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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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 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把确立劳动关系的要件由“劳动合同”变为“用工” 这一事实,由协议确立劳动关系变为法定确立,就是说不 管有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要开始用工,劳动关系就 自然存在了,当然也不再需要区分劳动关系和所谓的事实 劳动关系。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 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 支付两倍的工资。 第十四条第三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 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法律制度调整的范围包括:



劳动关系方面; 劳动基准方面; 劳动力市场方面; 社会保险方面; 劳动权利保障与救济方面
劳动法律制度体系:



法律,即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现有的劳动法律包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 进法》、《社会保险法》等; 行政法规,即由国务院依照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他 的效力要低于宪法和法律,如《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失 业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 行政规章,由国务院所属部委依法制定和颁布的称为部门规章, 如人社部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等; 地方性法规,由地方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如《江苏省劳 动合同条例》、《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等; 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 如《江苏省最低工资暂行规定》、《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 仲裁办法》等; 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其他的还包括我国批准的国际条约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 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 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 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关系的当事人



劳动者:是指以劳动工资收入为基本生活来源 的体力和脑力工作者。 工会:是工人阶级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 雇主和雇主组织:是对应于劳动者的劳动力使 用者,我们通常称为“用人单位”,雇主组织 则是雇主依法组成的组织。 政府:参与到劳动关系中来的政府部门主要是 劳动行政部门,主导着劳动关系的规范和发展。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劳动合同的专属性
一、用人单位未经劳动者同意,不得将其在劳动 合同中的权利让与第三人; 二、劳动者不得未经用人单位同意就由第三人代 为给付劳务。
第二节 劳动关系的协调管理



微观层面:个别劳动关系即所谓的狭义的劳动 关系,是劳动关系最直接、最本质和最一般的 构成形态,当前主要是通过劳动合同制度来规 范和协调。 中观层面:主要体现为集体谈判与集体合同制 度和工人参与制度。 社会层面:则是以国家立法、落实企业社会责 任、三方协调机制、政府公共管理、劳动争议 仲裁、劳动监察执法等形式来规范管理。
认定劳动关系的五大凭据: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 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 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 “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的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
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 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 关系,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 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者的主体资格:
16周岁以上,男性60周岁以下、女性50周 岁以下(女干部55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 都可以作为劳动者的主体,但在校学生和现役 军人除外。外国人在中国取得就业资格以后, 也可以作为劳动者的主体。
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的关系:
全日制:《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职工 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就是全日制工作制。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 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 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 小时的用工形式。 区别: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用人单 位可以不为非全日制工办理社会保险;也可以随时通知职 工解除劳动关系;解决劳动关系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注意事项:第一不能约定试用期,不适用试用期工资标准; 第二是不能加班,每天平均工作时间超过4小时或者每周 工作时间累计超过24小时,自动转化为全日制工,享受与 全日制工一样的待遇;第三是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15 天,如果按月支付工资,也自动转化为全日制工。






一、主体构成,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一方必须是劳动者个人, 另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劳务关系的当事人,可以是个人和单 位,也可以是个人和个人,还可以是单位和单位; 二、主体地位,劳动关系双方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有从属 性;而劳务关系是相互独立的两个平等主体,是履行合同约定 的民事关系。 三、报酬支付,劳动关系中的报酬支付,受法律的调整和保护, 不完全和不直接随市场供求情况而变动;劳务关系中的报酬支 付,是双方约定的价格,与市场的变化直接相关。 四、风险责任,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风险由用人单位承担;劳 务关系中的风险,除因劳务需要方的原因引起的,否则由各自 承担。 五、法律性质,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律;劳务关系适用民法。 六、救济处理,劳动争议可以被动受理,也可以主动执法,并 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劳务纠纷是不告不理,谁主张、谁举证。
第三节 劳动关系的比较分析


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 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 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事实劳动关系: 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没有订立、用人单位和 劳动者之间已经形成了劳动力的使用和被使用、已经存在 劳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包括: 1、未签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 2、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到期后未续签而形成的 事实劳动关系; 3、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被认定无效,劳动关系事实 存在的情形。



