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洛克《政府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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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洛克《政府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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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豫星
【内容摘要】洛克以自然法的思想谈政府的起源、宗旨与组织形式,提出天赋人权平等自由,和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全面的阐述了宪政民主思想,并对政府的权利进行论证,对现代中国建设服务型政府具有借鉴意义,其分权理论在现代政府的组织形态中仍可找到痕迹。【关键词】自然法思想法律信仰保护私有财产分权理论服务型政府自由裁量作为17世纪英国著名的政治思想家、古典自由主义思想的集大成者,洛克以自然状态、天赋人权为历史假定,以社会契约、权利让渡为逻辑起点,以分权制衡、法治国家为政府架构,系统而理性对政治权利进行全面的梳理,阐述政府的起源、形式和本质,提供了一种影响深远的理解人民与政府之间关系的视角,也对近现代政府组织产生巨大的影响,而洛克的很多观点在现代政府中仍可以找到痕迹,极具借鉴意义。读书使人明智知理,思考却千差万别,以下仅从几点谈谈个人浅陋的观点。
一、政府与自然法思想
洛克关于政府的理论是基于自然法的基础,他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自由、平等的状态,每个人都具有处理自己人身或财产的无限自由,而任何人都不得随意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每个人都有权惩罚违反自然法的人,但由于自然状态缺失一个公正的裁判者,因此人们在自然状态下由于人类的自私、感情用事等往往做不到公正,人们所受的损害有时也很难得到申诉,权利的保障具有不确定性,因此人们为了排除这种自然状态的缺陷便主动放弃部分权利并受制于公民社会,以协议的方式同他人联合组成一个共同体,以便更安稳的保障人们的权利不受侵犯。1以上是洛克关于政府起源问题的观点,尽管洛克关于自然法的观点与霍布斯完全不同,但自然法理论的起源却不尽相同,即上帝创造了自然法,由此发展的法律即为rule of law,实在法的存在便是为了保障人权;对比一下中国封建制社会,王权统治下的社会最早是以道德来规制人民的行为,由此而发展的法律便是rule by law,法律的存在保障人民的权利(福利)。从某种
1(英)约翰·洛克著,叶启芳,瞿菊农译,政府论[M].商务出版社,北京,1995 第一章论自然状态
意义上而言,中西方在历史文化上存在的差异就已经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现代社会政权组织形态的差异。
抛开自然状态的存在性问题不谈,其天赋人权、自由平等的思想确实具有深刻的意义,而我国也将该思想引进,甚至我国的法律很多也是直接援引自西方,伯尔曼在其《法律与宗教》一书中写道:“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他将形同虚设。2”西方对于法律的信仰最初的起源便是他们对于上帝的信仰,由此他们会对从自然法发展而来的法律也由衷的信仰,相信法律的存在本身是为了维护他们的利益;而对于中国而言道家、佛家对于法律都没有深远的影响,而对我国法律发展起到重要作用的主要便是儒家思想和法家思想,但在现今社会中国提倡唯物主义和无神论的情况下,一是我们的法律思想源于西方,二是我们的信仰无处可循,那么我们又怎样提我们对于法律是信仰的呢?还是说我们的信仰便是中国共产党?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反映到现实社会中便是政府的公信力被质疑,法律制度仍然不够完善。政府如何在接受人民委托行使国家公权力时保持良好的政府公信力,使人民信服便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如果连政府的公信力都被质疑,那么对于由人民授权的政府制定出的法律又如何使人信仰?
二、政府的宗旨
洛克认为政府的目的在于为公民谋福利、保护公民的财产,而这里我想谈谈关于财产权的问题,洛克认为最初自然界的所有物产归全人类共同所有,不必经过他人同意,人们只要通过自己的劳动将使自然的产物脱离自然状态就拥有了对它的所有权;对自然界物产的占有要以自己的需要和消费的能力为界;劳动创造了大部分物品的价值;一个人对土地的大量占有并不会侵犯他人的利益,货币的出现使人们可以合法地占有超出自己应有财富的土地。3洛克对于人们怎样具有私有财产及私有财产的合法性进行了缜密和详细论证,而前提依旧是自然状态,结论便是人们占有私有财产是合理也合乎自然法的,政府存在的主要目的便是保护人民的财产不受侵犯。即便这里是洛克由于时代的背景而为资产阶级所做的辩护;而社会主义理论的最终结果便是公有制社会,不存在私有财产,当然现阶段对于两种理论的正确性与否因为假设的存在而无从论证,但就目前社会而言,无
2(美)哈罗德·J·伯尔曼著,梁治平译,法律与宗教[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3(英)约翰·洛克著,叶启芳,瞿菊农译,政府论[M].商务出版社,北京,1995 第五章,论财产
论是西方资本主义社会还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毋庸置疑我们都必须去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而未来我国是否可以走向社会主义公有化?财产公有制应该是怎样的状态?而公有制社会的公平又是怎样实现的?这些都很难去设想,也许随着社会的发展,物质足够丰富,科技足够发达,人民的需求可以轻易的满足,会出现公有制社会,但无论怎样现阶段法律保护私有财产是具有现实意义的,试想一下如果法律不保护私有财产,社会又会产生怎样的混乱和动荡呢?但由此而导致的贫富差距不断加大的问题也应受到政府的高度关注,否则社会资源分配的严重不平衡必然会引起阶级矛盾。
三、政府组织形式
洛克是最早提出分权思想的,他认为政治权利应当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立法权是最高权力,而其他的一切权力皆从属于立法权。尽管洛克在这里并没有提到司法权的问题,而是将司法权划归到执行权之中,但洛克的分权理论在思想史的若干方面都有重大的开端影响作用,权力的分权制衡思想尽管已经在先贤(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波利比乌斯等人)讨论的混合政体时若隐若现,但在洛克这里的确是第一次比较全面系统地阐述,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无疑得益于洛克思想的影响,现行的美国联邦政体的建立(无论是横向分权还是纵向分权)思想核心仍然是洛克在此“明确发端”的分权思想,尽管直到孟德斯鸠才明确表达出来“只有权力才能限制权力”4,而不是考虑废止权力。受分权理论影响西方社会采用的便是这种权力制衡的政府组织模式,而对比中国,我国采取的是一党执政,多党合作,政治协商,两种政权组织模式的都是为了人民主权,保障人民的权利,那他们的差异在何处?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西方社会契约的理论认为政府是基于人民的委托而形成的以保护所有人的权利,“因此当政府违背委托、滥用权力的时候,人民自然有权将其推翻。”5这样我们可以看到西方的理论认为人民的存在形成国家、政府,而后才有公民的概念,由此而形成的行政制度必然是一种给付的行政,政府必须不断限制其权力以便更大限度的维护公民的权利;于我国而言,党创立了国家,然后才有公民的概念,那么我国的行政必然是一种秩序的行政,政府的秩序是为了维护公民的权利,而人民的主权本身就是为
4(法)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M].北京出版社,2012
5(英)约翰·洛克著,叶启芳,瞿菊农译,政府论[M].商务出版社,北京,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