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村邻里纠纷引发刑事犯罪案件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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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农村邻里纠纷是农村人际关系中最常见的民事问题,而“城乡二元制”的社会管理模式造成农村人的思想意识明显落后。

在“依法治国”的社会转型的新时期,这类民事纠纷因为得不到及时解决,极易引发刑事犯罪,影响农村的稳定。

由于这类刑事案件有着独特的特征和深层的社会背景原因,我们有必要对其加以重视。

这就要求我们的司法要深入群众,加大法律宣传教育,而不是一味强调与国际接轨而“闭门造车”,不是仅从法条主义处理问题,而要提高自身法律素养,以党的“依法治国”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武装自我,平等看待中国各个地方,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

本文从几个这类案件入手,通过分析总结农村邻里纠纷引发刑事犯罪的特点和形成原因,结合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农村政策来寻找解决的对策。

关键词:农村纠纷刑事犯罪对策
目录
序言 (2)
一、几个农村的刑事犯罪案件 (2)
(一)由一般口角引起的突发性刑事犯罪案件 (2)
(二)由邻里纠纷长期存在引起的突发性刑事犯罪案件 (2)
(三)由邻里纠纷长期存在引发的有预谋的故意刑事犯罪案件 (3)
二、农村邻里纠纷引发刑事犯罪的特点 (3)
(一)突发性强 (3)
(二)常因琐事引发 (3)
(三)行为人文化素质低,容易形成积怨难以解决 (3)
(四)行为手段有向残暴发展的趋势,民事赔偿实现率低 (4)
三、农村邻里纠纷引发刑事犯罪的原因 (4)
(一)行为人文化素质低,法律意识淡薄 (4)
(二)农村传统观念影响强,纠纷不能及时彻底解决 (6)
(三)农村基层组织薄弱,预防纠纷升级能力小 (7)
四、农村邻里纠纷引发刑事犯罪的对策 (7)
(一)发展开放的地方经济,加强全国经济的联系纽带 (8)
(二)加大法律道德教育,抵制农村不良社会传统 (9)
(三)加强各基层组织在农村依法处理邻里纠纷的作用 (9)
(五)推进刑法社会化,提高刑事司法在农村的信任 (10)
结束语 (12)
参考书目 (13)
对农村邻里纠纷引发刑事犯罪案件的思考
周建昌
序言
我是一位随着改革开放成长的农民,生在农村,长在农村,所以也比较关注农村邻里纠纷。

改革开放之初,邻里之间有着大集体紧密生活关系,互相依存性强,大部分邻里纠纷容易解决,而且,对那时乱世用重典的普遍畏惧也让邻里纠纷在解决温饱问题的大前提下不至于引发刑事犯罪。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党和国家的政策就像春风一样引领农村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农村利益多元化,复杂化致使农村邻里纠纷引发刑事犯罪案件居高不下。

这种状态已经影响着农村居民的生活,影响农村的稳定。

预防和遏制这类刑事案件发生,积极探索这类刑事案件的有效解决办法,对新时期农村建设,提高农村居民生活质量,丰富农村文化生活,有着重要意义。

一、几个农村的刑事犯罪案件
(一)由一般口角引起的突发性刑事犯罪案件1
在我们村上有这样一个刘某故意杀人案案例:1990年冬天,刘某与周某在酒席之间由于发生口角,刘某捅了周某三刀,周某终因医治无效而死亡。

事发时双方均在35岁左右,正是壮年时期,上有老下有小。

刘某逃亡21年之久,终于在2011年的国家“清网行动”中被抓获归案。

案件已经判决刘某死缓并生效,但判决附带民事赔偿18多万元,因无财产可执行而迟迟没有实现执行,双方的家庭均受到严重的打击。

(二)由邻里纠纷长期存在引起的突发性刑事犯罪案件2
中新网邢台2014年1月14日电,河北省隆尧县警方14日通报,12日16时,隆尧县东良乡周村两邻里因双方言语不和发生争吵,犯罪嫌疑人武某虎用铁棒将邻居张某彬、其妻陈某、其长子张某涛、其次子张某龙打死。

目前,犯罪嫌疑人武某虎已被警方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据了解,2009年因张某彬家后墙抹灰,掉在武某虎家的宅基地上,两家发生纠纷,后经乡法庭调解才平息。

