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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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庆政通[2015]2号
【发布部门】大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12.18
【实施日期】2016.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庆政通〔2015〕2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政发〔2014〕1号)要求,严控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等主要大气污染物,严防雾霾等大气环境污染问题发生,进一步提升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中心城区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高污染燃料为非车用的以下燃料或者物质:
(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渣油)等各种可燃废物和
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二)硫含量大于0.3%(指可排放硫含量)的固硫蜂窝煤;
硫含量大于0.5%、灰份含量大于0.01%的柴油、煤油;硫含量大于30毫克/立方米、灰份含量大于20毫克/立方米的人工煤气。
(三)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二、禁燃区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