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权利的限制与禁止民事权利滥用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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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权利的限制与禁止民事权利滥用的区别

概念

著作权,分为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其中著作人格权的内涵包括了公开发表权、姓名表示权及禁止他人以扭曲、变更方式,利用著作损害著作人名誉的权利。著作财产权是无形的财产权,是基于人类智识所产生之权利,故属知识产权之一种,包括重制权、公开口述权、公开播送权、公开上映权、公开演出权、公开传输权、公开展示权、改作权、散布权、出租权等等。

对著作权进行限制是为了使作品更大限度地为社会、公众所利用,以推动文化、教育、科学事业的发展。从法律角度讲,权利、义务必须对等。对著作权的限制,也是作者对社会、对国家应尽的义务。对著作权的限制主要指对著作权人行使财产权的限制,它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著作权人某些财产权利,所以必须严格依法行事,不得任意扩大限制的范围。

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简单的说,就是权利主体对实施还是不实施一定行为的选择权。

依据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和法人享有的民事权利、承担的民事义务受法律保护。但是,行为人在行使自己权利时,不得损害他人、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民法禁止行为人滥用民事权利,并将其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加以规定。“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指的是一切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行使民事权利和自由时,不得滥用自己的民事权利给他人带来损害,否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区别

(1)内容

对著作权进行限制,主要表现在对著作财产权的限制。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其限制措施主要有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和强制许可。

所谓合理使用,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使用他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而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亦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制度。

法定许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以特定的方式使用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并尊重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的制度。

强制许可,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由著作权主管机关根据情况,将对已发表的作品进行特殊使用的权利授予申请获得此项权利的使用人的制度。强制许可不必征得权利人的同意,但应向其支付报酬。

禁止民事权利滥用原则,为现代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利益、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2)具体情形

著作权权利的限制

1、合理使用

《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纪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以上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2、法定许可

(一)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二)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必征得权利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向其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作品和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四)为实施9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所享有的其他权利。

3、强制许可

强制许可为《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认可,不过这两个公约的强制许可条款,仅仅承认发展中国家著作权主管机关享有向申请人颁发翻译或复制外国作品的强制许可证的权力。我国《著作权法》没有规定强制许可制度,但是由于我国已经加入《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故公约中有关强制许可的规定也可引用。

禁止民事权利的滥用

1、超越型滥用。任何民事权利都有其待定的内容,权利范围被法律和契约所圈定。这就要求权利主体行使民事权利要有一定限度。只有在此限度内行使民事权利才符合民法的宗旨和基本原则。超越权利内容或范围行使权利,就是权利主体对实现民事意志自由的随意扩张,即滥用了民事权利。

2、妨害型滥用。现代民法认为,凡有民事主体即享有民事权利,凡有民事权利也必有相应的民事主体。同时,民事权利的种类和各自内容也纵横交错,纷繁复杂。因此,权利主体之间在实现意志自由即行使权利时发生冲突会成为可能。这种冲突一旦是因为滥用自由所致,那么构成对他人权利之妨害就成为一个必然结果。

3、混淆型滥用。民事权利的本质是自由,但其归宿却是利益。权利主体为追求利益最

大化,在实现民事意志的过程中,往往过分注重了意志和自由,而忽略了民事权利本身所固有的内容。这就容易导致权利主体对权利的认识模糊,从而产生混淆现象。

4、亵渎型滥用。珍重民事权利,就是要要求权利主体依据民法基本原则,在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自主地行使民事权利;否则就是对民事权利的亵渎。亵渎民事权利通常表现为对民事权利的滥抛弃、滥转让和滥处分。

5、怠惰型滥用。民事权利可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行使。前述几种类型属于不应作为行使而作为行使导致了权利的滥用。相应的,本应以积极的作为方式行使权利而消极的不作为,可能会使民事权利因不能及时行使而降低或丧失了原有的价值,甚至会触及他人或社会利益,这就是怠惰型滥用民事权利。

(3)缺点

就我国著作权立法来说,在网络空间,著作权人权利的扩张与使用者网上利益的保护的相对滞后导致网络空间围绕作品的权利义务配置处于失衡状况。著作权法在增加信息网络复制权、技术措施和权利信息管理等规定的同时,却没有增加相应的权利限制措施方面的规定。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47 条第1 项、第4 项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或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是著作权侵权行为,应承担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但是,著作权法却没有对此种权利规定任何限制性措施。从理论上说,法律赋予了著作权人在网络空间的新的权利,却没有相应地赋予网络作品传播者和使用者新的使用权利,著作权法就明显存在失衡现象。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本意是一切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行使民事权利和自由时,不得滥用自己的民事权利给他人带来损害,否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在于如何给“滥用权利”定位,谁有权对“滥用权利”作出解释,解释者会作出怎样的解释,会不会滥用解释权来侵害民事主体的权利。这些都是悬而未决的问题。一般说来,解释权在国家机关,这就无形中给国家机关留下了很大的自由裁量权的空间,造成的后果就是限制民事主体的权利。这与民法的私法性和权利性大相径庭。另外,“禁止权利滥用”作为一项原则,具有普遍指导意义,作为民事主体行为规则的民法,实际上是给老百姓提供了绊脚石,使老百姓敢想而不敢为,稍有不慎或者老百姓的行为与个别官员的意志相悖,就扣上“权利滥用”的帽子,因为中国还是一个官本位意识较为浓厚的国家,老百姓对“权利滥用”的理解是无所适从的,因而这一原则的设定与民法的初衷不相吻合。

(4)意义

我国《著作权法》第一条规定:“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 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 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可见,我国著作权法以鼓励和保护优秀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为立法宗旨,协调作者和公众利益。精神文化产品的最大特点是延续性和发展性,任何作品的产生都需要大量素材,都源于人们的社会实践,都离不开前人创造的文化和他人的知识经验。从某种意义上讲,著作权人的作品是源于生活,高于生活的智力成果。同时,该作品也是一项社会财富,又将为社会所利用。正是基于精神文化产品的这一特性, 现代著作权法律制度在着力保护著作权人权益的同时, 也强调著作权作品的社会作用和影响,为社会公众便利地使用著作权作品设置合适的通道, 实现精神文化产品的社会价值。这也是现代著作权法律制度的核心价值。因此,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控制不是绝对和无限制的,而是在享有并行使著作权的同时,应该对社会、公众尽一份义务,权利和义务应相对统一。法律在强调保护著作权的同时,也规定了一定程度的限制,相应地规定了作者对社会所承担的义务,这些义务主要通过对著作权的限制来体现,防止权利滥用,从而促进社会公众更广泛地获得和使用作品,推动整个社会进步。因此,为了使权利和义务相统一、

作者利益和公众利益相协调,有必要对著作权加以限制。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作为现代社会中调整权利分配的一项重要原则,在社会生活中占据了重要的地位。它贯穿于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现今,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时期,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尚未健全,人们正确的权利观念还未完全树立,在现实生活中滥用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而且人们对这个问题常会产生不同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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