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的几个问题_杨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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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2000
人民检察
关于隐私权
及其法律保护的
近几年,媒体对隐私权这个法律概念越炒越热,甚至于成为街谈巷议的话题。这样的讨论,对于普及隐私权的法律知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隐私权,是有积极意义的。但是,也不能不看到,在见诸于报刊等媒体的言论中,有很多对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的理解是不正确的,甚至以讹传讹。因此,有必要对有关隐私权及其保护的一些问题作进一步的阐释,将隐私权的认识统一到法律所限定的范围之内。
问题之一:我国法律不是对隐私权没有作出规定,仅仅是在民法基本法上没有规定隐私权
报刊上最常见的一种说法,就是我国的法律对隐私权没有作出明文规定,还没有承认隐私权是公民的人格权。一些专家学者也持这种意见。我认为这种看法是不正确的。
应当承认,在1986年制定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6的时候,由于立法者对隐私权还没有充分的认识,因而在这部法律中仅仅规定了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身权,没有将隐私权规定为公民的人格权。这是立法上的一个疏漏。隐私权是公民的一种非常重要的人格权,它涉及到人的重要的人格利益。在现代社会,一个国家的民事立法如果不规定隐私权,无论它的内容是何等完备,它对公民人格权的保护都是不完善的。
在5民法通则6颁布实施以后的不长时间里,人们就认识到了这个问题,在立法和司法上采取了一系列的补救措施,对这一立法疏漏进行补救。
首先,是在司法上采取措施,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进行司法解释。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在5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6中,采取变通的方法,规定对侵害他人隐私权,造成名誉权损害的,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追究民事责任。其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0这是最高司法机关对于公民隐私权保护的第一次司法解释。基于5民法通则6对隐私权没有作出明文规定的客观事实,为应急需,做出这样的司法解释,确认公民享有隐私权,对隐私权采取间接保护方式进行保护,这是司法机关对人格权进行完整的法律保护的一个重要举措。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在5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6中,重申这一原则。该5解答6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
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0这一司法解释继续沿用1988年司法解释的原则,
对隐私权仍然采用间接保护的方式。
其次,立法机关在立法上采取措施,确认隐私权是公民的人格权。在5民法通则6以后颁布的一些新的涉及到民事权利的法律中,有对隐私权的规定。这就是5未成年人保护法6和5妇女权益保障法6。在这两部法律中,对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妇女的隐私权,都作了明文规定。5未成年人保护法6第三十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05妇女权益保障法6第三十九条规定:/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0在5残疾人保障法6、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6和5老年人权益保障法6中,都设置了保护残疾人、消费者和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条文,在这些关于合法权益保护的条文中,都包含隐私权保护的内容。
几个问题
p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杨立新
#问题研讨#
WENTIYANTAO
最后,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都规定了对隐私权保护的条文。1979年5刑事诉讼法6、1982年的5民事诉讼法(试行)6,都规定对涉及隐私(阴私)内容的案件不公开审理,这同样是对隐私权的保护。在新修改的这两部法律中,同样强调了这样的原则。
由此可见,我国的法律并非是对隐私权的保护没有规定,而仅仅是在民法基本法即5民法通则6上,没有作出普遍性的规定。笼统地说我国法律没有对隐私权作出规定,是不客观的。从以上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内容看,我国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承认公民享有隐私权,并且采用间接保护的方式进行保护。否认这一点,就是对关于隐私权的立法和司法解释的成果的否定,是对中国的法律制度的了解和掌握并不准确所致。
问题之二:隐私权所保护的隐私,是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不能作任意的扩张或者限制的解释
隐私权的客体是隐私。但是,对隐私究竟应当怎样理解,说法不大相同。有些人说,什么是隐私,以及隐私的内容,都要根据国情来确定。例如,中国有广大的农民,就是城市居民也是一样,由于文化修养和客观环境,都比较缺少隐私和保护隐私权的观念,大家对一些属于隐私的事情并不认为是隐私,应当顺乎习惯,从严界定隐私的概念。如询问他人的年龄、收入、婚姻状况等,一般的人都不认为是侵害隐私权。我认为,隐私是一个共同的概念,它的含义、内容都是特定的,不能做任意解释。多数人对隐私的含义和内容掌握不多,需要进行隐
私权的普及教育,但是不能因此而
对隐私的内容进行错误的界定和
误导。
实际上,隐私观念在人类将自
己的阴私部位用树叶等遮挡起来
的时候,就产生了。以后随着社会
的进展和社会观念的变化,隐私的
概念不断发展。在现代,隐私概念
有了严格的界定。严格按照法律的
要求解释,隐私就是与公共利益无
关的个人私生活秘密,它所包容的
内容,是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
人空间。
私人信息,是有关个人的一切
情报资料和资讯,诸如身高、体重、
收入、生活经历、家庭电话号码、病
患经历,等等。例如,在他人可以得
知的场合张贴、宣讲特定人的病患
经历,就是侵害该人的隐私权。有
一个医院为了证明其对某医生处
分正确,将该医生多年以前被诊断
为精神病的病例材料张贴在宣传
栏上,使该医生受到严重的精神损
害。医生为证明自己的医术和疗
效,将患者患病的病容照片刊登在
出版物上,不仅侵害了权利人的肖
像权,而且侵害了其隐私权。
私人活动,是一切个人的、与
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如日常生
活、社会交往、夫妻之间的性生活、
婚外性关系以及一切私人不愿意
公开的活动和事实,都应当受到保
护。刺探、泄漏、宣传、非法干预这
些活动和事实,都是侵害隐私权。
有两位女青年都是某公司的财会
人员,甲发现乙在工作中有多开发
票报销非法占有钱财的问题,就向
单位的领导作了汇报,乙因此受到
查处。乙怀恨,就将甲在恋爱时越
轨曾经怀孕的事情向职工宣扬,造
成很坏的影响。甲揭发乙的错误是
正当的;乙宣扬甲的隐私,构成侵
害隐私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私人空间,也称为私人领域,
是指个人的隐秘范围,如身体的隐
秘部位、个人居所、旅客行李、学生
的书包、日记、通信等。在日常生活
中,父母为了了解未成年子女的情
况,经常私自检查子女的日记,这
是不尊重子女的隐私的表现。尽管
子女是在自己的亲权管领之下,尽
管子女还没有成年,但是他们的隐
私受到法律保护,不得侵犯。
有人认为,如问女性的年龄,
在国外是侵害隐私权,在中国问一
个人的年龄不仅不是侵害隐私,而
且还是一种关心对方的表现。因
此,中国法律对隐私的范围是限制
较严的。其实并不是这样。无论在
任何国家,年龄和收入,都是隐私
的内容,国家没有任何法律规定这
样的问题不是隐私。当一个人询问
你的年龄或者收入,如果他没有恶
意,不能认为他是侵害你的隐私,
因为隐私的支配权是在你的手中
掌握,你可以不回答他。当然,如果
你愿意回答,就不再存在侵害隐私
的问题。
可以认为,凡是属于上述私人
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范围内
的事情,都是个人隐私。
问题之三:隐私权是维护隐私
的权利,其核心内容是对自己的隐
私依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支配
隐私权是公民的人格权,它包
括这样几种权能:
一是隐私隐瞒权。公民对自己
的隐私有权隐瞒,使其不为人所
知。对于无关公共利益的个人隐
私,无论是有利于权利人的隐私还
WENTIYANTAO
#问题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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