但是两家自此结怨,几年内两家为小事经常发生口角。

12日下午,武某虎家门口被扔酒瓶,武某虎以为是邻居张某彬家人所为,于是
1判决书编号:(2013)鲁刑四终字第76号。

2
发生口角,并引发冲突。

冲突过程中武某虎用铁棍先后将邻居张某彬家4人打倒,导致死亡。

(三)由邻里纠纷长期存在引发的有预谋的故意刑事犯罪案件3据青海新闻网2014年1月8日报道,“1·04”循化灭门案系乡间怨恨引起的故意杀人案。

犯罪嫌疑人庞亚轮酒后想起与邻居兴华以前有过争执,决定趁天黑入室报复兴华。

由于是邻居,他将爱秀(兴华的妻子)杀死后怕他的孩子认出自己,于是狠下心来又将三个孩子杀害,致使发生一家四口惨被灭门的悲剧,最小的只有3岁。

据“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故意伤害刑事案件时发现,不少案件是由邻里纠纷而引发。

2010年至2013年9月,该院共审理农村邻里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刑事案件107件109人,占全部故意伤害刑事案件的78.6%,且呈逐年上升趋势。

”4我列举的案件(二)和案件(三)都是最近发生的刑事案件,可见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的数据和反映的趋势是普遍存在的。

二、农村邻里纠纷引发刑事犯罪的特点
从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农村邻里纠纷可分为一般口角纠纷,产权纠纷,相邻权纠纷等等。

据此我们可以分析出农村邻里纠纷引发刑事犯罪案件的几个特点:
(一)突发性强。

农村邻里纠纷引发刑事犯罪案件多因口角引发,犯罪的起因简单,突发性强。

具体表现为实施犯罪前无预谋,只是一时气急冲动,就大打出手,相互格斗,酿成恶果。

如案例(一)就具有这样的特点。

(二)常因琐事引发。

邻里关系是农村居民中很重要的随时面临的社会关系,邻里琐事纠纷随时就有可能发生。

而这些琐事又往往引起双方以往的产权或相邻权积怨,进而升级为刑事犯罪案件,导致行为人一时失控,老账新帐一块算而不计后果。

案例(二)中,由于邻里纠纷长期得不到良好的解决,最后由于琐事发生口角导致4人死亡的悲剧。

(三)行为人文化素质低,容易形成积怨难以解决。

在改革开放之初的农村,农民的文化素质普遍低,文盲占大多
3李娜:《青豫大追捕——“1·04”循化灭门案侦破纪实》
数。

20世纪八九十年代辍学打工现象普遍,农村人际关系疏远,利益需求增多,沟通少,解决方法单一,容易形成积怨。

(四)行为手段有向残暴发展的趋势,民事赔偿实现率低。

在诸多的农村邻里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中,有人身伤害的,有毁坏财产的,有积极赔偿的。

但很多行为人经常是性格内向的老实人或者是家庭条件较差,上有老下有小的人,自身经济条件缺乏对被害人的赔偿,导致双方家庭损失都相对比较严重,特别是故意杀人案,由于是熟人,一旦杀了人,就想到的是杀人灭口,以致造成灭门的惨案。

即使最后判了附带民事赔偿也难以执行。

以上三个案例中在造成的严重后果是无法用经济赔偿来衡量的。

三、农村邻里纠纷引发刑事犯罪的原因
在这里我需要先说明四点:
第一,我选择的论题范围很狭窄,仅限于我们农村,而且只是由邻里纠纷引起刑事犯罪的问题,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民转刑问题,可这个范围的成因及要解决的问题很广。

第二,关于邻里纠纷的概念我支持北京大学教授车浩在《从李昌奎案看“邻里纠纷”与“手段残忍”的涵义》一文的界定,就是“邻里纠纷不是空间性和物理性的地域概念,而是以熟人社会为情理基础、以特殊预防为刑罚目的、以直接关联性为教义学特征的法律概念”5。

这一概念的提出应该说是丰富了我们的法律理论。

云南法院改来改去其实就是缺乏具体的法律概念,缺乏我们官方支持的权威法律论述,才显得法院不能独立办案。

第三,我列出的三个案例中虽然有不符合“邻里纠纷”这个范畴,但是这种作为农村刑事案件的现状,因邻里纠纷引起的刑事犯罪案件致害范围的扩大化是一种普遍的现实。

第四,我列举的三个案例中,后两个是新闻,也与第一个案例形成对比。

二十年前的人的思想还受着文革带来的影响,杀人是要“法办”6的,是不得了的事。

在案例(一)中显示,虽有周家人很多在场,刘某却不敢“大开杀戒”,而如今的趋势是杀起人来就控制不住自己,案发当时凡是认为有阻碍自己的人都可以杀。

基于以上界定,农村邻里纠纷引发刑事犯罪有以下几个成因:(一)行为人文化素质低,法律意识淡薄。

其一,文革后的农村可谓是千疮百孔,温饱问题是农民的头5车浩:《从李昌奎案看“邻里纠纷”与“手段残忍”的涵义》,《法学》2011年第8期。

6“法办”一词是改革开放前和初期对行为人的行为达到犯罪的表达,在农村当时除了该着“法办”的行为受国家法制裁,对其他行为没有法律观念。

等大事,采取什么生产组织方式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如今60多岁的父辈们在当时有文化的人很少。

