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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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案例分析载思(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北京朝阳分公司侵权案
2016-10-26
生命科学学院
2120161048
王子华
目录
知识产权案例分析 (1)
相关主体 (1)
主要事实 (1)
案件评析 (2)
(一)社会影响 (2)
(二)办案过程中的争议焦点 (3)
知识产权 (4)
相关知识 (4)
商业价值 (5)
知识产权的意义 (5)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 (6)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6)
知识产权的时效性 (6)
知识产权无体性 (7)
知识产权案例分析
相关主体
投诉人:浙江诺和服饰有限公司(系争商标中国独占使用人,下称诺和)
被投诉人:载思(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北京朝阳分公司(下称载思北京分公司)相关人之一:比尔布拉斯股份有限公司(系争商标中国所有人)
相关人之二:迪斯奎德商标公司(国外系争商标所有人)
作出处罚决定行政机关:北京市工商局朝阳分局
确认不侵权之诉一审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确认不侵权之诉二审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撤销处罚决定之诉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撤销处罚决定之诉二审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主要事实
2012年2月8日,诺和以载思北京分公司涉嫌商标侵权为由,投诉至北京市工商局朝阳分局,请求维护其商标专用权。
2012年2月14日,朝阳工商分局立案展开调查,查明以下事实:载思北京分公司自2011年5月30日起,在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路11号院的经营场所内,专门销售标有DSQUARED和DSQUARED2标识的服装、鞋和皮带等商品。DSQUARED和DSQUARED2同时标注在服装、鞋和皮带等商品本身自带的标签及其吊牌上,中文吊牌的“品牌”一项标注为DSQUARED。DSQUARED商标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人为比尔布拉斯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号为第3849642号,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25类的服装、鞋、皮带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07年2月14日至2017年2月13日。比尔布拉斯股份有限公司许可诺和在中国境内独占使用该商标,许可期限自2011年5月7日至2017年2月3日,该许可合同在商标局备案,备案号为201115401。经查,载思北京分公司销售的服装、鞋和皮带等商品是从意大利的Dsquared2有限公司和意大利的Staffinternational有限公司进口来的。迪斯奎德商标公司注册在卢森堡,该公司将DSQUARED、DSQUARED2商标在50多个国家注册,在中国此商标在第3类、第18类获准注册,但在第25类未获准注册。迪斯奎德商标公司将国外注册的DSQUARED、DSQUARED2商标授权给意大利的Dsquared2有限公司和Staffinternational有限公司使用;意大利的Dsquared2有限公司和Staffinternational 有限公司又将使用这两件商标的商品授权给载思(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下称载思上海)销售,载思上海将商品放在其分公司处销售。载思北京分公司销售的服装、鞋和皮带等商品不是由比尔布拉斯股份有限公司或诺和生产或授权生产的,这些商品本身及吊牌上标注的DSQUARED标识与第3849642号注册商标DSQUARED相同,DSQUARED2标识与第3849642号注册商标DSQUARED近似。载思北京分公司销售的标有DSQUARED和DSQUARED2标识的服装、鞋和皮带等
商品属于侵犯第384964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自2011年5月30日开业至2012年2月14日展开调查时止,载思北京分公司尚未售出的侵权商品为528件,按标价计算价值2702750元;已售侵权商品的销售额共计8062131元。上述已售及未售侵权商品的非法经营额共计10764881元。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和司法判决
本案历时3年多,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12年2月8日至2012年10月18日。
在这8个多月的时间里,执法人员分别在北京、上海、浙江三地调查取证,最终认定载思北京分公司商标侵权行为成立,作出没收侵权服装528件、罚款110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阶段,2013年9月16日至2015年5月22日。具体包括:
2013年9月16日,浙江省杭州市中院作出民事一审判决,认定侵权行为不成立。
2014年7月9日,浙江省高院作出民事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认定侵权行为成立。
2014年12月24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作出行政一审判决,驳回载思撤销行政处罚的诉讼请求。
2015年5月22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行政二审判决,驳回载思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在漫长的诉讼中,当事人载思北京分公司为了撤销处罚决定,聘请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团队,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提起撤销行政处罚的行政诉讼。为了全面实现司法救济,迪斯奎德商标公司同时向杭州市中院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于是中止了行政案件的审理,等待杭州市中院的民事判决结果。
杭州市中院经审理,作出了确认不构成商标侵权的一审民事判决,相当于间接否定了工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随后,浙江省高院在二审程序中否定了一审判决,改判为认定商标侵权行为成立,又间接支持了工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
民事判决生效后,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恢复审理,作出了驳回载思北京分公司诉讼请求的行政一审判决。该公司仍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法院最终作出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支持了工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阶段,从2015年6月1日至今,是收缴罚款的相关执行阶段。经催缴,1100万元罚款现已全部缴纳完毕。
案件评析
(一)社会影响
本案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开庭审理时,法院以观摩示范庭的方式邀请了多家媒体现场录制庭审过程,并进行现场网络直播,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栏目组为本案制作了近20分钟的专题片,在节目中播放。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时,院长宿迟亲自担任审判长对本案进行开庭审理。
本案受到社会广泛关注,说明工商部门在保护权利人的知识产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受到高度认可,工商部门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