赔偿标准对照
工伤赔偿:标准高、项目多 包括医药费(器械)、护理费、停工 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 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交通费、伙食补 助费等。 民事赔偿:标准低、项目少 包括医药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 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伙食费等, 而且分为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两种赔偿标准, 农村居民的更低。
劳务派遣的概念: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 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 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 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 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 按月支付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 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 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 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案例
用人单位:市区的一家批发门市部,因业务 经常需要送货; 劳动者:一个开电瓶三轮车的自由职业者。 劳动者通常在路口等待,有活就做,也帮这 家门市部送货。时间长了以后,门市部的货基 本上都由他来送。而且为了方便,送货的报酬 也改为记帐,一个月一结,双方形成了相对固 定的客户关系,直到有一天这个送货人在送货 时出了车祸受了伤。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 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 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 作岗位上实施。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 属单位派遣劳动者。这三条规定可以有效地防止企业 以劳务派遣的形式侵犯职工的合法权益。
劳动关系和聘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 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 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关系和档案关系、社保关系:


档案关系: 原来的国有和大集体企业职工下岗以后,找一个 单位挂靠,把人事档案寄放在这个单位所形成的人事 行政关系。职工和挂靠的单位之间没有劳动关系,只 有因为寄放档案而形成的特殊保管关系,由《合同法》 和《档案法》来调整规范。 社保关系: 原来的国有和大集体企业职工下岗或内退以后, 与原用人单位还保留着劳动关系,但又因为失去了工 资收入,自己到其他用人单位工作,在这两者之间形 成了一种特殊的劳动关系。
特殊规定的非劳动关系情形:
劳动力使用者
保险公司 家庭或个人 农村承包经营户 个体工匠 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
劳动力提供者
保险代理人 家政服务人员 雇工 帮工学徒
劳动者
业主委员会
劳动关系双方地位平等: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 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 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 合同的无效。这从法律上保证了双方的平等地 位。
劳动关系双方的隶属性
一是人格上的从属性:即劳动合同期间内,劳动者 对自己的作息时间不能自行支配,必须要服从用 人单位的安排; 二是经济上的从属性:劳动者是为他人的目的而劳 动,生产什么产品、使用什么原料等,都由他人 决定,生产经营的风险则由用人单位承担,企业 经营亏损,劳动者的权益不能少; 三是组织上的从属性:劳动者进入用人单位后,成 为其中一员,在组织上服从用人单位的安排。
劳动关系概论
海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陆圣宇
第一节 劳动关系的基础知识
劳动关系的概念:
一、狭义的劳动关系是指在具体的企业或 劳动单位中劳动者个人与劳动力使用者(雇主) 之间的关系。 二、广义的劳动关系是指在实现劳动的过 程中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以及相关的社会组 织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
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定
“劳动者”概念辨析
日常所谓的劳动者: 劳动的人;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 专用的法律名称,要符合相应的条件才 能被称为“劳动者”,并附带着劳动法律法规 所特定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关系的三大特征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 部发[2005]12号) 1、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符合法律、法规规 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适 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 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 组成部分。
1、某服装厂招了个缝纫工,在车间工作,每月 工资3000元,服装厂和缝纫工之间是劳动关系。
1、某服装厂招了个缝纫工,在车间工作,每月 工资3000元,服装厂和缝纫工之间是劳动关系。 2、某人在春节前请了两个保洁工,在他家打扫 了一天,支付报酬300元,这不是劳动关系, 是劳务关系。
1、某服装厂招了个缝纫工,在车间工作,每月 工资3000元,服装厂和缝纫工之间是劳动关系。 2、某人在春节前请了两个保洁工,在他家打扫 了一天,支付报酬300元,这不是劳动关系, 是劳务关系。 3、某服装厂在春节前请了两个保洁工,在办公 楼内打扫了一天,支付报酬300元,这个是不 是劳动关系?
劳动者的说法: 自己是这家门市部的职工,专门负责送货, 每月工资多少多少,现在送货时出了车祸受伤, 要求单位按工伤赔钱但单位不同意,所以要求 仲裁,待确认劳动关系后再申报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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