国家推广义务教育,争取小孩上学成了老师宣传义务。

可我们这一辈70、80后的农村人为了生活,义务教育阶段辍学的甚多。

直到现在90后的大学生才多起来。

这离不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教育改革的进步。

可如今的农村形成了这样一个局面:现在70、80后的青中年是农村的骨干组成却不在农村生活,而是常年在外务工。

他们社会地位低下,就业生存压力大,加上邻里之间互相依存关系疏远,人际关系变得冷漠。

由于文化素质低,对外界的新兴事物的理解也浅显。

其二,虽然农村空心现象严重,邻里日常纠纷相对减少,但是这种现象就像《论法的精神》中对中国现状的描述一样,生活的不稳定造成了农民十分珍惜自己的既得利益7。

另外,从20世纪90年代起,以国家强制力表现的法律宣传力度在农村相对减弱,国家“城乡二元制”8的社会管理模式形成,农村与城市在意识形态方面出现二元化。

这对常年在外务工受到城市一知半解影响的大多农村青中年来说,无法深入融入城市生活。

他们的意识在农村习惯法的影响和在城市国家法的影响存在着落差,显得有些模糊不清,造成了他们的法律意识淡薄。

这就像《论法的精神》中说的一样,“刑法能让人产生畏惧,可是,宗教也有自己的刑法,也让人产生畏惧。

一种畏惧将被另一种畏惧抵消。

人的心灵夹在两种不同的畏惧之间就会变得凶残。

”9这就像我们一个人戴了两个不一样时间的手表一样,在同一个时区,你就分不出哪个是对的时间,就容易对事情判断错误。

所以在发生邻里纠纷时,一旦矛盾激化就不可收拾。

以前很普通的玩笑可能是一句辱骂的语言,而对于受农村习惯影响较深的却不以为然,这样的矛盾就产生了。

我列的案例(一)就属于这样一个情况,周某与刘某从小长大,不到二十岁就各自出门在外谋生,事发当年双方都各自回家,本来是聚在一起热闹热闹。

周某长刘某一辈,在酒席间周某开玩笑似的叫刘某“小”,刘某感觉是对他的侮辱,双方互不相让,加上酒精的作用,越说越离谱,最后发生命案。

其三,进入21世纪以来,国家不断推出新的政策和法律来惠及农村,农村产权利益多元化,可由于宣传不到位,政府对农村的产
7法国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许明龙翻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254页有这样的写照:“中国人由于生活极为脆弱,因而具有惊人的活动能量和异乎寻常的获利欲望”。

这种写照在现在中国农村依然是一个现实。

8董文明,姚燕青:《城乡二元结构浅析》,《金色年华》2010年第6期,第58页中对“城乡二元制”做了三层解释,这里我主要指其第二层:“即在城市和乡村实行不同的政策和制度,或对城市市民与乡村农民实行两种有差异的政策和制度”。

9法国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许明龙翻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354页。

权确认力度不够,农民产权纠纷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由于邻里之间聚少离多,虽然农村经济发展了,农民收入提高了,可农村文化不再像以前那样丰富了,所以发生小的纠纷在未解决之前就已经各奔东西,双方沟通少,误会多,这就为双方心里结了疙瘩。

因此,随着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带来的人际关系的冷漠和社会诚信的缺失,许多邻里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宁愿自己解决也不愿意找有关组织处理,以致最终拖到矛盾纠纷激化而相关组织并不了解。

案例(二)中“周村村民告诉记者,武家与张家素有不和,几年前就发生过冲突,武某虎在村里算是个老实人,平时不言不语,性格很是内向,这回不知为什么这样,也太狠了,其实就是点小事,没必要杀人。

”10而这“没必要”却发生了。

(二)农村传统观念影响强,纠纷不能及时彻底解决。

其一,我们这一代人是随着改革开放的历史走来的,在改革开放之初,国家为解决经济问题开始的是大量的经济立法,国家政权在农村的影响相对减弱,宽松利民的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让在改革开放前打破得支离破碎的那些中国旧思想在农村渐渐兴起。

