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厂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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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厂税收政策
首先,在增值税方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第一条规定,再生水免征增值税。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的有关规定。该通知第二条规定,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其次,关于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及其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公共污水处理项目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免三减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财税〔2009〕166号)规定,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1.根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等全国性规划设立。2.专门从事城镇污水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以及污泥处置(含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水泥窑协同处置)。3.根据国家规定获得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或符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生活污水类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条件。4.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人员具备国家相应职业资格。5.项目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通过相关验收。6.项目经设区的市或者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总量核查。7.排放水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8.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如果该厂还有污水处理项目之外的其他收入,则按照减免税管理的有关要求,减免税收入与非减免部分要分别单独核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再次强调了相关收入要单独核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规定范围内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今后5年内结转抵免。但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
规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财税〔2008〕115号)列举了城市公共污水处理可抵免企业所得税额的4种专用设备:膜生物反应器、紫外消毒灯、污泥浓缩脱水一体机、污泥干化机。
关于污水处理厂收取当地财政局拨给的污水处理费是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是否属于免税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2004]1366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营业税征税范围,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污水处理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其处理污水取得的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之规定,从事污水处理的经营活动,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行为,不予征收营业税。
那么,污水处理的经营行为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行为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第三款“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之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7号)“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之规定,所谓增值税应税劳务,是对“货物”进行加工、对货物的损伤等部分进行修理和修复等行为。而第一,“污水”是否为一种“货物”;或者说,“污水”是否系属作为“货物”之一种的“水”被损伤或者丧失功能后的一种状态,其仍然属于货物即水;这一点现行税法以及实践中似乎均尚不明确;第二,对污水的处理行为,能够被认定为是为“水”进行修理和修复吗?这似乎也是值得怀疑的。
另一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污水、垃圾处理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认定为生产性企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388号)“为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加速社会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对从事污水、垃圾处理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认定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并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之规定,对污水和垃圾的处理,是“可以”认定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那么,污水和垃圾处理行为本身应当理解为不属于“生产性”,即提供修理、修配劳务的增值税应税业务。
因此,污水处理厂委托从事污水处理的行为,不应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不应缴纳增值税;而根据总局相关文件规定,污水处理劳务亦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不应缴纳营业税。那么,就现行税收政策和法规而言,因提供污水处理劳务而取得的污水处理费,在流转环节是免税的(所得税另当别论)。
但是,部分省级地方税务局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并认定该污水处理费应当征收增值税。如《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经营污水处理厂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赣国税函[2006]79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7号)有关规定,除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外,为其他企业和个人集中处理生产和生活污水属于提供委托加工性质的劳务,所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应该依照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请据此掌握和执行政策”之规定,污水处理厂提供污水处理劳务而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应当缴纳增值税。我们认为,该文件精神是否符合现行税法是值得商榷的,但在文件明确规定的所在地,显然应当按此文件执行。最终征税与否以及征税的依据,尚有待国家有权部门对此予以明确。
城市污水处理厂BOT模式下的税收政策
我国税收法规对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城市污水处理厂BOT模式下的税收政策离不开政府的政策支持,以下针对城市污水处理厂相关税收优惠和大家共同探讨。
1.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殖税
BOT模式下污水处理厂按照企业规模通常情况下被认定为增殖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财税[2008]156号:为了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工作,促进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调整和完善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增值税政策。同时,为了规范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认定管理,需对现行相关政策进行整合。现将有关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统一明确如下:....二、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