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判决文本解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判决文本解读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也许是美国历史上最重要的案件,对本案的审理给法院确立了一项权力:法院有权决定议会通过的法案或总统行为是否符合宪法,即司法审查原则。
18世纪后期和19世纪初,美国有两大政党——联邦党和民主共和党。
美国总统的竞选也在两党之间进行。
可是,在1800年的总统选举中,出现双方票数相等的局面。
按照有关规定,当出现平局时,最后的结果由众议院决定。
1801年2月17日,残酷的投票开始了,结果民主共和党领袖托马斯·杰斐逊以36票的优势获胜而成为美国历史上的第三任总统。
在1803年2月24日,马歇尔大法官公布了最高法院的审理意见。
他采取了三个步骤:第一步,审理了案件事实。
他判定马伯里有权获得任命,他宣称,如果不这样做,就会损害马伯里的权利。
第二步,马歇尔分析了马伯里可以采取的司法救济手段。
他得出结论,司法根据1789年法案马伯里有权获得其所要的“训令书”。
第三步,也就是最后一步,马歇尔提出了最高法院是否应颁发“训令书”,司法许可了法院的颁发行为。
然而,马歇尔更关心的是宪法授予法院的权限。
宪法第二章第二部分的第二段写道:“对有关大使、领事、其他国家官员以及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案件中,最高法院有第一审管辖权。
在其他所有案件中,最高法院享有上诉权。
”如果最高法院没有一审管辖权,它就无权审查证据并判决马伯里的案件。
因此,马伯里必须先到下一级法院——联邦地方法院起诉。
如果地方法院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他就可以向最高法院上诉。
马歇尔提出了一个重要问题:最高法院是否能使用司法法授予它的权力,给马伯里颁发“训令书”?看来宪法认为它不能。
马歇尔宣布最高法院不能颁发“训令书”。
议会通过的法律——在本案中的司法法——如果与宪法相抵触,它就是非法的。
因此,既然司法法违反了宪法,就不能将它适用。
马伯里不能直接从联邦最高法院取得他们的“训令书”。
马歇尔的判决意味着法院不能给他的联邦党朋友马伯里颁布“训令书”。
但是,马歇尔的判决是具有辉煌的意义。
虽然没有与杰斐逊总统对抗,马歇尔却为司法制度创造了一个新的、有力的工具——司法审查权,永远地改变了法院的地位。
对第二个问题,马歇尔的回答也是肯定的。
他论证说:"每个人受到侵害时,都有权要求法律的保护。
政府的一个首要责任就是提供这种保护。
合众国政府被宣称为法治政府,而非人治政府。
如果它的法律对于侵犯所赋予的法律权利不提供补救,它当然就不值得这个高尚的称号。
"他甚至上纲上线地说:"如果要去除我们国家法律制度的这个耻辱,就必须从本案的特殊性上做起。
""因此,我们有责任查明:在我们的社会是否有人免于法律调查,或者受伤害一方被拒绝给予法律补救。
"也就是说,国务卿麦迪逊不得剥夺马伯里既得的权利,法院有责任帮助马伯里从麦迪逊那里获得委任状。
马歇尔并非就事论事地判决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而是想通过这个判例阐明他的宪法理论,主张司法对违宪立法的审查权。
马歇尔的判词之所以在美国相当普遍地为人们接受,近两百年来人们仍然信奉它,也是因为他所主张的理论比较符合美国的宪政思想,符合美国的宪法理论与实践。
马歇尔之所以能创立此判例,并为人们接受,证明他的宪法理论有着美国人所认同的共同基础。
美国的宪法和政治是建立在三权分立的基础之上的,三权分立、三权均衡、三权相互制约是美国宪政所追求的目标。
马歇尔提出司法机关有权审查违宪的立法,正好符合这种理论目标。
早在1787年宪法制定之后正式通过生效之前,以汉密尔顿为首的
