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15)班模拟法庭剧本文档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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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抢劫刑事诉讼案例
城关中学八(15)班
人物:
审判长:吴忌审判员:文林雨刘春慧书记员:周庭煜公诉人:刘珊珊辩护人:伍力扬被告人:申江涛被害人:王宁证人:陶红艳法警:李勇法定监护人:张凯龙原告:叶昊主持人:尊敬的各位领导、老师们、亲爱的同学们,你们好!为了把广大青少年培养成为家庭中的好孩子、学校中的好学生、社会中的好青年,培养成为对祖国、对社会、对自己具有责任感的好公民,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以加强未成年思想道德建设,把学生的养成教育,心里健康教育和法制教育结合起来,共创和谐社会的美好明天,今天我们在这里举行全校师生模拟法庭表演活动。
模拟开庭审理被告人陈号涉嫌抢劫一案,请大家遵守法庭秩序,保障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
现在我宣布城关中学八(15)班青少年模拟法庭活动现在开始。
(主持人由幕侧退场,书记员进入法庭)
一、庭审准备阶段
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是否当庭?
公诉人:已到庭。
辩护人:已到庭。
被害人:到了。
法定代理人:到了。
书: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3、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书:请公诉人、辩护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入座。
书: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人员入座后,审判长:“请坐下”。
书:“报告审判长,被告人陈号已提押到我院候审,证人已在庭外等候,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报告完后坐下)
审判长:(敲响法槌)西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传被告人陈号陈号到庭。
(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
审判长:被告人陈号,这是你的真实姓名吗?
是否还有其他名字?
陈号:是。
审判长:是否还有其他名字?
陈号:没有其他名字。
审判长:年龄多少?家住何处?现在的职业?
陈号:我今年14岁,我家住在西城区建设路。
被逮捕以前我是西城区中学初中一年级学生。
审判长:你以前有没有受到过法律处分?
陈号:没有。
审判长:这次你是何时因何原因被拘留、逮捕的?
被告人:因为涉嫌抢劫一案于2009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1月3日被逮捕。
审判长:被告陈号,西城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是否收到?何时收到?
被告人:于2010年4月12日收到。
审判长:西城区人民法院现在在这里依法开庭审理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陈号抢劫一案,由于本案涉及未成年人,因此,为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之规定,本案不公开进行审理。
审判长:下面法庭宣布法庭组成人员的名单。
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本院审判员李平、马海、吴刚三人(宣布时应伸手分别示意上述人员)组成,由审判员李平担任审判长,书记员王华担任法庭记录;接受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文伟出庭支持公诉;西城区律师事务所律师何进出庭为被告人陈号辩护。
被害人张东作为代表出席法庭。
(审判长在宣布上述人员时,被宣布的人员应举手表示示意)
审判长: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庭审中有下列权利:(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和公诉人回避,也就是说,
如果上诉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可以请求换人;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上述各项权利你们听清了没有?
被告人:听清了。
法定代理人:听清了。
被害人:听清了。
审判长:被告人陈号及法定代理人,你们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不申请。
法定代理人:不申请。
审判长:被害人张东你是否申请回避?
被害人:不申请。
二、法庭调查阶段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
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起立):现在我宣读起诉书。
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西检刑字(2010)第2号,被告人陈号,男,现年14岁,汉族,家住西城区建设路,捕前系西城中学初中一年级学生,现押于西城区看守所。
被告人陈号涉嫌抢劫一案,经西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本院起诉,经依法审查,现查明:被告人陈
号自2009年9月在西城中学上初中住校后,不好好读书,因无家长监管,就把大量时间都消耗在网吧、游戏机房内。
2009年12月13日,被告人陈号将家长给的生活费全部上网玩游戏用光后,因无钱上网,遂起歹意,来到西城区小学门外的一巷道内,采用持刀威胁和殴打的手段对放学回家的学生张东、赵宏明二人进行抢劫,抢走张东现金人民币10元,抢走赵宏明现金人民币5元,并在抢劫过程中用刀将张东的手划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所抢人民币均被被告人陈号上网挥霍。
2009年12月14日,被告人陈号又再次来到西城区小学外准备抢劫时,被被害人张东发现向学校老师报告后,老师将被告人陈号带送交公安机关。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号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并在抢劫过程中致人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本院特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西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人:审判长,起诉书宣读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陈号,起诉书听清楚了吗?
被告人:听清楚了
审判长:与你收到的那份是否一致?
被告人:一致。
审判长:被告人陈号,你可以坐下回答问题。
被告人,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有意见吗?
被告人:没有意见。
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有无发问?
公诉人:被告人陈号,今天法庭不公开审理你涉嫌抢劫一案,你要如实回答法庭提问,知道吗?
被告人:知道。
公诉人:被告人陈号,你在西城区小学外抢劫学生钱财,是事实吗?陈号:是事实。
公诉人:总共抢了多少学生?共抢得多少钱?
