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研究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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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工作人员参加在职研究生
学历学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我市人才强市战略,改善我市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学历层次和知识结构,开发高层次人才资源,努力构建益阳人才高地,根据《中共益阳市委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益发〔2013〕7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参加在职研究生学历学位教育。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在职研究生学历学位教育,是指参加非脱产国民教育系列(含党校及具有学位授予权的其它教育机构)攻读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学习。
第四条工作人员参加在职研究生学历学位教育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报考院校所规定的条件;
(二)已在编在岗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
(三)遵循学以致用、适应职业发展需要、就近就地和不脱产学习的原则。
第五条工作人员参加在职研究生学历学位教育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本人填写《在职工作人员攻读研究生学历学位申请表》(见附件), 并附所报院校招生简章。
(二)推荐。经所在单位党组(党委)集体研究同意并签署意见,报同级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审批。同级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相关信息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
第六条工作人员经批准同意参加在职研究生学历学位教育的,可在年休假的基础上再增加14天,用于参加学校的集中面授。除面授和考试时间外,原则上不得占用工作时间。
第七条同一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在职研究生学历学位教育不宜过度集中。
第八条经批准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人员,完成规定课程的学习,经考试合格,凭《工作人员参加在职研究生学历学位教育申请表》、学位证书(含原件和复印件)、学生学籍登记表和学费支付单据到所在单位报销学费的6 0%。其报名费、学杂费、书本费、往返路费以及在学习期间发生的其它费用由本人自理。
工作人员在参加在职教育期间,工作单位发生变动的,在取得相应学历(学位)后,凭相关证明材料到变动后的工作单位报销学费。
第九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学费报销待遇:
(一)未经所在单位和同级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自行报考的;
(二)因参加学习严重影响本职工作,所在单位提出异议的;
(三)学习期满未取得相关学历、学位的;
(四)学习期间,因工作调动离开本市的;
(五)其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的。
第十条工作人员参加同一层次两个以上(含两个)专业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每人只按一项予以报销。
第十一条经批准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人员,学习期间,其工资、津补贴、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以及职务晋升、职称评定不受影响。
第十二条脱产攻读研究生学历学位的;参加各级各类高等教育机构举办的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或短期班等非学历学位教育的;赴国(境)外攻读研究生学历学位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参加在职研究生学历学位教育享受过学费报销待遇的,在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后,最低要在本市服务五年。未达到最低服务年限的,调离时应退还所资助的学费。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出台前已参加研究生学历学位教育尚未取得相关学历(学位)证书的,须在办法出台后六个月内补办相关申报手续,否则视同自行报考,不享受学费报销待遇。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工作人员参加在职研究生学历学位教育申请表》
工作人员参加在职研究生学历学位教育申
请表
注:此表一式三份,申请人及相关审批机构各保留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