联邦党人就曾反复论述三权分立的理论。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他还直截了当地讲到司法的违宪审查权问题。
汉密尔顿说:“法院必须有权宣布违反宪法明文规定的立法为无效。
如无此项规定,则一切保留特定权利与特权的条款将形同虚设。
”他认为宪法规定了对立法权的限制,如没有一个机构去执行这种限制,那宪法就如同一纸空文。
马歇尔在他的判词中,还举例论证说,例如宪法明文规定国会不得制定追溯既往的法律,这就是对立法权的明确限制。
如果制定了追溯既往的法律则是违宪的。
汉密尔顿也认为限制立法机关越权的最好机构就是法院,他认为在立法、行政、司法三大机构中,司法是最弱的一个部门,“司法部门既无军权,又无财权,不能支配社会的力量与财富,不能采取任何主动的行动。
故可正确断言:司法部门既无强制,又无意志,而只有判断,而且为实施其判断亦需借助于行政部门的力量。
”汉密尔顿认为,既然司法部门既无刀枪,又无金钱,对宪法造成损害的可能性最小,由它来监督宪法则最合适。
他还明确地说:“宪法除其他原因外,有意使法院成为人民与立法机关的中间机构,以监督后者局限于其权力范围内行事。
解释法律乃是法院的正当与特有的职责。
而宪法事实上是亦应被法官看作根本大法。
所以对宪法以及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的解释权应属于法院。
如果二者间出现了不可调和的分歧,自应以效力及作用较大之法为准。
亦即:宪法与法律相较,以宪法为准;人民与其代表相较,以人民的意志为准”。
马歇尔的判词与汉密尔顿的言论如出一辙。
汉密尔顿是公认的美国宪法之父,在制定美国宪法中作出了突出的贡献。
然而不知为何,马歇尔在马伯里诉麦迪逊的判词中却丝毫没有提到汉密尔顿的名字。
但无论如何,汉密尔顿的言论是对马歇尔所立判例最有力的理论支持。
马歇尔则从司法操作的角度论述了司法审查的必要性。
简单地说,他认为,如果有两部法律同样适用于一个案件,而这两部法律的规定则是相互冲突的,法官只能择其一而适用之。
问题在于择哪一个而用之。
显然,马歇尔认为只能择宪法而用之,而把与宪法相冲突的国会立法弃之不顾。
汉密尔顿和马歇尔都认为,司法机关要将一个具体的法律规定适用于一个具体的案件,必须涉及到对法律的解释,不解释法律,就弄不清法的含义,也就谈不到正确适用法律。
显然,司法官必须解释法律,并在解释法律的基础上审查法律的合宪性问题。
马歇尔则直率地提出:“重要的是,司法机关的职责是说明什么是法律。
”他首次明确地提出了法律解释权归司法机关的原则。
应当说,马歇尔和汉密尔顿从理论和实践上讲清了司法机关审查违宪立法的必要性的可行性,奠定了司法审查的理论基础,并且基本上能为美国人所接受,也基本上适应美国的国情。
正因为如此,虽然宪法没有明文规定司法审查,但在美国近两百年的实践中,司法审查成了美国宪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并在美国的政治生活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尽管如此,马歇尔的判决本身完全是出于党派斗争的需要。
大多数学者甚至认为,马歇尔的判决实际上有个自相矛盾的地方。
因为马歇尔的判决的根据之一是最高法院对此案没有最初的管辖权,无权受理。
这意味着它根本就不应该作出判决,而是把案子打到有管辖权的联邦地方法院。
但他并没有这样作,而是一方面根据《司法条例》接受此案,另一方面又以它与宪法相冲突为由宣布它违宪。
不过,马歇尔似乎可以辩解说,他接受此案时,并不知道它无权受理,无权受理只是在受理过程中获得的新认识的一个结果。
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党派斗争需要的这一判决,终于成为美国宪政历史的一个里程碑,不能不说是一个历史的嘲讽。
不过,人类历史有太多这样的例子,自私的动机成就了伟大的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