陈号:抢了2个学生,有15元钱。
公诉人:你是在西城区小学什么地方抢的?
陈号:在学校外面通往学校的一条小巷道内。
公诉人:被告人陈号,我问你,你是用什么办法让学生把钱拿给你的?陈号:我手里拿着一把弹簧跳刀对着那两个小孩,让他们拿点钱给我花,两个小孩开始说没有钱,我就用刀将其中一个小孩的手划伤,他们怕我,就自愿把钱给了我。
公诉人:他们是自愿给你钱的吗?
陈号:……是。
公诉人:审判长,请允许我询问在坐的被害人。
审判长:可以。
公诉人:被害人张东,请你说出当时被告人陈号对你抢钱的情况。
被害人:我们从学校出来后,在小巷子里遇到他,他就问我们有没有钱。
当时他拿着一把刀要我和赵宏明把钱交出来,还喊道:有钱拿来给哥子用用,以后可有你的好处,但你要是敢报给老师,我这刀可认不得人。
我们两个说没有钱,他就用刀在我的右手上划了一刀,我和赵宏明害怕了,就把钱给了他,我有10元,赵宏明有5元。
公诉人:他问你要,你就给他了是不是?
被害人:不是。
是他用刀将我的手划伤后,我们害怕,如果不给他,他就要用刀杀我们,所以才把钱给了他。
公诉人:当时你有没有反抗?
被害人:不敢反抗,他手里拿着刀。
公诉人:我的问话完了。
审判长:辩护人,你有什么要问的吗?
辩护人:案发后,你是否向公安机关如实交待了抢劫学生钱财的事实?
被告人:我全部如实地向公安局做了交待。
辩护人:为什么要抢学生的钱?
陈号:因为上网玩游戏没有钱了,我住校我妈每星期给我的生活费只够吃饭,没有多余的钱让我上网。
为了能有钱上网,我就产生了抢小学生钱的念头。
辩护人:不去上网不行吗?
陈号:不行,那东西太好玩了,人一碰上电脑,连饭也不想吃了。
我可以在里面玩个通宵。
辩护人:你是未成年人,网吧老板让你进去吗?
陈号:怎么不让进去,这年头,只要给钱,哪个网吧不让进?见钱不要,那不叫傻子吗?
辩护人:我再问你,你知道抢学生的钱是违法的吗?
陈号:(摇头)不知道,我只知道,反正他们家里有的是钱,拿来给我用点也不错吗?
辩护人:你的父母是做什么工作的?
陈号:父亲下岗后一直在到处打工,我母亲在我很小的时候就已经去世了。
辩护人:你的父亲知道你上网吗?
陈号:不知道,他一天忙着到处打工挣钱,没时间管我,所以才让我住校的。
辩护人:我的问话完了。
审判长:当庭陈述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7条的规定,公诉人应当就自己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当庭举证,辩护人应当就辩护被告人无罪的事实当庭举证。
下面由控、辩双方进行举证、质证。
首先由公诉人进行举证。
公诉人:我的举证分为以下几部分(用几张纸代替):
1、出示被告人陈号抢劫时使用的作案工具弹簧跳刀一把以及被告人陈号指认抢劫现场的笔录及照片;
2、被害人在派出所辨认被告人陈号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3、被告人陈号在公安机关的供述;
4、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陈号的抓获经过说明和被告人陈号的户口证明。
5、学校证明一份,证实被告人陈号系西城区中学初中一年级的在校学生。
6、法医鉴定结论书,证实被害人张东手上的刀划伤系轻微伤。
以上证据证实了2009年12月13日,被告人陈号在西城区小学旁的一条小巷道内持刀拦截学生抢劫钱财的事实。
对以上证据请法庭组织质证。
(递交法警转给审判长)
审判长:被告人陈号,对以上证据有何意见?
被告人: 是事实,没有意见。
审判长:法定代理人和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是否有意见?
法定代理人:没有意见。
辩护人:没有意见。
(合议庭组成人员轻声口头评议,即相互交头接耳。
)
审判长:刚才在法庭指导下,对公诉机关出示的以上指控证据材料逐一进行了质证,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上述证据来源合法有效,证据之间具有关联性,并能客观真实的反映案件事实,对以上指控证据法庭经合议庭口头评议后对该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还有证据向法庭举证?
公诉人:审判长,为了证明被告人使用暴力威胁这一方面,我申请让证人出庭作证,请允许?
审判长:可以。
传证人出庭作证。
审判长:证人,你要如实为法庭作证,如果提供伪证,造成干扰法庭公正裁决的话,要负法律责任,知道吗?
证人:知道。
审判长:请在责任状上鉴字。
(证人鉴字)
公诉人:证人,你是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看到被告人陈号对学生抢劫?当时你在哪里?情况是怎样的?
