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坑支护工程设计合同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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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设计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合同编号:

(由设计人编填)

设计证书等级:

发包人:

设计人:

签订日期:

发包人:

设计人: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基坑支护工程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3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第二条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基坑支护工程设计施工图,捌份。

第三条本合同设计费为:以基坑周长按人民币单价(大写)陆佰元每延长米(RMB:¥900.00元/延长米)计费;基坑坡底线周长***米,设计费总价***元,大写***元整(含税)。设计费不含专家评审费和审图公司审图费。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

另:1、基坑平面尺寸扩大,设计费总价不变;2、若设计人中标施工,则该合同款项费用扣除。

备注:每次付款设计方须提交付款申请,并附必要的证明文件供发包人审批后支付(含税)。

第四条双方责任

4.1发包人责任:

4.1.1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新增、变更或返工设计时,在新增、变更或返工设计完成后,设计人提交新增、变更或返工设计的工作量和单价,经发包人和设计人协商确认后,做为增加设计费列入结算。

4.1.2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设计方案、资料图纸。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

4.2设计人责任:

4.2.1设计人应严格按照有关工程强制性标准,国家和地方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4.2.2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

4.2.3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

4.2.4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

第五条设计质量标准及图纸提交时限:

5.1设计人须按双方约定的时限提交设计成果文件,具体时限(如方案图提交专家评审、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完善后送审图公司、根据审

图公司意见修改完善后送审图公司确认、提交施工图等)发包人在提交地下室设计图纸后以书面形式明确,但由于专家评审、审图等方面的需要而不受设计人控制的时间不计入该时限,发包人下达指令时要给设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

5.2设计人应确保按投标方案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后,能通过专家评审及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查。因发包人提供的资料不齐全或有误差,不受此条限制,当设计人已经提拱了充分的依据给出合理的解释时,若专家或政府审查人员仍然坚持个人意见时除外。

5.3在评审过程中,专家提出的问题应在施工图及相关的专业计算书中给出必要的回答或解释。若不能解释或回答,或必须增加新的措施才能满足专家提出的要求时,其增加的费用与原投标方案同比不能超过10%。

5.4施工图设计应满足质量监督部门的检测与监督对其控制的要求(例如:沉隆、移位、受力变形等)。

5.5通过评审和审查的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其工程造价不得超过原投标方案报价的20%。

5.6发包人提供的地质勘察报告和其它资料已给揭示说明的地下埋藏情况,施工图中须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在实施过程中不得就已经明确的上述问题再提出增加或变更设计。若施工图中的具体技术措施不能解决上述问题时,设计人须重新给出可行的解决方案和措施,因发包人提供的资料不齐全或有误差,不受此条限制。

5.7设计人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设计资质,若因资质不符合要求而

导致设计工作无法通过政府审查,设计人须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违约与罚责:

6.1合同生效后,若一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按违约处理,同时承担因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时除外)

6.2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承担应支付金额0.2%的逾期违约金,超过15天按违约处理。

6.3设计人不能按约定时限提交设计文件,每逾期一天按0.2%减收设计费,超过15天按违约处理。

6.4设计人按投标方案提交的深化设计施工图若不能通过审查,视为设计人违约,因发包人提供的资料不齐全或资料误差引起时除外。

6.5设计人提交的施工图纸必须满足设计质量标准中5.3~5.7条的要求,每违反一条减收设计费0.2%,当总的工程造价增加超过原投标方案的20%时,视为设计人违约。

第七条其他

7.1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全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另行支付费用。

7.2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7.3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7.4本合同一式捌份,发包人肆份,设计人肆份。

7.5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7.6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

发包人名称:设计人名称:

(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

(签字)(签字)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住所:住所:深圳市罗湖区宝岗路7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518029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招行深圳安联支行

银行帐号:银行帐号:81478002591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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