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民法学试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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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

一、名词解释

1、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个人合伙: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一种经济组织形式。

3、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事实。不当得利是债发生的根据之一。

4、物权法定主义:物权法定主义,是各国关于物权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民法和其他法律统一确定,不允许由当事人的自由意思创设。

5、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是债发生的根据之一。

6、按份共有: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7、实际履行原则:实际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债所规定的标的履行。一是合同当事人须严格按照约定的标的履行,不能以其他标的代替;二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他方当事人可以要求继续实际履行,债务人不自觉履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债务人继续实际履行。

8、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无过错,又不能无过错责任原则来要求致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而使受害人遭受的重大损害得不到补偿、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依公平合理负担判由双方分担损失的原则。

9、代理: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由被代理人承担的制度。

10、人身权的法律特征。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人身权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第一,人身权与人身主体不可分离,人身权是专属权,不能像财产权那样,通过一定方式可在权利主体之间转让;第二,人身权没有财产内容或直接的经济内

容;第三,人身权与权利主体的财产权有一定的联系;人身权是绝对权,其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11、原始取得:原始取得是指不以他人已有的所有权为根据从他人那里取得所有权,而是直接按照法律的规定通过某种方式或行为取得财产所有权。主要包括劳动生产、收取孳息、没收、添附等方式。

12、论一物一权原则。近现代民法关于物权的客体,有所谓一物一权主义。即一个物上仅成立一个所有权,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物。一物一权主义的内容主要有:第一,一个物之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第二,一个物的部分不得成立独立的所有权。之所以坚持一物一权原则,其理由主要在于:第一,为以确定物权支配客体的范围,使其支配的外部范围明确化;第二,避免物权关系的复杂化;第三,避免公示方法上的困难,以保护交易安全。

13、民法的诚信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规则,它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追求自己的利益。诚信原则,是现代民法的最高指导原则,被誉为“帝王条款”。

14、保证:保证是指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

二、简答题

1、简述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

参考要点:第一,法律后果不同。除斥期间带来实体权利的消灭,诉讼时效后果是胜诉权的消灭;

第二,适用条件不同。除斥期间完成后,当事人又履行的,法院可以追回,而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自愿履行的,则不能要求返还;

第三,期间不同。除斥期间一般为不变期间,而诉讼时效有中止、中断或延长。

2、简述共同共有的特征。

参考要点:第一,各共有人对共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没有份额之分,保人的份额只有在分割共有财产时才能确定;

第二,各个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没有权利大小或义务多少的区分;

第三,共同共有关系随着共有人的共同关系的存在而产生,并随着共同关系的解除而消灭。

3、简述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参考要点: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事实,

它是债产生的根据之一。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必须具备以下要件:一方取得利益,是指一方因一定的客观事实而增加了财产;一方受到损失,是指一方因一定的客观事实结果而减少了财产,在经济上了不应有的损失;受益与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受益须没有合法根据,这是不当得利之债的最主要的条件。

4、简述人身权的法律特征。

参考要点: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人身权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第一,人身权与人身主体不可分离,人身权是专属权,不能像财产权那样,通过一定方式可在权利主体之间转让;第二,人身权没有财产内容或直接的经济内容;第三,人身权与权利主体的财产权有一定的联系;人身权是绝对权,其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5、论物权法定原则。

参考要点: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民法和其他法律统一确定,不允许由当事人的自由意思创设。物权法定主义原则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第一,物权的种类法定,即物权的种类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律所不认可的新类型的物权;第二,物权的内容法定,即各种物权的内容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与法定物权内容不符的物权;第三,物权的效力法定,即各类物权具有怎样的效力,均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依协议扩张或限缩各类物权的法定效力;第四,物权的公示方法法定,即由法律明确规定不同的物权于变动时所应采用的方法;第五,物权的取得方式法定,即物权因何种原因、方式与条件取得,均由法律规定,违反法定方式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能取得物权。

6、简述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

参考要点:民法的诚信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规则,它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追求自己的利益。诚信原则,是现代民法的最高指导原则,被誉为“帝王条款”。

7、代理及其法律特征。

参考要点: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由被代理人承担的制度。代理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特征:第一,代理人必须在代理的权限内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二,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三,代理人必须代替被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四,被代理人要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8、法人成立的条件。

参考要点: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第一,依法成立,这是法人成立的法律保证,指按照法律规定的要件和程序成立;第二,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这是法人成立的物质保证;第三,有自己的名称、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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