学的全部领域为对象,它涉及音乐教学的一切方面,
除了涉及教师、学生和教学管理以外,还涉及音乐教学与社会、家庭,音乐教学与美学、心理学,音乐教学与美育、德育、智育、体育以及音乐教学体系、音乐教学目标、音乐教学内容、音乐教学方法等。

目的是对所进行的活动未来状况及结果的预期。

所谓教学评价的目的,就是指评价者在开展教学评价之前设想或规定的教学评价活动所欲达到的效果或结果。

评价的目的指导和支配着整个教学评价过程,决定了教学评价的发展方向。

随着教育改革的不断发展,现代教学评价则更注重通过评价促进教学工作的改进,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

《标准》指出:音乐课程的评价应充分体现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精神,着眼于评价的教育、激励与改善的功能。

音乐教学评价应以音乐课程价值和基本目标的实现为评价的出发点,评价指标不仅要涵盖音乐的不同教学领域,更应关注学生对音乐的兴趣、爱好、情感反应、参与态度和程度。

因此,音乐教学评价不是简单地评价师生音乐素质与音乐能力的优劣,而是通过评价,使教学活动达到《标准》的目的要求;通过评价,调整教学现状,激发师生的创新意识,挖掘师生的个人潜能,达到实施素质教育的目的;通过评价,达到优化音乐教育教学方法和手段,全面提高音乐教育教学质量与水平的目的。

拓展音乐教学评价方式空间
一、形成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
了解和检验学生一定阶段的学习效果,把握教师阶段性教学的进展情况,以利于及时调整教学计划,改进教学方法。

在音乐教学过程中,教学经常采用对学生口头表扬,音乐教学要对学生的经常性的形成性评价加以记载,尽可能地对所有学生实施日常的形成性评价。

每个学期或学年的阶段性终结性评价,学生和家
长、社会都比较关注,这对学生总结、回顾音乐学习具有重要作用,应该予以重视。

要把平时经常性评价和阶段终结性评价相互结合起来。

二、定性述评价与定量测评相结合
定性评价的优点是显而易见的。

例如对学生的音乐学习定性评价,可以针对学生的兴趣爱好、情感反映、参与态度、交流合作、知识与技能的掌握情况等,用较为准确、形象的文字简要加以描述。

定量评价具有比较准确、便于实施等优点,如根据需要和可能,可以对学生的音乐能力或音乐学习水平进行定量评价,可以获得每个学生的音乐学习的等级或分值。

但定性述评的缺点是工作量大,实际操作起来比较困难,在学生班级人数不太多的情况下可以实行。

所以采用定性的评语进行描述性的述评和采用测量进行定量的评价这两种评价方式各有其优点和局限性,为了使评价的各项原则能够更好的得以实现,使评价更加科学、真实、准确、便于实际操作,必须尽可能地将这两种方法互相结合起来,使其利弊互补。

三、自评、互评和他评相结合
自评,有利于被评价者自己发现问题,改进工作。

学生的自我评价应以描述性评价为主。

通过生动活泼的形式,让学生对自己的音乐学习进行总结、回顾和比较。

学生自我评价应该注意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注意承认学生音乐学习的个体差异。

学生之间的相互评价也是值得提倡的一种音乐学习评价方式。

要根据学生的实际能力,采用简便、可行的方式方法,开展阶段性或经常性的学生自我评价和相互评价活动。

通过各种形式的自评或互评活动可以充分发挥学生的积极性,以达到相互交流和激励、发展学生各种能力的目的。

学生和教师自评、生生之间、师生之间的和教师之间的互评、学校和上级
主管部门对教师的评价、家长对教师的评价以及师生和家长对学校音乐教学工作和音乐课程的评价,这些都是音乐课程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评价与评价对象研究交流相结合
评价对象研究是指针对教师的教学所进行的考察、分析、归纳、总结等考察是研究评价对象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一切评价的事实是否客观而具有可评价值,完全来自于评价者对评价对象的考察。

与评价对象的交流,指在评价结束阶段,评价者将自己对评价对象进行研究后的结果告诉被评价者,以求达成共识。

作为评价者的一方首先应具备角色互换意识,尊重评价对象的劳动,保护教学个性。

评价者即使对评价对象有很准确的意见,也一定要先向评价对象提出疑问,采用让评价对象自己明确失误,找到答案的方法,使评价对象接受意见。

总之,交流的过程,实际上可能包含尖锐的批评,但评价者的目的不是要批评评价对象,而是要帮助评价对象最大效益的提高。

因此,在交流时,评价者一定要注意评价过程的语言表达,这样才能达到有效交流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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