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劳动法》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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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讲座

主讲人:严书强

一、劳动关系(一)

(一)概念分辨与实务

概念锁定了《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是认定“劳动者”的重要依据。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中消费者的认定。如“王海事件”中王海的身份认定。

(二)劳动合同法调整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的“出生”与“死亡”正是通过劳动合同来体现的,所以劳动合同成为劳动关系存在与否的重要证明;但同时企业向员工所支付的工资证明,员工名册亦可成为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明。二、劳动关系(二)

(三)劳动合同法不调整雇佣关系与人事关系,部分调整劳务关系

临时雇佣关系由《合同法》调整,属于合同法中无名合同的范畴

人事关系由公务员法及有关事业单位的法规进行调整

但应注意:政府机关与事业单位亦可能与其个别员工建立劳动关系(96条)

第96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

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一)概念分辨与实务: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人事关系

(二)劳动合同法调整劳动关系(三)劳动合同法不调整劳务关系、雇佣关系及人事关系

区别劳动关系与临时雇佣关系的实质在于行为人在劳动过程中受到伤害时所受的赔偿将完全不同。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人事关系

是否建立劳动关系,有助于分清劳动关系的适用范围,即是否适用劳动法。在劳动法范围之外,就是劳务关系,在合同法中涉及劳务关系的主要有:承揽、加工、运输等合同,这些合同的共同特点,通过劳务的形式转移劳动成果,这些法律关系不适用劳动法;

雇佣关系,是合同法中的无名合同,但是其与劳动关系有时难以区分;一般而言,劳动关系是一种受法律规制的雇佣关系。具有临时性,短期性等特点。

人事关系,是指国家机关、国家事业单位与其职员所形成的人事关系,受《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调整;

区别劳动关系与临时雇佣关系实益

即:参与劳动的人受到伤害则可能会给用人单位带来不同的风险。如果只是临时性的雇佣关系,则受害人只能依据人身

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进行赔偿,而如果是劳动关系,则需要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依据重庆市的实践可能相差一倍以上。案例:某甲是一个四川民工,于2007年4月在重庆某工地因为施工过程中从移动脚手架上摔下当即死亡。假设该男子50岁,无需要扶养的人。当事人咨询,该受害人所得法定赔偿额是多少。

两个依据:第一,“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于受害人死亡将获得如下救济:

包括死亡补偿金(农村居民)上一年度人均纯收入标准×20年(即2874×20=57480元)。丧葬费:受诉地人民法院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标准19215/2=9607.5元

两项合计:67087.5元

法条指引:“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相关条文

第二,《工伤保险条例》及《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

如形成劳动关系,并且符合工伤条件的,按照重庆市的上述法规第29条,需要赔偿:

19215÷12×54=86467.5元

法条指引:《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因工死亡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4个月的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由此案例可得出如下结论:第一,认定劳动关系或非劳动关系,是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认定,倾向于以保护劳动者的方式进行认定。在本案例中,如果是从朝天门请的棒棒,如果是接受用人单位的指派,仍然会认定为劳动关系;

第二,如果认定为劳动关系,将直接影响赔偿额,从而给企业增加风险成本,企业应通过工伤保险来化解有关风险。

二、订立与效力(一)

(一)订立

书面形式(10条)

合同订立前的说明义务(8条)

第8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禁止性的订立条件

收受财物作为订立劳动合同的条件(9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法律责任(84条)

第84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订立与效力(二)

(二)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及其法律责任(17条-18条)

第17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等其他事项。

法律责任

(81条)

欠缺必要条款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害的,对劳动者进行赔偿。

二、订立与效力(三)

(三)劳动合同不规范的法律后果

准用条款解释(18条)

第18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二、订立与效力(四)

(四)劳动合同期限(12-15)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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