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的管理,确保文物安全、合理使用和保护,保证文物保护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适用于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分为一级资质、二级资质和三级资质。

申请一级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应具备资金、技术、管理能力、设备等基本条件,并有较强的文物保护工程实施和管理能力。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所称文物保护工程系指对文物修缮、保护、保管等活动的工程,包括文物保护修缮、文物保护科研、文物保护展示、文物保护环境、文物保护管理等项目。

第五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由文物保护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进行评审,并由文物主管部门颁发。

第二章申请与取得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第六条申请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应向文物保护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单位或个人基本情况介绍;(三)单位或个人资质证书;(四)资金、技术、管理能力等相关证明文件;(五)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第七条文物保护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后,组织相关专家对申请单位或个人进行资质审核,审核合格后,确定资质等级,并出具审核意见。

第八条文物主管部门应在接到审核意见后,对资质审核结果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颁发相应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证书。

第九条取得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依法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活动。

第十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后,需要重新申请并经审核通过后,方可继续从事相应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活动。

第三章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管理第十一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或个人在进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活动时,应加强文物保护意识,合理规划、安排工程进度,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施工。

第十二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或个人应当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施工人员具备相关技术和保护意识。

河南省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管理规定

河南省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管理规定

河南省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管理规定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提高施工项目管理水平,规范项目管理工作程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河南省文物保护工程施工项目管理,除应遵循本规定外,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

第三条凡参与河南省文物保工程施工项目的单位均应当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文物保护工程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与最小干预的原则,保存、延续文物的真实历史信息和价值;保护文物本体及与之相关的历史、人文和背景环境。

第二章备案管理第五条河南省文物保护工程维修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第六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前须由业主单位报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工程须报省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工程须报文物所在地的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文物保护工程开工备案资料包括施工组织设计、监理组织计划,并填报文物保护工程开工备案表。

第八条在本省行政区域从事文物保护工程的资质单位,必须在省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省外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在豫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必须具有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并到省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备案资料包括: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相关业绩证明,并填写《外地文物建筑保护工程企业进豫备案登记表》。

第三章施工企业管理第十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企业,必须建立现场管理机构(项目部)。

现场管理机构由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材料员、安全员等组成,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项目负责人与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或省级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文物保护资格证书。

施工现场管理机构其他人员应持证上岗。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材料员、安全员等施工现场管理机构组成人员同时期只能承担一处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工程。

第十一条文物保护工程现场管理机构应按照技术、施工核算、质量、安全、进度等定岗定责,并建立以下管理制度:1)项目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第二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分为一级施工资质和二级施工资质。

第三条申请一级施工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二)有与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内容相适应的注册资金;(三)有独立组织领导和协调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的能力;(四)有完整的岗位职责和人员配备,包括拥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以及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五)具备现代化施工设备和施工技术;(六)具备完成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任务的能力。

第四条申请二级施工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二)有与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内容相适应的注册资金;(三)有独立组织领导和协调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的能力;(四)有完整的岗位职责和人员配备,包括拥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以及具备相应经验的技术人员;(五)具备一定的现代化施工设备和施工技术;(六)具备完成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任务的能力。

第五条文物保护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

第六条文物保护单位应设立专门的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督。

第七条文物保护单位应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文物保护单位应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火灾防控、火灾报警、消防设施检查与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第九条文物保护单位应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演练,以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条文物保护单位应定期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员工对火灾的认知和应对能力。

第十一条文物保护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档案,记录消防设施的保养和维护情况。

第十二条文物保护单位应密切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评估,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文物保护单位应加强与消防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联络机制。

第四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文物保护部门负责解释和修改。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和规范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管理办法。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资质及业务范围,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活动。

第四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第五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审定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一级资质,颁发一级资质证书。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审定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二级和三级资质,颁发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二、资质条件第六条申请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相应的经济实力;(二)具有与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包括文物保护工程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工程师、助理工程师等;(三)具有与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四)具有与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资质申请与审批第七条申请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申请表;(二)法人资格证明文件;(三)单位简介、经营状况和财务报表;(四)专业技术人员名单、职称证明和相关业绩证明;(五)技术装备和设施清单;(六)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证明文件;(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八条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的管理,提高文物保护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确保文物保护单位消防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等。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保证施工单位有足够的技术和设备实力进行文物保护工程的施工。

第四条文物保护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是针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的,旨在保障文物保护单位内部的消防安全,预防和控制火灾事故发生。

第二章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第五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企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取得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