可兴起的旧思想鱼龙混杂,更有甚者迷信也跟随兴起。

而且,受到中国封建传统私有观念的影响,继承祖地成为宅基地纠纷产生的一大原因。

以血缘为纽带的宗族势力在农村形成,产生了地痞恶霸,这对那些单门独户人家构成了现实或潜在的威胁。

如果彼此相处和好,则你谦我让,相安无事;一旦关系不睦,就会产生摩擦,轻则出言不逊,相互谩骂,重则拳脚相向,酿出祸端。

在一则《父子不堪“恶邻”骚扰杀人碎尸抛海受审》新闻中,犯罪嫌疑人对于“碎尸投海”的解释就是“之前听村里老人家讲述,如果不碎尸的话,死人的鬼魂会回来报复,担心这个才将被害人碎尸并丢入海中。

”11。

可见迷信在这个案件中起到了致使后果更严重的作用。

其二,在国家提倡法治的影响下,受中国传统思想中糟粕的东西影响较深的人学会用潜规则来达到自己的目的。

就像美国法哲学家富勒在《法律的道德性》中说的“一项得到明确表述并获得公开的规则使得公众得以能够判断其公正性。

”12,而“这世界上大多数不义不是通过拳头、而是通过肘子来完成的。

”13。

也就是说现在农村人也理解到了国家的法治是通过外在行为来表现的,即“拳头”,
10
11《父子不堪“恶邻”骚扰杀人碎尸抛海受审》新闻,/a/20131212/000900.htm,访问时间2014年2月6日。

12美国富勒著:《法律的道德性》,郑戈翻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84页。

13美国富勒著:《法律的道德性》,郑戈翻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84页。

而“潜规则”就是“肘子,它可以巧妙地绕开国家法来进行。

这对于利益受害的一方就无法公开的与对方对抗,加上中国儒家传统的“非诉”主张的影响,纠纷就不能及时彻底的解决。

容忍就像一个气球,达到一定限度就会爆炸。

案例二中发生的事就是这样的原因。

在上个原因中我主要是从国家、社会外部环境对农村的影响来分析,这里是就农村传统观念中的不良观念做出的分析,这个原因也是国家法在农村实行的一个障碍。

(三)农村基层组织薄弱,预防纠纷升级能力小。

首先,前两个原因的形成,离不开农村基层组织预防和化解邻里纠纷的能力。

农村基层组织即村委会应该是邻里纠纷引发刑事犯罪的第一道防线,但因农村平时处在空心状态,农村基层组织除了具有联系乡镇与农民的功能,只注重经济发展而忽视对邻里纠纷的引导和农村文化建设,缺乏与群众的感情交流,造成对邻里纠纷信息不够掌握,不能对邻里纠纷正确引导,最终小事拖大,使邻里纠纷不断激化直到引发恶性刑事犯罪案件。

其次,还有一些农村基层组织自治组织软弱涣散,名存实亡,基本不发挥作用。

而且,极个别农村基层组织甚至被宗族势力所掌控,滋生腐败。

这些造成农村基层组织不能适应社会变化带来的农村利益多元化、复杂化的新形势,工作方法简单。

这样的农村基层组织不能在农村形成一个“有能力”的形象,邻里纠纷产生后,当事人因不相信农村基层组织,不能及时的寻找到合适的解决办法,进而铤而走险。

再次,在现今农村,因邻里纠纷容易形成积怨,难以真正得到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明显下降。

公检法机关面对邻里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存在单纯依法办案的思想,结了刑事案子却不能化解那些引起刑事案件的邻里纠纷。

四、农村邻里纠纷引发刑事犯罪的对策
通过以上对农村邻里纠纷引发刑事犯罪问题的原因分析,不难看出,在农村有很多不协调的地方。

费孝通先生说过:“现行的司法制度在乡间发生了很特殊的副作用,它破坏了原有的礼治秩序,但并不能有效地建立起法治秩序。

”14国家也在这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但是,就像言多必失一样,太多了就不切实际了。

现在不是我们做没做这些工作的问题,而是我们怎样较好的执行这些政策和法律来解决这种“二元化”现象,让农村真正融入我们的“依法治国”方
14费孝通著:《乡土中国与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8页。

略之中,让农民享受到“依法治国”的利益,解决我们面临的农村邻里纠纷频繁升级问题。

“如果在这些方面不加以改革。

单把法律和法庭推行下乡,结果法治秩序的好处未得,而破坏礼治秩序的弊病却已先生了。

”15如果因良好的法律不能很好地执行造成推出另外的政策,这就像用一个谎言来掩盖另一个谎言,永远都处理不好。

由于劳动力的自由流动,科技的发展,信息的迅速传播,现今的农村经过三十几年的变迁,农民不再是生于斯,死于斯的附于土地上。

市场经济在农村的发展,已经使农村互助依存关系瓦解,不能再简单以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来处理人际交往中的利益关系,但是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与生育制度》中对中国农村“差序格局”和“维系着私人的道德”等方面的写照依然存在16。