证人:我是在学校门外面的巷道内看到他(指陈号)抢学生的钱,时间大概是2009年12月份的一天,当时我在小巷口摆摊修自行车,看到这个人(指陈号)很凶的,拿着刀,问路过的两个学生要钱。
公诉人:你看到学生反抗吗?
证人:没有反抗,因为有一个学生讲了一句话,就被他用刀在手上划了一下,后两个学生就掏出钱给他了。
公诉人:审判长,我的问话完了。
辩护人(先举手):请问证人,当时你是否看清楚了就是这个人(指陈号)抢学生的钱?不会看错吧?
证人:不会错,这个人烧成灰我都认识,因为第二天他又来学校外面,就被学校的老师抓住了。
辩护人:那么,当时你看到这些不法行为,为什么不出面制止呢?
公诉人:反对!辩护人问了与本案无关的话题。
审判长:反对有效。
辩护人还有什么要问的吗?
辩护人:没有了。
审判长:证人出庭作证完毕,可以退下。
审判长: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是否有证据需要出示举证?
被告人:没有。
法定代理人:没有。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和被告人是否有申请调取新的证据,要求新的证人到庭重新调查、鉴定、勘验的请求。
公诉人:没有。
辩护人:没有。
被告人:没有。
三、法庭辩论阶段
审判长:法庭调查阶段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阶段。
审判长: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法庭辩论。
请辩论双方注意:第一、发表意见应当观点鲜明、语言精练。
已经说明的观点和理由不避重复,不得进行人身攻击;第二、辩论应针对定罪、量刑及适用法律问题展开。
法庭已查明的事实无须重复。
审判长:首先由公诉人发表意见。
公诉人:今天审理被告人陈号抢劫一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5条之规定,我受本院检察长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代表国家出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为进一步揭露犯罪,
弘扬法制,现就本案发表如下公诉意见:
一、规范、完整合法的证据体系,准确全面地证实了被告人陈号的犯罪事实,在刚刚结束的法庭调查中,公诉人针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讯问了被告人,证实了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也询问了被害人、证人,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现已非常明确。
二、被告人陈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暴力胁迫手段在西城区小学外对学生实施抢劫,虽然抢劫数额不大,但在抢劫过程中致被害人轻微伤的后果。
其性质是严重的,符合刑法第263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被告人陈号的行为已触犯了该条规定,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被告人陈号作案时未满16周岁,属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系未成年人犯罪,具备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的情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
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故应当对被告人陈号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今天,我们希望,对被告人陈号通过审判,使其认真反省自己的行为,必须明白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学校带来严重的危害结果,给西城区小学的学生和家长造成心理上的恐惧在长时间内无法消除。
也希望陈号彻底地悔悟,重新回归到善良的人性中来,把握自己正确的人生方向。
谢谢!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人陈号作自行辩护。
陈号:我不会讲,请我的辩护人为我辩护。
审判长:陈号的法定代理人,你有什么需要为你儿子辩护的意见吗?法定代理人(哭着说):由于自己下岗,生活很困难,陈号的母亲又已去世,为了方便自己打工,我就把他送了住校,平时疏于对他的管教,没有及时了解他在学校的所作所为。
他犯了罪,只希望法庭看在他还年幼,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对他从轻处罚。
审判长:下面由辩护人阐述自己的观点。
辩护人: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作为西城区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接受西城区人民法院的指定,指派我作为被告人陈号抢劫案的一审辩护人。
接受指定后,我查阅了案卷,会见了被告人,今天又参加了庭审,现就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对陈号抢劫案指控辩护如下:
一、公诉人认为,被告人陈号以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东城中学学生钱财,
存在主观上的故意和客观上的行动,符合刑法第263条规定,构成抢劫罪。
其实,公诉人忽视了三个最基本的事实,①被告人陈号在作案时不满16周岁,属于未成年人作案,他根本不可能对自己的行为作出明确的是非判断。
也就是说,我的当事人还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只有达到一定的年龄,才具有辨别重大是非能力。
一个缺乏是非判断能力的人,又怎样存在主观上的犯罪故意呢?②抢劫罪应该以明显的暴力倾向和胁迫方法作为标准,而我的被告人陈号在作案中使用了很轻微的暴力,仅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的后果,这种行为不能叫做暴力。
③我曾经到过各学校去调查,发现学生之间大同学抢小同学的钱比比皆是,同学们在学校用钱普遍感到不安全,但是又有多少抢别人钱的学生被判为抢劫罪呢?这一情况又引起多少司法机关、学校、家长的重视呢?所以,我的被告人同样是一个未成年人,他的行为就可以被判为抢劫罪,这种重判的结果是毁掉了一个少年的前途,没有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这不违背了对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吗?