个体工商户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应取得相应的工商营业执照,并有相关从业经验。

第六条获取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等级的企事业单位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具备注册资金,法人或经济实体。

(二)具备相应的从业人员,包括施工经理、技术人员、工人等。

(三)具备相应的施工设备和工具。

(四)具备相关的工程管理体系。

第七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一级为最高等级。

第八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等级的评定由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资质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和批准。

第九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企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配备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十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企事业单位应定期进行资质等级的复核和审查,确保资质的有效性。

第十一条各文物保护单位应成立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各文物保护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明确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各文物保护单位应制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包括火灾危险源的排查、消防设施的检查和维护、防火疏散措施的制定等。

第十四条各文物保护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制度,定期进行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第十五条各文物保护单位应建立健全火灾隐患排查制度,定期进行火灾隐患的排查和整改。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1)各级政府应将文物保护工程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文物保护工作得到充分保障。
(2)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赞助等方式参与文物保护工程,拓宽资金来源渠道。
(3)文物保护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
2.文物保护资金使用:
(1)文物保护资金使用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确保资金合理、有效使用。
2.文物保护信息公开:
(1)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主动公开文物保护工程相关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
(2)公开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审批结果、工程进度、验收情况等。
(3)对公众关注的文物保护工程,应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九、应急管理与事故处理
1.文物保护应急管理:
(1)建立文物保护工程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2)应急预案应包括突发事件的预警、处置、救援、善后等环节。
(3)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队伍的实战能力。
2.文物保护事故处理:
(1)对文物保护工程发生的事故,应及时报告,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2)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3)总结事故教训,加强文物保护工程安全管理,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3)加强城乡规划与文物保护规划的衔接,确保文物保护与城乡建设协调发展。
2.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
(1)在旅游开发中,应兼顾文物保护,防止过度开发和破坏文物本体。
(2)旅游项目应遵循文物保护原则,制定文物保护方案,并报文物行政部门审批。
(3)加强对旅游活动中的文物保护宣传,提高游客的文物保护意识。

一、总则
(3)文物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文物利用的指导和监管,确保文物得到合理利用。
七、宣传与教育

河南省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管理规定

河南省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管理规定

河南省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管理规定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提高施工项目管理水平,规范项目管理工作程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河南省文物保护工程施工项目管理,除应遵循本规定外,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

第三条凡参与河南省文物保工程施工项目的单位均应当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文物保护工程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与最小干预的原则,保存、延续文物的真实历史信息和价值;保护文物本体及与之相关的历史、人文和背景环境。

第二章备案管理第五条河南省文物保护工程维修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第六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前须由业主单位报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工程须报省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工程须报文物所在地的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文物保护工程开工备案资料包括施工组织设计、监理组织计划,并填报文物保护工程开工备案表。

第八条在本省行政区域从事文物保护工程的资质单位,必须在省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省外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在豫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必须具有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并到省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备案资料包括: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相关业绩证明,并填写《外地文物建筑保护工程企业进豫备案登记表》。

第三章施工企业管理第十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企业,必须建立现场管理机构(项目部)。

现场管理机构由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材料员、安全员等组成,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项目负责人与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或省级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文物保护资格证书。

施工现场管理机构其他人员应持证上岗。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材料员、安全员等施工现场管理机构组成人员同时期只能承担一处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工程。

第十一条文物保护工程现场管理机构应按照技术、施工核算、质量、安全、进度等定岗定责,并建立以下管理制度:1)项目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26号《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已经xx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xx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孙家正xx年4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物保护工程,是指对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和其它具有文物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的保护工程。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全面地保存、延续文物的真实历史信息和价值;按照国际、国内公认的准则,保护文物本体及与之相关的历史、人文和自然环境。

第四条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制定专项的总体保护规划,文物保护工程应当依据批准的规划进行。

第五条文物保护工程分为。

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迁移工程等。

(一)保养维护工程,系指针对文物的轻微损害所作的日常性、季节性的养护。

(二)抢险加固工程,系指文物突发严重危险时,由于时间、技术、经费等条件的限制,不能进行彻底修缮而对文物采取具有可逆性的临时抢险加固措施的工程。

(三)修缮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本体所必需的结构加固处理和维修,包括结合结构加固而进行的局部复原工程。

(四)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而附加安全防护设施的工程。

(五)迁移工程,系指因保护工作特别需要,并无其它更为有效的手段时所采取的将文物整体或局部搬迁、异地保护的工程。

第六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全国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并组织制定文物保护工程的相关规范、标准和定额。

