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电费抄核收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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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电费抄核收工作管理,规范电费抄核收作业,提高精益化、标准化管理水平,国家电网公司制定了《国家电网公司电费抄核收工作规范》,5月6日,国家电网公司以国家电网营销[2009]475号文,印发了该《规范》,要求系统各单位遵照执行。

国家电网公司电费抄核收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集团化运作、集约化发展、精益化管理、标准化建设”要求,加强电费抄核收工作管理,规范电费抄核收作业,提高精益化、标准化管理水平,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电费抄表、电量电

费核算、电费收取过程中的管理、作业和质量考核等工作程序和业务要求。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公司系统所属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

第二章管理要求

第四条实施电费抄核收业务管理和流程规范化及作业标准化o.应用营销自动化系统,实现电费抄核收工作全过程的量化监管和控制,保障抄表收费及资金安全,确保电费准确全额回收。

第五条严格执行抄表制.度。按规定的抄表周期和抄表例日准确抄录客户用电计量装置记录的数据。严禁违章抄表作业,不得估抄、漏抄、代抄。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抄表的,应及时采取补抄措施。

第六条抄表周期执行以下规定:

(一)抄表周期为每月一次。确需对居民客户实行双月抄表的,应考虑单、双月电量平衡并报网省公司批准后执行o

(二)对用电量较大的客户、临时用电客户、租赁经营客户以及交纳电费信用等级较差的客户,应根据电费收缴风险程度,实行每月多次抄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实行预收或分次结算电费。

(三)对高压新装客户应在接电后的当月进行抄表。对在新装接电后当月抄表确有困难的其他客户,应在下一个抄表周期内完成抄表。

(四)对实行远程抄表及(预)购电卡表客户,至少每三个抄表周期到现场对客户用电计量装置记录的数据进行核抄。对按照时段、阶梯、季节等方式计算电量电费的(预)购电卡表客户,每个抄表周期应到现场抄表。

第七条抄表例日执行以下规定:

(一)每月25日以后的抄表电量不得少于月售电量的70%,其中,月末24时的抄表电量不得少于月售电量的35%。

(二)对同一台区的客户、同一供电线路的专变客户、同一户号有多个计量点的客户、存在转供关系的客户,每一类客户抄表例日应安排在同一天。

(三)经批准确定的抄表例日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报.经电费管理中心办理审批手续。抄表例日变更时,应事前告知相关客争)

第八条严格电量电费核算管理,确保电量电费核算的各类数据及参数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加强电量电费差错管理,所有电量电费退补须按规定的流程处理,退补方案须经

严格审批。

第九条严格执行电费收缴制度。做到准确、全额、按期收缴电费,开具电费发票及相应收费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应收电费。

第十条加强电费回收风险控制和管理,及时对电费账龄进行分析排查。在收取电费时,首先确保不发生当期欠费,然后按照发生欠费的先后时间排序,先追缴早期的欠费,最大程度防范电费回收风险。追缴欠费工作中,要采取切实措施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第十一条严格执行电费账务管理制度。按照财务制度规定设置电费科目,建立客户电费明细账,做到电费应收、实收、预收、未收电费台账及银行电费对账台账(辅助账)等电费账目完整清晰、准确无误,确保电费明细账及总账与财务账目一致。

第十二条严格电费票据管理。设置专人负责电费票据的申印、申领及库管工作。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电费发票不得超越范围使用。严禁转借、转让、代开或重复出具电费票据。增值税电费发票开具须专人负责,并按财务制度规定做好申领、缴销等工作。票据管理和使用人员变更时,应办理票据交接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严格电费印章管理。设置专人负责电费专用印章管理工作,并严格在规定的范围使用。印章领用、停用以及管理人员变更时,应办理交接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确保电费资金安全。电费核算与收费岗位应分别设置,不得兼岗。抄表及收费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挪用、借用、贪污电费资金。收费网点应安装监控和报警系统,将收费作业全过程纳入监控范围。

第十五条严格营销数据安全管理。抄表及收费人员不得超越职责范围,擅自进入营销信息系统进行客户档案及抄表收费等信息的录入、删除或修改。

第十六条重视合同签约管理。与客户签订供用电合同时,应对电费抄核收过程中的相关事宜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处理方式予以约定.

第三章抄表作业规范

第十七条划分抄表段应综合考虑客户类型、抄表周期、抄表例日、抄表方式、地理分布、便于线损管理等因素,新装客户应及时编入抄表段,注销客户应及时撤出抄表段。调整抄表段应不影响相关客户正常的电费计算。新建、调整、注销抄表段,须办理审批手续并妥善保存审批记录。

第十八条制定抄表计划应综合考虑抄表段的抄表周期、抄表例日、抄表人员、抄表工作量及抄表区域的计划停电等情况。抄表员应定期轮换抄表区域,同一抄表员对同一抄表段的抄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第十九条现场抄表时,抄表员应到达现场,出示工作证件,使用抄表卡或抄表机逐户对客户端用电计量装置记录的有关用电计费数据进行抄录o

(一)出发前,认真检查抄表工作包内必备的抄表工器具是否完好、齐全。抄表数据(包括抄表客户信息、变更信息、新装客户档案信息等)下装准备工作应在抄表前一个工作日或当日出发前完成,并确保数据完整正确。

(二)抄表时,认真核对客户电能表箱位、表位、表号、倍率等信息,检查电能计量装置运行是否正常,封印是否完好。对新装及用电变更客户,应核对并确认用电容量、最大需量、电能表参数、互感器参数等信息,做好核对记录。

(三)发现客户电量异常、违约用电、窃电嫌疑、表计故障、有信息(卡)无表、有表无信息(卡)等异常情况,做好现场记录,提出异常报告并及时报职责部门处理。

(四)不得擅自变更抄表计划。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抄表例日对高压客户抄表的,应事先告知客户。高压客户的抄表例日变更应与客户协商后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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