因此,我的当事人的行为,只能是严重干扰西城区小学正常的学校教学、生活秩序来定性,而不能作抢劫罪定性。
谢谢!
审判长:请公诉人针对辩护人的观点进行答辩。
公诉人:刚才辩护人讲到被告人陈号还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其行为没有是非判断能力,对自己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真是这样的吗?让我们来澄清一个最基本的法律常识,要弄清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对于认定某一个人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构不构成犯罪有重
要的意义。
(一)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刑法规定,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我国刑法根据一个人年龄增长的不同时期,分别作了不同的规定:①不满14岁的人,一概不负刑事责任。
②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负少数几种严重刑事犯罪的责任,即只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负刑事责任。
③已满16岁的人,对自己所进行的一切犯罪,都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刑事责任能力,是指一个人有辨认自己行为的性质,有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在一般情况下,达到了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的,就具有了辨认自己行为、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从以上法庭调查中我们可以发现,被告人陈号在抢劫学生钱物时已年满14周岁,就是达到刑法规定的应当对几种严重刑事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也具有了刑事责任能力。
被告人陈号又不是精神病患者,根本不存在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辩护人说,被告人陈号在作案中使用了很轻微的暴力,仅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的后果,这种行为不能叫做暴力,真是笑话:一个蓄意抢劫的人只要他手里拿着一把明晃晃的刀,哪怕不指向谁,谁不心惊肉跳呢?更何况还故意将被害人的手划伤。
至于说到各学校里学生都被大同学抢钱,而且都不被处罚,现在我问问大家,我市各个学校里每天是不是都发生着暴力抢劫案呢?恐怕没有吧?
审判长:请辩护人答辩。
辩护人: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今天,我站在这里为我的当事人进行辩护,我明白我肩膀上承载着沉重的责任。
因为我们都痛恨犯罪,遣责对社会造成严重损害的违法犯罪分子。
我也对我的当事人陈号给西城区小学的同学在人身、财产以及心理上造成严重损害的事实深表不安,也希望在此代我的当事人向西城区小学的被害学生表示慰问。
但是,作为辩护人,法律赋予我的职责是依法提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和理由,为被告人进行辩护。
故作为被告人陈号的辩护律师,我认为,陈号在本案中有几点事实容我细细道来:
一、被告人陈号落到今天这个地步,是他对自己放松了要求,放任自流、肆意妄为。
但是,造成他今天这个地步又不仅仅是他一个人的原因,是方方面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陈号的母亲很早就去世了,其生活在一个单亲家庭,父亲为了生计整日奔忙,无暇管教陈号,让陈号住校并很少顾及他;对于一个正处于青春发育期的孩子,他是缺乏家庭的温暖和爱护的,他的心理是不健全的。
对于陈号会走上今天的犯罪道路,其家庭应当承担很大的责任!
二、当我们看到陈号想钱想得发疯的样子,他需要钱干什么呢?不是去读书,也不是为生存,而是把钱交给了网吧上网玩游戏。
网上游戏这个恶魔,象精神毒品,在腐蚀着一代又一代天真无邪的少年儿童。
大部分青少年儿童一旦沉溺于游戏机,便一发不可收拾,家里给的零用钱是不够他们花销的,他们便把一双稚嫩的双手伸到了社会,只要能弄到钱玩游戏,什么都敢干,这是一种可怕的力量,是可以毁掉每一个身涉其中的无知少年。
善良的人们啊,难道对社会中存在的这种
残害祖国未来希望的行为和现象熟视无睹吗?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今天并不是利用华丽的语言为一个被告人解脱罪责。
我是想通过我的努力,让大家都来关心和帮助这些失足的青少年朋友,都来关切青少年犯罪这个沉甸甸的社会话题,让各部门、让每一个人都伸出我们的双手,使他们回到温暖的社会中来,悔过自新,自食其力,回归人性。
让一个不幸的家庭少一点牵挂和遗憾;让我们的社会少一份惊恐和害怕;让我们身边多一份希望和温馨。
我的辩护结束,谢谢大家!
审判长:公诉人还有没有答辩?
公诉人:没有了。
四、法庭最后陈述阶段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被告人:我知道我做错了,由于我不好好学习,迷恋上网,导致走上了犯罪道路,触犯了国家法律,我罪有应得。
我后悔不该去抢学生的钱,如果我当时不是因个人的一些私欲一时冲动去抢他人的钱物,对他人造成财产损失和身体伤害,我也不会站在被告席上。
悔不该以前没有学好法律知识,法律意识淡薄,为了自己的私欲去侵害别人的利益,导致我失去人身自由,不能在学校继续我的学业,我觉得对不起辛苦养育自己的父亲,现在非常的悔恨。
我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今后我一定好好改正自己的坏毛病,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同时我也希望与我同龄的人吸取我的教训,学好法律知道,做一个懂法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