第七条具有法人资格的文物管理或使用单位,包括经国家批准,使用文物保护单位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宗教组织和其它企事业单位,为文物保护工程的业主单位。

第八条承担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文物局认定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为加强文物保护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我国丰富的文化遗产,制定了《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文物保护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该办法是针对文物保护单位施工项目中的消防安全管理而制定的,旨在确保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消防安全。

一、施工资质管理(一)施工单位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工程建设资质,并且在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中有较高水平的技术能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演习,保证相关人员具备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三)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包括建立消防设施,对施工区域进行隔离和封闭,进行临时用电的合理规划和管理等。

(四)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及时排查火灾隐患,并提出改进建议。

二、施工前的准备工作(一)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向文物保护单位提供详细的施工方案,包括施工的时间、地点、人数、设备等相关信息,并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的要求进行适当的筹备和安排。

(二)施工前应当开展详细的火灾风险评估,确定可能引发火灾的因素和隐患,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防范。

(三)施工前应当与文物保护单位、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商,明确各方的职责和义务,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协调和顺利进行。

三、施工中的安全管理(一)施工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消防安全法规和标准,确保施工现场的消防设施完好无损,消防通道畅通无阻,消防器材齐全有效。

(二)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他们具备应急处理火灾的能力和知识,掌握消防设施的使用方法。

(三)施工过程中应当加强火灾隐患的排查和监测,及时清理施工现场上可能引发火灾的杂物和易燃物,确保施工现场的整洁和安全。

四、施工结束后的安全整改(一)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当进行消防设施的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完好无损,能够有效发挥作用。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物保护工程,是指对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和其它具有文物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的保护工程。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全面地保存、延续文物的真实历史信息和价值;按照国际、国内公认的准则,保护文物本体及与之相关的历史、人文和自然环境。

第四条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制定专项的总体保护规划,文物保护工程应当依据批准的规划进行。

第五条文物保护工程分为: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迁移工程等。

(一)保养维护工程,系指针对文物的轻微损害所作的日常性、季节性的养护。

(二)抢险加固工程,系指文物突发严重危险时,由于时间、技术、经费等条件的限制,不能进行彻底修缮而对文物采取具有可逆性的临时抢险加固措施的工程。

(三)修缮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本体所必需的结构加固处理和维修,包括结合结构加固而进行的局部复原工程。

(四)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而附加安全防护设施的工程。

(五)迁移工程,系指因保护工作特别需要,并无其它更为有效的手段时所采取的将文物整体或局部搬迁、异地保护的工程。

第六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全国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并组织制定文物保护工程的相关规范、标准和定额。

第七条具有法人资格的文物管理或使用单位,包括经国家批准,使用文物保护单位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宗教组织和其它企事业单位,为文物保护工程的业主单位。

第八条承担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文物局认定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

资质认定办法和分级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另行制定。

第九条文物保护工程管理主要指立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验收管理。

第二章立项与勘察设计第十条文物保护工程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实行分级管理,并按以下规定履行报批程序:(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国家文物局为审批机关。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目录一、总则二、专业人员三、资质标准四、资质申请与审批五、监督管理六、附则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资质及业务范围,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活动。

第四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第五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审定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一级资质,颁发一级资质证书。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审定本辖区注册企、事业单位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二、三级资质,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的年检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的业务范围分为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五类。

二、专业人员第七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专业人员是指经过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的相关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相应类别和从业范围证书的专业人员。

第八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专业人员分为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技术人员和责任工程师。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专业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或两家以上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单位。

第九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技术人员包括各专业工种技术人员、资料员、安全员等。

第十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技术人员应当参与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相关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或者具有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相关专业的初级技术职务。

第十一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实行责任工程师负责制。

责任工程师应当全面负责所承担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施工的现场组织管理和质量控制,并对文物安全和工程质量负直接责任。

责任工程师不得同时承担两个或两个以上文物保护工程项目施工的管理工作。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文物保护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文物保护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文物保护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在《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施工专业承包资质中有一项“古建筑工程”。

这里的古建筑工程,包括了仿古建筑工程和古建筑修缮工程。

仿古建筑工程施工,取得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就可以了。

但一般的古建筑修缮工程,除了取得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外,还需要取得又文物主管部门颁发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

但是,古建筑修缮工程仅仅是文物保护工程的一部分。

文物保护工程包括从事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程。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活动。

一级资质标准:1.法定代表人与专业人员均熟悉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遵循文物保护的基本原则、科学理念、行业准则和职业操守。

