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税注销(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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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税注销(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发生解散、撤销以及其他情形,应向税务机关申请清税注销。
适用对象: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二、事项审查类型
依申请即办。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十六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二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第二条。
四、受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五、决定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六、数量限制
无。
七、申请条件
需要办理清税注销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八、禁止性要求
无。
九、申请材料目录
注:1.请各位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按照《办税指南》中所涉及的相关表单的规定携带或事先加盖单位公章或相关印章。
2.报送资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2.我市目前正积极推进实名办税工作,敬请各位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注意携带相应身份证件用于查验。
十、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上门申请。
办公地址、联系电话详见门户网站“办税网点”模块。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上门办理: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提交资料,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即时办结,携带资料不齐全的进行补正。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并当场告知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