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可获得双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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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可获得双重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由上述规定可见,在第三人侵权情况下,除工伤医疗费用外,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可以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获得民事侵权赔偿,也就是一般所说的双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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