2.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法人单位,独立承担完成不少于10项、工程等级为二级的文物保护工程,工程质量合格,通过验收。

3.近3年内完成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中,没有发生文物损坏或人员伤亡等重大责任事故。

4.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不少于5人;其中,每一项业务范围都应有2名以上具有相应从业范围的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

5.具有15名以上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技术人员,各专业工种技术人员、资料员、安全员等配置齐全。

6.具有文物保护工程所需的专业技术装备。

二级资质标准:1.法定代表人与专业人员均熟悉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遵循文物保护的基本原则、科学理念、行业准则和职业操守。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文物保护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文物保护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2.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法人单位,独立承担完成不少于10项、工程等级为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工程质量合格,通过验收。

3.近3年内完成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中,没有发生文物损坏或人员伤亡的重大责任事故。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目录一、总则二、专业人员三、资质标准四、资质申请与审批五、监督管理六、附则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资质及业务范围,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活动。

第四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第五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审定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一级资质,颁发一级资质证书。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审定本辖区注册企、事业单位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二、三级资质,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的年检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的业务范围分为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五类。

二、专业人员第七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专业人员是指经过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的相关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相应类别和从业范围证书的专业人员。

第八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专业人员分为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技术人员和责任工程师。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专业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或两家以上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单位。

第九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技术人员包括各专业工种技术人员、资料员、安全员等。

第十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技术人员应当参与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相关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或者具有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相关专业的初级技术职务。

第十一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实行责任工程师负责制。

责任工程师应当全面负责所承担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施工的现场组织管理和质量控制,并对文物安全和工程质量负直接责任。

责任工程师不得同时承担两个或两个以上文物保护工程项目施工的管理工作。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在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中,为了确保文物保护工程能够得到专业的施工和管理,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相关部门不断完善和细化了施工资质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施工企业资质要求、施工人员资质及技能要求、施工质量要求等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施工企业资质要求文物保护工程的施工资质是保证施工企业有能力从事文物保护工程的重要依据。

施工企业应符合以下要求:1. 注册资金要求:根据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施工企业应拥有相应的注册资金,以保证施工企业的技术实力和资金实力。

2. 人员要求:施工企业应配备一定数量和专业技术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负责人和技术人员,以确保施工过程中专业技术的保障。

3. 施工设备:施工企业应具备一定数量和适用性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设备,以保证施工过程的顺利进行。

二、施工人员资质及技能要求施工人员的资质及技能是施工质量的保证,同时也是施工企业能否获得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的重要条件。

具体要求如下:1. 岗位要求:施工人员应具备与职责相对应的专业技能和知识,能够胜任文物保护工程的施工任务。

2. 学历要求: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学历背景,掌握相关的理论知识,了解文物保护的基本原理和方法。

3. 经验要求:施工人员应具备一定的实践经验,并在实践中积累一定的技术和管理经验,以提高施工质量。

三、施工质量要求施工质量是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的核心要求,也是评价施工企业和施工人员能力的重要标准。

以下是施工质量要求的几个方面:1. 施工技术要求:施工人员应熟悉文物保护工程的施工技术要求,掌握文物保护的基本原理和方法,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2. 材料选择要求:施工人员应根据文物特点和保护要求,合理选择施工材料,保证施工材料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3. 施工过程要求:施工人员应按照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方案的要求,严格操作,确保施工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符合相关规定。

4. 施工验收要求:施工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施工质量验收,保证文物保护工程的施工质量符合规定。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立项与勘察设计第三章施工、监理与验收第四章奖励与处罚第五章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26号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XXX二○○三年四月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物保护工程,是指对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和其它具有文物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的保护工程。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全面地保存、延续文物的真实历史信息和价值;按照国际、国内公认的准则,保护文物本体及与之相关的历史、人文和自然环境。

第四条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制定专项的总体保护规划,文物保护工程应当依据批准的规划进行。

第五条文物保护工程分为: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迁移工程等。

一)保养维护工程,系指针对文物的轻微损害所作的日常性、季节性的养护。

二)抢险加固工程,系指文物突发严重危险时,由于时间、技术、经费等条件的限制,不能进行彻底修缮而对文物采取具有可逆性的临时抢险加固措施的工程。

三)修缮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本体所必需的结构加固处理和维修,包孕联合结构加固而进行的部分复原工程。

四)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而附加安全防护设施的工程。

五)迁移工程,系指因保护工作特别需要,并无其它更为有效的手段时所采取的将文物整体或局部搬迁、异地保护的工程。

第六条XXX负责全国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并组织制定文物保护工程的相关规范、标准和定额。