《论法的精神》指出:“各种法律应该与业已建立或想要建立的政体性质和原则相吻合,其中包括藉以组成这个政体的政治法,以及用以维持这个政体的公民法。

”17所以,再去主张不打破地方习惯来反对国家法在农村的实行,实属保守主义,有违国家施政原则,不但不能顺应如今农村发展,也不能适应依法治国的国家理念。

姜明安教授在《如何让法治成为国民的信仰?》中说:“我们只有通过政治、经济、社会的体制、机制和制度的改革,真正将法治确立为我们治国理政的基本目标和方式,并在此基础上加强对国民的法治教育和法律文化灌输,才能使我们的国民逐步在其内心深处建立起对法治的信仰。

”18值得我们庆幸的是,我们伟大的党在这关键时刻推出的一系列农村政策却恰恰适应了这个潮流。

党的十八大报告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19做了详细而又纲领性的阐述,为我们指明了方向。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指出“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

”20
在这样的利好的情势下,我觉得我们应该从下面几个方面入手,来预防和遏制农村邻里纠纷引发刑事犯罪继续发展的趋势。

(一)发展开放的地方经济,加强全国经济的联系纽带。

其一,由于中国经济地区发展不平衡,直接造成的是中国农村劳
15费孝通著:《乡土中国与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8页。

16费孝通著:《乡土中国与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4页至36页,其中有这样的描述:痛骂别人贪污的人,知道了他父亲也在贪污时,却要替父亲隐瞒,并可以向父亲要贪污的钱。

这种现象在农村是普遍的。

17法国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许明龙翻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80页。

18姜明安:《如何让法治成为国民的信仰?》,《民论坛》,2013年6月号(下)。

19本书编写组编:《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2012年11月第1版,第25页。

20本书编写组编:《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学习辅导百问》,党建读物出版社/学习出版社,2013年11月第1版,第14页。

动力的流动性大,生活不稳定,思想情绪波动大,容易冲动。

作为农村人,出门打工只是打的年龄工,老了终究要还乡,所以发展地方经济,解决劳动力本地就业问题对稳定农村人的思想情绪,使他们能在一定范围内形成一种开放的共同意识极为重要。

其二,现在,国家大城市,大企业都是新理念管理,而且也适应国家的发展趋势,所以打破城乡意识二元现象,要首先打破城乡经济的二元制,加强全国经济的联系,将国家的主流意识引入农村,将农村融入国家大家庭中去。

(二)加大法律道德教育,抵制农村不良社会传统。

其一,农村如今可谓是民事、行政、经济法律空白的地方,农村人能接触的法律大多是电视新闻和进城务工得到的法律知识,并没有专业的法律教育。

乡镇义务教育里有思想品德课程却没有法律课程。

在农村加强法律教育,首先要从学校入手。

我逛了我们地级市里的书店,除了养生,科技之类的书,很少有法律法规的书,最多的是如何教育孩子成才的书。

这反映出一个地方的法律意识。

这是很危险的事。

教育出来一个不知道社会规则的人才,只不过一只花瓶而已,一碰就碎,没什么作用。

其次是当地政府要切合当地实际,结合当地各种媒体,以易懂的方式主动宣传法律,抵制不良社会传统。

其二,法律教育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在农村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法治观念,提高农村人的法律意识,融法律于农村人的信仰。

在农村的法律教育,不仅要进行实体法的教育,更应注重程序法的教育,因为中国农村几乎没有程序法的意识。

其三,“只要民族精神与政体原则不相违背,立法者就应尊重这种民族精神。

因为,只有当我们自由自在地依照天赋秉性行事时,才能做得最好。

”21中国传统的传承和发展在农村要比城市敏感,乡俗陋习在农村的影响也比较深。

因此,如果在农村为了尊重传统习惯而不重视国家法的作用,确实是有违我们的“施政原则”。

“这些习惯与主导法律不存在矛盾时,可以用作主导法律的补充。

”22,所以我们要在不违背施政原则的前提下,在农村改变陋习,树立新风尚,结合国家法律发展中国优良传统,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加强各基层组织在农村依法处理邻里纠纷的作用。

首先,村委会在邻里纠纷发生后应主动及时公正的解决,并跟踪留意纠纷发展变化,切实关心本组织内居民利益。

其次,加强人民调解在调解邻里纠纷的作用。

邻里纠纷中,在农
21法国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许明龙翻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253页。

22法国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许明龙翻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3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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