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原矿出口禁令-文档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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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持有IUP/IPUK但没有能够按要求进行加工的将由部长、省长或者市长给予 行政处罚。最初的惩罚为两次单次不超过一个月时效的书面警告。如果IUP/IPUK 的持有者仍不能完成要求,将会暂时中止其加工/销售行为。在IUP被撤回之前,中 止的时间为两个月。
在法规颁布之前颁发的IUP 持有者在3个月之内将被禁止出口原矿。
印尼原
部长签署金属矿出口禁令(2019年2月11日讯)
经过长时间的辩论、与矿主的费时谈判后,印尼能源和矿产资源部部长Jero Wacik已签署一项 部长级监管法令,确定从2019年起开始禁止包括镍矿在内的金属矿石出口,规定所有原材料金 属矿都必须按照2009年该国矿产和煤炭法的规定进行加工处理。不遵守该条例规定,或未在当 地对自己原料加工处理的处罚将包括:书面警告、暂时终止其活动和吊销许可证。
Irwandy Arif表示:“要建立一个冶炼厂,一个公司从向政府提出想法到进入商业化运作,需 要花费7-8年的时间,但是由于监管条例已经发布,政府和矿主们得合作,以保证监管条例如 期执行。只有2年时间了,我们必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确保在2019年到来时,我们已做好 准备。”
截至今日,只有印尼国家矿业公司Antam致力于在本国建设冶炼厂,除了东哈马黑拉岛镍铁项 目(年产能2.7万吨,包括电厂在内的总投资16亿美元)外,该公司还计划在西加里曼丹省的 Tayan,东加里曼丹省的Mewapah,以及东南苏拉威西的Mandiodo建立另3个加工厂。
该国能源和矿产资源部副部长Widjajono Partowidagdo表示,该法规并没有规定每一个矿业公司 需建立一个冶炼厂,矿业公司可以在该国任何一家冶炼厂进行原料加工。他表示,“最重要 的事是,许多投资者已经表示在印尼建冶炼厂的兴趣,所以矿业公司可以选择是否建立一个 自己的冶炼厂。”
同时Widjajono透露:“考虑到修建一个冶炼厂所需的昂贵投资,政府正在考虑为投资者提供 激励措施的可能性。”
本法规颁布前,已经完成或者正在进行可行性研究的、用于勘探的IUP,以及处 在勘探阶段的CCOW持有者,需在本法规实施之后根据本法规最低要求在3年内做 出计划调整。持证者需要定期将计划调整的进展报告给局长、省长或者市长。如果 持证者不能实施调整计划,必须就如何进行加工事宜咨询局长。
在法规颁布之前在进行建设的IUP及CCOW持有者,需在本法规实施之后根据本 法规最低要求在4年内做出计划调整。持证者需要定期将计划调整的进展报告给局 长、省长或者市长。如果IPU持证者不能实施调整计划,必须就如何进行加工事宜 咨询局长。
印尼矿业协会(IMA)副主席Tony Wenas认为:“该规定不应增加矿主负担,因为制裁条件非 常严苛,政府应努力邀请投资者建立冶炼厂,并提供奖励。”
印尼矿业专家协会主席Irwandy Arif认同政府出台法规的举动,但他同时提醒称该条例在2019年 完全实现是有难度,“截止今日,没有任何冶炼厂在建设,一些公司确实有建立加工厂的计 划,但没有人会在2019年准备好。”
加工用的IUP 将由局长代部长或者市长颁发。
在IUP持有者发现加工不经济或者未能与他人合作的情况下,他们需要咨询局长 ,局长会指定其他根据加工设施能力能够加工出符合规格产品IUP持有者从事加工 活动。
用于制造或加工的IUP/IUPK持有者可以与独立的党政机关或者学校联合研发矿 物矿石加工的问题和处理效率的问题。研究可以被部长用来作为重新审视加工活动 最低要求的基础。
所有金属矿物(包括副产品和矿物),非金属矿物和岩石出口前都必须加工到最低 要求。(参照注解最后的分类最低要求表格)。
IUP/IUPK 的持有者可以在经过局长的批准后自己直接进行加工活动或者与其他 的IUP/IUPK 持有者或者IUP持有者合资公司通过进行合作加工或者其他业务。
合资公司可以通过销售矿石和精矿或者建设加工的基础设施来实现。
对于规定中矿物矿石增值的解析
根据规定能够增值的商品包括: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和岩石。
金属矿产包括:铜、金、银、锡、铅、锌、铬、钼、铂、钒、铁矿石、铁矿砂、 镍和/或钴矿、锰和锑。
非金属矿产包括:方解石、长石、高岭土、膨润土、沸石、硅土、锆石和钻石。
岩石种类包括:日本陶石、大理石、波利特、板岩、花岗岩、花岗闪长岩、辉长 石、玄武岩、猫眼石、燧石、碧玉、石榴石、玉石、黄宝石等。
2.此项规定中所提及的金属矿产包括 铜、金、银、锡、铅、锌、铬、钼、铂、 钒、铁矿石、铁矿砂、镍和/或钴矿、锰和锑。一些金属矿产的副产品,也提及一 些非金属矿产和岩石。
3. 在代表部长的局长批准的前提下,加工可以和其他的IUP/IUPK的产品持有者 合作的方式进行或者IUP的产品进行特殊加工。合作关系可以通过矿石或者精矿的 销售或者共同建设加工设施建立。在IUP的勘探权持有者发现加工不经济的情况下 ,必须咨询局长,局长会指定其他根据加工设施能力能够加工出符合规格产品IUP 持有者从事加工活动。
(本文完)
美林银行分析解读(译文)
我们对于部长级法令的解析:
2019年2月6日印尼矿产能源部通过了针对矿产在出口前进行加工以提高其附加 值的凯坡门第2019/07号令。 以下是我们对于此项规定的解析:
1.在必须加工的矿物矿石里没有包括煤炭(现在,我们不知道煤炭会不会在其 他法律中另行规定)
对东盟覆盖下的矿业公司影响微弱
因为煤炭在法规中没有提及,所以对于印度煤炭公司没有影响。 INCO IJ,一家镍板生产商,因为生产的是含量为78%的镍板所以不受影响(法规 规定镍板的镍含量不得低于70%)。 ANTM IJ, 一家镍铁生产商和镍矿销售商将受到影响,我们知道它出口红土镍矿和 褐铁矿。 我们认为TINS IJ 不会被影响因为他已经在生产锡金属了。
COW和IUP持有者都被包含在规定之内。 对于在内阁法规颁布之前颁发的IUP和IPR的持有者而言,该法律执行的最后期限 为自2019年2月6日颁发之日起3个月;对于已经开始生产的IUP产品和COW的持有者 而言为2009年矿业法颁布后5年时间。 对于持有IUP/IPUK但没有能够按要求进行加工的将由部长、省长或者市长给予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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