第七条具有法人资格的文物管理或使用单元,包孕经国度批准,使用文物保护单元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宗教组织和其它企奇迹单元,为文物保护工程的业主单元。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制度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制度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制度一、总则文物保护工程是指对国家重点文物、古建筑等文物进行保护、修复和维护的工程。

为了更好地保护我国丰富的文物资源,提高文物保护工程的质量和效率,制定本施工制度。

二、施工管理1. 项目立项:文物保护工程项目必须经过文物保护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立项,项目立项必须包括项目名称、工作内容、工期、预算等内容。

2.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必须制定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包括施工组织结构、施工方案、技术方案等内容,并报文物保护部门审批。

3. 施工人员: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关的资质和经验,施工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培训和考核合格方可参与文物保护工程的施工工作。

4. 施工现场管理:施工现场必须设立专门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管理人员,负责现场的安全、质量、进度等管理工作,并定期向文物保护部门报告施工进展情况。

5. 施工监督: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有专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督,监理单位要对施工单位的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并向文物保护部门提供监督报告。

6. 施工资料管理: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施工档案,包括项目资料、施工记录、验收报告等内容,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保存。

7. 施工验收:文物保护工程完成后必须经过文物保护部门的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三、施工流程1. 踏勘:施工前必须对文物保护工程项目进行踏勘,了解工程现状,确定施工方案。

2. 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制定施工设计方案,并根据相关规定报批。

3. 施工准备:施工单位必须进行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材料采购、人员配备等。

4. 施工实施: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相关要求施工。

5. 施工验收:文物保护工程完成后,由文物保护部门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6. 竣工交付:文物保护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向业主交付,同时提供相关的保养和维护指导。

四、施工安全1. 施工安全教育:施工单位必须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遵守相关安全规定。

2. 安全防护:施工现场必须配备足够的安全设施和人员,确保施工安全。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05.08.22•【文号】•【施行日期】2005.08.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2005年8月22日)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根据《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结合文物保护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和其它具有文物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凡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申请并取得《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证书》,方可承担相应等级、业务范围的工程。

第四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和暂定级。

壁画、石窟寺和石刻保护等有特殊技术要求的施工资质单独核定。

其中,一级资质和壁画、石窟寺、石刻保护等有特殊技术要求的施工资质的审定、资质证书颁发和资质年检工作由国家文物局负责。

二级及以下级别资质审定、资质证书颁发、资质年检和日常管理工作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

资质申报、审定工作一般每年一次;年检每年一次。

二、资质等级标准第五条一级资质标准:一、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法人单位,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十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五项、工程等级为一级,或者不少于十项、工程等级为二级以上的文物保护工程,质量合格。

二、法定代表人与技术人员均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

单位总体水平在国内同行业领先,有较高的社会信誉。

三、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管理十五年以上,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职业资格证书;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职业资格证书的项目负责人不少于5人;文物保护工程各专业工种技术人员齐备,且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职业资格证书的不少于20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发文单位:国家文物局发文文号:文物保发【2005】18号法规类别:相关法律法规与部门规章-->> 税收优惠地区:全国颁布日期:2005-08-22生效日期:2005-08-22失效日期: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关于发布《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局)、文管会:2003年6月11日,我局下发了《关于发布〈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物办发【2003】43号),经过两年的实践,社会反映良好。

为进一步提高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管理的可操作性,充分发挥各级文物行政部门的作用,我们在充分征求各地文物部门、有关单位以及相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对两个试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现将两个办法正式发布施行,请各地遵照执行。

附件:《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2005年8月22日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根据《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结合文物保护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和其它具有文物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凡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申请并取得《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证书》,方可承担相应等级、业务范围的工程。

第四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和暂定级。

壁画、石窟寺和石刻保护等有特殊技术要求的施工资质单独核定。

其中,一级资质和壁画、石窟寺、石刻保护等有特殊技术要求的施工资质的审定、资质证书颁发和资质年检工作由国家文物局负责。

二级及以下级别资质审定、资质证书颁发、资质年检和日常管理工作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

资质申报、审定工作一般每年一次;年检每年一次。

二、资质等级标准第五条一级资质标准:一、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法人单位,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十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五项、工程等级为一级,或者不少于十项、工程等级为二级以上的文物保护工程,质量合格。

二、法定代表人与技术人员均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

单位总体水平在国内同行业领先,有较高的社会信誉。

三、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管理十五年以上,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职业资格证书;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职业资格证书的项目负责人不少于5人;文物保护工程各专业工种技术人员齐备,且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职业资格证书的不少于20人。

四、有健全的技术、经营管理制度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

对工程质量、进度、造价等能进行直接管理及有效的控制。

五、具有完备的文物保护工程所需的专业技术装备。

六、注册资金600万元以上。

第六条二级资质标准:一、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法人单位,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六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五项、工程等级为二级,或者不少于十项、工程等级为三级以上的文物保护工程,质量合格。

二、法定代表人与技术人员均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企业总体水平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同行业领先,有较高的社会信誉。

三、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管理十年以上,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职业资格证书;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职业资格证书的项目负责人不少于5人;文物保护工程各专业工种技术人员齐备,且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职业资格证书的不少于15人。

四、有健全的技术、经营管理制度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

对工程质量、进度、造价等能进行直接管理及有效的控制。

五、具有完备的文物保护工程所需的专业技术装备。

六、注册资金400万元以上。

第七条三级资质标准:一、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法人单位,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三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五项、工程等级为三级,或者不少于十项、工程等级为四级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质量合格。

二、法定代表人与技术人员均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

三、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管理五年以上,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职业资格证书;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职业资格证书的项目负责人不少于3人;文物保护工程各专业工种技术人员齐备,且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职业资格证书的不少于10人。

四、有较健全的技术、经营、质量、档案、财务管理制度。

对工程质量、进度、造价等能进行直接管理及有效的控制。

五、具有较完备的文物保护工程所需的专业技术装备。

六、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

第八条暂定级资质标准一、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法人单位。

二、法定代表人与技术人员均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

三、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管理五年以上,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职业资格证书。

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职业资格证书的项目负责人不少于3人。

文物保护工程各专业工种技术人员齐备,且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职业资格证书的不少于10人。

四、有较健全的技术、经营、质量、档案、财务管理制度。

对工程质量、进度、造价等能进行直接管理及有效的控制。

五、具有较完备的文物保护工程所需的专业技术装备。

六、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

第九条壁画、石窟寺和石刻保护等有特殊技术要求的施工资质除应具备上述相应的资质条件以外,还应具有掌握相关特殊技术的专业人员和必要装备。

第十条申请国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五年以上,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三年以上,并经培训、考核合格。

三、资质申请和审批第十一条申请一级《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证书》的单位,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核报国家文物局审批。

二级及以下级别资质的申请、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申请《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证书》,须提供下列资料:(一)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申请表;(二)主管机关颁发的单位法人证书或文件;(三)法定代表人简历、任职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四)技术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简历、任职文件、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六)完成的具有代表性的文物保护工程合同及验收评估资料;(七)其他相关证书、资料。

第十三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取得正式资质并从事施工活动满三年后,且年检合格,可提出升级申请。

暂定级有效期三年,年检合格,可申请三级资质。

申请资质升级,除提供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一)原资质证书正、副本;(二)原资质历年财务决算年报表及相关资料。

四、监督管理第十四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须根据自身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相应级别的施工项目(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分级见附表):一级可承担所有级别文物保护工程的施工项目;二级可承担工程等级为二级及以下的施工项目;三级可承担工程等级为三级及以下的施工项目;暂定级可承担工程等级为四级的施工项目。

第十五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证书》是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的技术资格凭证,只限本单位使用,不得转让。

不得越级或超出资质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

第十六条取得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提交《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年检表》、《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证书》,交验相关资料,参加年检。

一级资质年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提出年检意见后报国家文物局做出结论;二级及以下级别资质年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做出结论。

第十七条单位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并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年检合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结论为不合格:1、因施工质量问题对文物造成安全隐患或损害的;2、达不到资质等级标准的;3、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八条资质年检不合格降低资质等级,其中暂定级年检不合格取消资质。

年检不合格的施工单位,经过一年以上的整改,可以重新申请原资质等级。

第十九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证书》遗失的,应于30日内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并申请补发证书。

第二十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分立、合并或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的三十日内,到审批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注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因资质升级等原因而领取新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证书》的,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注销。

第二十二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撤销、破产、倒闭的,应在三十日内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参加资质年检或逾期不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第二十四条涂改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五条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揽工程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六条转让、出借或变相转让、出借《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证书》的,由资质审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一)造成文物安全隐患或损害的;(二)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三)使用不合格材料或未对相关材料等进行检验、检测的;(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五、附则第二十八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证书由国家文物局监制。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文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等级分级表注:本分级表不含壁画、石窟寺和石刻保护等有特殊技术要求的工程。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